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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丧葬部总论四
  春秋四传〈文公三年 四年 五年 九年 十有二年 十有四年 十有五年 十有六年 十有七年 十有八年 宣公元年 八年 九年 十年 十有二年 十 有七年 十有八年〉

礼仪典第八十四卷

丧葬部总论四

《春秋四传》文公三年

《春秋》:夏,五月,王子虎卒。
〈注〉不书爵者,天王赴也。翟泉之盟虽辄假王命,周王因以同盟之例为赴。〈疏〉王子虎即王叔文公也,谥之为文,必当有爵。不书爵者,畿内之国不得外交,诸侯其臣不敢赴鲁,必天子为之赴。赴以王子为亲,不复言其爵也。翟泉之盟贬之称,人故知辄假王命,周王遂以同盟之礼为之赴。《鲁传》称来赴吊如同盟礼也,是其来赴往吊皆如同盟之礼。

《左传》:夏,四月,乙亥,王叔文公卒,来赴吊如同盟,礼也。
〈注〉王子虎与僖公同盟于翟泉,文公是同盟之子,故赴以名。

《公羊传》:王子虎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外大夫不卒,此何以卒,新使乎我也。
〈注〉王子虎即叔服也。新为王者,使来会葬,在葬后三年中卒。君子恩隆于亲,亲则加报之,故卒明当有恩礼也。尹氏卒,日此不日者,在期外也。名者卒从正。〈疏〉何氏云:时天王崩,鲁隐往奔丧。尹氏主傧,赞诸侯与隐。交接而卒,恩隆于王者,则加礼录之故。为隐恩痛之,日者恩录之。明当有恩礼,然则彼天王崩,尹氏四月卒,仍在期内,其恩近,故书日此,则已经三年,其恩杀,故不日,是以注云在期外。隐八年夏六月己亥,蔡侯考父卒,八月葬。《蔡宣公传》云,卒从正。何氏云:卒当赴告天子,君前臣名,故从君臣之正义言也。《传》云:而葬从主人。何氏云:至葬者有常月,可知不赴告天子,故自从蔡臣子辞称公。然则此亦从君臣之正义言之,故云名者卒从正也。

《谷梁传》:叔服也。此不卒者也。何以卒之,以其来会葬我卒之也。
〈注〉会葬在元年。

或曰:以其尝执重以守也。
〈注〉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于郑,叔服执重任以守国。

《胡传》:王子虎不书爵,讥之也。天子内臣无外交,而以新使乎我致恩礼焉。是以私情害公义,失轻重之权矣。
〈大全〉汪氏曰:王子虎盟诸侯于王庭,刘文公为王官。伯尹氏世执朝权,皆王室之秉政者,故特赴于诸侯,而鲁史记其卒,《春秋》存而弗削,以示王臣不当赴丧于列国耳。
文公四年
《春秋》:夏,逆妇姜于齐。
《胡传》:逆皆称女以未成妇,而女者,在父母家之所称也。往逆而称妇,入国不书至何哉。此《春秋》诛意之效也。禫制未终思念娶事,是不忘哀而居约矣。方逆也,而已成为妇,未至也,而如在国中。原其意而诛之也。不称夫人姜氏者,亦与有贬焉。妇人不专行,何以与有贬父母与有罪也。文公不知谨其伉俪违礼而行,使国乱子弑。齐人不能鉴微知著,冒礼而往,使其女不允于鲁,皆失于不正,其始之过也。夫妇之际,人伦之首,礼不可不谨也。故交贬之以为后鉴。
〈大全〉刘氏曰:文公闇弱惰慢,不能率礼而行。夫人不能早避丧娶之辱,冒大礼以往,国人皆贱之。遂无所据依,以危其身而亡其子,由本不正也。 张氏曰:圣人严吉凶之辨,盖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正以有父子之亲而三年之丧,哀戚之至也。国君为风教之首,而纳币于丧中,《春秋》变逆女为逆妇,姜不成其夫人之礼以见,人伦之本已失,何以正。是国人为后嗣之基乎。

《春秋》: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风氏薨。
〈注〉僖公母,风姓也。赴同祔姑,故称夫人。〈疏〉《正义》曰:杜言此者,以成风,本是庄公之妾,嫌其不成夫人,故明之也。《释例》曰:凡妾子为君,其母犹为夫人。虽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贵。其适夫人薨,则尊得加于臣子,内外之礼皆如夫人矣。故姒氏之丧,贵以小君,不成成风之丧,王使会葬。《传》曰:礼也。是言适夫人既死,妾母于法,得成夫人也。

《胡传》:风氏,僖公之母,庄公妾也。而称夫人,自是嫡妾乱矣。《语》曰:邦君之妻,邦人称之曰君夫人。称诸异邦曰寡小君,盖敌体之称也。若夫妾媵则非敌矣,其生亦以夫人之名称号之。
〈大全〉汪氏曰:据僖八年用致,夫人乃成风也。

