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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六事 其六 考法 北宋 · 吕大临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八五、《国朝诸臣奏议》卷八○、《玉海》卷一一六、《宋史》卷三四○《吕大临传》、《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七、《续通典》卷二一
考法者,先立所涖职事主所在以为责任之词。
如守令则曰政平讼理,民足士劝,恤困穷,止奸盗,办赋役之类。
如监司则察举愆违不入苛细,长财足用而不涉掊克,荐滞才,举废事,申无告,去积弊之类。
狱官则曰必得情,无久系,冤者得伸,有罪不可苟免
学官则曰长育人才,必有成就激厉风俗,无使媮薄
如此类例修立百官殿最之目,而有司条格略立大法,馀皆听其自为
岁终一考,则定其殿最升黜之。
虽无显过,但不如所责者,皆在所黜。
凡授官者,如自度不足以责任,许自陈改授他官。
四法选官庶几尽知。
试法之立,足以区别能否不致多容滥进。
辟法之立,使官自择僚佐足以深任其责。
举法之立,使在上者多知人缓急之用,不患乏人
考法之立,使非才不敢幸进无功不可苟容
仕路之清,无越于是
今之入仕亦有试法,止于经义断案而已
所试经义,方欲酬对有司,非能究义理,固未适于实用
如律断案但可粗施于法官,然亦泥文执法不可常行不若实试以事,自见其才。
旧格帅臣监司朝廷专使,许辟一二属官而已
近制复亦罢去大抵关防朋比私谒之敝。
然自汉唐以来僚属官长辟除所以深责治效。
不能请求私徇之意,苟朝廷责任之严,人人欲得寮吏以为己助,亦安肯多取不才之人?
如果得其人,虽举子,夫复何恤?
此法不行止可革其小害,而失其大利非计得也
非其人,既立弹奏之法,又孰敢以非才充选乎?
窃见朝廷每有除授,常患乏才,此盖未常素求人物,以备一旦之用。
缓急之际,选择不审,则授任失当,殊非用人之法。
莫若立法使各举所知而籍之,又命执政大臣吏部更审访其才,应与不应所举。
一官有阙,择而用之。
以其人之殿最,为举者之赏罚,则滥进者寡矣。
今之选曹所患者员多阙少,按其治行,则举职者寡,而不职者众。
此乃全无考法,责任不精所致
夫乐贵而恶贱,乐富而恶贫,人之情也。
如使居高位者责重,居下位者责轻,则才薄之人必不敢其高位矣。
有禄者有责,无禄者无责,则无才之人亦不敢徼幸宠禄矣。
无他,责之以实之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