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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智西晋 ? — 289
王昌前母服议 西晋 · 刘智
 出处:全晋文卷三十九
礼为常事制,不为非常设也。
亡父母不知其死生者,不著于礼。
生平不相见,去其加隆,以期为断(《晋书·礼志中》。案:王昌事详前竟陵王楙文。)
论天 西晋 · 刘智
 出处:全晋文卷三十九
凡含天地之气而生者,人其最贵而有灵智者也。
是以动作云为,皆应天地之象。
古先圣王,观灵曜,造算数,准辰极,制浑仪,原性理,考徵祥,赞其幽义,而作历术焉。
浑仪象天之圆体,以含地方,轮转周匝,有二端,中其可见者,极星是也。
谓之行极,在南者在地下不见,故古人不名。
阴阳对合,为群生父母。
精象在下,五星具于上,共成天地之功也,则日月为政,五星为纬,天以七纪,七曜是也。
行极不过,为众星之君。
命政指授,以斗建时,斗有七星,与曜同精,而有节气于下者也。
晦朔分于东西,消息辨于南北,取以定四方。
天地配合,方气有常;
天以七纪,方修其政。
故方有七宿,二十八星是也。
于是天有常度,日月成象,众星有宫分,方物有体类,在朝象官,在野象物,在人象事,理自然也。
众星定位,七曜错行,盈缩有期节,故历数立焉。
日,太阳也。
施温万物生,施光则阴以明,众所禀为倡先者也,君尊之象也。
月,太阴也。
禀照于阳,亏盈随时,有所禀受,臣卑之道也。
五星象五常,托四时,成五事。
旧说,日譬犹火也月譬犹水也。
火则施光,水则含景,故月光生于日,当日则明,光盈近日则明灭,然则月之清象在前矣,又曰:当其冲月食者,阴性毁损,不受光也。
君臣不等强,日月不等明,阴在于上,不自抑损,阳必侵之,望在交度,其应必食。
故《诗》云:「彼月而食,则维其常。
道势然也。
侵甚则既,臣之象也。
日尊,君象也。
月卑,臣象也。
晦朔之会交则同道,同道则形相蔽。
天道前为尊。
臣由臣道,虽度相值,月不掩日,卑下尊也;
不由臣道,月掩日体,卑陵尊也。
是故太平之时,交而不食,尊卑道顺。
或问云:「颛顼时造浑仪。
其说云黄帝为盖天,以盖天象笠,极在其中,日月以远近为晦明;
浑仪以天裹地,地载于气,天以回转,而日月出入以为晦明,二说谁其得之」?
刘智曰:「盖天之论谬矣。
以春秋二分,日出卯入酉,若天象车盖,极在其中,日月星辰,回远藏明。
二分之时,当昼短夜长,今以漏刻数之,则昼夜分等,以日出入效之,则出卯入酉,此盖天之说不通之验也。
然此二器,皆古之取制,但传说义者失其用耳。
昔者圣王治历明时,作圆盖以图列宿,极在于中,用之以见天象,未可正昏明,分昼夜,故作浑仪焉。
象天体,亦以极为中,而朱规为赤游,周环去极九十一度有奇。
考日所行,冬夏去极,远近不同,故复昼为黄道,夏至去极近,冬至去极远,二分之际,交于赤道。
二道有表里,以定宿度之进退,为术乃密。
至汉顺帝时南阳张衡考定进退,灵帝时太山刘洪步月迟疾。
自此之后,天验愈详,自司马迁、刘向、刘歆、杨雄、贾逵、张衡、蔡氏、刘、郑玄,此九君者,不但于算步皆博索沈综,才思宏远,而不合论浑盖之用,明定日行四时之道,虽或精考,雅有取得,亦或出入,失其本旨。
人之不同,处意各异,道之难尽,致于斯矣」。
或问曰:「古历论月食,或云阴损,则不受明,或云暗虚,暗虚所在,值月则月食,值星则星亡,今子不从,何也」?
刘智曰:「言暗虚者,以为当日之冲,地体之荫,日光不至,谓之暗虚。
几光之所照,光体小于所蔽,则大于本质
今日以千里之径,而地体蔽之,则暗虚之荫将过半。
夫星亡月毁,岂但交会之间而已哉,由此言之,阴不受明,近得之矣」。
又问曰:「若如所论,必有大荫,日在月冲,何由有明」?