其没,亦以夫人之礼卒葬之。
〈大全〉陈氏曰:夫人,某氏嫡称也,丧之以夫人之礼也。隐公之丧,桓母犹有疑焉,是故别庙也。祔姑称谥,伉然如夫人,则自文公之丧成风始。

非所以正其分也。以妾媵为夫人,徒欲尊宠其所爱而不虞卑其身。以妾母为夫人,徒欲崇贵其所生而不虞贱其父。卑其身,则失位。贱其父,则无本。越礼至是,不亦悖乎。夫礼庶子为君,为其母无服,不敢贰尊者也。春秋于成风,记其卒葬,各以实书,不为异辞者,谨礼之所由变也。
〈大全〉薛氏曰:妾母为夫人,僭也。僭则何以取乎。春秋不没其实也。 朱子曰:僖公成风,与晋简文帝郑太后一也,皆所以著妾母之义。
文公五年
《春秋》:春,王正月,王使荣叔归含且赗。
〈注〉珠玉曰含,车马曰赗。〈疏〉《正义》曰:《公羊传》曰,兼之非礼也。贾服云含赗当异人,今一人兼两使,故书且以讥之。按《礼杂记》诸侯相吊之礼,含禭赗临,同日而毕,与介代有事焉,不言遣异使也。诸侯相于则唯遣一使而责天子于诸侯,必当异人,礼何所出,而非责王也。《左传》举来含且赗会葬二事,乃云礼也。则二事俱是得礼,无讥兼之之意也。言且者,见有二礼而已。宰咺言来归,此不言来者。《谷梁传》曰其不言来者,不周事之用也。赗以早,而含以晚。其意以为含者,所以实口。当及未殡,而至以其至晚。故不言来,以责王也。按《杂记》含者执璧,将命坐委于殡东南,有苇席,既葬,蒲席,然则含襚者所以助丧尽恩,示其有礼而已。既葬,犹尚致之,不必以济其用。天子之与邻国,莫不道路长远,赴者犹尚不至,责其未殡而来,此是理之不通也。且来者自外之文,非褒贬之意。九年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襚衣是敛之所,用彼最晚矣,何以复言来乎。言来与不言来,史异文耳。宰咺秦人归之既晚,故举其所为之人,此夫人新薨,言归含赗,为夫人可知,故不言归夫人含赗也。何休膏肓以为礼尊,不含卑又不兼二礼。左氏以为礼于义为短。《郑康成箴》云:礼天子于二王后之丧,含为先,襚次之,赗次之,赙次之。于诸侯含之赗之,小君亦如之于诸侯臣,襚之诸侯相,于如天子于二王后,于卿大夫如天子于诸侯,于士如天子于诸侯臣,何休云尊不含卑,是违礼。非经意其一人兼归二礼,亦是为讥。如康成言尊不含卑,礼无其事,康成以为讥一人兼二事者,非左氏意也。《周礼》玉府,大丧,共含玉。《谷梁传》曰贝玉曰含,士丧礼含用米贝。《庄子》说发冢之事云:徐徐破其颊,无伤口中珠。是含有用珠者也,故云珠玉曰含。何休云天子以珠。《周礼》大丧共玉不共珠也。《庄子》所言发冢,未必发天子冢也。《杂记》云诸侯相含以璧,未知何人用珠耳。《公羊传》曰含者何,口实也。孝子不忍虚其亲之口,故以米贝珠玉实之,谓之饭含。《檀弓》曰饭用米贝,弗忍虚也。不以食道,用美焉尔。士丧礼用生稻米,是不以食道也。

《公羊传》:含者何,口实也。
〈注〉孝子所以实亲口也,缘生以事死,不忍虚其口。天子以珠,诸侯以玉,大夫以碧,士以贝,春秋之制也。文家加饭以稻米。〈疏〉文家加饭以稻米,即《礼记·檀弓下篇》云饭用米贝,弗忍虚也。

其言归含且赗何,兼之,兼之非礼也。
〈注〉且兼辞以言,且知讥兼之也。含言归者,时主持含来也。去天者,含者,臣子职以至尊行至卑事,失尊之义也。不从含,晚言来者,本不当含也。主书者从含也。〈疏〉含者,臣子职以大宰掌之故也。含者,殡前之礼,遥始行之,故知晚。然则宜言来以见晚,而不言来者,正以本不当含,宁得责其晚乎。主书者从含也,言春秋主书此事者,正欲讥其含,而并言且赗者,因讥之。

《谷梁传》:含一事也。赗一事也。兼归之,非正也。
〈注〉礼含赗襚,各异人。〈疏〉知各异人者,《杂记》称诸侯之丧,有赗者,有含者,有襚者。

其曰且志兼也。其不言来,不周事之用也。
〈注〉何休曰:四年,夫人风氏薨。九年,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最晚矣。何以言来,郑君释之曰:秦自败于殽之后,与晋为仇,兵无休时,乃加免缪公之丧而来。君子原情,不责晚用或作辞。

赗以早。
〈注〉乘马曰:赗乘马所以助葬,成风未葬,故书早。

而含已晚。
〈注〉已殡,故言晚。国有远近,皆令及事理不通也。

《胡传》:珠玉曰含,车马曰赗。归含且赗者,厚礼妾母也。不称天王,弗克若天也。春秋系王于天,以定其名号者,所履则天位也,所治则天职也。所敕而惇之者,则天之所叙也。所叙而庸之者,则天之所秩也。所赏所刑者,则天之所命而天之所讨也。夫妇,人伦之本,王法所尤谨者,今成风以妾僭嫡,王不能正,又使大夫归含赗焉,而成之为夫人。
〈大全〉陈氏曰:赗常事不书,惟赗仲子成风特书之,则遂命为夫人也。春秋之初,犹以为非常事也。宣之敬嬴,襄之定姒,昭之齐归,虽命为夫人,不复书矣。孟子卒,不赴于京师。孔子曰:夫人之不命于天子,自昭公始也。

则王法废,人伦乱矣,是谓弗克。若天而悖其道,非小失耳,故特不称天,以谨之也。
〈大全〉汪氏曰:礼经天子诸侯于妾无服。而周官职丧掌诸侯之丧,及卿大夫、士,凡有爵者之丧,亦不及邦国夫人之丧也。今王归含赗,则是鲁以成风之丧赴于京师矣。夫人之丧,犹不当赴于王,况妾母乎。王之赐以含赗,其责已深,而鲁之往赴,其罪亦不可掩矣。春秋王礼之施于鲁者,唯桓文二公为数,且盛而紊。渎三纲有如此者,亦可悲夫。 赵氏曰:公谷皆云,兼之非礼也。据礼含、赗、襚、止一人兼行尔。若每事须一人,则罄王朝之臣不足以充丧礼之使也。 刘氏曰:邻国含赗襚,犹共一大夫,况王者于其臣妾乎。《谷梁》又云:其不言来,不周事之用也。亦非也,宰咺言来,岂周事之用乎。

