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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卷目录

 丧葬部总论三
  春秋四传〈僖公元年 二年 四年 八年 九年 十有四年 十有六年 十 有七年 十有八年 二十有三年 二十有七年 三十有三年 文公元年 二年〉

礼仪典第八十三卷

丧葬部总论三

《春秋四传》僖公元年

《春秋》:春,王正月。
《公羊传》:公何以不言即位。继弑君,子不言即位,此非子也。其称子何,臣子一例也。
〈注〉僖公继成君,闵公继未踰年,君礼诸侯臣诸父兄弟。以臣之继君,犹子之继父也。其服皆斩衰,故传称臣子一例。

《胡传》:不书即位,内无所承,上不请命也。闵公薨,夫人孙于邾,庆父出奔莒公于是焉。以成风所属而季子立之,内无所承也。嗣子定位于初丧,而鲁使不告于周,明年正位改元而周,使亦不至于鲁。又明年服丧已毕而不见于京师,上不请命也。承国于先君者,父子之伦请命于天王者,君臣之义。今僖公内无所承,上不请命不书,即位正王法也。
《春秋》:秋,七月,戊辰,夫人姜氏薨于夷,齐人以归。
〈注〉不言齐人杀讳之书地者,明在外薨。〈疏〉《正义》曰:夫人之薨例不书地。书地者,明其在外而薨。若言夫人自行至夷,遇疾而薨,齐人乃以其丧归耳。

《公羊传》:夷者何,齐地也。齐地,则其言齐人以归何。夫人薨于夷。则齐人以归。
〈注〉夫人所以薨于夷者,齐人以归至夷。

夫人薨于夷,则齐人曷为以归。桓公召而缢杀之。
〈注〉先言薨后言以归而不言丧者,起桓公召夫人于邾,娄归杀之于夷,因为内讳耻使,若夫人自薨于夷,然后齐人以归者也。主书者,从内不绝录,因见桓公行霸正诛不阿,亲亲疾夫人淫佚,二叔杀二嗣子而杀之。

《谷梁传》:夫人薨不地,地,故也。不言以丧归,非以丧归也。加丧焉,讳以夫人归也。
〈注〉泰曰:齐人实以夫人归杀之于夷,讳故使若自行至夷遇疾而薨,然后齐人以丧归也。归在薨前而今在下,是加丧之文也。经不言以丧归者,以本非以丧归也。《传》例曰:以者,不以者也。微旨见矣。

其以归薨之也。
〈注〉以归然后杀之。〈疏〉释曰:不言以丧归,谓承夫人薨于夷下,不云齐人以丧归也。非以丧归,谓原本实不以丧归,故不得言之也。加丧焉者,谓齐人以夫人归,然后杀之。今经书薨文在上,是加丧之文也。谓讳齐人以我夫人杀之,故加丧文于上,似若夫人行至夷遇疾而死,然后齐人以其丧归也。其以归薨之者,谓其实以归之,然后始薨之实杀。传言薨之者,传以经文讳杀,故顺经为文。

《胡传》:夫人薨不地,其曰薨于夷故也。桓公召而杀之也。其曰齐人以归者,以其丧归于鲁也。齐为盟主义得举法,是霸者之所以行乎。诸侯也。既诛其人又归其丧,何居鲁欲拒而勿受乎。则子无雠母之义,受而葬之乎。已绝者,复得享小君之礼,典刑紊矣。故特书以归而不曰归夫人之丧,以者不以者也。
〈大全〉沙随程氏曰:齐人以归者,以其丧归于我。或谓齐人取其尸归于齐者,非也。既薨于齐地,则以归者,归于我也。或问齐人以归是齐人于此时告鲁,许之以将归姜氏欤。抑齐人于此时,送姜氏丧还鲁也。若此时送丧还,则曷为至十二月方至据七月薨于夷。至是半年方至,何其久也。 汪氏曰:以归之义文定及程沙随,皆谓齐。以丧归鲁,窃详以归之,后越一百七十日始至无是理也。经凡言以归者,归其国也。戎伐凡伯于楚丘以归杞伯,逆叔姬之丧以归是也。凡言归者,归于鲁也。王使荣叔归含,且赗齐人归公孙敖之丧是也。当从左氏,谓齐以其丧归也。公谷又谓以归于夷,然于夷在以归之上,则自夷而以归夷,或为鲁地,或齐地,虽不可考,盖杀之于夷而以丧归齐国,然后鲁请而归于鲁耳。不然,何以曰夫人氏之丧至自齐,而不言至自夷,与至自乾侯同文乎。书齐人以归,所以著齐人杀之也。不曰齐侯而曰齐人讨贼之辞也。左氏谓齐人杀哀姜为已甚,然先儒谓武后篡唐,唐之臣子犹当废为庶人而戮之,况齐桓而不可杀哀姜乎。

《春秋》:冬,十有二月,丁巳,夫人氏之丧至自齐。
〈注〉僖公请而葬之,故告于庙而书丧至也。齐侯既杀哀姜,以其尸归绝之于鲁僖公,请其丧而还不称姜阙文。

《左传》:夫人氏之丧至自齐,君子以齐人杀哀姜也。为已甚矣。女子从人者也。
〈注〉言女子有三从之义,在夫家有罪,非父母所宜讨也。

《公羊传》:夫人何以不称姜氏。贬。曷为贬。与弑公也。然则曷为不于弑焉贬,贬必于重者,莫重乎其以丧至也。
〈注〉刑人于市,与众弃之,故必于臣子集迎之时贬之,所以明诛得其罪因正王法,所加臣子不得以夫人礼治其丧也。贬置氏者,杀子差轻于杀夫,别逆顺也。致者,从书薨以常文录之,言自齐者,顺上以归文。

