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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六十三卷目录

 丧葬部汇考二十七
  宋七〈附文公家礼下〉

礼仪典第六十三卷

丧葬部汇考二十七

宋七

《文公家礼》:三月而葬,前期,择地之可葬者。司马温公曰:古者,天子七月,诸侯五月,大夫三月,士踰月而葬。今五服年月,敕王公以下皆三月而葬。然世俗信葬师之说,既择年月日时,又必择山水形势,以为子孙贫富贵贱、贤愚寿夭,尽系于此,而其为术又多不同,争论纷纭,无时可决,至有终身不葬,或累世不葬,或子孙衰替,忘失处所,遂弃捐不葬者。正使殡葬实能致人祸福,为子孙者亦岂忍使其亲臭腐暴露,而自求其利耶。悖理伤义,无过于此。然孝子之心,虑患深远,恐浅则为人所抇,深则湿润速朽。故必求土厚水深之地而葬之,所以不可不择也。或问:家贫乡远,不能归葬,则如之何。公曰:子游问丧具。夫子曰:称家之有无。子游曰:有无恶乎齐。夫子曰:有毋过礼,苟无矣,敛首足形,还葬悬棺而窆,人岂有非之者哉。昔廉范千里负丧,郭平自卖营墓,岂待丰富然后葬其亲哉。在礼未葬,不变服,食粥,居庐,寝苫,枕块。盖悯亲之未有所归,故寝食不安。奈何舍之出游,食稻衣锦,不知其何以为心哉。世人又有游宦没于远方,子孙火焚其柩,收烬归葬者。夫孝子爱亲之肌体,故敛而藏之,残毁他人之尸,在律犹严。况子孙乃悖谬如此。行之既久,习以为常,见者恬然曾莫之怪,岂不哀哉。延陵季子适齐,其子死,葬于羸博之间。孔子以为合礼。必也不能归葬,葬于其地,可也。岂不犹愈于焚之哉。 程子曰:卜其宅兆,卜其地之美恶也。非阴阳家所谓祸福者也。地之美,则其神灵安,其子孙盛。若培壅其根,而枝叶茂理,固然也。地之恶者,则反是。然则曷谓地之美者,土色之光润,草木之茂盛,乃其验也。父祖子孙同气,彼安则此安,彼危则此危,亦其理也。而拘忌者,惑以择地之方位,决日之吉凶,不亦泥乎。甚者,不以奉先为计,而专以利后为虑,尤非孝子安厝之用心也。惟五患者,不得不谨,须使他日不为道路,不为城郭,不为沟池,不为贵势所夺,不为耕犁所及也。一本云所谓五患者,沟渠、道路、避村落、远井窑。按古者,葬地葬日,皆决于卜筮。今人不晓古法,且从俗择之可也。 补注:此以下,皆《治葬礼》。按礼:大夫士三日而殡,故三月而葬。既殡之后,即谋葬事。其有祖茔,则祔葬其次。若窄狭,及有妨碍,则别择地可也。金华胡氏潮曰:察乎阴阳之理,审乎流峙之形。辨顺逆,究分合,别明暗,定浅深,崇不伤乎急,卑不失乎缓,折而归之中。若璞之所谓乘生气者,宜于是得之。

择日,开茔域,祠后土。
主人既朝哭,帅执事者,于所得地掘穴,四隅外其壤掘中南,其壤各立一标,当南门立两标,择远亲或宾客一人,告后土氏。祝帅执事者,设位于中标之左,南向,设盏,注酒、果、脯醢于其前,又设盥盆、帨巾二于其东南。其东有台架,告者所盥。其西无者,执事者所盥也。告者,吉服入,立于神位之前,北向,执事者在其后,东上,皆再拜。告者与执事者,皆盥帨。执事者一人,取酒注,西向跪,一人取盏,东向跪。告者斟酒,反注,取盏,酹于神位前,俛伏,兴,少退,立。祝执板立于告者之左,东向跪,读之曰:维某年岁月朔日子,某官姓名,敢告于后土氏之神:今为某官姓名,营建宅兆,神其保佑,俾无后艰。谨以清酌脯醢,祗荐于神尚飨。讫,复位。告者再拜,祝及执事者皆再拜。彻出。主人若归,则灵座前哭,再拜。后仿此。 司马温公曰:莅卜,或命筮者择远亲,或宾客为之。及祝执事者,皆吉冠,素服。注云:非纯吉,亦非纯凶,素服者,但彻去华采金珠之饰而已。 补注本注:四隅外其壤,出其土壤于外也。掘中南其壤,出其土壤于南也。丘氏仪节云:后土之称,对皇天也。士庶之家,有似乎僭。考之《文公大全集》有祀土地祭文,今拟改后土氏为土地之神。

遂穿圹,
司马温公曰:今人葬有二法,有穿地直下为圹,而悬棺以窆者。有凿隧道旁穿土室,而窜柩于其中者。按古者唯天子得为隧道,其他皆直下为圹,而
悬棺以窆。今当以此为法。其穿地宜狭而深,狭则不崩损,深则盗难近也。 问:合葬夫妻之位。朱子曰:某初葬亡室时,只存东畔一位,亦不曾考礼是如何。陈安卿云:地道以右为尊,恐男当居右。曰:祭时以西为上,则葬时亦当如此方是。

作灰隔,
穿圹既毕,先布炭末于圹底,筑实,厚二三寸,然后布石灰、细沙、黄土拌匀者于其上,灰三分,二者各一可也。筑实厚二三尺,则用薄板为灰,隔如椁之状,内以沥青涂之,厚三寸许。中取容棺墙,高于棺四寸许,置于灰上,乃以四旁旋下四物,亦以薄板隔之,炭末居外,三物居内。如底之厚,筑之既实,则旋抽其板,近上复下,炭灰等而筑之,及墙之平而止。盖既不用椁,则无以容沥青,故为此制。又炭禦木根辟水蚁,石灰得沙而实,得土而黏,岁久结而为金石,蝼蚁盗贼皆不得进也。 问:椁外可用灰杂沙土否。朱子曰:只纯用炭末置之椁外,椁内实以和沙石灰。或曰:可纯用灰否。曰:纯灰恐不实,须杂以筛过细沙,久之,灰沙相杂入,其坚如石。椁外四围上下,一切实以炭末,约厚七八寸许,既辟湿气,免水患,又截树根不入,树根遇炭,皆生转去。以此见炭末之妙,盖炭是死物,无情,故树根不入也。《抱朴子》曰:炭入地千年不变。问:范家用黄泥拌石灰,实椁外,如何。曰:不可,黄泥久之亦能引树根。又问:古人用沥青,恐地气蒸热,沥青镕化,椁有偏陷,却不便。曰:不曾亲见用沥青利害。但书传间多言用者,不知如何。 杨氏复曰:先生答廖子晦曰:所问葬法,后来讲究木椁沥青,似亦无益。但于穴底先铺炭屑,筑厚之一寸许,其上即铺沙灰,四旁即用炭屑侧厚一寸许,下与先所铺者相接,筑之既平,然后安石椁于其上,四旁又下三物如前,椁底及棺四旁上面复用沙灰实之,俟满,加盖,复布沙灰,而加炭屑于其上,然后以土筑之,盈坎而止。盖沙灰以隔蝼蚁,愈厚愈佳。

