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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照钟磬数议兼上十二律图奏景祐二年六月 北宋 · 冯元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
窃惟大乐之本,金石为先,曩制相沿,典策具在。
盖前圣善制,取法非一,故有十二管之和,十九管之巢,三十六簧之竽,二十五弦之瑟,十三弦之筝,九弦、七弦之琴,十六枚之钟磬,各自取义,宁有一之于律吕,专为十二之数也?
且钟磬八音之首,丝竹以下,受而为均,故圣人尤所用心焉。
《春秋》号乐,总言金奏,《诗·颂》称美,实依磬声,谅兹二器,非可轻改。
欲损为十二,不得其法于古。
臣等以为有不可者四,甚不可者一。
《传》曰天子用八者,诚羽舞之列也。
然钟磬亦取用八之义,故先儒引以为言。
夫八音生于八风,是制乐之本。
钟磬得倍其数者,由统率众器,使无遗声,十六之兴,其义在此。
若止于十二,是亏天子用八之义,且不得尽气之声,一不可也。
后王相尚,亦时改作,诸儒偏见,或存异说。
盖尝有十九钟、二十一钟者矣,十四钟、二十四钟者矣,虽暂施乐府,概见篇籍,及钜儒名臣,讨论至当,俾克行远,终归十六,今欲隳至当行远之法,二不可也。
汉成帝时犍为郡水滨得古磬十六枚,汉家因是议明堂辟雍,以立制度。
验此一事,盖非近物,故班固之作《汉志》,康成之注《周官》,杜预之释《传》文,阮氏之图三《礼》,而十六之数,初无异论。
且前儒名学,各有师承,脱无全文,当慎疑阙,非如今世之儒,师心独得,便为可行也。
唐家稽古,礼乐最为详备,今其所存者,止《通礼》、《会要》、《令式》《、六典》、《义纂》、《义罗》之类,究寻钟磬之数,咸云十六。
惟有《乐府杂录》,乃唐人段安节所著,于雅乐部有编磬十二之说。
臣详览其书,舛驳特甚,且其文曰:「雅乐十二律钟,依月律排之,每面石磬及编磬各一架,每架各编钟十二,亦依律吕」。
叙事之体,诚有工拙,至于铺陈名物,要须有次。
今于编磬各一架之下,便云每架各编钟十二,且钟架尚未有说,钟数何缘先见?
漏落颠倒,判其非真。
安节当僖昭丧乱之馀,唐家备乐,既以残缺,而安节但率所见,笔之于书,所传之事,故多失实。
今舍《周官》汉瑞之明据,背班固康成之名学,斥唐家正典之法,遵后人失传之议,此三不可也。
而照引正经四义,为编钟十二之据。
其一引《周礼》凡为乐器,「以十有二律为之数度,以十有二声为之齐量」。
臣等谓「为之数度」者,若黄钟之钟九寸,倍而更半之,其长二尺二寸五分之类也。
「为之齐量」者,乃是十有二声之钟,取其所容,以为声之齐量,非论钟之数也。
其二引春秋晏子之言,「七音六律,以奉五声」。
臣等谓七音,七均也;
六律,兼六吕而言之也。
以奉五声者,是用十二律行于七均,奉五声而为之十二也。
此盖普说乐意,非如照指定钟体,强配十二也。
其三引季子观乐,美《韶》乐曰:「五声和,八风平,节有度,守有序,盛德之所同也」。
照解之曰:「五声和者,则舜琴五弦,七音六律十二管之义也。
夫五弦之中,自具七音,数用十二管,五声各一,盖无偏重,则五声和矣。
若武琴七弦,则九音八律十六管之义,宫商变宫三位重复,则五声不和矣。
八风平者,亦是五弦之中既具十二管,则与八风自相均,此乃八风平也。
若武琴七弦,当具十六管,则有十一风,正北、东北、正东之风偏重,则八风不平也」。
臣等据《春秋》鲁襄公二十九年,吴公子札聘于鲁,请观周乐,为之歌《颂》。
《颂》者,今《诗》之周、鲁、商《颂》也。
季子曰:「至矣哉!
