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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八十二卷目录

 丧葬部总论二
  春秋四传〈桓公五年 十有二年 十有三年 十有七年 十有八年 庄公元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二十有一年 二十有二年 二十有七年 二十有九年 三 十年 三十有二年 闵公元年 二年〉

礼仪典第八十二卷

丧葬部总论二

《春秋四传》桓公五年

《春秋》:春,正月甲戌、己丑,陈侯鲍卒。
〈注〉未同盟而书名者,来赴以名故也。甲戌前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己丑,此年正月六日,陈乱,故再赴。赴虽日异而皆以正月起文,故但书正月慎疑审事,故从赴两书。〈大全〉赵氏曰:左氏云再赴,岂有正当祸乱之时,而暇竞使人赴告哉。假令实再赴,夫子亦当详定其实日,何乃总载之乎。且《传》云公疾而难作此文,亦据陈国史而记之,验此则经文甲戌下当记陈佗作乱之事,全简脱之耳。啖氏曰:公、谷皆云:甲戌之日出而亡,己丑之日死而得。按人君虽狂而去,亦当有臣子从之,岂有人君走出臣下不追逐,昧其死日乎。庐陵李氏曰:三传不究阙文之义,公羊则曰君子疑焉,谷梁则曰举二日以包之,左氏则以为再赴,其缪戾甚矣。

《左传》:五年,春,正月,甲戌,己丑,陈侯鲍卒,再赴也。于是陈乱,文公子佗杀太子免而代之。公疾病而乱作,国人分散,故再赴。
《公羊传》:曷为以二日卒之,也。
〈注〉者,狂也。齐人语。

甲戌之日亡,己丑之日死,而得,君子疑焉。故以二日卒之也。
〈注〉君子谓孔子也。

《榖梁传》:鲍卒,何为以二日卒之。《春秋》之义,信以传信,疑以传疑。陈侯以甲戌之日出,己丑之日得。不知死之日,故举二日以包也。
〈注〉国君独出,必狂病潜行。
桓公十有二年
《春秋》:冬十有一月,丙戌,公会郑伯,盟于武父。丙戌,卫侯晋卒。〈无传〉
〈注〉重书丙戌,非义例,因史成文也。未同盟而赴以名。〈疏〉正义曰:春秋之中,唯此重书日,其馀亦应有一日两事,各书日名,但更无其日不可复知。计赴之体,本应皆以日告史官书策,复应各书其日,但他国之告或有详略。鲁史记注多违旧章,致使日与不日无复定准,及其仲尼书经不以日月褒贬,或略或详,非此所急,故日月详略皆依旧文,此重书丙戌,非是义例以旧史所重,故因史成文耳。

《公羊》〈无传〉
〈注〉不蒙上日者,春秋独晋书立记卒耳。当蒙上日与不嫌异于篡例,故复出日明同。〈疏〉春秋之例篡不明者,至卒时,合去日以略之,即僖二十四年冬,晋侯夷吾卒。襄十八年冬十月,曹伯负刍卒于师之属是也。若其篡明有立入之文者,不嫌非篡,故不劳去日,即僖十七年冬十二月乙亥齐侯小白卒,庄二十一年夏五月辛酉郑伯突卒之属是也。今此卫侯晋亦隐四年,有立文不嫌非篡。当日若不重言丙戌则嫌不蒙上日,以其篡故略之,是以重言丙戌以明嫌也。而言独晋书立者,郑突齐小白皆上有入文,不言立故言独。

《谷梁传》:再称日,决日义也。
〈注〉明二事,皆当日也。晋不正非日卒者也,不正前见矣。隐四年,卫人立晋是也。
桓公十有三年
《春秋》:春,三月,葬卫宣公。
《公羊》〈无传〉
〈注〉背殡用兵而月不危之者,卫弱于齐宋不从,亦有危,故量力不责也。〈疏〉隐三年,《传》云:当时而不日,正也。当时而日,危不得葬也。然则卫宣公去年十一月卒,至今年三月正当五月之际,而又背殡用兵,宜书日以见危而不日者,正以量力不责故也。

《胡传》:葬自内录也。既与卫人战,曷为葬宣公。怨不弃义,怒不废礼。
〈大全〉临川吴氏曰:二月己巳之战,齐纪为敌怨,卫助齐灭纪,鲁为纪禦齐,鲁卫非敌怨也。故不废会葬之礼。

是知古人以葬为重也。礼丧在殡,孤无外事,卫宣未葬朔,乃即戎已为失礼。又不称子,是以吉服从金革之事,其为恶大矣。
〈大全〉杜氏曰:宣公未葬,惠公称侯以接邻国,非礼也。
陈氏曰:凡君在丧恒称子,卫宣未葬而称卫侯,
不以居丧之礼出也。张氏曰:朔与兄伋寿争国者,志于立乎。其位忘哀戚之心,故未葬称爵。