刻志石,
用石二片,其一为盖,刻云:某官某公之墓。无官则书其字曰:某君某甫。其一为底刻云:某官某公,讳某,字某,某州某县人,考讳某,某官,母氏某,封某,年月日生,叙历官迁次某年月日,终某年月日,葬于某乡某里某处,娶某氏某人之女,子男某,某官,女适某官,某人妇人。夫在则盖云:某官,姓名某,封某氏之墓。无封则云:妻,夫无官,则书夫之姓名。夫亡则云某官,某公某,封某氏,夫无官则云某君某甫妻某氏。至底,叙年若干,适某氏,因夫子致封号。无则否。葬之日,以二石字面相向,而以铁束束之,置之圹前近地面三四尺间,盖虑异时陵谷变迁,或误为人所动,而此石先见,则人有知其姓名者,庶能为掩之也。

造明器,
刻木为车马仆从侍女,各执奉养之物,象平生而小准。令五品、六品三十事,七品、八品二十事,非升朝官十五事。 补注:《檀弓》曰: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为也。之死而致生之不知,而不可为也。是故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斲,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有钟磬而无簨簴。其曰:明器神明之也。

下帐,
谓床帐裀席椅卓之类,亦象平生而已。

苞,
竹掩一,以盛遣奠馀脯。 刘氏璋曰:《既夕礼》: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注云:用便易者,谓茅长难用,截取三尺一道编之。 补注:按《仪礼注》:苞,草也。古称苞苴是也。《曲礼注》:苞者,苞裹鱼肉之属。苴者,以草藉器而贮物也。

筲,
竹器五,以盛五谷。 司马温公曰:今以小瓮贮五谷各五升,可也。 刘氏璋曰:《既夕礼》:筲三,容与簋同盛黍稷麦,其实皆瀹。注云:皆湛之以汤,神之所飨,不用食道,所以为敬。 补注:按《仪礼注》:筲通饭器容,与簋同。《论语》:筲,竹器,容斗二升。

罂,
磁器三,以盛酒醯醢。 司马温公曰:自明器以下,俟实土及半,乃于其旁穿便房以贮之。 按此虽古人不忍死其亲之意,然实非有用之物。且脯肉腐败,生虫,聚蚁,尤为非便。虽不用可也。

大舆,
古者柳车制度甚详,今不能,然但从俗为之,取其牢固平稳而已。其法用两长杠,杠上加伏兔,附杠处为圆凿,别作小方床,以载柩,足高二寸,旁立两柱,柱外施圆柄,令入凿中长出。其外柄凿之间,须极圆活,以膏涂之,使其上下之际,柩常适平。两柱
近上更为方凿,加横扃,扃两头出柱外者,更加小扃,杠两头施横杠,横杠上施短杠,短杠上或更加小杠,仍多作新麻大索,以备扎缚,此皆切要实用,不可阙者。但如此制,而以衣覆棺,亦足以少华道路,或更欲加饰,则以竹为之格,以䌽结之上,如撮焦亭施帷幔,四角垂流苏而已。然亦不可太高,恐多挂碍,不须太华,徒为观美。若道路远,决不可为此虚饰。但多用油单裹柩,以防雨湿而已。集览四角垂流苏,按《考索倦游录》:盘线绘绣之毬,五䌽错为之同心,而下垂者曰流苏。摰虞曰:流苏缉鸟尾而垂之若流。然以其蕊下垂,故曰苏。今俗谓绦头蕊为苏。吴都赋注:流苏者,五色羽饰帷四角,而垂之也。 朱子曰:某旧为先人饰棺,考制度作帷幌,延平先生以为不切。而今礼文觉烦多,使人难行。后圣有作必是裁减了,方始行得耳。 补注丘氏曰:按治棺下注云:棺制仅取容身,勿为高大。由是推之,大约不过二尺馀而已。若如卷首图于两杠间,施以短杠,四人于中并行,局促迫窄,实难转动。况本注亦无明说,今拟施横杠出两长杠之外,又于方床四隅各加一铁镮,而两长杠之上亦如之,系绳于下镮,而用贯之于上,随其低昂而操纵之,如此则适平矣。

翣,
以木为筐,如扇而方,两角高广二尺,高二尺四寸,衣以白布,柄长五尺,黼翣画黼黻,翣画,黻画,翣画云气,其缘皆为云气,皆画以紫准格。 补注:按《丧大记》注:翣形似扇,木为之,在路则障车,入椁则障柩。

作主。
程子曰:作主用栗趺方四寸,厚寸二分,凿之洞底,以受主身,身高尺二寸,博三寸,厚寸二分,剡上五分为圆首,寸之下勒前为领,而判之,四方居前,八分居后,颔下陷中长六寸,广一寸,深四分,合之植于趺下,齐窍,其旁以通中圆,径四分,居三寸六分之下,下距趺面七寸二分,以粉涂其前面。 司马温公曰:府君夫人,共为一椟。 按古者,虞主用桑,将练而后易之以栗。今于此便作栗主,以从简便。或无栗,止用木之坚者。椟用黑漆,且容一主。夫妇俱入祠堂,乃如司马氏之制。程子曰:庶母亦当为主,但不可入庙。子当祀于私室,主之制度,则一盖有法象,不可益损,益损则不成矣。 朱子曰:伊川制士庶不用主,只用牌子。看来牌子当如古制,只不消二片相合,及窍其旁以通中,且如今人未仕,只用牌子,到任后不中换了。若是士人,只用主,亦无大利害。主式乃伊川先生所制,初非朝廷立法,固无官品之限。万一继世无官,亦难遽易。但继此不当作耳。牌子亦无定制,窃意亦须似主之大小高下,但不为判合陷中可也。凡此皆是后贤义起之制,今复以意斟酌,于古礼未有考也。今详伊川主式书属,称本注属,谓高曾祖考称,谓官或号行,如处士秀才,几郎几公之类。如此,则庶士可通用。周尺,当省尺七寸五分弱,程集与书仪误注五寸五分弱。温公图以谓三司布帛尺,即省尺。程沙随尺,即布帛尺。今以周尺校之,布帛尺正是七寸五分弱。然非有声律高下之差,亦不必屑屑然也。得一书为据足矣。

