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服释疑论 其四 西晋 · 刘智
出处:全晋文卷三十九
问者曰:「礼孙为祖后三年者,以其当正统也。庶子之长孙,既不继曾高祖,此孙为庶祖承重三年不」?答曰:「继祖者,不唯谓大宗也。
案:《丧服传》与《小记》皆云:『庶子不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与祢也。」两举之者,明父之重长子,以其当为祢后也。其所继者,于父则祢,于子则祖也。父以己当继祖,故重其服,则孙为祖后者,不得轻也。然则孙为祖后,皆三年矣。且甲,众子也,生乙。乙生景而乙先卒,景为长子孙而后甲。甲亡,景为甲三年。则甲是庶子,无嫡可传,若不三年,则景为乙之嫡子,而阙父卒为祖后之义也。(《通典》八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