《胡传》:夫人预弑二君,几于亡国,大义已绝,不可复入宗庙矣。书孙于邾薨于夷者,绝哀姜也。书齐人以归夫人氏之丧至自齐者,讥桓公也。不称姓者,杀于齐;不去氏者,受于鲁。
〈大全〉王氏曰:不称姓则许齐桓之能杀,不去氏则罪僖公之受葬。 刘氏曰:夫人何以不称姜氏。贬。曷为贬。夫人与于乱,桓公正其罪而讨之,则安可复配宗庙哉。然则曷为不于死焉。贬夫人姜氏薨于夷,齐人以归则上之行乎下也,义已矣。故臣子可缘霸主之命以尊宗庙,霸主亦可缘天子之法以绝鲁私,请今齐以公义讨之,而鲁以私意请之,君子以为非义不可通乎。春秋是以贬乎,其以丧至也。 高氏曰:齐诛之,是齐已绝之矣。鲁请之,是鲁不忍绝之也。是以圣人因其丧至特去姜以绝之于齐,而存夫人氏以见鲁之不忍也。然则哀姜之丧不当归鲁,将如之何。曰:即其死所而葬之,可也。
张氏曰:齐人杀哀姜以归其国,僖公请而葬之。
春秋于其丧至而贬不称姜,以罪鲁僖之不知义也。哀姜得罪于先君,见诛于方伯而可以配祖庙秩烝尝乎。 刘氏曰:谷梁云不言姜为齐桓讳杀,同姓也。非也。夫人挟小君之尊而弑二子,鲁人终不敢讨也。桓公为霸主疾祸乱之所自生,岂得顾同姓哉。此非春秋所耻,则非春秋所讳矣。 汪氏曰:文定谓书夫人丧至以讥齐桓。据刘氏专责鲁僖之请姑两存之。 庐陵李氏曰:齐杀哀姜,公谷刘氏胡氏皆以为义,独左氏曰君子以齐人之杀哀姜也。为已甚矣。女子从人者也。杜氏又以不称姜为阙文,是不察于春秋之公义矣。
僖公二年
《春秋》:夏,五月,辛巳,葬我小君哀姜。
《公羊传》:哀姜者何,庄公之夫人也。
〈注〉诛当绝,不当以夫人礼书葬。书葬者,正齐桓讨贼辟责内雠齐。〈疏〉元年夫人氏之丧,不言姜者,是其诛文也。上既诛之,即当合绝不以夫人之礼书葬,而书葬者,欲正齐桓讨得其贼故也。而言辟责内雠齐者,公羊之例君弑贼不讨不书其君葬,责臣子不讨贼,令君丧无所系矣。今若不书葬,即似责鲁臣子不讨齐桓,故言正齐桓讨贼辟责内雠齐耳。
僖公四年
《春秋》:夏,许男新臣卒。
〈注〉未同盟而赴以名。

《谷梁传》:诸侯死于国,不地;死于外,地。死于师,何为不地。内桓师也。
〈注〉齐桓威德洽著诸侯安之。虽卒于外,与在国同。

《胡传》刘敞曰:诸侯卒于外者,在师则称师在,会则称会。今许男一无称者,此去师与会而复归其国之验也。召陵地在颍川,是以许男复焉。古者国君即位而为椑,岁一漆之出疆,必载椑。卒于师曰师卒,于会曰会正也。许男新臣卒,非正也。其为人君,不知命者也。不知命则必畏死,畏死则必贪生,贪生则必乱于礼矣。而后有容身苟免之耻,而后有淫祀非望之惑,此说是也。夫知生死之说通昼夜之道者,亦岂有以异于人哉。苟得正而毙焉,则无求矣。
《春秋》:秋,八月,葬许穆公。
《左传》:许穆公卒于师,葬之以侯,礼也。凡诸侯薨于朝会,加一等。
〈注〉男而以侯礼加一等,诸侯命有三等:公为上等,侯伯中等,子男为下等。

死王事,加二等。
〈注〉谓以死勤事。〈疏〉《正义》曰:沈氏云朝会亦王事,而别言死王事者,谓因王事或战陈而死,故别其文也。

于是有以衮敛。
〈注〉衮衣公服也。谓加二等。

僖公八年
《春秋》:秋,七月,禘于太庙,用致夫人。
〈注〉致者,致新死之主于庙而列之。昭穆夫人淫而与杀不薨于寝,于礼不应致,故僖公疑其礼历三禘,今果行之嫌异常,故书之。

《左传》:秋,禘而致哀姜焉,非礼也。凡夫人不薨于寝,不殡于庙,不赴于同,不祔于姑,则弗致也。
〈注〉寝,小寝同。同盟将葬,又不以殡过庙。据经,哀姜薨葬之文,则为殡庙赴同祔姑。今当以不薨于寝不得致也。〈疏〉《正义》曰:夫人薨葬之礼,有赴同祔姑,反哭三事而已。此说致之礼,加以薨寝殡庙而不言反哭者,盖以致于庙者,终始成其尊死生之礼毕,不薨于寝死,不得其所也。不殡于庙葬之,不以礼也。死葬非礼,则先神耻之,故不具四事皆不合,致反哭者,直为书葬以否。假使不书其葬,夫人之礼亦成自是生者之可讥,非为死者之有,失虽不反哭亦得致之,故于此不言反哭也。《正义》曰:丧大记曰男子不死于妇人之手,妇人不死于男子之手。君夫人卒于路寝,既言妇人不死于男子之手,必不得死于君之路寝。言夫人卒于路寝,谓卒于夫人之大寝,对君路寝为小。故云小寝也。同者,同盟之国也。《檀弓》曰:丧之朝也。顺死者之孝心也。其哀,离其室也。故至于祖考之庙而后行,殷朝而殡于祖,周朝而遂葬。士丧礼,朝而遂葬,与记正同。知周法不殡于庙,而此传及襄四年皆云不殡于庙以为失礼,知其将葬之时,不以殡过庙耳。殡过庙者,将葬之时,从殡宫出告庙乃葬,非是殡尸于庙中也。据经,哀姜薨葬之文,知其赴同祔姑可矣。亦知其殡于庙者,以元年十二月丧至二年五月始葬,明至则殡于寝也。既殡于寝,自然葬当朝庙,故据葬文亦知殡庙唯当以不薨于寝不得致耳。
僖公九年
《春秋》:春,王正月,丁丑,宋公御说卒。夏,公会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葵丘。
《左传》:九年,春,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会诸侯,故曰子,凡在丧,王曰小童,公侯曰子。
〈注〉在丧,未葬也。小童者,童蒙幼稚之称。子者,继父之辞。公侯位尊上连王者,下绝伯子男。周康王在丧,称予一人钊,礼称亦不言小童或所称之辞各有所施,此谓王自称之辞,非诸夏所得书。故经无其事,传通取旧典之文以事相接。〈疏〉《正义》曰:子者,对父之名。故云系父之辞以未成君,故系于父,不忍绝之称也。诸侯爵有五等,唯言公侯曰子,以公侯尊也。传称在礼,卿不会公侯,会伯子男可也。又子产云郑伯,男也。使从公侯之贡,惧弗给也。是公侯之尊绝于伯子男也。此既言,王即云公侯是其与王相连,特为公侯立称,伯子男不得同之也。春秋无伯子男,在丧之事既不为立称,又不得成君,不知其当何所称也。然按桓十一年,郑忽出奔卫,庄二十四年曹羁出奔陈。杜云先君既葬不称爵者,国人贱之以名赴,则既葬称爵,未葬称名也。周康王在丧,称予一人钊,尚书康王之诰也。《曲礼》云:君天下者曰天子,朝诸侯,分职授政,曰余一人,天子未除丧,曰余小子,是礼,天子自称亦不言小童也。此言王曰小童,必有称之时,或所称之辞各有所施,但不知施何处耳。如《曲礼》之文,天子未除丧,曰余小子,则是未得称一人,而康王在丧称予一人钊者,当以诸侯列土之君将欲各归其国,故正其成君之称以答诸侯也。此小童者,王谦自称之辞,非诸王所得书,故经无其事,其公侯曰子,乃是史书之文。二者非相类之事而并为一,凡是传通取旧典之文,以事类相接耳,非言小童是策书之例也。《释例》曰:位弥高者,事弥重重。虑周于经远,故仪制异于凡人,存其实笃其志,足以叙亲疏之情,通万事之理而已。故诸列国之君在丧,或不得已而修会盟之事,唯公侯特称子以别尊卑,是言独为公侯立称之意。春秋公侯称子,皆是其父未葬,唯二十五年公会卫子莒庆盟于洮于时,卫文公已葬而成公称子。《释例》曰:卫文公欲平莒于鲁,未终而薨,故卫子寻父之志,鲁人由此亦修文公之好,此孝子之至,感人情之所笃,故成公虽已免丧,至于此盟降从在丧之名,故经随而书子传,从而释之云修文公之好也。