凡此类,据事直书年月具存而恶自见也。
〈大全〉赵氏曰:凡诸侯在丧而有境外之事,以丧行者,称子以吉行者,称爵志恶之浅深也。汪氏曰:春秋在丧,而出预会盟征伐,及遣使邻国者,有十此年卫惠会战,纪僖九年宋襄会葵丘,二十五年卫成会洮,二十八年陈共会温,三十三年晋襄败秦于殽,宣十年齐顷使国佐聘,成三年宋共卫定伐,郑,四年郑悼伐许,定四年陈怀会召陵侵楚是也。然宋襄卫成陈共怀皆称子,则见其未易吉服,其罪犹可末减。此年卫惠称爵会战,则以吉服从戎,其罪益甚矣。然战纪非朔主兵,故直书而恶自见晋襄败秦,则忘亲背惠墨缞绖,而以诈取胜视朔尤甚,故不称爵而以微者,纪之宋共卫定未葬而已越葬期齐顷郑悼,虽已葬而未踰年,但直书而罪恶著矣。
桓公十有七年
《春秋》:秋,八月,癸巳,葬蔡桓侯。〈无传〉
〈注〉称侯盖谬误,三月而葬速。

《公羊》〈无传〉
〈注〉称侯者,亦夺臣子辞也。有贤弟而不能任用,反疾害之,而立献舞国几并于蛮荆,故贤季抑桓称侯,所以起其事。

《谷梁》〈无传〉
〈注〉徐邈曰:葬者,臣子之事,故书葬皆以公配谥此称侯,盖蔡臣子失礼,故即其所称以示过。〈疏〉释曰:何休云蔡季贤而桓侯不能用,故抑之。杜预云疑谬误,范以为臣子失礼称侯,既就其所称以示过。三传无文,各以意说。

《胡传》:啖助曰:蔡桓何以称侯。盖蔡季之贤知请谥也。人亦多爱其君者,莫能爱君以礼而季能行之。此贤者,所以异于众人也。
〈大全〉刘氏曰:诸侯莫有能正死生之礼者,桓侯之贤又未有闻于春秋,则桓侯非贤而蔡季请之可知矣。

或曰:葬未有不称公者,其称侯传失之耳。臣子之于君,极其尊而称之礼也。其说误矣。孔子疾子路,使门人为臣,子曰无臣而为有臣,吾谁欺。欺天乎。曾子疾革而易箦曰吾得正而毙焉。斯已矣。故终而必安于正人,子不以非所得而加之于父,是为孝人臣不以非所得而加之于君,是为忠极其尊而称之不正之大者,而可以为礼哉。或曰:鲁君生而称公,亦非礼乎。曰:生而称公,为虚位礼之文也。没而系谥,为定名礼之实也。春秋诸侯,虽伯子男葬皆称公志,其失礼之实为后世戒,欲其以正终也。其垂训之义大矣。
桓公十有八年
《春秋》:夏,四月丙子,公薨于齐。丁酉,公之丧至自齐。
〈注〉不言戕讳之也。丁酉五月一日有日而无月。

《公羊》〈无传〉
〈注〉不书齐诱杀公者,深讳耻也。地者,在外为大国所杀于国,此危国重,故不暇隐也。凡公薨外致日者,危痛之。外多穷厄伐丧,内多乘便而起,不可不戒慎加之者,丧者,死之通辞也。本以别死生不以明贵贱,非配公之称,故加之以绝。〈疏〉鲁侯被杀,例不举地,故隐公闵公直言薨而已。今此言齐,故如此解即此。及定元年夏六月癸亥,公之丧至自乾侯之属是也。

《谷梁传》:其地,于外也。薨称公,举上也。
〈注〉夫人与齐谋杀之不书讳也。鲁公薨正与不正,皆日所以别内外也。公五等之上。〈疏〉释曰:据隐闵不地,故决之也。其外诸侯之卒,皆不言公尊,内故举五等之上也。

《胡传》:鲁公弑而薨者,则以不地见其弑。今书桓公薨于齐,岂不没其实乎。前书公与夫人姜氏如齐,后书夫人孙于齐,去其姓氏而庄公不书即位,则其实亦明矣。
〈大全〉赵氏曰:在外薨,不以有故无故皆当书其地。朱子曰:孔子直书义在其中,云公会齐侯于某公,与夫人姜氏如齐,公薨于齐公之丧。至自齐夫人孙于齐,此等显然在目,虽无传亦可晓。张氏曰:《春秋》书鲁君见弑之例有二,在内则不书地以存其实,在外则不容不书其地而以上下文之特异者,见之此。先书公与夫人姜氏如齐,而明年书夫人孙于齐,则桓公之不得其死昭然矣。

《春秋》:冬,十有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无传〉
〈注〉月九日乃葬,缓慢也。〈大全〉赵氏曰:葬称我君而后举谥,臣子之敬辞也。不然,则恐涉他国之君而近于不敬矣。
《公羊传》:贼未讨,何以书葬。〈注〉据隐公也。

