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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释疑 其五 西晋 · 刘智
 出处:全晋文卷三十九
或问曰:「若祖父先卒,父自为三年,己为之服周矣。
而父卒祖母后卒,当服三年不乎」?
刘智答云:「嫡孙服祖三年,诚以父卒则己不敢不以子道尽孝于祖,为是三年也。
谓之受重于祖者,父卒则祖当为己服周,此则受重也。
己虽不得受重于祖,然祖母今当服己周,己不得不祖母三年也。
《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
特为此发也(《通典》八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