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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大临北宋 1040 — 1092
尧夫体寄仲兄大防微仲 北宋 · 吕大临
七言律诗 押庚韵
治非知务功何有,见必先几义始精。
饭放不应论齿决,水来安可病渠成。
高才况自当名世,大业终期至太平
可惜良时难再得,东山应不负苍生(同上书卷六)
北郊 北宋 · 吕大临
七言绝句 押庚韵
村北硗田久废耕,试投嘉谷望秋成。
天时地力难前料,万粒须期一粒生。
刘户曹 北宋 · 吕大临
七言绝句 押佳韵
学如元凯方成癖,文似相如反类俳。
独立孔门无一事,惟传颜氏得心斋(以上宋吕祖谦《宋文鉴》卷二八)
南溪淡真阁閒望 北宋 · 吕大临
七言绝句 押东韵
栏外溪光溪外峰,重重平远杳连空。
长将两眼安高处,扰扰都归俯视中。
春静 北宋 · 吕大临
七言绝句 押东韵
花气自来深户里,鸟声长在远林中。
班班叶影垂新荫,曳曳丝光入素空。
探春 北宋 · 吕大临
七言绝句 押鱼韵
摇曳风头欲振枯,柳梢垂发不胜梳。
从来轻薄才先发,谁记秋霜坠叶初。
北宋 · 吕大临
七言绝句 押先韵
礼仪三百复三千,酬酢天机理必然。
寒即加衣饥即食,孰为末后孰为先。
寒食道中 北宋 · 吕大临
七言绝句 押寘韵
漠漠云浓阴欲坠,迢迢远路马行迟。
春风境界无边畔,花下游人恐未知。
蓝田 北宋 · 吕大临
七言绝句 押真韵
背负肩任几百斤,山蹊寸进仅容身。
先难后获应如是,重愧端居饱食人。
克己 北宋 · 吕大临
七言绝句 押麻韵
克己功夫未肯加,吝骄封闭缩如蜗。
试于清夜深思省,剖破藩篱即大家。
经筵大雪不罢讲 其一 北宋 · 吕大临
七言绝句 押青韵
水晶宫殿玉花零,点缀宫槐卧素屏。
特敕下帘延墨客,不因风雪废谈经。
其二
七言绝句 押先韵
强记师承道古先,无穷新意出尘编。
一言有补天颜动,全胜三军贺凯旋(以上宋金履祥《濂洛风雅》卷五)
克己铭 北宋 · 吕大临
四言诗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八七、《能改斋漫录》卷一四、《皇朝文鉴》卷七三、《东莱集注类编观澜文集》甲集卷一五、《山堂肆考》卷一三○、《古今事文类聚》别集卷八、《文章类选》卷一八、《古文真宝》后集卷六、《文翰类选大成》卷一○七
凡厥有生,均气同体。
胡为不仁,我则有己。
立己与物,私为町畦。
胜心内发,扰扰不齐。
大人存诚,心见帝则。
初无吝骄,作我蟊贼。
志以为帅,气为卒徒。
奉辞于天,孰敢侮予。
且战且来,胜私窒欲。
昔为寇雠,今则臣仆。
方其未克,窒我室庐。
妇姑勃蹊,安取厥馀。
亦既克之,皇皇四达。
洞然八荒,皆在我闼。
孰曰天下,不归吾仁。
疴痒疾痛,举切其身。
一日至之,莫非吾事。
颜何人哉,希之则是。
论选举六事元祐元年 北宋 · 吕大临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八五
臣窃惟古之长育人才者,以士众多为乐;
今之主选举者,以士众多为患。
古之以礼聘士,常恐士之不至;
今之以法抑士,常恐士之竞进。
古今岂有异哉,盖未之思尔,夫为国之要,不越得人以治其事而已。
如为治必欲得人,唯恐才之不足,不患乎众多也;
如治事皆任其责,惟恐士之不至,不忧乎竞进也。
今也取人而用,不问其可任何事;
任人以事,不问其才之所堪。
如此而欲得人而事治,未之有也。
今欲立士规以养德厉行,更学制以量才进艺,立贡法以取贤敛才,立试法以试用养才,立辟法以兴能备用,立举法以覆实得人,立考法以责任考功,其事目之详具于后。
论选举六事 其一 士规 北宋 · 吕大临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八五
州县皆立学,皆立士籍,学官正录掌之。
凡士人不以侨寓土著,已仕未仕(已仕至升朝官,未冠及年及七十者皆不籍。),并居学不居学,应举不应举,皆委自乡郭邻里博访以姓名,申州县长吏,再加审覈无遗,与学官参考行实无滥,然后书于籍(皆供本贯、三代、年齿。其在学及应举者皆供所习举业,已任者供出身历任。)
除居学者自有学制外,别立士规,略如学规禁过条目(其大过,如兼为工商,所游非僻,博赌斗讼之类;其小过,如游匪人,非义干求之类,皆禁之。)
簿二道,一道记善(凡有善可记皆记之。),一道书过(凡犯士规者皆书之。)
委州县学正于学外士人中推择为众所服者,为外学正州城内量郡大小,自二人至六人,分坊总之;自一人至三人,分坊及乡总之。)
凡预籍者,又月轮一人,主书善记过,谓之直月。
每月约日群集于学,释菜于先圣,退而食于堂。
直月以所记过之状白于外学正,外学正与众评其可否而书之,而告其人(凡善行许众采之,告于直月,直月审其实而记之。有过则准许直月察之,至会人悉告于学正,过亦立罚。)
如犯大过,既书许其改过,不愿改及终不悛者去其籍,不得与士齿,不得服士衣冠(先定士及庶人衣冠以别之。)
朝廷考察德行,皆质于此。
其学行素高,为众所推者,别加尊礼,不与众同。
如出游他所,皆具所以游之事告。
古者四民不杂处,士所习皆有业。
今也农工商贾尚各有事,惟士一职,多容游手罢惰之流。
士风沦丧,人才不兴,皆原于此。
自祖宗以来,州县立学,惟守令留意者,仅能劝督应举课业而已。
乡里服士衣冠,而与士大夫游,皆名为士,而贤不肖混淆,莫之能辨。
德学之进者既无以旌别,无行之人又无忌惮,欲望美风俗,育人才,难矣。
然比见所立学制,多欲士人居学日久,此极有害。
大抵为士者,莫不有家,仰事父母,俯育妻子,皆人之大伦,养道安可有阙?