《春秋》: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风。〈无传〉
〈注〉反哭成丧,故曰葬我小君。

王使召伯来会葬。
〈注〉来不及葬,不讥者,不失五月之内。

《左传》:春,王使荣叔来含且赗,召昭公来会葬,礼也。
〈注〉成风,庄公之妾,天子以夫人礼赗之,明母以子贵,故曰礼。

《公羊传》:成风者何,僖公之母也。
《谷梁传》:会葬之礼,于鄙上。
《胡传》:仲子虽聘,非惠公之嫡也。春秋之初,尚以为疑,故别为立宫,而羽数特异。此虽非礼之正,然不祔于姑,犹有辨焉。至是成风书葬,乃有二夫人祔庙,而乱伦易纪,无复辨矣。故礼之失,自成风始也。
〈大全〉苏子曰:仲子非惠公之嫡,故特为之立宫,而不祔,不书其葬,盖礼之正也。自成风以来,妾母皆葬,盖祔也。鲁礼之变,自此始矣。 高氏曰:既以夫人之礼薨之,复以小君之礼葬之,又别为之谥焉。书实以示讥也。

王使荣叔归含且赗,既不称天矣。又使召伯来会葬,又与贬焉。何也。归含且赗,施于妾母已稠叠矣。又使卿来会葬,恩数有加焉,是将祔之于庙也。而致礼于成风尽矣。聘一也,含赗而又葬,则其事益隆,乱人伦,废王法甚矣。再不称天者,圣人于此尤谨其戒,而不敢略也。
〈大全〉汪氏曰:春秋君夫人葬,惟僖公及成风。王使大夫来会葬。 蜀杜氏曰:薨而赗含,尚曰不可。况又使卿会葬乎。故复去天,以示义。 家氏曰:天子之于诸侯,有会葬之礼,非所以施之妾母也。元年书叔服,此年书召伯,五年之间,后先两会葬,或称天王,或王不称天。比事而观其义,岂不甚明乎。 陈氏曰:王不称天于追锡,桓公见之,至是再见以夫人之礼丧成风也。庄僖之际,天下知有盟主而已。而襄王之季年,更有事于诸侯。于是叔服会葬,毛伯锡命,尤汲汲于鲁也。尤汲汲于鲁而何为乎。成风一人赗含之,一人葬之,以是怀诸侯。吾见周之益陵迟矣。 刘氏曰:左氏曰礼也,非也。庶子为君,为其母无服,不敢贰尊者也。妾母称夫人,王不能正,又使公卿会葬,何礼之有。何休谓去天者,不及事天子会葬诸侯,而有早晚小失耳。未可,即以为过也,何至遂贬去天乎。
文公九年
《春秋》:冬,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
〈注〉秦僻陋,故不称使,不称夫人,从来者辞。

《左传》: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礼也。
〈注〉秦慕诸夏,欲通敬于鲁。因有翟泉之盟,故追赠僖公,并及成风。本非鲁方岳,同盟无相赴吊之制,故不讥其缓,而以接好为礼。

诸侯相吊贺也,虽不当事,苟有礼焉。书也,以无忘旧好。
〈注〉送死不及尸,故曰不当事。〈疏〉僖公成风,服除久矣,今始来吊赠,当以变礼待之。

《公羊传》:其言僖公成风何,兼之,兼之非礼也。
〈注〉礼王于敬,当各使一使,所以别尊卑。

曷为不言及成风,成风尊也。
〈注〉不可使卑及尊也,母尊序在下者明。妇人有三从之义,少系父,既嫁系夫,夫死系子。

《谷梁传》:秦人弗夫人也。即外之弗夫人而见正焉。《胡传》:秦人归襚,而曰僖公成风者,非兼襚也。亦犹平王来赗仲子,而谓之惠公仲子尔。仲子,惠公之妾也。然则风氏亦庄公之妾,曷不书曰来归庄公,成风之襚乎。曰宠爱仲子,以妾为妻者,惠公也,故书惠公仲子。所以正后世之为人夫者,当明夫道,不可乱嫡妾之分,以卑其身。尊崇风氏立为夫人者,僖公也。故书。僖公成风所以正后世之为人子者,当明子道,不可行僭乱之礼,以贱其父。圣人垂戒之义明矣。
〈大全〉啖氏曰:按僖公成风与惠公仲子,《何殊传》谓两人误也。若实襚两人,岂以子居母上乎。公羊之说非也。 高邮孙氏曰:成风以妾母,僭称夫人,书薨、书葬,皆用夫人之礼。于是秦人归襚,圣人正其法曰:僖公成风。犹曰:成风之所以为夫人,以僖公之失礼也。《谷梁》云:即外之弗夫人,而见正焉。夫天王含赗会葬,皆备兼人之礼,秦人岂能弗夫人而以妾母为辞乎。秦欲与鲁通好,不应杀其礼。
文公十有二年
《春秋》:春,二月,庚子,子叔姬卒。
〈注〉既嫁成人,虽见出弃,犹以恩录其卒。〈疏〉《正义》曰:天子诸侯绝期嫁女于诸侯,则尊同恩成于敌体。其礼不为降卒,则服大功。九月,叔姬既为杞之夫人,虽见出弃,犹以恩录其卒丧服。女子既嫁,而反在父母之室,从本服,为之齐衰期。此既书其卒,当服其本服。杜谱不知此叔姬是何公之女,要姑与姊妹皆服期也。《释例》曰:出弃之女,反在父母之室,则与既笄成人者同,故亦书卒也。

《左传》:杞桓公来朝,始朝公也。且请绝叔姬,而无绝昏,公许之。
〈注〉不绝昏,立其娣以为夫人,不书来归,未笄而卒。〈疏〉传例出曰:来归不书,来归未归而卒也。既归而卒,亦当书之。成五年,杞叔姬来归,八年书卒是也。

二月,叔姬卒,不言杞绝也。书叔姬,言非女也。
〈注〉女未嫁而卒,不书。

《公羊传》:此未适人,何以卒,许嫁矣。妇人许嫁,字而笄之,死则以成人之丧治之。其称子何,贵也。其贵奈何,母弟也。
《谷梁传》:其曰子叔姬,贵也。公之母姊妹也。其一传曰:讦嫁,以卒之也。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娶,女子十五而许嫁,二十而嫁。
文公十有四年
《春秋》:秋,九月,甲申,公孙敖卒于齐。
〈注〉既许复之,故从大夫例,书卒。〈疏〉《正义》曰:传称请葬,不许明年。传云:葬视共仲,则是不得从大夫礼,葬而得从大夫例。书卒者,卒葬异礼,事不相连。