刘智曰:「夫阴含阳而明,不待阳光明照之也。
阴阳相应,清者受光,寒者受温,无门而通,虽远相应,是故触石而次出者,水气之通也。
相响而相及,无违不至,无隔能塞者。
至清之质,承阳之光。
以天之圆,面向相背,测立不同,光魄之理也。
阴阳相承,彼隆此衰。
是故日月有争明。
日微则昼月见,若但以形光相照,无相引受之气,则当阳隆乃阳明隆,阳衰则阴明衰,二者之异,无由生矣(《开元占经》一)」。
丧服释疑论 其一 西晋 · 刘智
 出处:全晋文卷三十九
「亡其亲者,不知其死生则不敢服,然则终身不祭乎」?
智曰:「唯疑其生,故不敢服也;
必疑死焉,可不祭乎!
古之死者必告于庙。
今亡其亲,必告其先庙,使咸知之。
求之三年,若不得也,则又告之。
告之者,欲令其生也。
则随而祐之,其后疑,祭必告,令知其疑,不受他鬼,死者终归飨也。
祝辞以告疑,则远庙不迁矣。
凭灵之心,加崇于尊,此孝子之情也(《通典》五十一)
其二
 出处:全晋文卷三十九
凡屈不得服者,皆有心丧之礼。
小功以下不税服,乃无心丧耳(《通典》八十一。)
其三
 出处:全晋文卷三十九
婴儿无知,然于其父母之丧,则以缞抱之。
其馀亲,八岁则制服矣。
七岁曰悼,过此有罪,则入于刑;
可刑必致之于礼,故在下殇之年,为之制服。
案:《小功章》昆弟之殇,服昆之下殇,是以下殇之年则行服也。(《通典》八十一。)
其四
 出处:全晋文卷三十九
问者曰:「礼孙为祖后三年者,以其当正统也。
庶子之长孙,既不继曾高祖,此孙为庶祖承重三年不」?
答曰:「继祖者,不唯谓大宗也。
案:《丧服传》与《小记》皆云:『庶子不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与祢也。」两举之者,明父之重长子,以其当为祢后也。其所继者,于父则祢,于子则祖也。父以己当继祖,故重其服,则孙为祖后者,不得轻也。然则孙为祖后,皆三年矣。且甲,众子也,生乙。乙生景而乙先卒,景为长子孙而后甲。甲亡,景为甲三年。则甲是庶子,无嫡可传,若不三年,则景为乙之嫡子,而阙父卒为祖后之义也。(《通典》八十八)
其五
 出处:全晋文卷三十九
或问曰:「若祖父先卒,父自为之三年,己为之服周矣。
而父卒祖母后卒,当服三年不乎」?
刘智答云:「嫡孙服祖三年,诚以父卒则己不敢不以子道尽孝于祖,为是服三年也。
谓之受重于祖者,父卒则祖当为己服周,此则受重也。
己虽不得受重于祖,然祖母今当服己周,己不得不为祖母三年也。
《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
特为此发也(《通典》八十九)」。
其六
 出处:全晋文卷三十九
「高曾祖母与祖母俱存,其卑者先亡,则当厌屈不?
昔鲁穆姜在而成公夫人薨,《春秋》书曰『葬我小君齐姜』。
旧说云,妻随夫而成尊,姑不厌妇,妇人不主祭,已承先君之正体,无疑于服重也(《通典》八十九)」。
其七
 出处:全晋文卷三十九
虽为父后,犹为嫁母齐缞,讫葬卒哭乃除,逾月乃祭。
谯周云「父卒母嫁,非父所绝,为之服可也(《通典》九十四)」。
其八
 出处:全晋文卷三十九
或问曰:「《丧服传》云:『妾之无子,妾子无母,父命为母子,是名慈母』。
今一妾自有子,一子以无母,父命为母子,当如慈母服齐缞三年不」?