迁柩朝祖奠,赙陈器祖奠。
补注丘氏曰:祠堂本章下正云:为四龛,每龛置一卓子,其上置椟龛外,各垂小帘,无有韬藉之说。其说盖出温公《书仪》。朱子既出,不取不用可也。今不复为图,而止图椟式,从简省也。有力者,如式为之亦无不可。

发引前一日,因朝奠以迁柩告。
设馔如朝奠,祝斟酒讫,北面跪,告曰:今以吉辰,迁柩,敢告。俛伏,兴。主人以下哭,尽哀,再拜。盖古有启殡之奠,今既不涂殡,则其礼无所施,又不可全无节文,故为此礼也。 杨氏复曰:古礼,自启殡至卒哭,更有两变服之节。启殡斩衰,男子括发,妇人髽,盖小敛,括发,髽。今启殡,亦见尸柩,故变同小敛之节也。此是一节。今既不涂殡,则亦不启,虽不变服可也。古礼,启殡之后,斩衰男子免至虞,卒哭皆免,此又是一节。《开元礼》:主人及诸子皆去冠绖,以斜布巾帕头,亦放古意。《家礼》今皆不用,何也。司马温公曰:自启殡至于卒哭,日数甚多。若使五服之亲,皆不冠而袒免,恐其惊俗,故但各服其服而已。补注引所以引柩车在轴輴曰绋,此迁柩即古启殡。

奉柩朝于祖。
将迁柩,役者入,妇人退避,主人及众主人辑杖立视。祝以箱奉魂帛,前行,诣祠堂前,执事者奉奠及椅卓次之,铭旌次之。役者举柩,次之主人以下,从
哭。男子由右,妇人由左,重服在前,轻服在后,服各为叙。侍者在末。无服之亲,男居男右,女居女左,皆次主人、主妇之后。妇人皆盖头至祠堂前,执事者先布席,役者致柩于其上,北首而出。妇人去盖头,祝帅执事者,设灵座及奠于柩西,东向。主人以下就位,立,哭,尽哀,止。此礼盖象平生将出必辞尊者也。 杨氏复曰:按《仪礼》:朝祖正柩之后,遂匠始纳载柩之车于阶间,即《家礼》所谓大舆也。方其朝祖时,又别有輁轴。注云:輁轴状如长床,夫輁状如长床,则仅可承棺,转之以轴,辅之以人,故得以朝祖。既正柩,则用夷床。盖朝祖时,载柩则有輁轴,正柩则有夷床。后世皆阙之。今但使役者举柩,柩既重大,如何可举,恐非谨之重之之意。若但魂帛朝于祖,亦失迁柩朝祖之本意。恐当从《仪礼》,别制輁轴,以朝祖至祠堂前,正柩用夷床,北首,祝帅执事者,设灵座及奠于柩西,东向。主人以下就位立,哭,尽哀也。辑,敛也。谓举之,不以拄地也。《既夕礼》迁于祖,正柩于两楹间,席升,设于柩西,奠设如初。注奠设如初,东面也。不统于柩,神不西面也。不设柩东,东非神位也。

遂迁于厅事。
执事者,设帷于厅事,役者入,妇人退避。祝奉魂帛,导柩右旋,主人以下男女哭从如初。诣厅事,执事者布席,役者置柩于席上,南首而出。祝设灵座及奠于柩前,南向。主人以下就位,坐,哭,藉以荐席。补注:大敛在堂中少西,所以仿古殡于西阶之意。迁柩在厅事正中,亦所以仿古启殡之意也。

乃代哭,
如未敛之前,以至发引。

亲宾致奠赙,
如初丧仪。

陈器,
方相在前,役夫为之冠服,如道士执戈扬盾。四品以上,四目为方相,以下两目为魌头。次明器,下帐苞筲罂,以床舁之,次铭旌,去跗执之,次灵车以奉魂帛,香火。次大舆,舆旁有翣,使人执之。 刘氏璋曰:司马温公《丧礼·陈器篇》内,于下帐之下,有曰上服二字者。注云:有官则公服靴笏幞头,无官则襕衫鞋履之类。又大舆旁有翣,贵贱有数,无人无之。今书虽不曾载,姑附此以备引用。

日晡时,设祖奠。
馔如朝奠,祝斟酒讫,北向跪,告曰:永迁之礼,灵辰不留。今奉柩车,式遵祖道。俛伏,兴。馀如朝夕奠之仪。 司马温公曰:若柩,或自他所归葬,则行日但设朝奠,哭而行。至葬,乃备。此及下遣奠之礼。 补注:按《仪礼·既夕礼》祖注为将祖变也。设于灵座之前。

遣奠,厥明,迁柩就舆。
舆夫纳大舆于中庭,脱柱上横扃,执事者彻祖奠,祝北向跪,告曰:今迁柩就舆,敢告。遂迁灵座,置旁侧。妇人退避,召役夫迁柩,就舆,乃载,施扃加楔,以索维之,令极牢实。主人从柩哭降,视载,妇人哭于帷中。载毕,祝帅执事者,迁灵座柩前,南向。 司马温公曰:启殡之日,备布三尺,以盥濯灰治之布为之,祝御柩执此以指挥役者。 刘氏璋曰:《仪礼》云:商祝拂柩,用功布,幠用侇衾。注曰:商祝,祝习《商礼》者,商人教之,以敬于接神。功布,拂去棺上尘土,以幠覆之,为其形露也。侇之言尸也,侇衾,覆尸之衾也。

乃设奠,
馔如朝奠,有脯,惟妇人不在。奠毕,执事者彻脯,纳苞中,置舁床上,遂彻奠。 杨氏复曰:高氏礼祝跪告曰:灵輀既驾,往即幽宅。载陈遣礼,永诀终天。载谓升柩于舆也,以新组左右束柩于舆,乃以横木楔柩足两旁,使不动摇。