公羊〈无传〉
〈注〉已绝卒之者,为后齐胁鲁归其丧有耻,故为内讳,使若尚为大夫。

《谷梁传》:奔,大夫不言卒,而言卒,何也。为受其丧,不可不卒也。其地于外也。
〈注〉据闵二年,公子庆父出奔莒后,不言卒。成十七年,公孙婴齐,卒于狸蜃。《传》曰:其地未踰竟。宣八年,仲遂卒于垂。垂,齐地,然则地或踰竟,或未踰竟。凡大夫卒在常所,则不地。地者,皆非其常所,随所在而书其地耳,不系于踰竟与不踰竟。
文公十有五年
《春秋》:夏,齐人归公孙敖之丧
〈注〉大夫丧还,不书。善鲁感子以赦父,敦公族之恩,崇仁孝之教。故特录敖丧,归以示义。

《左传》书曰:齐人归公孙敖之丧,为孟氏且国故也。
〈注〉为惠叔毁请,且国之公族,故听其归殡而书之。

《公羊传》:何以不言来,内辞也。胁我而归之,笋将而来也。
〈注〉笋者,竹箯,一名编舆,齐鲁以此名之曰笋。将送也,为叔姬淫恶鲁类,故取其尸置编舆中,传送而来,胁鲁令受之,故讳不言来。起其来有耻,不可言来也。不月者,不以恩录,与子叔姬异。

《胡传》:公孙敖,庆父之后,行又丑矣。出奔他国,其卒与丧归皆书于策者,许翰以谓文伯、惠叔二子之哀,诚无已也。故鲁人从其请,国史记其事。仲尼因而不革者,以敖著教也。
〈大全〉高氏曰:鲁既许之复,而立其子为仲孙氏矣。岂有臣其子,而不使之奔其父之丧者乎。崇公族之恩,笃君臣之义,则姑听其家,以其丧归可也。 汪氏曰:不言来归,盖齐人但遗于竟上,而敖之子自取以葬,故不曰来于哀姜。《书》曰:夫人氏之丧至自齐,而不曰齐人归之,此夫人与大夫之别也。或谓敖废君命,不当录其卒,又不当受其丧。今按敖实鲁国之罪人,丧无可归之义。而惠叔哀毁以请,恳
切之至,遂许以归葬。圣人纪之于《春秋》,一以闵其子之孝,一以著三桓渐强之由。虽有罪而获赦也。
刘氏曰:有来者,有不来者,此其不来者也。《春秋》
据实而书耳。敖死殆十月,岂可置之编舆以行哉,公羊之说,非也。
文公十有六年
《春秋》:秋,八月,辛未,夫人姜氏薨,毁,泉台。
《谷梁传》:丧不贰事,贰事,缓丧也。以文为多失道矣。自古为之,今毁之,不如勿处而已矣。
〈注〉若以夫人居之而薨者,但当莫处。
文公十有七年
《春秋》:夏,四月,癸亥,葬我小君声姜。
《左传》:夏,四月,癸亥,葬声姜。有齐难,是以缓。
〈注〉过五月之例。

《公羊传》:圣姜者何。文公之母也。
文公十有八年
《春秋》:春,王二月,丁丑,公薨于台下。
《谷梁传》:台下非正也。
〈疏〉非正与僖同,重发之者,僖是小寝。此则台下嫌异,故发之。

《春秋》:秋,公子遂,叔孙得臣,如齐。
《左传》:秋,襄仲庄叔如齐,惠公立,故且拜葬也。
〈注〉襄仲贺惠公立庄叔,谢齐来会葬。

《春秋》:冬,十月,子卒。
〈注〉先君既葬,不称君者。鲁人讳弑,以未成君书之,子在丧之称。

《左传》:冬,十月,仲杀恶及视而立宣公。《书》曰:子卒,讳之也。
《公羊传》:子卒者孰谓,谓子赤也。何以不日。隐之也。何隐尔,弑也。弑则何以不日。不忍言也。
〈注〉所闻世臣子,恩痛王父深厚,故不忍言,其日与子般异。

《谷梁传》:子卒不日,故也。
〈注〉故,杀也。不称杀,讳也。

《胡传》:诸侯在丧,称子继世,不忍当也。既葬,不名终人子之事也。踰年称君,缘臣民之心也。子卒,何以不日遇弑,不忍言也。既葬而不名,不名而遇弑者,不日以见其弑子赤是也。踰年而称君,称君而遇弑者,不地以见其弑闵公是也。何以知其贼乎。上书大夫并使,下书子卒夫人归,则知罪之在公子遂矣。孙于邾出奔莒,则知罪之在夫人与庆父矣。继世之恩,终事之重,情文之节,隐恶之礼,记事之信,诛乱臣讨贼子之义备矣。

宣公元年

《春秋》:春,王正月,公子遂如齐逆女。
〈注〉不讥丧娶者,不待贬责而自明也。〈疏〉《正义》曰:文公丧未期,此时已娶。违礼不讥者,此事甚恶言,不待贬责而恶自明也。

《胡传》:鲁秉周礼,丧未期年,遣卿逆女,何亟乎。太子赤齐出也,仲遂杀子赤及其母弟而立。宣公惧于见讨,故结昏于齐,为自安计,越典礼以逆之。如此其亟而不顾者,必敬嬴。仲遂请齐立接之,始谋也。
〈大全〉家氏曰:宣公继世之初,斩焉在疚,而首遣大夫如齐逆女,所遣者又同恶之大夫。《春秋》书之,所以著敬嬴,襄仲弑君篡国之本谋亦以见。齐元无道,党其臣而使之弑君也。 王氏曰:赤,齐之甥也。忧齐之有所党,故欲急昏于齐也。公谷谓讥丧娶,不知丧娶之不足罪也。可罪者,丧娶之故也。