雠在外也。雠在外,则何以书葬。
〈注〉据俱雠也。

君子辞也。
〈注〉时齐强鲁弱,不可立得报,故君子量力且假使书葬于可复雠而不复乃责之。

《谷梁传》:葬我君,接上下也。
〈注〉言我君举国上下之辞。

君弑贼不讨,不书葬,此其言葬,何也。不责踰国而讨于是也。
〈注〉礼君父之雠,不与共戴天而曰不责踰国而讨于是者,时齐强大,非己所讨,君子即而恕之以申臣子之恩。

《胡传》:公羊曰:贼未讨,何以书葬,雠在外也。谷梁子曰:雠在外者,不责踰国而讨于是也。夫桓公之雠在齐,则外也;隐公之雠在鲁,则内也。在外者,不责其踰国,固有任之者矣;在内者,讨于是此春秋之法也。故十八年书王而桓公书葬,惟可与权者,其知之矣。
〈大全〉茅堂胡氏曰:桓公薨于齐,贼未讨而书葬,何也。桓公弑君之贼,其讨宜也。然齐人自以其私愤杀之,非讨其弑君之罪,又圣人于鲁事有君臣之义,难以明著其罪也。桓书其葬而桓之罪显矣,如蔡般弑君父之贼也。楚虔诱讨两皆书名,亦此意也。
家氏曰:桓篡国之贼,鲁臣子不能为隐复雠,今
死于邻国,受毙艳妻自其身而言固为不幸,自天讨而言与州吁之死于陈,陈佗之死于蔡,殆无以异。春秋诛姜氏,葬桓公,明桓之死,与隐异也。汪氏曰:春秋君弑而书葬者,有九卫桓齐襄陈灵则贼已诛者也。郑僖齐悼,则经不书弑者也。蔡景之葬,遍刺天下之诸侯也。许悼之葬,不使止为弑父也。蔡灵雠在外而亦弑逆之贼,与鲁桓同楚虔之殒于比,亦犹齐诸儿之殒于无知也。蔡昭雠在内,贼已讨,而贼微不书,且以蔡昭背楚诳吴应受毙于盗贼也。圣人之书法如化工之生物,其笔削无不适于天理之当然也。或者乃谓桓公之葬鲁人,但以杀彭生为贼已讨,夫贼不讨而不葬,孔子削之也。非谓鲁人不葬也。苟谓臣子葬之即书于经,则晋栾书葬厉公于翼东门之外,齐崔杼葬庄公于士孙之里,何以不书葬邪。

庄公元年

《春秋》:冬,十月乙亥,陈侯林卒。〈无传〉
〈注〉未同盟而赴以名。

《谷梁传》:诸侯日卒,正也。
庄公二年
《春秋》:秋,七月,齐王姬卒。〈无传〉
〈注〉鲁为之主,比之内女。〈疏〉正义曰:他国夫人之卒例皆不书,唯鲁女为诸侯之妻书其卒耳。王姬非是内女,亦书其卒,为比之内女故也。《檀弓》曰:齐告王姬之丧,鲁庄公为之大功。或曰:由鲁嫁,故为之服姊妹之服,是其比内女也。

《公羊传》:外夫人不卒,此何以卒。录焉尔,曷为录焉尔,我主之也。
〈注〉鲁主女为父母道,故卒录之。明当有恩礼,内女卒例日,外女卒不日者,实不如鲁女也。

《谷梁传》:为之主者卒之也。
〈注〉主其嫁则有兄弟之恩,死则服之,服之故书卒。《礼记》曰:齐告王姬之丧,鲁庄公为之大功。〈疏〉释曰:何休云内女卒日,此不日者,恩实轻于内女。按成八年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书日,此不书日,是轻于内女也。

《胡传》:内女嫁为诸侯妻,则书卒。王姬何以书。比内女为之服也。故《檀弓》曰:齐告王姬之丧,鲁庄公为之大
功。或曰:由鲁嫁,故为之服姊妹之服。
〈大全〉临川吴氏曰:礼经本无为王姬服之礼,庄公因齐之告丧,特为之服,以媚齐也。

夫服称情而为之节者也。庄公于齐王姬厚矣。如不共戴天之念,何此所谓不能三年之丧而缌小功之察也。特卒王姬,以著其罪。
〈大全〉薛氏曰:主昏之为服,自庄公始也。其以说齐乎。
沙随程氏曰:礼于舅之妻无服,外祖父母才小
功耳。今以世雠而厚其丧,非礼也。不然,外夫人卒不书。汪氏曰:《周礼》为王后齐衰解之者,曰诸侯为之不杖期,固未闻主昏王女而为之服也。春秋二百四十二年王后崩,不见于经,则当时诸侯于王后之丧礼略矣。而顾为王姬之服,其重在齐而不在周也。或者以为尊王命过矣。
庄公三年
《春秋》:夏,四月,葬宋庄公。
《公羊》〈无传〉
〈注〉庄公冯篡不见书葬者,篡以计除,非以起他事
不见也。〈疏〉春秋之例篡不明者,皆贬去其葬以见篡。今宋公冯初篡不明,所以亦书其葬者,正以其父缪公有让国之善,故计其父功而除其篡罪,故云篡以计除也。襄十四年,夏卫侯衎出奔齐。至二十六年春,宁喜弑其君剽,卫侯衎复归于卫。《传》云:然则曷为不言剽之立,不言剽之立者,以恶卫侯也。又宣六年,《传》言:而立成公黑臀。彼注云不书者,以恶夷也。然则剽与成公之篡皆不恶者,以恶衎与夷矣。是以为起他事,不见今宋庄公之立,不书恶之者,自以计除之。不见义,故云非以起他事不见也。既以计除,则迥然无罪,故得书葬。