五声和,八风平,盛德之所同也」。
则季子之言,美三《颂》之盛德,非为《韶》乐而发也。
夫周家之乐,自用七弦之琴,既用七弦,亦得五声和,八风平,节有度,守有序。
则照之前言,不惟误引经传,兼亦自相矛盾。
其四引《国语》:「王将铸无射,问律于伶州鸠,对曰:『律所以立均出度也』」。
照谓月令十二,而均度之法不可增减。
又曰「考其中声,量之以制」,照谓除去减倍之声,唯存正中之声也。
又曰「度律均钟」,照谓以十二律声均调十二钟也。
「纪之以三」,照谓度量衡法以成钟也。
「平之以六」,照谓造钟之法不可过六律。
「成于十二」,照谓六律之变极十二之数,此天然造化之法,必十二为体也。
按:《太常因革礼》卷一八。又见《宋会要辑稿》乐一之一○(第一册第二八四页),《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二一七页,《宋史》卷一二六《乐志》一,《文献通考》卷一三四,《续通典》卷八八等。
奉诏详定太乐局丞贾文显状奏景祐二年七月 北宋 · 冯元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
准敕送下太乐局丞贾文显等状称,大乐宫县镈钟,每遇皇帝行礼,即依众乐随月用律,令臣等与李照详定,合如何考击,可以合于月律之制。
臣等参详典故,推究古今所述镈钟之因,谨具条上者。
李宗谔《太常乐纂》云:「太乐十二镈钟,各依月律考击,自来传习三调六曲,所谓三调者,黄镈宫、太簇宫、蕤宾宫是也;
六曲者,三调中各有《隆安》、《正安》两曲是也。
近因拣阅乐工,遍令考击,别以编钟一架应之,旋相为宫,备谐律吕。
然金奏之中,镈钟为难,如一声稍缓,则宫商失序。
茍十二钟工人皆能精习所业,考击之际,疾舒有伦,变宫变徵,随月用律,雅乐诸曲,无所不通矣」。
又据司封员外郎集贤校理聂冠卿检详典故云:「镈钟,《周礼》钟师掌金奏(击金以为奏乐之节。金,谓钟及镈。)镈师掌金奏之鼓(主击晋鼓,掌其镈钟。)
贾公彦曰:『镈师不自击镈,使视瞭击金奏之鼓耳』。
又曰:『金即镈钟。
视瞭职直云乐作击编钟,不言镈,镈与钟同类,大小异耳,既击钟,明亦击镈』。
又《仪礼·大射》:『乐人宿县于阼阶东,笙磬西面,其南笙钟,其南镈,皆南陈(东方钟磬谓之笙。镈如钟而大,奏乐以鼓镈为节。)』。
《尚书大传》:『天子将出,撞黄钟,右五钟皆应(黄钟在阳,阳气动,以动告静,静者皆和之。)
入则撞蕤宾,左五钟皆应(蕤宾在阴,东五钟在阳,君将入,故以静告动,动者皆和之。)』。
《北史》:『魏永安未,元孚表依十二月为十二律吕,各准辰次,当位设县。
月声既备,随月击奏,则会还相为宫之义,又得律吕相生之体』。
《隋书·乐志》:『古者镈钟,据《仪礼》,击为节检,而无合曲之义。
又大射有二镈,皆乱击焉,乃无成曲之理。
后周以十二镈相生之法击之,声韵克谐』。
《大乐曲制》:『天子宫县之乐,镈钟十二,编钟十二,编磬十二,凡三十六虡。
宗庙与殿廷同。
郊丘社则二十虡,面去别编钟磬各二虡』。
周显德五年枢密使王朴表曰:『唐末及晋、汉,未暇及于礼乐,虽有乐器,殊无相应之和。
以至十二镈钟,不问声律宫商,但循环而击』」。
臣等推究制度在前,案今镈钟虽有为节之文,而无击奏之法,伏乞依辰列位,随均为节,庶几与众乐谐合。
况今已施殿廷,但未及郊庙之用,欲望自今并施郊庙,以备祀享之荐。
若轩县所施之处,即乞不用,亦所以重备乐而尊王制也。