其后滕文公定为三年丧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也。丧纪寖废,夫岂一朝一夕之故,自文宣莫之行矣。此所谓不待贬绝,而罪恶见者也。
〈大全〉临川吴氏曰:文公使公子遂纳币已非礼,况宣公逆夫人,而可使僖祖之弟乎。然负篡弑之罪而急于结齐昏,以定其位者,乃恶之大。丧娶,卿逆之非礼,则其恶之小者尔。 汪氏曰:文公未终禫制而图昏,《春秋》深加贬黜,不书逆者姓名,不书如齐,不称夫人,不称氏,以著其罪。宣公未及期年而亟于丧娶,《春秋》书使卿逆女,书夫人至,仅去夫人之氏,此非特从同同之例,盖以宣公之恶有大于丧娶者,故详录之。以见其緃私欲而紊典礼,实欲结大援而逭天讨也。 石氏曰:翚弑隐公,遂杀子赤。桓公之立,逆女使翚。宣公之立,逆女使遂。斯二人者,在国以为贼,而桓宣以为忠也。故终桓宣之世,翚遂,皆称公子无异辞。

《春秋》:夏,晋放其大夫胥甲父于卫。
《公羊传》:放之者何,犹曰无去是云尔。然则何言尔,近正也。此其为近正奈何。古者大夫已去,三年待放,君放之,非也。大夫待放,正也。古者臣有大丧,则君三年不呼其门。
〈注〉重夺孝子之恩也,礼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齐衰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故孔子曰:夏后氏三年
之丧,既殡,而致事,殷人既葬而致事,周人卒哭而致事。君子不夺人之亲,亦不可夺亲也。

已练可以弁冕,服金革之事。
〈注〉此说时衰政失,非谓礼当然。

君使之,非也。
〈注〉非古道也。

臣行之,礼也。
〈注〉臣顺为命,亦礼也。此与君放之非,臣待君放正同,故引同类相发明。

闵子,要绖而服事。
〈注〉礼已练,男子除乎首,妇人除乎带。〈疏〉解云间传文孔子盖善之也者,盖犹是也。言于此三事,孔子皆善之。其三事者,初则要绖而服事,次则谓君为古者,后则退而致仕是也。

既而曰:若此乎。古之道不即人心,退而致仕,孔子盖善之也。
〈注〉既事毕,言古者不敢斥君。即近也,善其服事,外得事君之义。致仕内不失亲,亲之恩,言古者,又孙顺不讪其君也。不言君子者,时贤者多以为非,唯孔子以为是。
宣公八年
《春秋》:夏,六月,公子遂如齐,至黄乃复。〈无传〉
〈注〉盖有疾而还,大夫受命而出,虽死以尸将事。遂以疾还,非礼也。

《公羊传》:其言至黄乃复何,有疾也。何言乎有疾乃复,讥,何讥尔。大夫以君命出,闻丧徐行而不反。
〈注〉闻丧者,闻父母之丧。徐行者,不忍疾行。又为君,当使人追代之。以丧喻疾者,丧尚不当反,况于疾乎。

《春秋》:辛巳,有事于大庙,仲遂卒于垂。
〈注〉有事,祭也。仲遂卒与祭同日,略书有事为绎张本。

《谷梁传》:为若反命而后卒也。此公子也,其曰仲何也。疏之也。何为疏之也。是不卒者也,不疏,则无用见其不卒也。
〈注〉若书公子,则与正卒者同。故去公子以见之。

则其卒之何也。以讥乎宣也。其讥乎宣何也。闻大夫之丧,则去乐,卒事。
《胡传》:有事言时祭,此公子遂也。曷为书字,生而赐氏俾世其官也。曷为书卒,以事之变卒之也。
〈大全〉庐陵李氏曰:仲遂弑君,正与公子翚同,当不书卒。此书卒者,因事之变,以明卿卒不绎之礼也。

《春秋》:壬午,犹绎,万入去籥。
〈注〉绎又祭,陈昨日之礼,所以宾尸万舞,名籥管也。犹者,可止之辞。鲁人知卿佐之丧,不宜作乐而不知废绎,故内舞去籥,恶其声闻。〈疏〉《正义》曰:沈氏云,案曾子问:尝禘郊社簠簋既陈,天子崩后之丧废,则卿丧不废正祭。绎是又祭,为轻,故当废之。

《左传》:有事于太庙,襄仲卒而绎,非礼也。
《公羊传》:绎者何。祭之明日也。万者何。干舞也。籥者何。籥舞也。其言万入去籥何。去其有声者,废其无声者。存其心焉尔,存其心焉尔者何。知其不可而为之也。犹者何。通可以已也。
〈注〉礼大夫死,为废一时之祭。有事于庙,而闻之者去,乐卒事,而闻之者废。绎日者,起明日也。言入者,据未奏,去籥时书。凡祭,自三年丧已下,各以日月废时祭,唯郊社越绋,而行事可。

《谷梁传》:犹者,可以已之辞也。绎者,祭之旦日之享宾也。万入,去籥。以其为之变,讥之也。
〈注〉内舞去籥,恶其声。闻此为卿变为常礼,是知其不可而为之。

《胡传》:绎者,祭之明日,以宾尸也。犹者,可已之词。万,舞也,以其无声也。故入而遂用籥管也,以其有声也,故去而不作。是谓故知不可存其邪心,而不能格也。
〈大全〉张氏曰:喜怒哀乐,发而中节,谓之和。仲遂杀嫡,宣公以其私于己,而爱之生,赐之氏。今出使擅返,不正其罪,其喜乐既不以正,闻丧当哀,又复心知其不可,故行吉礼。春秋谨书始末,以见其心不正,而施之宗庙,朝廷者谬戾。如此详观书法,见圣人格心之道矣。

《礼》:大夫卒当祭,则不告。
〈大全〉汪氏曰:《檀弓》卫太史柳庄寝疾,公曰:若疾革,虽当祭必告。今按君在祭,不当告。故卫献公越常礼以厚其臣。然疏谓祭事虽了,与尸为礼未毕耳。