《公羊传》:何以不书葬。为襄公讳也。
〈注〉襄公背殡出,会宰周公有不子之恶,后有征齐忧中国尊周室之心,功足以除恶,故讳不书葬使,若非背殡也。

《谷梁传》:宋其称子何也。未葬之辞也。礼,柩在堂上孤无外事。今背殡而出会,以宋子为无哀矣。
〈注〉攒木如椁,涂之曰殡。殷人殡于两楹之间,周人殡于两阶之上,宋殷后也。〈疏〉释曰:称宋子,正也。而云无哀者,宋子非主伯所召,而自会诸侯称子,嫌
称子合正无讥,故传责其背殡也。晋襄背殡,贬之称人,此经不贬者,宋襄虽背殡出会而子道不亏于理,虽合小讥而文不可贬,责其晋襄上无王命所召,又非国事急重而自为戎首,与敌交战,非直于理合责于文亦当贬也。其称子称侯之例,具于桓十三年疏。《礼记·檀弓》云:天子之殡也,菆涂龙輴以椁。郑元云菆木周龙輴如椁而涂之也。天子殡以輴车,画辕为龙也。彼说天子之礼,故云龙輴则诸侯亦设輴而不画龙,其用木攒之亦如椁,故范云攒木如椁也。〈大全〉汪氏曰:惠王之丧适,当同轨毕。至之际,襄王方居谅阴,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之时,桓公不率诸侯会于京师,反徵冢宰于葵丘,而春秋无讥者,岂桓公能弭王室之大难而功可掩过欤。抑会葬既毕,而修礼于葵丘以明王禁欤。

《春秋》:秋,七月,乙酉,伯姬卒。〈无传〉
〈注〉公羊谷梁曰:未适人,故不称国。已许嫁则以成人之礼书不复殇也。妇人许嫁而笄,犹丈夫之冠。〈疏〉《正义》曰:嫁于大夫,死不书卒,此许嫁者,嫁于国君也。但未往彼国,不成彼国之妇,故不称国也。《丧服小记》曰:男子冠而妇人笄,其义一也。是许嫁而笄,犹丈夫之冠也。礼男子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故以成人之丧治之为之,服成人之服,礼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檀弓》曰: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为夫厚之,故我降之也。曾子问云: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其夫不为服则兄弟不为降,礼诸侯绝旁期,此为将嫁于诸侯,故书其卒。既书其卒,当服其本,服为之齐衰期也。但于时服否不可知耳。〈大全〉何氏曰:不以荡礼隆者,当为诸侯夫人有即贵之渐。 啖氏曰:内女为夫人书卒,许嫁为夫人亦然。其为媵,及嫁太子公子大夫则不书。 汪氏曰:经书内女未嫁而卒者二,虽曰许嫁,则丧之以成人之礼,亦时君溺爱之过耳。据礼,诸侯姑姊妹女子子嫁为诸侯夫人,则服大功,大功以下则无服,盖诸侯绝期,苟嫁为诸侯夫人,则尊同,尊同则为之服也。许嫁未可称夫人而丧之如成人,非礼也。

《公羊传》:此未适人,何以卒。
〈注〉据杞伯姬不卒。〈疏〉庄二十七年,春,公会杞伯姬于洮。注云伯姬不卒者,盖不与卒于无服,此未适人,何以卒乎。故难之也。

许嫁矣。妇人许嫁,字而笄之。
〈注〉字者,尊而不泄所以远别也。婚礼曰女子许嫁笄而礼之称字。〈疏〉内之公子为大夫者,卒皆称名。而内女许嫁,卒而称字者,所以远别之故也。

死则以成人之丧治之。
〈注〉不以殇礼降也。许嫁卒者,当为诸侯夫人,有即贵之渐,故从诸侯夫人例。

《谷梁传》:内女也,未适人不卒,此何以卒也。许嫁笄而字之,死则以成人之丧治之。
〈注〉女子许嫁不为殇死,则以成人之丧治之。谓许嫁于诸侯,尊同则服大功九月。〈疏〉释曰:明内女有书卒之义,故发首云内女也。若其不然,不嫌非内女也。范氏别例云内女卒,葬例有大葬,有三卒,亦有三卒者,此云一也。僖十六年,鄫季姬二也。成八年,杞叔姬三也。葬者庄四年,葬纪伯姬,三十年葬纪叔姬,襄二十年宋葬共姬是也。文十二年子叔姬不数之者,与此伯姬同是未适人,故总为一也。丧服大功章云女子子之长殇,传曰何以大功未成人也。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七岁以下为无服之殇于其服也。长殇中殇降成人一等,下殇降成人二等,又丧服传曰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长殇中殇总言之者,据大功以上也。其葬殇之礼亦与成人有异,故《檀弓》云:周人以殷人之棺椁葬长殇,以夏后氏之堲周葬中殇下殇,以有虞氏之瓦棺葬无服之殇,是也。女子许嫁而笄,犹男子之冠也。故以成人之丧治之,礼诸侯绝期,故许嫁于诸侯则服之,若嫁与大夫则不服也。礼姊妹与己之女同服齐衰,若出嫁则为之降至大功九月,礼意为降者,取受我而厚之。夫为之期,故我为之降计,此伯姬未至夫家。按曾子问云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婿齐衰而吊。既葬除之,然则其夫不为之尽礼,则皆不得为之降,当亦服齐衰期也。而范注云服大功者,总据出嫁者言之,故云大功非谓此亦大功也。或当女子在室,公不为之服,则卒亦不书。今书之者,以其许嫁故也。夫虽不为终服公,亦从出嫁之例降至大功也。