按:《太常因革礼》卷一九。又见《宋会要辑稿》乐三之九。第一册第三一一页《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二二○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七,《宋史》卷一二六《乐志》一。
详定宋祁乐论七篇并太乐图义奏景祐二年九月 北宋 · 章得象
 出处:全宋文卷三二○、《宋会要辑稿》乐三之一一(第一册第三一二页)、《太常因革礼》卷一九
所论,其一论武舞所执九器,各有所用。
臣等参考礼典,盖是音官因循,致使前后不伦,有乖古仪。
今请并如奏,凡武舞始入,执旌最前,鼗次之,铎又次之,铎又次之,相又次之,分左右。
及舞成,则鸣铙筑雅以出。
雅亦分左右,总九器。
其入也,铙雅不作;
其出也,鼗、铎、錞等亦不作。
其二乞别撰郊庙歌曲,述祖宗积累之业。
臣等窃详太常合用乐章,皆咸平以后选官缀撰,又有太宗、真宗圣制《朝天》、《平晋》二曲,及圣祖乐章。
宣德美,播在乐府。
请陛下取三圣宝录,摭其武功文德,作为歌诗,别诏近臣略依《生民》、《公刘》、《猗那》、《长发》之比,裁属颂声。
此则系自圣虑,非外廷敢议。
其三论太乐局设雷鼓、灵鼓、路鼓,备而不击,及无三鼗。
其四论有舂牍之名而无舂牍。
其五论竽及巢笙。
其七论以尺定律。
以上四者,臣等切闻朝廷昨命李照考定钟律,多已釐正。
欲望以今议送冯元,令与参议,如命修改,别禀处分。
其六请精选太常乐工及募知音者备太常官属
窃见昨降诏书,已行搜访,所请备置官属,精择乐工事,系朝廷行之为允。
所撰《图义》订正今古,研究乐事,辞约义畅,深见该洽。
冯元等方纂乐事,欲望以此书付,如可参用,即取缵缀附入,仍委脩乐书所别写一本,送上秘府,编入部类,庶当制乐之日,并宜稽古之能。
奉诏详定乐律奏景祐五年九月 北宋 · 宋绶
 出处:全宋文卷三九九、《宋会要辑稿》乐二之二○(第一册第三○一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二二、《宋史纪事本末》卷二八
参详李照新乐,比旧乐减下三律,众论以为无所依据,欲望将来郊庙行礼,且用和岘所定旧乐。
兼得大乐令仲辛等状,称旧乐钟磬内不经李照镌磨者见存馀七架,将来郊庙殿庭,可以互换祗应。
乞减编钟事奏1035年6月 北宋 · 宋祁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九、《宋景文集》卷二六、《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二八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中书送下监铸编钟所李照状,为乞减编钟十六为十二事,
议乐疏1038年 北宋 · 宋祁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九、《宋景文集》卷二七、《国朝诸臣奏议》卷九六、《记纂渊海》卷三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伏睹右司谏直集贤院韩琦奏劄子节文:「臣曾将《景祐广乐记》看详,备见实纪李照所造违古之乐,上荐天地宗庙。
臣窃闻和岘减定钟律等见今存在,欲乞特降圣指挥,下太常寺复用旧乐者」。
奉敕:「已差资政殿大学士宋绶等与两制同共详定闻奏」。
伏缘臣自景祐元年中,曾蒙差付太常寺,与燕肃等同共磨治钟磐,后来亲见李照重定律度,及相次提举胡瑗别造钟磐,臣于太常乐器,粗知本末,茍有所见,不容隐默,谨用画一如后。
