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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六事 其三 试法 北宋 · 吕大临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八五
试法者,凡初入仕人如初及第人,奏荐出官之类。),在京委开封府府界提点司,在外委监司郡守审察人才可当何等职事先令权摄管局,或差委定夺公事,以试其才。
满岁考定分为四等
政迹可观上等职事粗举为中等职事不废为下等,职事旷废劣等
劣等且令守选习学外,馀皆保明其才,委实可任何官,申吏部
吏部再审人才,如所保明,即依所定等所任官差注(所定等为名次高下,所任官各分差注。)
第一任谓之试官,于衔中带试字。
任满前法监司郡守考定四等上等优便官,中等者注合入官下等者再试一任劣等勒令守选习学(凡守选习学者,皆满二年方令再试一年。虽系上等一资中等不迁,改优便官,下等如故劣等一资。禄官亦合守选不给俸钱。)
次任,依此考定优劣迁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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