《春秋》:秋,九月,甲子,晋侯诡诸卒。冬,晋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
《左传》:秋,九月,晋献公卒。里克丕郑,欲纳文公,故以三公子之徒作乱。冬,十月,里克杀奚齐于次。
〈注〉次丧寝。

《书》曰:杀其君之子,未葬也。
《公羊传》:此未踰年之君,其言弑其君之子奚齐何,杀未踰年,君之号也。
《谷梁传》:其君之子云者,国人不子也。国人不子何也。不正其杀世子申生而立之也。
〈注〉诸侯在丧称子,言国人不君之。故系于其君。
僖公十有四年
《春秋》:冬,蔡侯肸卒。〈无传〉
〈注〉未同盟而赴以名。

公羊〈无传〉
〈注〉不书葬者,当绝也。不月者,贱其背中国而附父雠,故略之甚也。〈疏〉蔡侯献舞,庄公十年为楚所获而卒于楚,故谓楚为父雠。上四年,齐侯已下侵蔡,蔡溃遂伐楚,是其背中国附父雠之事。
僖公十有六年
《春秋》:春,三月,壬申,公子季友卒。〈无传〉
〈注〉称字者,贵之公与小敛,故书日。

《公羊传》:其称季友何,贤也。
〈注〉闵公不书葬,故复于卒贤之明,季子当蒙讨庆父之功,遏牙存国终当录也。〈疏〉君弑贼,不讨恶臣子不讨贼,君丧无所系,住前闵公不书葬,恐季子有甚恶,故书字见其贤。

《谷梁传》:大夫日卒,正也。
〈疏〉释曰:传发之者,益师明其有罪,此则显其得正,故两明之也。

《春秋》:夏,四月,丙申,鄫季姬卒。
《胡传》:内女嫁于诸侯则尊同,尊同则记其卒,记其卒则必记其葬,然而有不记者,此笔削之旨,非可以例求者也。
〈大全〉汪氏曰:内女为诸侯夫人者七,惟纪伯姬宋共姬书卒葬,杞叔姬以出不书葬,郯伯姬齐子叔姬亦出并不书卒,杞伯姬归杞四十馀年不书卒葬,疑必有故。鄫季姬违礼,故卒而不葬,纪叔姬非夫人以贤而卒葬之。

宋伯姬在家为淑女。既嫁为贤妇,死于义而不回此行之超绝卓异者,既书其葬又载其谥,僖公钟爱季姬,使自择配。季姬不能自克以礼恃爱而行,虽书其卒,因夺其葬,所以谨夫妇之道,正人伦之统,明王教之始也。以此防民犹有嫁殇立庙举朝素衣亲临祖载,如魏明帝之厚其女者。
《春秋》:秋,七月,甲子,公孙兹卒。
《谷梁传》:大夫日卒,正也。
僖公十有七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乙亥,齐侯小白卒。
〈注〉与僖公八同盟赴以名。〈疏〉《正义》曰:同盟相赴以名,主谓当时两君但与其父盟,亦得以名赴其子耳。与僖盟既多,故不复通数庄闵也。

《谷梁传》:此不正,其日之何也。其不正,前见矣。其不正之前见何也。以不正入虚国,故称嫌焉尔。
〈注〉庄九年,齐小白入于齐,贬不称公子。
僖公十有八年
《春秋》:秋,八月,丁亥,葬齐桓公。
《胡传》: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威令加乎四海,几于改物。虽名方伯,实行天子之事,然而不能慎终如始付托,非人柩方在殡,四邻谋动其国家而莫之恤。至于九月而后葬,以此见功利之在人浅矣。
僖公二十有三年
《春秋》:夏,五月,庚寅,宋公玆父卒。
《左传》:夏,五月,宋襄公卒,伤于泓故也。
《公羊传》:何以不书葬,盈乎讳也。
〈注〉盈满也,相接足之辞也。襄公本以背殡不书其父葬,至襄公身书葬则嫌霸业不成所覆者,薄故复使身不书葬,明当以前讳除背殡,以后讳加微封,内娶不去日略之者,功覆之也。〈疏〉九年,春,王三月,丁丑,宋公禦说卒。《传》云:何以不书葬。为襄公讳也。彼注云襄公背殡出,会宰周公有不子之恶,后有征齐忧中国尊周室之心,功足以除恶,故讳不书葬是也。以后讳加微封,谓以霸功薄微,故加而为之讳而封之。二十五年夏,宋杀其大夫。《传》云:何以不名,宋三世无大夫,三世内娶也。三世谓慈父王臣处臼也。内娶责其去日者,正以文。七年夏四月,宋公王臣卒。注云不日者,内娶略文。十六年冬十一月,宋人弑其君处臼。彼注云不日者,内娶略贱之,然则三世内娶二人皆略此,独书日者,明是覆之。

《谷梁传》:不葬何也。失民也。其失民何也。以其不教民战,则是弃其师也。为人君而弃其师,其民孰以为君哉。
《春秋》:冬,十有一月,杞子卒。《左传》:十一月,杞成公卒,不书名,未同盟也。凡诸侯同盟,死则赴以名,礼也。
〈注〉隐七年,已见今重发不书名者,疑降爵故也。此凡又为国史承告而书例。

赴以名,则亦书之。
〈注〉谓未同盟。

不然则否。
〈注〉谓同盟而不以名告。

辟不敏也。
〈注〉敏,犹审也。同盟然后告名赴者之礼也。承赴然后书策史官之制也。内外之宜不同,故传重详其义。

公羊〈无传〉
〈注〉卒者,桓公存王者,后功尤美。故为表异卒录之始见称伯卒独称子者,微弱为徐莒所胁不能死位,春秋伯子男一也。辞无所贬,贬称子者,春秋黜杞不明,故以其一等贬之。明本非伯,乃公也。又因以见圣人子孙有诛无绝,故贬不失爵也。不名不日不书葬,从小国例也。
僖公二十有七年
《春秋》:夏,六月,庚寅,齐侯昭卒。
〈注〉十九年,与鲁大夫盟于齐。