今必使舍此而居学,先废人之大伦,纵博闻多识,将安用之?
此失其本,不可不革。
况古之至学,亦不在乎朝夕群聚,课试诵读,然后为学。
盖必立明师,使时往请教,有所矜式可矣。
今之议立士规,所以防其失。
月书善恶,所以进善改过。
非其人者,不得与士齿,所以清士流。
此为之兆矣。
兆足以行,则润泽之方,更系善治者措置如何耳。
其二 学制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八五
凡学之制,皆立大学小学
小学课读诵训诂,习少仪
十年以上至于十九,皆入小学
二十以上,择业成者,旬一试之。
十试中格者,始得入大学,方许应举(未中格者,且居小学,未得应举。)
大学分四科,一曰德行,二曰学术,三曰文辞,四曰政事。
德行之科,居县者,县之令佐与学官,令众推择,察得其实,以其名荐于州(其学行略道其故。)
州之长吏学官,再加审察,得其实,以礼聘之,县令津遣赴州学
州命学官馆之,数与议论,以察其学识。
旬月而归,以簿籍其姓名,俟科场。
长吏学官又参求可以应诏者,贡于朝(如居州学者,惟学官荐之,州长吏察之。)
学术之科,以多闻博识,明义理,辨节文,考典故为业,一曰明经(经无多少,自一经至于六经。经为《易》、《诗》、《书》、《春秋》、《礼》、《乐》。如《礼》兼明三《礼》,如乐虽无经,亦参取六经所言而求之。凡明经必兼治《孝经》、《论语》、《孟子》。),二曰习史(究量历代治体安危成败及典故沿革。)
文辞之科,皆习杂文为业,如制诰、章奏、文檄、书问、碑铭、诗赋之类,如唐制。
政事皆务究知利害本末及措置之法,如吏文条陈利害,如法令修立条约,不必文辞,惟取措置议论优长为善。
已上惟德行一科,皆从推择礼聘外,自学术、文辞、政事三科,并依科场法,许人应举。
亦自逐县官以格升之州学州学学官又选其能者籍之。
每有科场,学官以其名闻于州,州申转运司转运司选官考试,如旧法。
额定中选人数贡于尚书礼部,其课试高下之法,以所习之高下多少为等。
凡学术文辞之科,皆兼习史及文辞为上,所兼习或史或文辞者次之,止习三经者又次之,止习二经者又次之,止习一经或习史者又次之,习文辞者次之,习政事者为下。
明经者一经为一场,试义三道。
习史者试策三道,文辞者试杂文二场,每场问目五道(如兼习文辞政事,止各试一场。)
已上德行科比制举,学术文辞科比进士,政事科比诸科。
古者四十始仕,今则成童以上皆得应举。
故人之子弟不务积学蓄德,自稍有知,已奔驰仕进之门。
又为学之序未尝分别大小,往往躐等以进,群应有司。
其艺稍中有司之格者,十无二三。
使人才不成,实原于此。
故今立学制,分大小学之法,自十九以下皆居小学,二十以上其艺可升大学者,方升之大学,始得应举。
则童子必能安业,所习有序,不致有违越之心,庶几成材,可得而取。
又或以德进,或以事举,或以言扬,未尝一科取之。
汉唐之盛,虽未能方古,亦数路设科,以收人才。
今专以进士一科取之,其所试者止于经义、策论而已。
及其中选,则百官之事皆得而任之。
就其素学而论,盖欲明义理而习文辞也。
当官决事,则所知义理,莫知所以施为。
一有辞命,则所习之文不足以应用。
谓之贤欤,而不知其德之可任;
谓之能欤,而不知其才之可使。
盖所养非所求,所求非所用。
养才取人之失,无甚于此。
议更改科举,复用诗赋,此特少济有司考校之末,无益朝廷育才用人之实。
若明立四科,以笼人才,则庶几有得。
又古之仕者,莫非上之人取之,非下有求而后予也。
故上有下贤之美,士无失己之耻。
今一切使之投牒自进,无以异于市井臣仆,非所以养士之廉。
其本已丧,则为士者轻;
为士者轻,则虽有美才令德,不足任也。
今欲悉命学官采择,然后州长吏召而试之,少厉士风,不为无补。
其三 试法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八五
试法者,凡初入仕人(如初及第人,奏荐未出官之类。),在京委开封府府界提点司,在外委监司郡守审察人才,可当何等职事,先令权摄管局,或差委定夺公事,以试其才。
满岁考定,分为四等。