祝奉魂帛,升车焚香。
别以箱盛主置帛后,至是妇人乃盖头出帷,降阶立,哭。守舍者,哭辞,尽哀而归。尊长则不拜也。

发引柩行,
方相等前导,如陈器之仪。

主人以下男女哭步从。
如朝祖之仪,出门则以白幕夹障之。

尊长次之,无服之亲又次之,宾客又次之。
皆乘车马,亲宾或先待于墓所,或出郭外,哭,拜,辞归。

亲宾设幄于郭外道旁,驻柩而奠。
如在家之仪。

涂中遇哀,则哭。
若墓远,则每舍设灵座于柩前,朝夕哭奠,食时上食,夜则主人兄弟皆宿柩旁,亲戚共守卫之。

及墓下棺,祠后土,题木主,成坟。未至,执事者先设灵幄。
在墓道西南向,有椅卓。

亲宾次,
在灵幄前十数步,男东女西,次北与灵幄相直,皆南向。

妇人幄,
在灵幄后圹西。

方相至,
以戈击圹四隅。 补注:方相出《周礼》:大丧,先庐及墓入圹,以戈击四隅。

明器等至,
陈于圹东南北上。

灵车至,
祝奉魂帛就幄,座主箱亦置帛后。

遂设奠而退。
酒果脯醢。

柩至,
执事者,先布席于圹南,柩至,脱载置席上,北首。执事者取铭旌,去杠,置柩上。祝奉灵车魂帛,就灵幄内,遂设奠也。

主人男女,各就位哭。
主人诸丈夫立于圹东,西向。主妇诸妇女立于圹西,幄内,东向。皆北上,如在涂之仪。 补注:袭敛哭位,皆南上者,尸南首也。及墓,哭位皆北上者,尸北首也。

宾客拜辞而归。
主人拜之,宾答拜。

乃窆。
先用木杠横于灰隔之上,乃用索四条,穿柩底镮,不结而下之,至杠上,则抽索去之,别摺细布或生绢兜柩底而下之,更不抽出,但截其馀弃之。若柩无镮,即用索兜柩底,两头放下,至杠上,乃去索用布如前。大凡下柩最须详审,用力不可误有倾坠,动摇主人。兄弟宜辍哭亲临视之。已下再整柩衣铭旌,令平正。 补注:窆,下棺也。按《檀弓》曰:葬于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北,幽之地也。注:北方国之北也。殡犹南首,不忍以鬼神待其亲也。葬则终死事矣,故葬而北首,三代通用此礼也。南方昭明,北方幽暗之地,释所以北首之义。《周礼》冢人掌公墓之地,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王氏曰:昭穆之序,非特施于宗庙而已。葬亦有焉。此上下尊卑之分,所以严而不可乱。张子曰:安穴之次,设如尊穴,南向,北首。陪葬者,前为两列,亦须北首,各于其穴安。

主人赠,
元六纁四,各长丈八尺,主人奉置柩旁,再拜,稽颡。在位者皆哭,尽哀。家贫或不能具此,则元纁各一可也。其馀金玉宝玩,并不得入圹,为亡者之累。补注本注:元六,纁四,元皂色,纁浅红色。考《书·禹贡》注:元,赤黑色币也。纁,谓绛色币也。

加灰隔,内外盖,
先度灰隔,大小制薄板一片,旁距四墙,取令吻合,至是加于柩上,更以油灰弥之,然后旋旋少灌沥青于其上,令其速凝,即不透板,约已厚三寸许,乃加外盖。

实以灰,
三物拌匀者居下,炭末居上,各倍于底,及四旁之厚,以酒洒而蹑实之,恐震柩中,故未敢筑,但多用之,以俟其实耳。

乃实土而渐筑之。
下土每尺许,即轻手筑之,勿令震动柩中。

祠后土于墓左,
如前仪祝板前同。但云今为某官封谥,窆玆幽宅神。其后同。

藏明器等,
实土及半,乃藏明器,下帐苞筲罂于便房,以板塞其门。

下志石,
墓在平地,则于圹内,近南,先布砖一重,置石其上,又以砖四围之,而覆其上。若墓在山侧峻处,则于圹南数尺,开掘地深四五尺,依此法埋之。

复实以土,而坚筑之。
下土亦以尺许为准,但须密杵坚筑。

题主,
执事者,设卓子于灵座东南,西向,置砚笔墨对卓,置盥盆帨巾如前。主人立于其前,北向,祝,盥手,出主卧置卓子上,使善书者,盥手,西向立。先题陷中,父则曰:故某官某公讳某字某第几神主,粉面曰考某官封谥府君神主,其下左旁曰孝子某奉祀,母则曰故某封某氏讳某字某第几神主,粉面曰妣某封某氏神主,旁亦如之。无官封,则以生时所
称为号。题毕,祝奉置灵座而藏魂帛于箱中,以置其后,炷香,斟酒,执版出于主人之右,跪读之,祝文同前,但云孤子某,敢昭告于考某官封谥府君,形归窀穸,神返室堂,神主既成,伏惟尊灵,舍旧从新,是凭是依。毕,怀之,兴,复位。主人再拜,哭,尽哀,止。母丧称哀子,后仿此。凡有封谥,皆称之,后皆仿此。问:夫在,妻之神主宜书何人奉祀。朱子曰:旁注施于所尊以下,则不必书也。 高氏曰:观木主之制,旁题主祀之名,而知宗子之法,有不可废也。宗子承家主祭,有君之道,诸子不得而抗焉。故礼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则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其祝辞曰:孝子某为介子某荐其常事。若宗子居于他国,庶子无庙,则望墓为坛以祭。其祝辞曰:孝子某使介子某执其常事。若宗子死,则称名不称孝,盖古人重宗子如此。自宗子之法坏,而人不知所自来,以至流转四方,往往亲未绝而有不相识者,是岂教人尊祖敦族之道哉。 补注:未题主时,藏主于箱中,置魂帛之后。既题主,则藏魂帛于箱中,置主之后。又按本注谓:旁注施于所尊,盖祖父则写,妻子则不必书也。