《左传》:夏,齐孝公卒,有齐怨,不废丧纪,礼也。
〈注〉吊赠之数不有废。〈疏〉《正义》曰:《周礼》小司徒掌丧纪之禁令,庖人掌丧纪之庶羞。《乐记》曰:衰麻哭泣,所以节丧纪也。言丧纪者多矣;丧纪者,丧事之总名。诸侯相与唯有吊赠,故注云吊赠之数不有废也。
僖公三十有三年
《春秋》:夏,四月,辛巳,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殽。癸巳,葬晋文公。
〈注〉晋侯讳背丧用兵,故通以贱者,告姜戎。〈疏〉《正义》曰:杜以诸侯之贬不至称人,故知讳在丧,用兵以贱者告也。

《公羊传》:其言及姜戎何,姜戎。微也。称人亦微者也。何言乎姜戎之微。先轸也。
〈注〉先轸,晋大夫也。言姜戎微,则知称人者尊。

或曰:襄公亲之。
〈注〉以既贬,又危文公葬。〈疏〉下经云癸巳葬,晋文公是也。何者。隐三年,《传》云:当时而不日,正也。当时而日,危不得葬也。今此文公去年十二月薨,至今年四月正,宜合葬而书其日,故云危文公葬。

襄公亲之,则其称人何。
〈注〉据桓十三年,卫侯背殡用兵不称人。〈疏〉即桓十三年,二月,公会纪侯,郑伯,己巳,及齐侯,宋公,卫侯,燕人,战,云云是也。知彼卫侯背殡用兵者,即以桓十二年十一月丙戌卫侯晋卒,至十三年三月葬卫宣公,然则三月乃葬先君,二月而已出战,故知背殡明矣。

贬,曷为贬。
〈注〉据俱背殡用兵。

君在乎殡而用师,危不得葬也。
〈注〉与卫迫齐宋异,故恶不子也。〈疏〉即彼注云背殡用兵而月不危之者,卫弱于齐,宋不从亦有危,故量力不责是也。

《谷梁传》:晋人者,晋子也。其曰人何也。微之也。何为微之。不正其释殡而主乎战也。
《胡传》:晋襄亲将绌不称君者,俯逼葬期忘亲背惠墨。衰绖而即戎,其恶甚矣。
〈大全〉海陵胡氏曰:荷殡逼葬冒衰起兵,故晋侯称人。

《春秋》:夏,四月,癸巳,葬晋文公。
《谷梁传》:日葬,危不得其葬也。
《春秋》:十有二月,乙巳,公薨于小寝。
〈注〉小寝,内寝也。

《左传》:冬,公如齐朝,且吊有狄师也。反,薨于小寝,即安也。
〈注〉小寝,夫人寝也。讥公就所安不终于路寝。

《谷梁传》:小寝,非正也。
〈注〉非路寝。〈疏〉释曰:传发此例者,以隐公不地,桓公非正。今僖公虽卒而没于妇人之手,故发传以恶之也。

《胡传》:左氏曰:即安也。周制王宫六寝,路寝一小寝,五君日出而视朝退,适路寝听,政使人视大夫退,然后适小寝释服,是路寝治事之所也。而小寝燕息之地也,公羊以西宫为小寝,曾子以诸侯有三宫则列国之制,盖降于王,其以路寝为正则一,尔君终不于路寝则非正矣。曾子曰:吾得正而毙,又何求哉。古人贵于得正乃如此。凡此直书而义自见矣。
〈大全〉家氏曰:于小寝没不以其地也。鲁诸君没于路寝者,三没于小寝,台下楚宫高寝者,各一当疾革而居于正寝,所谓以齐终者也。成王将终洮䪻水
被冕服凭玉几,以发命于其公卿,大臣俾辅元子引济,多艰此人君没于正寝之事也。非夫存养有素,神明不乱,岂能尽将终之礼哉。

文公元年

《春秋》:春,王正月,公即位。〈无传〉
〈注〉先君未葬而公即位,不可旷年无君。〈疏〉《正义》曰:诸侯之礼既葬成君先君,虽则未葬既踰年矣。而君即位者,不可旷年无君故也。即位必于岁首,若岁首不行此礼,馀月不得行之,便是旷年无君。故虽则未葬,亦即行之。《释例》曰:遭丧继立者,每新年正月必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国史书即位于策,以表之文公成公先君之丧。未葬而书即位,因三正之始明继嗣之正,表朝仪以固百姓之心,此乃国君明分制之大礼,譬周康王麻冕黼裳以行事。事毕,然后反丧服也。虽踰年,行即位之礼,名通于国内,必须既葬卒哭乃免丧古之制也。杜引顾命康王之事以譬此者,彼是既殡此是踰年,虽时不同取其暂服吉服,事相似耳。康王之诰云王义嗣德答拜,彼始殡讫,即呼为王知诸侯,既殡臣子,亦呼为公既尸其位,名号既成但先君未葬,事犹听于冢宰,未得即成为君。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来求金。《传》曰:不书王命,未葬也。是踰年未葬,不得命臣出使,必待卒哭乃免丧也。

《胡传》:即位者,告庙临群臣也。
〈大全〉何氏曰:即者,就也。先谒宗庙,明继祖也。还之朝,正君臣之位也。事毕而反丧服焉。

国君嗣世,定于初丧必踰年,然后改元书即位者,缘始终之义。一年不二君,缘民臣之心不可旷年无君。
〈大全〉家氏曰:即位必以岁首,改元亦必以岁首。若岁首不书即位,而岁月书之,则非元年正始之义。然服皆如未丧之服,未成其为君。 高氏曰:文成定即位于未葬之前,皆称公者,既踰年也。一年不可二君,故终年称子,又不可旷年无君,故踰年虽未葬称公也。

《书》载:舜禹受终传位之事,在舜则曰月正元日格于文祖。
〈大全〉汉孔氏曰:舜服尧丧三年,毕将即政,故复至文祖庙告。

在禹则曰正月。朔旦受命于神宗,率百官若帝之初。
〈大全〉苏氏曰:神宗,尧庙也。禹受摄帝之命于神宗之庙,总率百官,其礼一如帝舜受终之初事也。

夫于文祖神宗,则告庙也。率百官若帝之初,则临群臣也。自古通丧三年,其以凶服则不可。入宗庙其以吉服则斩焉。在衰绖之中,不可既成而又易之也。如之何。而可子张问于孔子,高宗谅阴三年,不言何谓也。孔子曰: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则告庙临群臣固有摄行之礼矣。按《商书》称:太甲元年,伊尹祠于先王,则摄而告庙之證也。百官总己以听冢宰,则摄而临群臣之證也。其曰祗见厥祖者,言伊尹以奉嗣王之事,祗见太甲之祖也。
〈大全〉蔡氏传古者,王宅忧祠祭则冢宰摄而告庙。又摄而临群臣,太甲服仲壬之丧,伊尹祠于先王,奉太甲以即位,改元之事祗见厥祖,则摄而告庙也。侯服甸服之群臣,咸在百官总己之职,以听蒙宰则摄而临群臣也。