《谷梁传》:月葬,故也。
庄公四年
《春秋》:春,三月,纪伯姬卒。〈无传〉
〈注〉内女唯诸侯夫人卒葬,皆书恩成于敌体。〈疏〉内女唯诸侯夫人卒,乃书恩成于敌体,其非适诸侯,则略之以服制相准也。生书其来而死不录其卒,从外大夫之比也。

《公羊》〈无传〉
〈注〉礼天子诸侯绝期,大夫绝缌,天子唯女之适二王后者,诸侯唯女之为诸侯夫人者,恩得申,故卒之。

《谷梁传》:外夫人不卒,此其言卒,何也。吾女也。适诸侯则尊同,以吾为之变,卒之也。
〈注〉内女卒例日,伯姬失国略之,故月也。礼诸侯绝旁期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尊与己同则为之服,大功九月变不服之例。然则适大夫者,不书卒。〈大全〉孙氏曰:内女嫁国君,则服大功常事也。此卒者,为下纪侯,去国齐葬伯姬起。汪氏曰:内女为诸侯夫人者,七惟纪伯姬宋伯姬志卒志葬,盖闵纪之亡褒,共姬之贤,而详其本末也。鄫季姬纪叔姬止书卒,志其常也。郯伯姬齐子叔姬不书卒,被出不复其国,非尊同之比也。杞伯姬不书卒,盖不赴也。非夫人者,七僖九年伯姬卒,文十二年子叔姬卒,许嫁称字比于尊同者也。莒庆叔姬卒,宋荡伯姬卒,及归齐高固子叔姬,则嫁大夫而不卒也。若夫纪叔姬非夫人而书卒书葬,则以其贤而特录之,乃春秋之变例也。

《春秋》:夏,六月乙丑,齐侯葬纪伯姬。〈无传〉
〈注〉齐侯加礼初,附以崇厚义而以纪国夫人礼葬之。

《公羊传》:外夫人不书葬,此何以书,隐之也。何隐尔,其国亡矣。徒葬于齐尔。
〈注〉徒者,无臣子辞也。国灭无臣子,徒为齐侯所杀,故痛而书之,明鲁宜当闵伤临之卒,不日葬日者,鲁本宜葬之,故移恩录文于葬。

此复雠也。曷为葬之,灭其可灭,葬其可葬,此其为可葬奈何。复雠者,非将杀之,逐之也。以为虽遇纪侯之殡,亦将葬之也。
《谷梁传》:外夫人不书葬,此其书葬何也。吾女也,失国,故隐而葬之。
〈注〉隐痛也,不曰卒而曰葬,闵纪之亡也。〈疏〉释曰:知非为危者,纪国已灭而齐葬之,非复纪之。臣子能葬,固知闵之,非为危也。又三十年八月癸亥,葬纪叔姬传曰日葬闵纪之亡也。知此亦是闵之也。不于卒闵之者,葬者,送终大事也。

《胡传》:葬纪伯姬不称齐人而目其君者,见齐襄迫逐纪侯,使之去国,虽其夫人在殡而不及葬,然后襄公之罪著矣。或曰:葬之礼也,而以为著其罪,何也。弑鲁君,灭其婚姻之国而葬其女,是犹加刃于人,以手抚之也。而可以为礼乎。斥言齐侯贱之也。
〈大全〉汪氏曰:书曰齐人,则疑齐之微者,往纪会葬揭齐侯之爵,则知齐襄躬造纪之国都,迫逐其君而徒葬其夫人以示恩也。

或曰:恶其诈也。如纪似礼,存季似义,葬伯姬似仁恶,似而非者,恶莠恐其乱苗也。
〈大全〉啖氏曰:内女之葬不书书者,皆非常也。陆氏曰:葬者,臣子之礼非由邻国也。齐侯并人之国而礼葬,其妻是谓豺狼之行而为妇人之仁也。高氏曰:鲁实伯姬父母之国,既不能救其国之亡,则当往恤其丧,乃畏不敢前反,使齐侯假以为名,圣人以此罪,鲁文见乎此而起义在彼也。陈氏曰:内女不葬,必有故也。而后书葬纪伯姬在殡,齐取其国而葬伯姬于是,特书葬不以往会也。苟宜书葬,虽不往会书之陈哀公,在殡楚师灭陈,舆嬖袁克葬之书曰葬陈哀公,苟不宜书,虽往会不书楚葬康王襄公,及陈侯郑伯许男送葬,至于西门之外不书也。庐陵李氏曰:春秋内女书葬者三人,此与纪叔姬宋共姬,皆闵之也。刘氏曰:公羊以襄公为贤,非也。