终事而闻,则不绎不告者,尽肃敬之诚于宗庙。不绎者,全始终之恩于臣子。今仲遂国卿也,卒而犹绎,则失宠,遇大臣之礼矣。《春秋》虽隆君抑臣,而体貌有加焉,则廉陛益尊,而臣节砺后世。法家专欲隆君,而不得其道。至以犬马国人相视,大伦灭矣。圣人书法如此存,君臣之义也。
〈大全〉茅堂胡氏曰:《春秋》书仲遂卒,犹绎。谓君与卿佐
为一体,股肱或亏,岂不隐痛。仁宗以富弼,母丧在殡,罢春宴。韩魏公薨,神宗发哀,过举数,皆得春秋之法。或问去乐卒事是否。曰:凡享祀宗庙,当尽礼。卿卒于外而去乐卒事,是私家强,公室弱也。君臣上下才过,毫釐即失正。以此看《春秋》于人伦,上有无穷妙意。 石氏曰:礼有重轻、先后之不同。以祭视绎,则祭为重,而绎为轻。以绎视卿佐之丧,则绎为轻,而卿佐之丧为重。有国者当图其称也。 孙氏曰:仲遂虽卒,犹当追正其罪。宣公不能正遂之罪,则当为之废绎。何者。君臣之恩未绝也。 庐陵李氏曰:犹为可已之辞,三传皆同此事,与昭十五年叔弓卒略同。彼以去乐卒事为得礼,此以犹绎为失礼,皆记事之变也。又曰:遂之生,不当赐氏而赐氏。遂之卒,不当绎而犹绎。或进或退,一则谨世臣之始,一则重大臣之终,并行而不相悖也。

《春秋》:夏,六月,戊子,夫人嬴氏薨。
《胡传》:敬嬴,文公妾也。何以称夫人。自成风闻季友之繇,事友而属其子。及僖公得国,立以为夫人。于是乎,嫡妾乱矣。《春秋》于风氏,凡始卒四贬之,则禘于太庙。秦人归襚,荣叔含赗,召伯会葬,去其姓氏不称夫人,王再书而无天是也。敬嬴又嬖私事襄仲,而属宣公不待,致于太庙,援例以立,则从同,同而无贬矣。其意若曰:以义起礼为可继,苟出于私情而非义,后虽欲正,可若何。
〈大全〉啖氏曰:成风之后,妾母皆僭用夫人礼,故亦书薨,以著其非。

《春秋》: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敬嬴,雨不克葬,庚寅,日中而克葬。〈敬嬴公谷作顷熊〉
〈注〉反哭成丧,故称葬小君。

《左传》:冬,葬敬嬴,旱无麻,始用葛茀,雨不克葬,礼也。礼,卜葬先远日,辟不怀也。
〈注〉怀思也。〈疏〉正义曰:《曲礼》云凡卜筮日,旬之外曰远某日,旬之内曰近某日。丧事先远日,吉事先近日。卜葬先卜远日,辟不思念其亲。今若冒雨而葬,亦是不思其亲,为雨而止礼也。王制云:庶人葬,不为雨止者。郑元云:虽雨犹葬,礼仪少也。

《公羊传》:顷熊者何。宣公之母也。而者何,难也,乃者何,难也。
〈注〉谓问定公日下昃,乃克葬。

曷为或言而,或言乃,乃难乎而也。
〈注〉礼卜葬从远日,不克葬见难者,臣子重难不得以正日葬其君。言乃者,内而深。言而者,外而浅。下昃日昳久,故言乃,皆所以起孝子之情也。雨不克葬者,为不得行葬礼。孔子曰:死葬之以礼,故不得行礼,则不葬也。鲁录雨不克葬者,恩录内尤深也。别朝莫者,明见日乃葬也。

《谷梁传》:葬既有日,不为雨止,礼也。雨,不克葬,丧不以制也。
〈注〉徐邈曰:案经文,是己丑之日,葬丧既出而遇雨,若未及己丑,而却期无为逆,书此日葬礼丧事有进无退。又士丧礼,有潦车载蓑笠,则人君之张设,固兼备矣。礼先迁柩于庙,其明昧爽而引。既及葬日之晨,则祖行遣奠之礼设矣。故虽雨,犹终事,不敢停柩久次。〈疏〉释曰:旧解,案礼庶人悬封葬,不为雨止,明天子诸侯不触雨而行可知也。《传》言不为雨止者,谓不得止葬事,而更卜远日,丧不以制也。者谓,不得临雨而制丧事,岂有诸侯执绋者五百人,安得触雨而行哉。是徐邈之说,理之不通,今案传文云:雨不克葬,丧不以制也。是葬为雨止,丧事不以礼制也。上文云:葬既有日,不为雨止,礼也。明为雨止,则非礼可知,安得云传意:葬为雨止乎。又且范引徐邈之注,不言其非,则是从徐说矣,何为述范义而违之哉。士丧礼有潦车载蓑笠者,《毛诗传》云:蓑所以备雨,笠所以禦暑,是也。

而,缓辞也。足乎日之辞也。
〈疏〉释曰:言缓辞也者,此日中克葬足乎日,故云缓也。定十五年,日下昃乃克葬,故云乃急辞也。是二文相对为缓急,故《公羊传》云:曷为或言而,或言乃。乃难乎而也,是二文相对也。

《胡传》:成风薨,以夫人葬。以小君将祔于庙,而始有二夫人也,则四贬之以正其事。今敬嬴亦薨,以夫人葬,以小君使祔于庙,无贬,以正之从同。同,可也。而于宣公元年,即以所逆穆姜妇之,何也。曰:妇,有姑之辞,见敬嬴,遂以子贵,援例而亟立为夫人也。僖公享国八年,然后致成风,而敬嬴之亟也。虽云援例,鲁君臣之责亦可知矣。无贬而书,法若此者,犹桓宣弑君,而书即位尔。敬嬴以其子宣公属,诸襄仲杀太子及其母弟,虽假手于仲,实敬嬴之谋也。《经》书:子赤卒,夫人姜氏归于齐。其文无贬而读者,有伤切之意焉,则以秉彝不可灭也。《传》谓哭而过市,市人皆哭。敬嬴逆天理,拂人心之状惨矣。其于终事,雨不克葬,著咎徵焉。
〈大全〉汪氏曰:《春秋》内葬十有九年,唯敬嬴、定公二丧遇雨。定公得国于逐君之贼,敬嬴杀嫡立庶。故于终事,皆遭阴谴。

而谓无天道乎。此皆直书,以见人心与天理之不可诬者也。夫丧事即远,有进无退,浴于霤中,饭于牖下,小殓于户内,大殓于阼阶,殡于客,位迁于庙,祖于庭,塴于墓,以吊宾,则其退有节。
〈大全〉坊记宾礼,每进以让丧礼,每加以远檀弓。君于大夫将葬,吊于宫。及出,命引之,三步则止。如是者,三君退朝亦如之,哀次亦如之。