至三祀十有一月,伊尹以冕服奉嗣王,则免丧从吉之證也。然顾命康诰记成王之崩,其君臣皆冕服。何也。当是时,成王方崩就殡犹未成服,故用麻冕黼裳入受顾命。已受命诰诸侯而后释冕反丧服者,于是成服而宅忧也。或以为康王释服,离次而即吉则误矣。
〈大全〉问康王释丧服而被衮冕诸家皆以为礼之变,独苏氏以为失礼,未知当此际合如何。区处朱子曰:天子诸侯之礼,与士庶人不同,故孟子有吾未之学之语,谓此类耳。如伊训元祀十有二月,朔亦是新丧,伊尹以奉嗣王祗见厥祖,固不可用凶服矣。汉唐新王即位,皆行册礼,君臣亦皆吉服追述先帝之命以告新君,盖易世。传授国之大事,当严其礼而王侯以国为家,虽先君之丧犹以为己私服也。 勉斋黄氏曰:人君即位之别有四。始死正嗣子之位,既殡之后嗣君即继体之位,君踰年合正改元之位,三年合正践阼之位。如春秋书元年即位,则是踰年正改元之位也。帝乃殂落三年,四海遏密八音。月正元日,舜格于文祖,伊尹以冕服奉嗣王归于亳,则是三年正践阼之位也。然崩薨之日,或在岁终则盖有未殡而踰年者矣。 汪氏曰:文定及九峰蔡氏皆以即位之事冢宰摄告庙,摄临群臣,朱子则以他事可摄即位,不可摄而又谓嗣君以先君之丧为己私服,其意盖欲权一时之宜,如借吉之例以继世正统。而三年之服不可
废也。窃详春秋以前,必有摄告庙临群臣之礼,故孔子言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而书有伊尹祠于先王之文,苟太甲涖政则伊尹不得祠先王矣。然春秋诸侯皆踰年,朝庙改元而命大夫聘问邻国,或以吉服躬莅会盟侵伐之事,汉以后则不待踰年而即位矣。贾谊谓植遗腹朝委裘而天下不乱,岂古者典礼素明纪纲,素定而大臣之摄即位,不致生变欤。国君即位之礼,后世虽无传,然昭公十年诸侯之大夫葬晋平公。既葬诸大夫,欲因见新君,叔向辞之曰以嘉服见则丧礼未毕,以丧服见是重受吊也。襄三十一年,子产相郑伯如晋,宣侯以鲁襄公之丧未之见,则春秋诸侯丧礼犹未尽废也。 庐陵李氏曰:鲁自隐至文六君,惟文公承国于先君,得书即位故胡氏于此始发告庙临群臣之礼,彼隐庄闵僖非不行此典也。但春秋削之耳。

《春秋》:二月,天王使叔服来会葬。
〈注〉诸侯丧,天子使大夫会葬礼也。〈疏〉《正义》曰:四年风氏薨,五年王使荣叔归含且赗召昭公来会葬。传曰礼也。夫人之丧会葬为礼。知诸侯之丧,天子使大夫会葬为得也。苏氏云外卿来会葬,不书此书者,尊王使,故特书之。

《公羊传》:其言来会葬何。
〈注〉据奔丧以非礼书,归含且赗不言来。〈疏〉即定十五年,夏,五月,壬申,公薨于高寝。下云邾娄子来奔丧,《传》云其言来奔丧,非礼也。归含赗不言来,下五年春王正月,王使荣叔归含且赗是也。

会葬礼也。
〈注〉但解会葬者,明言来者,常文不为早晚施也。常事书者,文公不肖诸侯莫肯会之,故书天子之厚以起诸侯之薄,盖以长补短也。叔服者,王子虎也。不系王者,不以亲疏录也。〈疏〉僖公之卒在去年十二月,至今年四月葬之,是为五月而葬。叔服来会附,在会前适得其所,故谓之常事。常事不书,今书之,故须注解。七年,秋,八月,公会诸侯晋大夫盟于扈。《传》云诸侯何以不序。大夫何以不名。公失序也。公失序奈何,诸侯不可使与公盟,眣晋大夫使与公盟也。注云文公为诸侯所薄贱不见序,故深讳为不可知之辞,是其不肖诸侯莫肯会之之义也。天子恩厚于文公,而经书其会葬起诸侯之薄无恩于文公,故经不书矣。而襄三十一年,冬,十月,滕子来会葬,亦是常事而书之者,亦起当时更无人会,故彼注云此书者,与叔服同义是也。以长补短谓书天子得礼,欲以补诸侯之短,令其非礼见矣。其非礼者,不相会葬是也。若系王宜云王使王服子来会葬,似若宣十五年王札子矣。今不如此者,春秋主见天子之厚使来会葬而已,何须录其使人之亲疏乎。是以不言王服子矣。宣十五年,王札子杀召伯毛伯,《传》云王札子者何,长庶之号。注云子者,王子也。天子不言子弟,故变文上札系先王以明之,是其类也。

《榖梁传》:葬曰会。
〈注〉言会,明非一人之辞。

其志重天子之礼也。
〈疏〉释曰:五年毛伯来会葬,会葬之礼于鄙上。此叔服来会葬云其志重天子之礼也者。旧解以为叔服在葬前,至先即鲁国,然后赴葬所毛伯以丧服发,后始来先之竟上,然始至鲁国,故传释有异辞也。或当此释书之所繇,故云重天子之礼也。彼解会葬之处,故云于鄙上二者,互言之未必繇先后,至理亦通也。

《胡传》:凡崩薨卒葬,人道始终之大变也。不以得礼为常事而不书其或失礼而害于王法之甚者,圣人则有削而不存以示义者矣。
〈大全〉王氏曰:失礼如成公亲葬,晋景公害于王法,如见弑贼不讨,及吴楚僭称王之类。 家氏曰:天子所以厚诸侯,是以无贬。桓公之薨,王使荣叔锡命,王不称天,为追命篡贼而贬也。成风之葬,召伯来会王,亦不称天,以其用夫人之礼于妾,母而讥之也。僖公鲁之贤君,书天王使叔服来会葬,无贬也。
汪氏曰:诸侯五月而葬僖公薨,至是三月而王
臣来会葬者,岂王室谨礼以怀诸侯,唯恐失期而先至也欤。僖公未尝遣使会惠王之葬,而襄王遣使会僖公之葬,比事以观,得失见矣。