庄公二十有一年
《春秋》: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薨。〈无传〉
〈注〉薨寝祔姑赴于诸侯,故具小君礼书之。〈大全〉范氏曰:妇人无外事,居有常所,故不书地。张氏曰:文姜之行恶矣。而卒以国君之母宠荣终身,一用小君之礼,此鲁之祸所以未艾,必至于庄公之终,两君弑哀姜庆父诛而后鲁乱始息也。

《谷梁传》:妇人弗目也。
〈注〉郑嗣曰弗目,谓不目,言其地也。妇人无外事,居有常所,故薨不书地。僖元年,《传》曰:夫人薨不地。此言弗目,盖互辞尔。〈疏〉释曰:隐二年,夫人子氏薨,著不地之例,此复发传者,嫌有罪去地,故发之也。不曰夫人而言妇人者,以文姜失夫人之道,故经书薨传以妇人言之,或是经无变文,盖传通言之无异意也。
庄公二十有二年
《春秋》:春,王正月,癸丑,葬我小君文姜。〈无传〉
〈注〉反哭成丧,故称小君。

《公羊传》:文姜者何,庄公之母也。
《胡传》:文姜之行甚矣。而用小君之礼,其无讥乎。以书夫人孙于齐,不称姜氏,及书哀姜薨于夷,齐人以归考之,则讥小君典礼当谨之于始而后可正也。文姜已归为国君母,臣子致送终之礼,虽欲贬之,不可得矣。
〈大全〉陆氏曰:母有罪,子不可得而贬葬生者之事也。臣子之礼,其可亏乎。吴氏曰:夫人之尊与君同,故薨葬一如君礼。
庄公二十有七年
《春秋》:秋,公子友如陈葬原仲。
《左传》:秋,公子友如陈葬原仲,非礼也。原仲,季友之旧也。
《公羊传》:原仲者何,陈大夫也。大夫不书葬,此何以书,通乎季子之私行也。何通乎季子之私行,辟内难也。君子辟内难,而不辟外难,内难者何,公子庆父,公子牙,公子友,皆庄公之母弟也。公子庆父,公子牙,通乎夫人,以胁公,季子起而治之,则不得与于国政,坐而视之,则亲亲,因不忍见也。故于是复请至于陈,而葬原仲也。
《谷梁传》:言葬不言卒,不葬者也。
〈注〉外大夫例不书卒。〈疏〉释曰:葬亦不书止云例不书卒者,以内大夫书卒尚不书葬,况外大夫卒亦不书明不合书葬,故云外大夫例不书卒,欲见必不得书葬之意也。

不葬而曰葬,讳出奔也。
《胡传》:公子友如陈,葬原仲私行也。人臣之礼无私交,大夫非君命不越境,何以通季子之私行而无贬乎。曰《春秋》,端本之书也。京师,诸夏之表也。祭伯以寰内诸侯而来朝,祭叔以王朝大夫而来聘,尹氏以天子三公来告,其丧诬上行私表不正矣。是故季子违王制,委国事越境而会葬齐,高固莒庆以大夫即鲁而图婚,其后陈庄子死,赴丧于鲁,鲁人欲勿哭缪公,召县子而问焉,曰:古者大夫束修之问不出境,虽欲哭焉,得而哭。诸今之大夫交政于中国,虽欲勿哭焉,得而勿哭。末流可知矣。春秋深贬王臣以明始乱备书诸国大夫而无讥焉,则以著其效也。凡此皆正其本之意。
庄公二十有九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纪叔姬卒。〈无传〉
〈注〉纪国虽灭,叔姬执节守义,故系之纪贤而录之。

《胡传》:纪已灭矣。其卒之何见纪侯去国,终不能自立,异于古公亶父之去,故特书叔姬卒而不卒,纪侯以明其不争而去,则可能使其民从而不释则微矣。
〈大全〉临川吴氏曰:叔姬庄十二年归酅,此卒于酅也。纪灭而犹系之纪,盖国亡无所依托,虽寄寓于酅以待死,其为纪国夫人之娣,则如初也。
庄公三十年
《春秋》:秋,八月癸亥,葬纪叔姬。〈无传〉
〈注〉以贤录也。

《公羊传》:外夫人不书葬,此何以书,隐之也。何隐尔,其国亡矣。徒葬乎叔尔。
〈疏〉谓不得与夫合葬,故言徒徒者空也。按上四年,齐侯葬纪伯姬。《传》云:外夫人不书葬,此何以书,隐之也。何隐尔,徒葬乎齐尔。而此重发之者,正以彼则于齐,此则于叔,故重言之。

《谷梁传》:不日卒而日葬,闵纪之亡也。
《胡传》:灭国不葬,此何以葬。贤叔姬也。纪侯既卒,不归宗国而归于酅,所为秉节守义不以亡故,而暌妇道者也。故系之于纪而录其卒葬,先儒谓贤而得书是也。贤而得书,所以为后世劝也。
庄公三十有二年
《春秋》: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
〈注〉牙庆父,同母弟僖叔也。饮酖而死,不以罪告,故
得书卒,书日者,公有疾,不责公不与小敛。