政迹可观为上等,职事粗举为中等,职事不废为下等,职事旷废为劣等。
除劣等且令守选习学外,馀皆保明其才,委实可任何官,申吏部
吏部再审察人才,如所保明,即依所定等所任官差注(所定等为名次高下,所任官各分差注。)
其第一任谓之试官,于衔中带试字。
任满如前法,监司郡守考定四等,上等注优便官,中等者注合入官,下等者再试一任,劣等者勒令守选习学(凡守选习学者,皆满二年方令再试一年。虽系上等迁一资,中等不迁,改优便官,下等如故,劣等降一资。禄官亦合守选,不给俸钱。)
次任,依此考定优劣迁降。
其四 辟法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八五
辟法者,官长皆许辟属官一员以自助,内则尚书侍郎卿监尚书侍郎许辟郎中员外卿监许辟丞、簿,各二员。),外则帅臣监司郡守帅臣监司各举二员,郡守举职官或曹官一员。),各辟所知。
所辟者去官,则从而罢。
所辟非其人,许御史录奏。
按:学官同此。
其五 举法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八五
举法者内则谏官、御史、郎中、秘书、博士,外则监司郡守县令学官监局,皆得举授内官监司许待制以上举,郡守许监司待制以上举,县令许监司郡守举,外学官许监司及两省官御史郎中司业待制以上举,外监局许监司举系课利及万者。)
内官监司郡守学官,皆云举者籍其名,有阙则择而用之。
县令监局许监司指名指阙奏举。
政迹在优劣等者,举主皆有赏罚。
其六 考法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八五、《国朝诸臣奏议》卷八○、《玉海》卷一一六、《宋史》卷三四○《吕大临传》、《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七、《续通典》卷二一
考法者,先立所涖职事主意所在,以为责任之词。
如守令则曰政平讼理,民足士劝,恤困穷,止奸盗,办赋役之类。
如监司则曰察举愆违而不入苛细,长财足用而不涉掊克,荐滞才,举废事,申无告,去积弊之类。
狱官则曰必得情,无久系,冤者得伸,有罪者不可苟免。
学官则曰长育人才,必有成就,激厉风俗,无使媮薄。
如此类例修立百官殿最之目,而有司条格略立大法,馀皆听其自为。
岁终一考,则定其殿最而升黜之。
虽无显过,但不如所责者,皆在所黜。
凡授官者,如自度不足以当责任,许自陈改授他官。
此四法于选官,庶几尽知。
盖试法之立,足以区别能否,不致多容滥进。
辟法之立,使官长自择僚佐,足以深任其责。
举法之立,使在上者多知人才缓急之用,不患乏人。
考法之立,使非才者不敢幸进,无功者不可苟容。
仕路之清,无越于是。
今之入仕亦有试法,止于经义断案而已。
所试经义,方欲酬对有司,非能究达义理,固未适于实用。
如律义断案,但可粗施于法官,然亦泥文,执法不可常行,不若实试以事,自见其才。
旧格惟帅臣监司及朝廷专使,许辟一二属官而已。
近制复亦罢去,大抵关防朋比私谒之敝。
然自汉唐以来,僚属皆官长辟除,所以深责治效。
虽不能无请求私徇之意,苟朝廷责任之严,人人欲得寮吏以为己助,亦安肯多取不才之人?
如果得其人,虽举子,夫复何恤?
此法不行,止可革其小害,而失其大利,非计之得也。
非其人,既立弹奏之法,又孰敢以非才充选乎?
窃见朝廷每有除授,常患乏才,此盖未常素求人物,以备一旦之用。
缓急之际,选择不审,则授任失当,殊非用人之法。
莫若立法使各举所知而籍之,又命执政大臣及吏部更审访其才,应与不应所举。
一官有阙,择而用之。
以其人之殿最,为举者之赏罚,则滥进者寡矣。
今之选曹,所患者员多阙少,按其治行,则举职者寡,而不职者众。
此乃全无考法,责任不精之所致。
夫乐贵而恶贱,乐富而恶贫,人之情也。
如使居高位者责重,居下位者责轻,则才薄之人必不敢冀其高位矣。
有禄者有责,无禄者无责,则无才之人亦不敢徼幸于宠禄矣。
无他,责之以实之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