《春秋》:夏,四月,丁巳,葬我君僖公。
〈注〉七月而葬缓。

《左传》:葬僖公缓,作主,非礼也。
〈注〉文二年乃作主,遂因葬文通讥之。

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于主。
〈注〉既葬反虞,则免丧。故曰卒哭,哭止也。以新死者之神祔之于祖尸柩,已远孝子思慕,故造木主立
几筵焉。特用丧礼祭祀于寝,不同之于宗庙,言凡君者,谓诸侯以上不通于卿大夫。

烝尝禘于庙。
〈注〉新主既立,特祀于寝,则宗庙四时常祀自如旧也。三年礼毕,又大禘乃皆同于吉。〈疏〉《正义》曰:刘炫云既言作主非礼,因言作主,祭祀吉凶之节,凡诸侯之薨,葬日而虞从,是以后间日一虞七虞之后明日而为卒哭之祭,卒哭之明日而作祔祭以新死之神祔于祖父于此祔祭而作木主以依神,其主在寝特用丧礼祭祀于在寝之主,其四时常祭礿祀烝尝。及三年丧毕,为大祀禘祭并行之于庙,正礼当如是耳。今以葬僖公后积十月始作僖公木主,是作主大缓,故为非礼也。《檀弓》曰:既封,有司以几筵舍奠于墓左,反,日中而虞,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杂记》曰:士三虞,大夫五,诸侯七。士虞记曰始虞用柔日再虞皆如初。三虞卒哭用刚日,诸侯七虞其六虞用柔日,最后虞改用刚日,间一日乃卒哭,卒哭亦用刚日,则诸侯卒哭在葬后十四日也。然始免丧,与葬不得相远,共在一月之内,故杜每云既葬卒哭,衰麻除是其不甚相远,然丧事先远日则葬在月半之后。葬后行虞,虞后卒哭,所以得同月者。但卜葬虽先远日,但葬是丧之大事。又有虞祔之祭当应及早为之,使得容其虞祔。《礼》云:丧事先远日,谓练祥禫除之属。晋平公之丧,大夫欲见新君王与文伯宴樽以鲁壶,皆是既葬之后未卒哭之前。《杂记》曰: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释例云礼记后人所作不与春秋同,是七虞九虞杜所不用。或云杜亦同之,解云此注言虞则免丧者,谓七虞皆毕乃免丧,免丧后日为卒哭也,理亦通耳。《檀弓》曰:葬日虞,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是葬前奠而不祭,至虞乃为丧祭,卒哭乃为吉祭也。自初死至于卒哭,昼夜哭无时谓之卒哭者,卒此无时之哭。自此以后,唯朝夕哭耳。天子诸侯则于此,除丧全不复哭也。《檀弓》于卒哭之,下云明日祔于祖父,士虞记亦云卒哭明日以其班祔,是以新死之神祔之于祖也。于此之时,葬已多日。尸柩既已远矣,孝子思慕弥笃徬徨不知所至,故造木主立几筵以依神也。作主置之于寝,特用丧祭之礼祭之于寝,不同祭之于宗庙也。大夫以下不得称君,此言凡君者,谓诸侯以上耳,不得通于卿大夫也。文二年,《公羊传》曰:主者,曷用,虞主用桑,练主用栗。郑元注礼用公羊之说,以为虞已有主。此传称祔而作主者,虞而作主,礼本无文,不可以公羊而疑左氏也。《释例》曰:旧说以为诸侯丧三年之后乃烝尝。按《传》:襄公十五年,冬,十二月,晋侯周卒。十六年,春,葬晋悼公。改服修官,烝于曲沃,会于溴梁。其冬,穆叔如晋,且言齐故,晋人答:以寡君之未禘祀,其后,晋人徵朝于郑,郑公孙侨云:溴梁之明年,公孙夏从寡君以朝于君,见于尝酎,与执膰焉。此皆春秋之明證也。是知言诸侯卒哭,以后时祭不废之事也。《释例》又曰:凡三年丧毕而后禘于是,遂以三年为节,仍计除丧即吉之月卜日而后行事,无复常月也。是以经书禘及大事传,唯见庄公之速他无非时之讥也。如例所言,除丧即吉禘,遂以三年为常则新君即位二年而禘五年,又禘八年又禘僖八年,禘于太庙宣八年有事于太庙,定八年从祀先公皆得三年之常期也。按元年夫人姜氏薨,当以三年丧毕而禘再经三年,则九年乃可禘耳。而得八年禘者,哀姜丧毕不为作禘八年,因禘祭乃致之,故计闵公之丧数之耳。

《谷梁传》:薨称公,举上也。葬我君,接上下也。僖公葬而后举谥,谥所以成德也,于卒事乎加之矣。
〈疏〉释曰:重发传者,桓不以礼终僖,则好卒二者既异,故传详之。

《春秋》:夏,四月,天王使毛伯来锡公命。
《胡传》:诸侯终丧,入见,则有锡岁时,来朝则有锡能敌,王忾则有锡韨冕;圭璧因其终丧,入见而锡之者也。礼所谓丧毕,以士服见天子,已见锡之韨冕圭璧然后归,是已车马衮黼,因其岁时来朝而锡之者也。诗所谓君子来朝,何锡予之。虽无予之路车乘马,又何予之元衮及黼。是已彤弓玈矢,因其敌忾献功而锡之者也。《诗》所谓彤弓弨兮,受言藏之,我有嘉宾,中心贶之,钟鼓既设,一朝享之,是已。今文公继世,丧制未毕,非初见继朝而献功也。何为来锡命乎。故谷梁子曰礼有受命无来锡命,来锡命非正也。
〈大全〉刘氏曰:锡命者,命为诸侯也。诸侯在丧称子,踰年即位,丧毕以士服见于王。王乃于庙命之丧未毕而命之非礼也。既毕而不受命于天子,亦非礼也。 汪氏曰:诸侯之嫡子必誓于王以为世子,及其君薨必告于王。王遣使省其终事,遂命世子嗣
为诸侯。三年丧毕乃以士服入京师,见天子于庙而受命焉。未受命不敢服其服,因见天子锡之黻冕之服,与命圭合瑞于是服之,以归设奠于祖庙,然后临其臣民焉。
文公二年
《春秋》:春,王二月,丁丑,作僖公主。
〈注〉主者,殷人以柏,周人以栗。三年丧终则迁入于庙。〈疏〉《正义》曰:《公羊传》曰主者,曷用,虞主用桑,练主用栗。《左传》唯言祔而作主,主一而已,非虞练再作,公羊之言不可通于此也。《论语》哀公问主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先儒旧解或有以为宗庙主者,故杜依用之。按古论语及孔郑皆以为社主。社为木主者,古论不行于世,且社主周礼谓之田主,无单称主者,以张包周等并为庙主,故杜所依用,刘炫就所以规杜过未为得也。