《公羊传》:何以不称弟,杀也。杀则曷为不言剌,为季子讳杀也。曷为为季子讳杀,季子之遏恶也。不以为国狱,缘季子之心而为之讳,季子之遏恶奈何,庄公病,将死,以病召季子。季子至而授之以国政,曰:寡人即不起此病,吾将焉致乎鲁国。季子曰:般也存,君何忧焉。公曰:庸得若是乎。牙谓我曰:鲁一生一及,君已知之矣。庆父也存。季子曰:夫何敢,是将为乱乎。夫何敢,俄,而牙弑械成,季子和药而饮之,曰:公子从吾言而饮此,则必可以无为天下戮笑,必有后乎鲁国。不从吾言,而不饮此,则必为天下戮笑,必无后乎鲁国。于是从其言而饮之,饮之无傫氏。至乎王堤而死,公子牙今将尔,辞曷为与亲弑者同,君亲无将,将而诛焉。然则善之与,曰:然杀世子母弟,直称君者,甚之也。季子杀母兄何善尔。诛不得辟兄,君臣之义也。然则曷为不直诛而酖之,行诛乎兄。隐而逃之,使托若以疾死然,亲亲之道也。
〈注〉明当以亲,亲原而与之于治乱,当赏疑从重于平世,当罚疑从轻庄不卒。大夫而卒牙者,本以当国将弑君书日者,录季子遏恶也。行诛亲亲,虽酖之犹有恩也。

《胡传》:牙有今将之心,而季子杀之。其不言剌者,公羊以为善之也。季子杀母兄,曷善尔。诛不得避兄,君臣之义也。曷为不直诛而酖之。使托若以疾死,然亲亲之道也。陆淳曰:季子恩义俱立变而得中,夫子书其自卒以示无讥也。得之矣。
〈大全〉庐陵李氏曰:叔牙之事,惟公羊详诸家皆从之。若如左氏则只以庆父,材一语而遂杀之,亦无此理。杜氏曰:牙庆父同母弟谥僖叔。又曰:庆父庄公庶兄。又曰:公子友庄公之母弟,是庆父与牙同母,而庄公与友同母也。庄二十七年,《公羊传》曰:公子庆父,公子牙,公子友,皆庄公之母弟也。二家不同要之,杜氏得之,盖庆父伐于馀丘时,庄公年方十五,不得有弟长主兵曰庆父以孟为氏,是长庶之明證也。传称季友文姜之爱子,与公同生,是友为庄公母弟之證也。但庆父本孟氏,而经皆书仲孙者,仲其字也。共仲,其谥也。其后子孙以字为氏,而时人犹以其长房而称孟氏也。刘炫以为庆父,欲同于正适,言己少次庄公为三家之长,故以庄为伯,而己为仲也。其说亦通。

《春秋》:秋,八月癸亥,公薨于路寝。
《公羊传》:路寝者何,正寝也。
〈注〉公之正居也天子诸侯皆有三寝,一曰高寝,二曰路寝,三曰小寝。父居高寝,子居路寝,孙从王父母妻,从夫寝夫人居小寝,在寝地加录内也。夫人不地者,外夫人不卒内,书薨已录之矣。故出乃地。〈疏〉解云皆时王之礼矣。若春秋定十五年夏五月壬申公薨于高寝,僖三十三年冬十二月乙巳公薨于小寝之属是也。然则诸侯有三寝,而薨其内者是正矣。而文十八年二月丁丑,公薨于台下,襄三十一年夏六月辛巳公薨于楚宫之属,皆为失处而无讥文者,盖以不在三寝,非礼自见故也。而云父居高寝者,盖以寝者最尊。若父子并薨之时,父殡于高寝矣。其嗣君亦薨,乃居于路寝。若其孙又薨,则从王父母,小寝所以不再言母者,妻从夫寝故也。其夫人若存,定居于寝内之三宫矣。若非有并丧,则三寝之中科薨,其一而谓路寝,为公之正居者,以其始正之常处也。在寝地加录内也。解云正决外诸侯卒不地故也。

《谷梁传》:路寝,正寝也。寝疾居正寝,正也。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以齐终也。
〈注〉齐絜。

《胡传》:赵匡曰:君终必于正寝,就公卿也。大位奸之窥也。危病邪之伺也。若蔽于隐,是女子小人得行其志矣。然则庄公以世适承国不为不贵,周公之后奄有龟蒙,不为不强即位三十有二年,不为不久薨于路寝,不为不正而嗣子受祸几至亡国,何也。大伦不明而宗嗣不定,兵柄不分而主威不立,得免其身幸矣。《春秋》:冬,十月己未,子般卒。
〈注〉子般庄公太子先君未葬,故不称爵不言杀讳之也。