以虞事,则其祭有时不为雨止,礼也。雨不克葬,丧不以制也。或曰:卜葬先远日,所以避不怀也。诸侯相朝与旅见天子,入门而雨,沾服失容,则废。矧送终大事,人情所不忍。遽者,反可冒雨,不待成礼而葬乎。潦车载蓑笠,士丧礼也。有国家者,乃不能为雨备,何也。且公庭之于墓,次其礼意,固不同矣。不得不可以为悦无财,不可以为悦得之为有财。古之人皆用焉,而不能为之备,是俭其亲也,不亦薄乎。故《谷梁》子曰:雨不克葬,丧不以制也。厚葬,古人之所戒,而墨之治丧也。以薄,又君子之所不与。故丧事以制,春秋之旨也。
〈大全〉孙氏曰:雨不克葬,讥无备也。葬既有日,不为雨止。己丑之日,丧既行,而遇雨也。且雨之迟久不可得而知,或浃旬弥月,其可停柩路次不行乎。 高邮孙氏曰:孔子葬母,雨坏其墓门,人修之。孔子不乐。老聃助葬,日食而止。既明而后行,盖雨则常有,可以前备。而日食非常,不可预知也。《春秋》书雨不克葬,盖讥之也。 汪氏曰:《礼记·孔氏正义》云:在庙未发之时,庶人及卿大夫亦得为雨止。若其已发在路,及葬,则不为雨止。其人君在庙,及在路,及葬,皆为雨止。今考此年上书:葬我小君敬嬴,而下书雨不克葬,则及葬而雨也。苟在庙未发,则当云庚寅葬,而不云己丑葬矣。季文子适晋,而求遭丧之礼,以行宣公,曷乃不预备遇雨之具乎。然潦车载蓑笠,县封葬,不为雨止,皆士庶人之制,而非国君之制。《谷梁》讥不克葬,而左氏以为得礼,近世名儒亦有讲于此者。有谓雨而无害于力役者,虽葬可也,其或天变骇异,雨甚水至,不可以即土汲汲焉。葬反为不可追之悔,则左氏之说亦未为失。然权二者之宜,在乎孝子慈孙之诚敬何如耳。春秋之书将以垂法于后。国君之葬,宜无所不备以雨,故不克葬,明日乃克葬,谓之无贬不可也。
宣公九年
《春秋》:秋,取根牟。
《公羊传》:根牟者何。邾娄之邑也。曷为不系乎邾娄,讳亟也。
〈注〉亟,疾也。属有小君之丧,邾娄子来加礼,未期而取其邑,故讳不系邾娄也。上有小君丧,而下讳取之,则邾娄加礼明矣。未期年从加礼数者,犹王子虎从会葬数。〈疏〉上八年冬十月,葬顷熊之时,邾娄子使人来加礼。今年七月而取邑,故言未期也。加礼者,或是赗襚之属,皆是葬前之事,而要系会葬言之。言未期者,欲取讳亟之义强故也。必知过期之后,不复讳之者,正以定。十五年夏五月,定公薨,邾娄子来奔丧。至于哀元年冬,仲孙何忌帅师伐邾娄。注云:邾娄子新来奔丧,伐之不讳者,期外恩杀恶轻,明当与根牟有差是也。此未期之义,从加礼数之。若取薨之时,则过于期矣。若似僖三十三年冬十二月,公薨于小寝。文元年,天王使叔服来会葬,夏四月葬我君僖公。文三年夏五月,王子虎卒。《传》云:王子虎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外大夫不卒,此何以卒,新使乎我也。注云:王子虎即叔服也,新为王者使来会葬,在葬后三年中卒。君子恩隆于亲,亲则加报之,故卒明当有恩礼也。然则王子虎之卒在文三年夏,若数来会葬之时,则在三年之内。若数公卒时,四年矣。与此相似,故犹之。

《春秋》:秋,九月,辛酉,晋侯黑臀卒于扈。
〈注〉卒于竟外,故书地。〈疏〉《正义》曰:其君卒,或书地,或不书地,皆从赴。今云:卒于竟外,故书地者,晋侯实在境外卒,非以为例也。刘炫云:襄七年,郑伯髡顽卒于鄵昭。二十五年,宋公佐卒于曲棘。竟内亦书地,非竟外。

《公羊传》:扈者何。晋之邑也。诸侯卒其封内不地,此何以地。卒于会,故地也。
〈注〉起时衰,多穷厄伐丧,而卒于诸侯会上,故地危之。

未出其地,故不言会也。
〈注〉左右皆臣民所,卒于会上,危愈于竟外,故不复著言会也。出外死有轻重,死于师,尤甚于会。次之于人国,次之于封内,最轻不书葬者,篡故也。〈疏〉时衰,多穷厄伐丧。师者,用兵之处而君死焉。故言于师,著其危甚。云于会次之者,与人交接之处,或相
劫诈未可知,而君卒焉,故言次之。云于人国次之者,正以时多背死向生,而君卒于竟外,似有掩袭之理,但于主国有宾客之道,是故又以为次矣。云于封内最轻者,正以左右皆民臣,危少于竟外,是以不言于会矣。但有外国之人,亦有危理,故书其地。若不聚会,直卒于封内者,仍自不地。

《谷梁传》:其地,于外也。其日,未踰竟也。
〈注〉外,谓国都之外。诸侯卒于路寝,则不地。《传例》曰:诸侯正卒则日,不正则不日。旧说踰竟,亦不日。然则诸侯不正,而与未踰竟,无以别之矣。案襄七年,郑伯卒于操。此年,晋侯卒于扈。文正与襄二十六年,许男卒于楚。同恐后人谓操、扈是国,故于疑似之际,每为发。《传》曰:未踰竟也。〈疏〉《释》曰:晋侯黑臀,不书葬者,旧解以为篡立故也。今案黑臀既书日卒,未必篡立。盖鲁不会,故不书也。
宣公十年
《春秋》:十年,夏,六月,公孙归父如齐葬齐惠公。
《胡传》:归父,仲遂之子,贵而有宠。宣公深德齐侯之能,定其位,而又以济西田归之也。故生,则倾身以事之,而不辞于屈辱。没,则亲往奔丧,而使贵卿会其葬,亦不顾天王之礼阙然莫之供也。比事考,辞义自见矣。
〈大全〉汪氏曰:春秋以卿会葬,惟襄王、景王、晋之襄平昭公。此年,齐惠及宋平、滕成八见而已。天子之丧动天下属,诸侯遣卿送葬,夫亦亡于礼者之礼耳。晋之诸君犹曰:霸国也。齐惠之葬,乃宣公所以报私恩,而宋平则意如所以厚私姻也。若滕,则其君屡会葬于鲁矣。当时,诸侯慢于至尊,而谨于强大,莫不皆然。灵王之丧,郑简公在楚,印段实往,王吏不讨子,太叔反以为口实。积习所致,可胜叹哉。
宣公十有二年
《春秋》:春,葬陈灵公。
〈注〉贼讨国复二十二月,然后得葬。