《左传》:丁丑,作僖公主,书不时也
〈注〉过葬十月,故曰不时。

《公羊传》:作僖公主者何,为僖公作主也。主者,曷用,虞主用桑。
〈注〉礼平明而葬日中,而反虞以阳求阴,谓之虞者,亲丧以下圹皇,皇无所亲,求而虞事之虞犹安神也。用桑者,取其名与其粗觕,所以副孝子之心礼。虞祭天子九诸侯七卿大夫五士三,其奠处犹吉祭。〈疏〉士虞记言:以阳求阴者,谓以日中求神也。而郑注士虞记云朝葬而日中,虞君子举事必用辰正也者,两相须也。彼郑氏又云再虞三虞皆质明,则日中而反虞者,指葬日言之。

练主用栗。
〈注〉谓期年练祭也。埋虞主于两阶之间,易用栗也。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松犹容也。想见其容貌而事之主人,正之意也。柏犹迫也。亲而不远主地,正之意也。栗犹战栗。谨敬貌主天正之意也。《礼士虞记》曰:桑主不文,吉主皆刻而谥之,盖为禘祫时,别昭穆也。虞主三代同者,用意尚粗觕,未暇别也。

用栗者,藏主也。
〈注〉藏于庙室中堂,所当奉事也。质家藏于堂。

作僖公主何以书。讥。何讥尔。不时也。其不时奈何,欲久丧而缓不能也。
〈注〉礼作练主,当以十三月文公乱圣人制,欲服丧。三十六月十九月作练主,又不能卒,竟故以二十五月也。日者,重失礼鬼神。〈疏〉隐五年,注云失礼,鬼神例日是也。

《谷梁传》:作,为也。为僖公主也。
〈注〉为僖公庙作主也。主盖神之所冯,依其状正方,穿中央达四方。天子长尺二寸,诸侯长一尺。

立主,丧主于虞,吉主于练,作僖公主,讥其后也。作主坏庙,有时日于练焉。坏庙,坏庙之道,易檐可也。改涂可也。
〈疏〉按庄公之丧,已二十二月仍讥其为吉禘。今方练而作主,犹是凶服。而曰吉主者,三年之丧至二十五月犹未合全吉,故公子遂有纳币之讥。庄公丧制,未二十五月而禘祭,故讥其为吉。此言吉者,比之虞主,故为吉也。此虽为练作之主,终入庙以辨昭穆,故传以吉言之,然作主在十三月坏庙,在三年丧终而传连言之者,此主终入庙,入庙即易檐以事相继,故连言之非谓作主坏庙同时也。或以为练而作主之时,则易檐改涂,故此传云于练坏庙于传文,虽顺旧说不然,故不从之直记异闻耳。

《胡传》:作主者,造木主也。既葬而反虞,虞主用桑。期年而练祭,练主用栗。用栗者,藏主也。何以书。僖公薨至十有五月,然后作虞,主慢而不敬甚矣。夫慢而不敬,积恶之原也,以为无伤而不去。至于恶积而不可掩,所以谨之也。
〈大全〉高氏曰:周人卒哭而祔,祔而易主,是谓虞主。既期而练,练而易主,是谓练主。僖公薨十有五月,非虞练之时,而方作主犹未祔庙也。犹未祔庙者,欲跻之故也。是以谨而日之。 蜀杜氏曰:十二公作主祔庙,未尝书之。今书作僖公主,必有所讥也。张氏曰:事亡如事存,故作主以象神而祭之。礼既葬,作主于墓不终日,而虞祭不忍一日忘亲也。僖公元年四月葬,今乃作主慢而违礼甚矣。 汪氏曰:左氏云卒哭而祔服。氏云造木主立几筵焉。特祀在寝三年丧毕,遭烝尝乃于庙。郑氏又云唯祔与练祭在庙,祭讫主反于寝,其大祥与禫,祭其主自然在寝祭之。谷梁谓吉主于练于练焉。坏庙则待练而始祔,今考《檀弓》云殷既练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窃谓祔庙,则当吉祭苟卒哭而迁庙,遂用吉祭不近人情,故文定取谷梁言练祭易栗
主而后祔庙也。 刘氏曰:左氏僖三十三年,《传》云葬僖公缓,作主,非礼也。杜氏读缓字以上为一句,作字下为一句,非也。僖公以十二月薨,文元年四月葬,凡五月不得云缓。《传》云葬僖公而作主缓耳。《公羊》云刺欲久丧而后不能,非也。文公自惰,缓不作主耳。何以知其欲久丧。

《春秋》:冬,公子遂如齐纳币。
《公羊传》:纳币不书,此何以书。讥。何讥尔。讥丧娶也。娶在三年之外,则何讥乎丧娶,三年之内不图婚。
〈注〉僖公以十二月薨,至此未满二十五月。又礼先纳采问名,纳吉乃纳币,此四者皆在三年之内,故云尔。

吉禘于庄公,讥,然则曷为不于祭焉讥。
〈注〉据吉禘于庄公讥,始不三年。大事图婚,俱不三年,大事犹从吉禘不复讥。

三年之恩疾矣。
〈注〉疾痛。

非虚加之也。
〈注〉非虚加责之。

以人心为皆有之。
〈注〉人心为皆有疾痛,不忍娶。

以人心为皆有之,则曷为独于娶焉讥,娶者大吉也。非常吉也。
〈注〉与大事异。

其为吉者,主于己。
〈注〉主于己身,不如祭祀,尚有念先人之心。

以为有人心焉者,则宜于此焉变矣。
〈注〉变者,变恸哭泣也。有人心念亲者,闻有欲为己图婚,则当变恸哭泣矣。况乃至于纳币成婚哉。

《胡传》:婚姻常事不书,其书纳币者,丧未终而图婚也。夫娶在三年之外矣,则何讥乎。春秋论事莫重乎志,志敬而节具,与之知礼志和而音雅与之知乐,志哀而居约,与之知丧非虚加之也。重志之谓也。此皆使人私欲不行闲邪。复礼之意。
〈大全〉临川吴氏曰:此年十二月,始大祥而行纳币礼,是在丧而图婚,未祥而行嘉礼也。非礼故书。 汪氏曰:丧虽二十五月大祥,然十月而禫,必二十七月始为终制。况春秋凡书四时皆指首月,此书冬则纳币在十月,是僖公之薨,甫及二十三月杀哀而图婚,失礼甚矣。宣公元年逆女,其蔑礼视此尤甚,然其篡立之罪已极于丧娶乎。何诛。 刘氏曰:《左传》云礼也,则是以丧娶为礼,不亦悖乎。杜预迁僖公薨,月以就传说,然此年大事于太庙,则已除丧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