祝奉神主升车。
魂帛箱在其后。 补注即灵车也。

执事者,彻灵座,遂行。
主人以下,哭从如来仪。出墓门,尊长乘车马,去墓百步许,卑幼亦乘车马,但留子弟一人监视实土,以至成坟。

坟高四尺,立小石碑于其前,亦高四尺,趺高尺许。
司马温公曰:按令式坟碑石兽,大小多寡,虽各有品数,然葬者当为无穷之规。后世见此等物,安知其中不多藏金玉邪。是皆无益于亡者,而反有害。故令式。又有贵得同贱,贱不得同贵之文。然则不若不用之为愈也。 今按孔子防墓之封,其崇四尺,故取以为法用。司马公说,别立小碑,但石须阔尺以上,其厚居三之二,圭首而刻其面,如志之盖,乃略述其世系名字,行实而刻于其左转,及后右而周焉。妇人则俟夫葬,乃立面,如夫亡志盖之刻云。 司马温公曰:古人有大勋德,勒名钟鼎藏之宗庙,其葬则有丰碑以下棺耳。秦汉以来,始命文士褒赞功德,刻之于石,亦谓之碑。降及南朝,复有铭志埋之墓中,使其人果大贤邪,则名闻昭显,众所称颂,流播千古,不可掩蔽。岂待碑铭,始为人知。若其不贤也,虽以巧言丽辞,强加采饰,功侔吕望,德比仲尼,徒取讥笑,其谁肯信。碑犹立于墓道,人得见之志,乃藏于圹中,自非开发莫之睹也。隋文帝子秦王俊薨,府僚请立碑。帝曰:欲求名一卷书史足矣,何用碑为,徒与人作镇石耳。此实语也。今既不能勉依,其志文但可直叙乡里世家官秩,始终而已。季札墓前,有石,世称孔子所篆,云:呜呼,有吴延陵季子之墓。岂在多言,然后人知其贤也。今但刻姓名于墓前,人自知之耳。 补注:《荀子》曰:葬埋,敬葬其形也。祭祀,敬事其神也。其铭词系世,敬传其名也。

反哭,主人以下,奉灵车,在涂,徐行,哭。
其反如仪,为亲在彼,哀至则哭。

至家哭,
望门即哭。

祝奉神主入,置于灵座。
执事者,先设灵座于故处,祝奉神主入就位,椟之,并出魂帛箱,置主后。

主人以下,哭于厅事。
主人以下及门,哭入,升自西阶,哭于厅事。妇人先入哭于堂。 朱子曰:反哭升堂,反诸其所作也。主妇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须知得这意思,则所谓践其位,行其礼等事,行之自安。方见得继志述事之事。 杨氏复曰:按先生此言,盖古者反哭于庙,反诸其所作,谓亲所行礼之处,反诸其所养,谓亲所馈食之处,皆指反哭于庙而言也。先生家礼反哭于厅事,妇人先入哭于堂,又与古异者。后世庙制不立,祠堂狭隘,所谓厅事者,乃祭祀之地,主妇馈食亦在此堂也。

遂诣灵座前哭。
尽哀止。

有吊者,拜之如初。
谓宾客之亲密者,既归,待反哭而复吊。《檀弓》曰:反哭之吊也,哀之至也。反而亡焉,失之矣。于是为甚。
补注:严陵方氏曰:人之始死也,则哀其死。既葬
也,则哀其亡。亡则哀为甚矣,故反哭之。时有吊礼焉,问丧曰:入门而弗见也,上堂又弗见也,入室又弗见也,亡矣,丧矣,不可复见矣。故哭泣擗踊,尽哀而止矣。大宗伯以丧礼哀死亡,盖死亡之别如此。

期九月之丧者,饮酒食肉,不与宴乐。小功以下,大功异居者,可以归。
虞祭,
葬之日,日中而虞,或墓远,则但不出是日可也。若去家经宿以上,则初虞于所馆行之。郑氏曰:骨肉归于土,魂气则无所不之。孝子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 朱子曰:未葬时奠而不祭,但酌酒陈馔,再拜虞,始用祭礼。卒哭,谓之吉祭。

主人以下,皆沐浴。
或已晚不暇,即略自澡洁可也。

执事者,陈器,具馔。
盥盆、帨巾各二,于西阶西南上东,盆有台,巾有架,西者无之。凡丧礼,皆仿此。酒瓶并架一于灵座东南,置卓子于其东,设注子及盘盏于其上。火炉汤瓶于灵座西南,置卓子于其西,设祝版于其上。设蔬果盘盏于灵座前卓上,匕著居内,当中酒盏,在其西,醋碟居其东,果居外,蔬居果内,实酒于瓶,设香案居堂中,炷火于香炉,束茅聚沙于香案,酒具馔如朝奠,陈于堂门外之东。

祝出神主于座,主人以下皆入哭。
主人及兄弟,倚杖于室外,及与祭者,皆入哭于灵座前,其位皆北面,以服为列,重者居前,轻者居后。尊长坐,卑幼立,丈夫处东西上,妇人处西东上,逐行各以长幼为序,侍者在后。

降神,
祝止哭者,主人降自西阶,盥手,帨手,诣灵座前,焚香,再拜。执事者,皆盥帨,一人开酒实于注,西面跪,以注授主人。主人跪受。一人奉卓子上盘盏,东面跪于主人之左,主人斟酒于盏,以注授执事者,左手取盘,右手执盏,酹之茅上,以盘盏授执事者,俛伏,兴,少退,再拜,复位。

祝进馔,
执事者佐之,其设之叙如朝奠。

初献,
主人进诣注子卓前,执注,北向立。执事者一人,取灵座前盘盏,立于主人之左。主人斟酒,反注于卓子上,与执事者俱诣灵座前,北向立。主人跪,执事者亦跪,进盘盏。主人受盏,三祭于茅束上,俛伏,兴。执事者受盏,奉诣灵座前,奠于故处。祝执版出于主人之右,西向跪,读之,前同,但云:日月不居,奄及初虞,夙兴夜处,哀慕不宁。谨以洁牲,柔毛粢盛,醴齐哀荐,祫事尚飨。祝,兴,主人哭,再拜,复位,哭,止。牲用豕则曰刚鬣,不用牲则曰清酌。庶羞,祫合也,欲其合于先祖也。

亚献,
主人为之礼如初,但不读祝,四拜。

终献,
亲宾一人,或男或女为之,礼如亚献。

侑食,
执事者,执注就添盏中酒。

主人以下,皆出,祝阖门。
主人立于门东,西向,卑幼丈夫在其后,重北行上。主妇立于门西,东向,卑幼妇女亦如之。尊长休于他所,如食间。 杨氏复曰:《士虞礼》无尸者,祝阖牖户。

祝启门,主人以下,入,哭,辞神。
祝进当门,北向,噫歆告启门三,乃启门。主人以下入,就位。执事者,点茶。祝立于主人之右,西向。告:利成,敛主椟之置故处。主人以下哭,再拜,尽哀,止,出。就次,执事者彻。

祝埋魂帛,
祝取魂帛,帅执事者,埋于平处洁地。

罢朝夕奠。
朝夕哭,哀至哭如初。

遇柔日,再虞。
乙丁巳辛癸为柔日,其礼如初虞。惟前期一日,陈器具馔,厥明,夙兴,设蔬果酒馔。质明,行事,祝出神主于座祝,词改初虞为再虞,祫事为虞事。若墓远而途中遇柔日,于所馆行之。