《公羊传》:子卒云子卒,此其称子般卒何。
〈注〉据子赤,不言子赤卒。

君存称世子。
〈注〉明当世父,位为君。

君薨称子某。
〈注〉缘臣民之心,不可一日无君,故称子某明继父也。名者,尸柩尚存,犹以君前臣名也。

既葬称子。
〈注〉不名者,无所屈也。缘终始之义,一年不二,君故称子也。
踰年称公。〈注〉不可旷年无君。

子服卒,何以不书葬,未踰年之君也。有子则庙,庙则书,葬。
〈注〉录子恩也。

无子不庙,不庙则不书葬。
〈注〉未踰年之君礼,臣下无服,故无子不庙,不庙则不书葬,是一年不二君也。称卒不地者,降成君也。日者,为臣子恩录之也。杀不去,日见隐者,降子赤也。〈疏〉案丧服不杖期章之内,有为君之长子,臣下犹服之,况为嗣君而言无服者,正以为长子之时,其臣下从君而服之。若其为嗣,君则无从服之义,是以知其无服矣。不但如此,作君长子之时,其臣皆吉,故得为之服期。若作未踰年之君,臣下皆为前君服斩,宁得更为之服乎。若还服期,即是废重服轻。若为斩衰,三年即违一年,不二君之义故也。按隐公、闵公皆是成君而亦不地,故隐十一年,《传》云:公薨何以不地,不忍言也。故彼注云不忍言,其僵尸之处,今子般亦杀死,正合不书地而言降成君者,欲道好死者亦不书地,所以降成君故也。其好死者,即襄三十一年,秋,九月,癸巳,子野卒。是也。文十八年,冬,十月,子卒,《传》云:子卒者孰谓,子赤也。何不以日,隐之也。何隐尔,弑也。弑则何以不日,不忍言也。彼注云所闻世臣子恩痛王父深厚,故不忍言其日与子般异是也。然则子般犹是所传闻之世恩,降于子赤,是以忍言日也。

《谷梁传》:子卒日,正也。
〈注〉襄三十一年,秋,九月,癸巳,子野卒。是也。

不日,故也。
〈注〉文十八年,冬,十月,子赤卒。是也。

有所见则日。
〈注〉闵公不书即位,是见继弑者也。故庆父弑子般,子般可以日卒,不待不日而显。

闵公元年

《春秋》:春,王正月。
《胡传》:不书即位,内无所承,上不请命也。按周制,王哭诸侯则大宗伯为上相,未有诸侯之薨而不告于王者也。
〈大全〉汪氏曰:如昭七年,卫襄公卒,齐恶告丧于周。

职丧掌诸侯之丧,以国之丧礼涖其禁令序其事,凡国有司,以王命有事焉。则诏赞主人。
〈大全〉汪氏曰:凡国谓诸侯国,有司谓王有司,有事谓含襚,赠赗之属诏赞者,以告主人佐其受之。

未有诸侯之子主丧而王不遣使者也。今鲁有大,故不告于周闵。既主丧而王不遣使,是上不请命于天子也。内无所承,上不请命,故不书即位正人道之大伦也。
《春秋》:夏,六月辛酉,葬我君庄公。
《左传》:夏,六月,葬庄公,乱故,是以缓。
〈注〉十一月乃葬。

《谷梁传》:庄公葬而后举谥,谥所以成德也,于卒事乎加之矣。
〈疏〉释曰:复发传者,桓公被杀,庄公好终,僖公葬缓嫌异礼,故各发传以明之。
闵公二年
《春秋》:夏,五月乙酉,吉禘于庄公。
〈注〉三年丧毕,致新死者之主于庙,庙之远主当迁入祧,因是大祭以审昭穆,谓之禘。庄公丧制未阕时,别立庙,庙成而吉祭,又不于太庙,故详书以示讥。

《左传》:夏,吉禘于庄公,速也。
《公羊传》:其言吉何。
〈注〉据禘于太庙不言吉。〈疏〉即僖八年七月,禘于太庙用致夫人是也。

言吉者,未可以吉也。
〈注〉都未可以吉,祭经举重不书禘于太庙,嫌独庄公不当禘于太庙可禘者,故加吉明太庙皆不当。〈疏〉在三年之内,庄公及始祖之庙皆未可以吉祭,故言都尔春秋之义,常事不书有善恶者,乃始录而美刺之。今既已举重,特书于庄公,不书于太庙,则嫌庄公一庙独不当禘,太庙便可禘矣。然庄公卑于始祖而言举重者,言三年之内非吉祭之时。庄公最不宜吉,故言举重不谓庄公尊于始祖也。

曷为未可以吉。
〈注〉据三年也。〈疏〉庄三十二年八月,公薨。至今年五月已入三年之竟,故言据三年也。

未三年也。
〈注〉礼禘祫从先君数朝聘,从今君数三年丧毕。遭禘则禘,遭祫则祫。〈疏〉未三年谓未满二十五月也。礼禘祫从先君数,谓为禘祫之祭。合从先君死时,日月而数之,若满三年已后遭禘即禘遭,祫即祫
耳。朝聘从今君数,谓从今君即位以后,数其年岁制为朝聘之数。

三年矣。曷为谓之未三年。三年之丧,实以二十五月。
〈注〉时庄公薨,至是适二十二月,所以必二十五月者,取期再期恩倍渐三年也。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礼。士虞记曰期而小祥,曰荐此常事,又期而大祥曰荐此祥事,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是月者,二十七月也。传言二十五月者,在二十五月外可不讥。〈疏〉禫祭名也。与大祥间一月,自丧至此凡二十七月,禫之为言澹澹然,平安意也。是月是禫月,当四时之祭月,则祭犹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