《公羊传》:讨此贼者,非臣子也。何以书葬。君子辞也。楚已讨之矣。臣子虽欲讨之,而无所讨也。
〈注〉无所复讨也,不从杀泄冶。不书葬者,泄冶有罪。故从讨贼书葬,则君子辞与泄冶罪两见矣。不月者,独宁仪行父有诉楚功,上已言纳,故从馀臣子恩薄略之。〈疏〉贼不讨,不书葬者,欲责臣子不讨贼。今而书葬,则知贼已讨矣。又且君杀无罪大夫,则不书其葬。今灵公杀泄冶而得书葬,则知泄冶有罪明矣。故云两见矣。正以卒日葬月,大国之常,今书春,故须辨之。

《胡传》:讨贼者,非臣子也。何以书葬。天下之恶一也。本国臣子或不能讨,而上有天王,下有方伯。又其次有四邻,有同盟,有方域之诸侯,有四夷之君长。与凡民皆得而讨之,所以明大伦,存天理也。徵舒虽楚讨之,陈之臣子亦可以释怨矣。故得书葬,君子辞也。
宣公十有七年
《春秋》:冬十有一月,壬午,公弟叔肸卒。
《左传》:冬,公弟叔肸卒,公母弟也。凡太子之母,弟公在曰公子,不在曰弟,凡称弟,皆母弟也。
《胡传》:公子为正大夫而书卒,贵也。不为大夫而特书卒,贤也。
宣公十有八年
《春秋》:秋,七月,甲戌,楚子旅卒。
〈注〉未同盟而赴,以名吴楚之葬,僭而不典,故绝而不书。〈疏〉《正义》曰:诸侯之葬,鲁不会,则不书。知吴楚之葬为僭,不书者。襄二十九年,《传》称:葬楚康王,公亲送葬,经亦不书。故知其不为鲁不会也。《礼坊记》曰:天无二日,国无二王,示民有君臣之别。春秋不书楚越之王丧,恐民之惑也。郑元云:楚越之君僭号称王,不称其丧,谓不书葬也。

《公羊传》:何以不书葬。吴楚之君不书葬,辟其号也。
〈注〉葬从臣子辞,当称王。故绝其葬,明当诛之。至此卒者,因其有贤行。

《谷梁传》:夷狄不卒,卒,少进也。卒而不日,日,少进也。日而不言正、不正,简之也。
《胡传》:楚僭称王,降而称子者,是仲尼笔之也。其不书葬者,恐民之惑,而避其号,是仲尼削之也。
《春秋》:冬,十月,壬戌公薨于路寝。
《谷梁传》:正寝也。
《春秋》:归父还自晋,至笙遂奔齐。〈笙公谷作柽〉
《左传》书曰:归父还自晋,善之也。
《公羊传》:还者何。善辞也,何善尔。归父使晋,还自晋。至柽,闻君薨家遣,墠帷,哭君成踊,反命乎介,自是走之齐。
〈注〉主书者,善其不以家见,逐怨怼成。踊哭君终,臣子之道,起时莫能然也。言至柽者,善其得礼于柽。言遂者,因介反命是也,不待报罪也。

《谷梁传》:还者,事未毕也。自晋,事毕也。与人之子守其父之殡,捐殡而奔其父之使者,是亦奔父也。至柽,遂奔齐。遂,继事也。
〈注〉人之子,谓归父子也。言成公与归父子,共守宣公殡捐弃也,奔犹逐也。言成公弃父之殡,逐父之使使,谓归父也。父命未反而已逐之,是与亲奔父无异。

《胡传》:仲尼称:孟、庄子之孝,其不改父之臣与父之政,是难能也。又曰: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夫仁人孝子于其父之臣,非有大不可。如晋悼公于夷羊五之属,必存始终进退之礼,而不遽也。归父以君命出使,未反而君薨在聘。礼有执圭复命于殡之文,升自西阶,子臣皆哭,情亦戚矣。今宣公犹未殡,而东门氏逐忍乎哉。《书》曰:归父还自晋者,已毕事之词也。
〈大全〉茅堂胡氏曰:归父受命而聘晋,虽已至于晋,而反矣。然而未复命于殡,则不可谓已终事也。归父欲入而复命,则必见杀。见杀,则增君之恶,其出奔贤于入也。况又坛帷复命于介,袒括发即位,哭三踊而出,不失礼乎。曰还,曰至,以终事之辞免归父也。

至笙遂奔齐者,罪成公君臣,死君而忘父逐之亟也。《谷梁》:子曰:捐殡而奔其父之使者,是亦奔父也。得经意矣。君薨,家遣方寸宜亦乱,而造次颠沛不失礼焉。非志于仁者,弗能也。词繁而不杀,归父之善自著矣。比事以观,则见当国者有无君之心。此《春秋》所以作,不可不察也。
〈大全〉汪氏曰:公孙敖如京师,不至而复。丙戌奔莒,则壅君命而废使事者也。归父如晋,还自晋。至笙,遂奔齐,则能达君命,而尽使事者也。然楚箴尹克黄使于齐还,及宋,闻若敖氏既灭,其人曰:不可以入矣。箴尹曰:弃君之命,独谁受之君天也。天可逃乎。遂归复命,而自拘于司败归父,苟能不避斧钺之诛,而归复命于殡,斯为尽人臣之职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