遇刚日,三虞。
甲丙戊庚壬为刚日,其礼如再虞。惟改再虞为三虞,虞事为成事。若墓远,于途中遇刚日,且阙之。须至家,乃可行此祭。

卒哭。
《檀弓》曰: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故此祭渐用吉礼。

三虞后,遇刚日,卒哭。前期一日,陈器,具馔。
并同虞祭,惟更设元酒瓶一于酒瓶之西。

厥明,夙兴,设蔬果酒馔。
并同虞祭,唯更取并花水充元酒。

质明,祝出主。
同再虞。
主人以下,皆入,哭,降神。并同虞祭。

主人、主妇进馔。
主人奉鱼肉,主妇盥帨,奉面米食。主人奉羹,主妇奉饭以进,如虞祭之设。

初献,
并同虞祭,惟祝执版出于主人之左,东向跪,读为异词,并同虞祭。但改三虞为卒哭,哀荐成事。下云:来日隮祔于祖考某官府君尚飨。按此云祖考,谓亡者之祖考也。 朱子曰:温公以虞祭读祝于主人之右,卒哭,读祝于主人之左,盖得礼意。 杨氏复曰:高氏礼祝进读祝文曰:日月不居,奄及卒哭。叩地号天,五情靡溃。谨以清酌,庶羞哀荐,成事尚飨。

亚献、终献侑食,阖门,启门,辞神。
并同虞祭,惟祝西阶上东面,告利成。

自是朝夕之间,哀至不哭。
犹朝夕哭。

主人兄弟疏食,水饮,不食菜果,寝席,枕木。
杨氏复曰:按古者既虞卒哭,有受服,练祥禫皆有受服。盖服所以表哀,哀渐衰,则服亦渐轻。然受服数更近于文繁。今世俗无受服,自始死至大祥,其哀无变,非古也。《书仪》《家礼》从俗而不泥古,所以从简。

祔,
《檀弓》曰:殷既练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注曰:期而祔之,人情然。殷礼既亡,其本末不可考。今三虞卒哭,皆因《周礼》次第,则此不得独从《殷礼》

卒哭,明日而祔,卒哭之祭既彻,即陈器具馔。
器如卒哭,皆陈之于祠堂,堂狭,即于厅事,随便设亡者祖考妣位于中,南向西上,设亡者位于其东南,西向。母丧则不设祖考位。酒瓶、元酒瓶于阼阶上,火炉汤瓶于西阶上,具馔如卒哭,而三分。母丧则两分。祖妣二人以上,则以亲者。《杂记》曰:男子祔于主父,则配女子,祔于主母,则不配注。有事于尊者,可以及卑。有事于卑者,不敢援尊也。 高氏曰:若祔妣,则设祖妣及妣之位,更不设祖考位。若父在而祔妣,则不可递迁祖妣,宜别立室以藏其主,待考同祔。若考妣同祔,则并设祖考及祖妣之位。胡氏沫曰:高氏别室藏主之说,恐未然。先生内子之丧主,只祔在祖妣之傍,此当为据。 杨氏复曰:父在祔妣,则父为主,乃是夫祔妻于祖妣。三年丧毕,未迁,尚祔于祖妣,待父他日三年丧毕,递迁祖考妣,始考妣同迁也。高氏父在不可递迁祖妣之说亦是,但别室藏主之说,则非也。 补注:祔之为言附也。祔祭者,告其祖父,以当迁他庙而告。新死者,当入此庙也。父则祔于父之祖考,母则祔于祖妣。祔父则设祖考妣二位,祔母则设祖妣一位。而已卑不敢援尊也。按蓝田吕氏曰:主人未除,丧主未迁于新庙,故以其主祔藏于祖庙,有祭即而祭之。此说非也。主人未除丧,以主祔祭于祖庙。祭毕,复奉迁灵座,犹存朝夕哭。既除丧,而后主迁于新庙。若母丧,父在,既除丧,则祔藏于祖庙,有祭即而祭之。待父他日三年丧毕,始考妣同迁者也。

厥明,夙兴,设蔬果酒馔。
并同卒哭。

质明,主人以下,哭于灵座前。
主人兄弟,皆倚杖于阶下入,哭,尽哀,止。按此谓继祖宗子之丧。其世嫡当为后者主丧,乃用此礼。若丧主非宗子,则皆以亡者继祖之宗主,此祔祭礼。注云:祔于祖庙,宜使尊者主之。

诣祠堂,奉神主出置于座。
祝轴帘,启椟,奉所祔祖考之主,置于座内。执事者奉祖妣之主置于座西上。若在他所,则置于阶西上,卓子上。然后启椟。若丧主非宗子,而与继祖之宗异居,则宗子为告于祖,而设虚位以祭。祭讫,除之。

还奉新主入祠堂,置于座。
主人以下,还诣灵所,哭。祝奉主椟,诣祠堂西阶上,卓子上。主人以下,哭从,如从柩之叙。至门,止,哭。祝启椟出主如前仪。若丧主非宗子,则唯丧主主妇以下还迎。 补注:奉椟先在西阶卓子上,出主则在东南西向之位上者也。

叙立,
若宗子自为丧主,则叙立如虞祭之仪。若丧主非宗子,则宗子主妇分立两阶之下。丧主在宗子之右,丧主妇在宗子妇之左。长则居前,少则居后。馀亦如虞祭之仪。

参神,
在位者,皆再拜参祖考妣。

降神,
若宗子自为丧主,则丧主行之。若丧主非宗子,则宗子行之,并同卒哭。

祝进馔,
并同虞祭。

初献,
若宗子自为丧主,则丧主行之。若丧主非宗子,则宗子行之,并同卒哭。但酌献先诣祖考妣前,日子同前,卒哭,祝版。但云:孝子某谨以洁牲,柔毛粢盛,醴齐适于某考某官府君,隮祔孙某官尚飨。皆不哭。内丧,则云某妣某封某氏,隮祔孙妇某封某氏,次诣亡者前。若宗子自为丧主,则祝版同前,但云荐祔事于先考某官府君,适于某考某官府君尚飨。若丧主非宗子,则随宗子所称,若亡者于宗子为卑幼,则宗子不拜。