其言于庄公何。
〈注〉据禘于太庙,不言周公,祫僖公不言僖宫。

未可以称宫庙也。
〈注〉时闵公以庄公在三年之中,未可入太庙禘之。于新宫,故不称宫庙,明皆非也。

曷为未可以称宫庙。
〈注〉据言禘也。〈疏〉禘是吉祭之称,既得言禘,何故不得称宫庙。故难之。

在三年之中矣。
〈注〉当思慕悲哀,未可以鬼神事之。

吉禘于庄公,何以书。讥。何讥尔。讥始不三年也。
〈注〉与托始同义。

《谷梁传》:吉禘者,不吉者也。丧事未毕而举吉祭,故非之也。
〈注〉庄公薨至此,方二十二月,丧未毕。

《胡传》:程氏曰:天子曰禘,诸侯曰祫,其礼皆合祭也。天子禘,诸侯祫,大夫享庶人荐,上下之杀也。鲁诸侯尔何以有禘。成王追念周公,有大勋劳于天下,赐鲁公以天子礼乐使用诸太庙,以上祀周公鲁于是乎。有禘祭春秋之中,所以言禘不言祫也。然则可乎。孔子曰:鲁之郊禘非礼也,周公其衰矣。禘言吉者,丧未三年行之太早也。
〈大全〉杜氏曰:三年丧毕,致新死者之主于庙,庙之远主当迁入祧,因是大祭以审昭穆,谓之禘。庄公丧制未阕,而吉祭又不于太庙,故详书以示讥。高氏曰:初鲁之丧,庄公也。既葬而绖,不入库门。士大夫既卒哭而麻不入,则当时君臣虽未终丧,盖皆吉服矣。岂独禘为然哉。

于庄公者,方祀于寝,非宫庙也。
〈大全〉杜氏曰:新主既立,特祀于寝。汪氏曰:《檀弓》虞祭之,明日祔于祖父。曾子问卒哭成事而后主各反其庙。注云卒哭成事,先祔之祭名,然则庄公葬已踰年,主当祔庙但不当吉祭,今曰禘于庄公,盖以吉礼特祀于寝耳。

一举而三失礼焉。春秋之所谨也。
〈大全〉张氏曰:鲁禘,非礼也。虽先王所赐而只可用于周公之庙,赵氏程氏言之详矣。今丧未三年,主未迁祔,嗣君幼弱而以吉礼盛乐用于在丧,忘哀僭上反易人心,何秉礼之有。此盖出于哀姜,庆父乐哀谋篡而为之,又非他日僭礼之所得比矣。

《春秋》:秋,八月辛丑,公薨。
〈注〉实弑书薨又不地者,皆史策讳之。

《公羊传》:公薨何以不地,隐之也。何隐尔,弑也。孰弑之,庆父也。杀公子牙,今将尔,季子不免,庆父弑二君,何以不诛,将而不免,遏恶也。既而不可及,缓追逸贼,亲亲之道也。
〈注〉与不探其情同义不书葬者,贼未讨。〈疏〉上元年,《传》云:因狱有所归,不探其情而诛焉。亲亲之道也。

《谷梁传》:不地,故也。其不书葬,不以讨母葬子也。
〈注〉凡君弑贼讨则书葬,哀姜实被讨而不书葬者,不以讨母葬子。

《胡传》:按左氏,初公傅夺卜齮田,公不禁。庆父使卜齮贼公于武闱,鲁史旧文必以实书。其曰公薨不地者,仲尼亲笔也。
〈大全〉陈氏曰:鲁之春秋固书曰公子庆父弑公于武闱,圣人修之曰公薨,讳之也。遇弑君,父之大哀也。何忍言之。是故书薨而不地,且不葬薨十二公所同也。不地不葬,隐闵所独也。然则虽讳而乱臣贼子之狱具矣。

观于删诗在诸国,则变风皆取;在鲁,则独编史克之颂。或问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则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后世缘此制,五服相容隐之条,以缀骨肉之恩。春秋有讳义,盖如此《礼记》云:鲁之君臣未尝相弑者。盖习于经文而不知圣人书薨不地之旨,故云尔。然则讳而不言弑也。何以传信于将来。曰书薨以示臣子之情,不地以存见弑之实。何为无以传信也。凡君终必书其所独,至于见弑则没而无所其情厚矣。其事亦白矣,非圣人能修之乎。后世记言之。士欲讳国,恶则必失其实,直书无隐,又非臣子所当施之于君父也。而春秋之法不传矣。
〈大全〉张氏曰:凡人于其父祖之罪恶,尚不忍肆言之。圣人书父母国之恶,岂可同于他国而不隐乎。然讳国恶者,臣子之礼存事实者,传信之。法圣人之经两存礼法以垂训万世,故不徒隐讳而已。而不书地以变其常,又比事属辞以见其实,将使后人因例启疑考究始末,以知庄公不能正身齐家,致后嗣再弑,国几灭亡,虽欲讳之,而实不可掩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