答曰:「父有两妾,一妾无子,一妾有二子,分其一子令为无子妾作子,不敢违父命也。
而不得终为子之道」。
谯周《集图》云:「《丧服》齐缞三年条曰:『慈母如母』,父在为慈母,则条不见。
今文载所说,慈于贵妾,父在齐缞
慈于贱妾,父在大功九月
古文郑氏说,此主大夫士之妾子,父命为母子者也。
大夫之妾子,以父在为母大功,士之妾子为母矣。
大夫降爵一等,士无爵降例也,父卒皆伸。
案:《经》,「大夫之妾子,父在为其母大功」,不别贵贱。自非祖嫡,大夫以爵降一等,故妾之子从父例,降母一等。为大夫妾虽有贵者,不得体君,何得不为爵降。凡此之类,今文说不如古也。」(《通典》九十四)
其九
 出处:全晋文卷三十九
亲母出,则服继母之党。
继母既卒,则不服也(《通典》九十五)
其十
 出处:全晋文卷三十九
案《礼小记》云:「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子则否」。
智以为生不相及。
二文相害,必有误字。
「昆弟」相连之语,易用为衍。
至亲并代,不得以不相见而无相服之恩也。
若令生不相及者税服,则父虽已除,后生者不得追服也。
凡不服者不服,则父虽税,其子孙无缘服也。
以此推之,「弟」衍字可知也(《通典》九十八)
其十一
 出处:全晋文卷三十九
问云:
案:《丧服小记》『慈母之父母无服』,」孙宜无服慈祖母矣。又曰:「慈母与妾母不代祭,」孙不祭慈祖母,何服之有?」智曰:「《礼》,为亲母党服,为继母之党不服。不妨孙服继祖母也。《礼》,孙为祖后如子。所言妾母不代祭者,据奉之者身终则止耳。岂有妾子先亡孙持丧事而终丧便不祭也?」(《通典》九十八)
其十二
 出处:全晋文卷三十九
问云:「遇乱离析,计父母之年,已过百年,可终卒矣,而不得音问,计同邑里同年,于其死日,便制丧服。
或以为终身,或不许者,如何?
智答曰:父母生死未定,则凶服不宜在身,继祀为重。
然则言不宜制服必继代祀者,吾以为得之矣。
凡服丧而无哀容,得以不孝议之。
处厌降不得服其亲,而哀情至者,吾得以孝笃称之(《通典》九十八)」。
其十三
 出处:全晋文卷三十九
问曰:「今有狂痴之子,不识菽麦,又能行步,起止了无人道,年过二十而死者,或以为礼无废疾之降杀,父当正服服之邪?
以为殇之不服,为无所知邪?
此疾甚于殇,非礼服所加也。
礼之所不及,以其从例所知故也,不宜服矣。
此二者将焉从」?
智答曰:「无服之殇,至爱过于成人,以其于生性自然未成,因斯而不服,以渐至于成人,顺乎其理者也。
至于废疾,多感外物而得之,父母养之,或不尽理而使之然,仁人痛深,不忍不服。
故礼不为作降杀,不得同殇例也(《通典》一百一)」。
问曰:「昆弟骨肉以罪恶徒流死者,诸侯有服不?」智答曰:「凡以罪恶徒者,绝之;国君于兄弟有罪者,亦绝也。旧说,诸侯于兄弟有吊服,服缞绖。此不服,则无缞绖,素服而已,不吊临其丧也。诸侯之身,体先君,奉祭祀,是以不得尽其情于所绝耳,然则不为父后者,则服之矣。」《通典》一百一 西晋 · 刘智
 出处:全晋文卷三十九
问者曰:「久而不葬,丧主不除。
若其父远征,军败死于战场,亡失骸骨,无所葬,其服如何」?
智云:「此《礼》文所不及也。
以理推之,凡礼使为主者不除,不谓众子独可无哀,诚以既变,人情必杀,丧虽在殡,不为主者可以无服。
然则为主者之服,可以哀独多也。
以丧柩在,不可无凶事之主故也。
今无所葬,是无尸柩也。
凶服无施,则为后者宜与众子同除矣。
讫葬而变者,丧之大事毕也。
若无尸柩,则不宜有葬变,寒暑一同,正服之终也。
是以除首绖而练冠也。
亡失亲之骸骨,孝子之情所欲崇也。
可令因周练乃服变衰绖。
虽无故事,而制之所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