亚献,终献。
若宗子自为丧主,则主妇为亚献,亲宾为终献。若丧主非宗子,则宗子为亚献,主妇为终献。并同卒哭,及初献仪。唯不读祝。

侑食,阖门,启门,辞神。
并同卒哭,但不哭。

祝奉主各还故处。
祝先纳祖考妣神主于龛中匣之,次纳亡者神主西阶卓子上匣之,奉之,反于灵座,出门,主人以下哭,从,如来仪。尽哀,止。若丧主非宗子,则哭而先行,宗子亦哭送之,尽哀止。若祭于他所,则祖考妣之主,亦如新主纳之。 程子曰:丧须三年而祔,若卒哭而祔,则二年却都无事礼,卒哭犹存,朝夕哭,无主在寝,哭于何处。 朱子曰:古者庙有昭穆之次,昭常为昭,穆常为穆,故祔新死者,于其祖父之庙,则为告其祖父,以当迁他庙,而告新死者以当入此庙之渐也。今公私之庙,皆为同堂异室,以西为上之制,而无复左昭右穆之次。一有递迁,则群室皆迁,而新死者当入于其祢之故室矣。此乃礼之大节,与古不同。而为礼者,犹执祔于祖父之文,似无意义。然欲遂变而祔于祢庙,则又非爱礼存羊之意。 杨氏复曰:司马公《家礼》并是既祔之后,主复于寝,所谓奉主各还故处也。

小祥,
郑氏云祥吉也。

期而小祥,
自丧至此不计闰,凡十三月。古者十日而祭,今止用初忌,以从简易。大祥仿此。

前期一日,主人以下沐浴,陈器,具馔。
主人帅众丈夫洒扫涤濯,主妇帅众妇女涤釜鼎,具祭馔。他皆如卒哭之礼。

设次陈练服,
丈夫、妇人各设次于别所,置练服于其中。男子以练服为冠,去首绖,负版,辟领衰。妇人截长裙,不令曳地。应服期者,改吉服,然犹尽其月,不服金珠锦绣红紫,唯为妻者犹服禫,尽十五月而除。 杨氏复曰:按《仪礼·丧服记》载:衰负版辟领之制甚详,但有阙文,不言衰负版辟领,何时而除。司马公《书仪》云:既练,男子去首绖,负版,辟领衰。故《家礼》《书仪》云:小祥,去首绖,负版,辟领衰。但礼经既练,男子除首绖,妇人除腰带。《家礼》于妇人成服时,并无妇人绖带之文。此为疏略,故既练亦不言妇人除带,当以礼经为正。 补注:丘氏曰:按《家礼》于设次陈练服下,既曰男子以练服为冠,而不言冠之制。又曰:去首绖,负版,辟领衰。而不言别有所制。今考之《韵书》:练,沤熟丝也,意其以练熟之布为冠服,故谓之练焉。今疑冠别为练,其制绳武条属右缝,一如衰冠。但用稍粗熟麻布为之,其服制则上衰下裳,亦如大功衰服,而布用稍粗熟麻布为之,不用负版,适衰腰绖用葛为之,麻屦用麻绖为之,父杖用竹,母杖用桐如故。妇人服制,亦用稍粗熟麻布为之,庶称练之名云。

厥明,夙兴,设蔬果酒馔。
并同卒哭。

质明,祝出主,主人以下入哭。
皆如卒哭。但主人倚杖于门外,与期亲各服其服而入。若已除服者,来祭,亦释去华盛之服,皆哭尽哀止。 补注:入哭于灵座前。

乃出,就次易服,复入哭。
祝同上。 补注:复入哭于灵座前。

降神,
如卒哭。

三献,
如卒哭之仪,祝版同前。但云:日月不居,奄及小祥。夙兴夜寐,小心畏忌。不惰其身,哀慕不宁。敢用洁牲,柔毛粢盛,醴齐荐此,常事尚飨。

侑食,阖门,启门,辞神。
皆如卒哭之仪。 补注:行礼皆在灵座之前。

止朝夕哭。
惟朔望未除服者,会哭。其遭丧以来亲戚之未尝相见者,相见虽已除服,犹哭尽哀,然后叙拜。

始食菜果。
问:妻丧,踰期,主祭。朱子曰:此未有考。但司马氏大小祥祭,已除服者,皆与祭。则主祭者,虽已除服,亦何害于与祭乎。但不可纯用吉服,须如吊服及忌日之服可也。

大祥,
再期而大祥。
自始丧至此,不计闰,凡二十五月,亦止。用第二忌日祭。

前期一日,沐浴,陈器,具馔。
皆如小祥。

设次,陈禫服。
司马温公曰:丈夫垂脚黪纱幞头,黪布衫,布裹角带。未大祥,閒暇以出谒者,妇人冠梳假髻,以鹅黄青碧皂白为衣履,其金珠红绣,皆不可用。 问:子为母大祥,及禫夫已无服,其祭当如何。朱子曰:今礼,凡丧三年而除,则小祥、大祥之祭,皆夫主之。但小祥之后,夫即可成大祥之祭。夫亦恐须素服,如巾服可也。但改其祝词不必言为子而祭也。 补注:丘氏曰:按《说文》:黪,浅青黑也。今世无垂脚幞头之制。

告迁于祠堂。
以果酒告,如朔日之仪。若无亲尽之祖,则祝版云云。告毕,改题神主如加赠之仪。递迁而西,虚东一龛,以俟新主。若其亲尽之祖,而其别子也,则祝版云云。告毕,而迁于墓所,不埋其支子也。而族人有亲未尽者,则祝版云云。告毕,迁于最长之房,使主其祭。其馀改题、递迁如前。若亲皆已尽,则祝版云云。告毕,埋于两阶之间,其馀改题递迁如前。 补注:大宗之家,始祖亲尽,则迁其主于墓所,不埋其第二世。以下祖亲尽,及小宗之家,高祖亲尽,请出就伯叔亲未尽者,祭之。亲皆已尽,则迁其主埋于墓其所,谓告毕,埋于两阶之间者也。

厥明,行事,皆如小祥之仪。
惟祝版,改小祥曰大祥,常事曰祥事。 补注:上告祠堂,告祖考,当迁他庙也。此告灵座,告新主,当入此庙也。

毕祝,奉神主入于祠堂。
主人以下哭从如祔之叙,至祠堂前哭止。 补注:若东一龛,以为祢庙。

彻灵座,断杖,弃之屏处。奉迁主埋于墓侧,始饮酒食肉而复寝。
问:祧主。朱子曰:天子诸侯有太庙夹室,则祧主藏于其中。今主人家无此,祧主无可置处。《礼记》说藏于两阶间,今不得已,只埋于墓所。 李继善问曰:纳主之仪,经礼未见。《书仪》但言迁祠版匣于影堂,别无祭告之礼。周舜㢸以为昧然归匣,恐未为得。先生前云诸侯三年丧毕,皆有祭。但其礼亡,而大夫以下又不可考。然则今当何所据耶。曰:横渠说三年后祫祭于太庙,因其告祭毕,还主之时,遂奉祧主归于夹室。迁主,新主,皆归于其庙。此似为得礼。郑氏《周礼注》:大宗伯飨先王处,似亦有此意,而舜㢸所疑,与熹所谓三年丧毕,有祭者,似亦暗与之合。但既祥而彻几筵,其主且当祔于祖父之庙,俟祫毕,然后迁耳。 杨氏复曰:《家礼》祔与迁,皆祥祭一时之事。前期一日,以酒果告讫,改题递迁而西虚东一龛,以俟新主。厥明,祥祭毕,奉神主入于祠堂。又按先生与学者书,则祔与迁是两项事。既祝而彻几筵,其主且当祔于祖父之庙,俟三年丧毕,祫祭而后迁。盖世次迭迁,昭穆继序,其事至重,岂可无祭告礼。但以酒果告遽行迭迁乎,在礼丧三年不祭,故横渠说三年丧毕,祫祭于太庙,因其祭毕,还主之时,迭迁神主,用意宛转,此为得礼。而先生从之。或者又以大祥除丧,而新主未得祔庙为疑。窃尝思之,新主所以未迁庙者,正为体亡者尊敬祖考之意。祖考未有祭告,岂敢遽迁也。况礼辨昭穆,孙必祔祖,凡祫祭时,孙常祔祖。今以新主且祔于祖父之庙,有何所疑。当俟祭告前一夕,以迁告迁主毕,乃题神主,厥明,祫祭毕。奉神主埋于墓所,奉迁主新主各归于庙。故并述其说,以俟参考。 高氏告祔迁祝文曰:年月日,孝曾孙某,罪积不灭,岁及免丧,世次迭迁昭穆,继序先王制,礼不敢不至。 补注:按本条下李继善、杨氏复主,则上文告迁于祠堂,犹未祧未迁。但改题神主,厥明,行事,犹未入新庙。且祔藏于其祖庙,待禫祭毕,又卜日祫祭,然后祧后迁庆入也。丘氏曰:始饮酒食肉而复寝当在禫之后。按礼:中月而禫,禫而饮醴酒。
始饮酒者,先饮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又大祥居复,寝禫而床。由是观之,则禫又未可以食肉饮酒,惟饮醴食脯而已,而况大祥乎。今拟禫后始饮淡酒,食乾肉。大祥后,虽复寝,至禫后乃卧床,庶几得礼之意。

禫,
郑氏曰:澹澹然平安之意。

大祥之后,中月而禫。
间一月也,自丧至此不计闰,凡二十七月。 司马温公曰:《士虞礼》中月而禫。郑注云:中犹间也。禫,祭名也。自丧至此,凡二十七月。按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踰月则其善也。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檀弓》曰:祥而缟。注:缟,冠素纰也。又曰:禫徙月,乐三年。问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然则所谓中月而禫者,盖禫祭在祥月之中也。历代多从郑说。今律敕三年之丧,皆二十七月而除,不可违也。 朱子曰:二十五月,祥后便禫,看来当如王肃之说于是。月禫徙月乐之说为顺。而今从郑氏之说虽是,礼宜从厚,然未为当。 补注:石梁王氏曰:二十四月再期,其月馀月不数,为二十五月。中月而禫。注谓:间一月则所间之月是空一月,为二十六月。出月禫祭,为二十七月。徙月则乐矣。愚谓禫祭,不言设次陈服者,盖小祥祭即易练服,大祥祭即易禫服,禫祭宜易吉服。《礼记·间传》所谓禫而纤无所不佩是也。厥明又十日始祭,迁主,于礼毕矣。

前一月,下旬,卜日。
下旬之首,择来月三旬各一日,或丁或亥,设卓子于祠堂门外,置香炉、香盒、杯珓、盘子于其上,西向。主人禫服,西向。众主人次之,少退,北上。子孙在其后,重行,北上。执事者,北向东上。主人炷香熏珓,命以上旬之日曰:某将以来月某日,祗荐禫事,于先考某官府君尚飨。即以珓掷于盘,以一俯一仰为吉。不吉,更命中旬之日。又不吉,则用下旬之日。主人乃入祠堂木龛前,再拜。在位者皆再拜。主人焚香。祝执辞,立于主人之左,跪,告曰:孝子某将以来月某日,祗荐禫事于先考某官府君。卜既得吉,敢告。主人再拜,降,与在位者皆再拜。祝阖门,退。若不得吉,则不用卜。既得吉,一句。

前期一日,沐浴,设位,陈器,具馔。
设神位于灵座故处。他如大祥之仪。

厥明,行事,皆如大祥之仪。
但主人以下诣祠堂,祝奉主椟置于西阶卓子上,出。主置于座主人以下,皆哭,尽哀。三献,不哭。改祝版大祥为禫祭,祥事为禫事。至辞神,乃哭,尽哀。送神主至祠堂,不哭。 朱子曰:荐新告朔,吉凶相袭,似不可行。未葬,可废。既葬,则使轻服。或已除者,入庙行礼可也。四时大祭,既葬,亦不可行。如韩魏公所谓节祠者,则如荐新行之可也。又曰:家间顷年居丧,于四时正祭,则不敢举。而俗节荐飨,则以墨衰行之。盖正祭三献受胙,非居丧所可行。而俗节则惟普同一献,不读祝,不受胙也。又曰:丧三年不祭。但古人居丧衰麻之衣,不释于身,哭泣之声,不绝于口。其出入居处,言语,饮食,皆与平日绝异。故宗庙之祭虽废,而幽明之间两无憾焉。今人居丧,与古人异。卒哭之后,遂墨其衰。凡出入居处,言语,饮食,与平日之所为皆不废也。而独废此一事,恐亦有所未安。窃谓欲处此义者,但当自省。所以居丧之礼,果能始卒一一合于《曲礼》,即废祭无可疑。若他时不免墨衰出入,或其他有所未合者尚多,即卒哭之前,不得已准礼,且废卒哭之后,可以略仿《左传》杜注之说,遇四时祭日,以衰服时祀于几筵,用墨衰常祀于家庙,可也。 杨氏复曰:先生以子丧不举盛祭,就祠堂内致荐,用深衣幅巾。祭毕,反丧服,哭奠,子则至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