一、李照所造钟磬,当时只是将太府寺布帛尺一面定法改造,比旧乐顿下四律。
伏缘李照资性诡僻,辩论专固,莫非出自私意,不循古法。
其尺约长王朴尺二寸,其斗法以六百二十为一龠,六龠为一合(自古合龠为合,今顿差四合。),十合为一升,十升为一斗,谓之律斗。
其秤以一升水之重为一斤(比今太府见用官秤,一斤零十一两),十斤为一秤(今太府以十六斤为一秤。),谓之律秤。
又减钟磐十六枚为十二枚(自古经史中无十二枚为一架。)
其钟之形状,并不依典故。
声韵遥长,掩遏群乐。
李照自造太竽、大笙,亦充大乐行用,皆惉懘新声,不依古制。
及有新降到双凤管,乐工吹之,并不成声。
李照自称晓达音律,其实与伶官贱工识见无异。
遂敢败坏祖宗以来旧乐,使朝廷以不法之器,荐见天地祖宗,四海传闻,莫不窃议。
只如所定黄钟之管,乃是南吕倍声。
旧黄钟九寸正声,却降在太蔟、夹钟之间。
其太蔟商声,君声君位也。
今君声降在臣位,羽声来处尊宫,三年有馀,于理尤害。
天灾人事,不合常理,皆不祥之大也。
如此数事,人无愚智,所共明知。
陛下况深达律吕,可以断自圣虑,便从改正。
应于李照曾奏请添损并违今背古者,乞如韩琦所奏,一切皆令停罢,尽复祖宗旧制。
一、太常寺旧乐,本自唐昭宗时雅乐亡散,器无孑遗。
寻有博士商盈孙,参约典故,更造钟磐。
后五代相传,习而不改。
周时王朴重定尺度,略加添正。
太祖朝又诏和岘以景表尺,重加磨治,稍令声下。
昨缘景祐二年燕肃始乞修正乐器。
其时只得王朴律准,又无王朴所定律尺律管,参验音韵。
燕肃只据律准与钟磐见声,按定高下。
即是此太常旧乐,比王朴时已自不同。
和岘减定后,又经真宗景德中李宗谔一次修饰,至燕肃,凡经三度磨铝。
然俱不先立尺度律管,所以后来无处根正法度音律。
然其旧器传自唐末,祖宗三圣无人轻议,用之荐享八十馀年。
虽非的然如舜《韶》、周《武》,法度明备,要之沿袭本末,实与典礼最近,非同李照率意诡妄,制作不经。
今若陛下且以考旧典差近法度,即乞先取景表尺裁铸律管,以按王朴律,然后和岘当时所定声律高下,确然可见。
况旧钟尚有七百馀枚,系本寺收管,略加磨铝,令与声律相协。
所有旧磬,为定乐时尽底界截破坏,无见存者。
若且将李照所定石磬,自太蔟以下,刻磨长短,亦与旧乐黄钟以下髣髴相近;
及将本寺磬二百馀片,相兼添补,亦可谐合音律,与钟粗得三县,即可于将来南郊大礼前一时了毕。
不过数月,便可见功。
其馀丝竹诸器,只是移正声调,便成雅乐。
况礼乐之本,出自天子。
今陛下天纵睿圣,通知音律,复古顺道,何所致疑?
伏乞即下有司,速令修复,以旌善述之美。
一、景祐三年,诏令臣监领胡瑗铸造钟磬一架。
臣伏见胡瑗晓算法,能将先儒所说黄钟管内八百一十分为方分算法并与郑康成《周礼注》及班固《律历志》古法相合。
自隋唐以来,诸儒辨论黄钟一龠之法,皆不及
相次于杂物库请铜铸之时,忽于杂铜内得古钟三枚,即不知甚年,及是何州府纳到。
臣与故翰林侍读学士冯元即时验认。
其钟古质精妙,项镈皆有廉隅。
上有三十六乳,馀外瑑云气为饰。
其两栾之制如铃不圆,正与《周礼》所说形制相符。
一钟破损,二钟尚可叩击。
遂子细洗涤,于钟上有篆文两行。
其篆亦字体古简,推本其文,不是近代所造,乃是汉魏间所用者。
其文曰:「越作朕皇祖文考宝和钟,越思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享」。
凡二十二字。
臣与冯元商量,此既古器,又合经典(除三十六乳与郑康成说小异。康成以为钟每面三十六乳,即一钟合七十二乳。)
遂画图样进呈后,一面勒令胡瑗悉依古钟形状制造新钟,成一十六枚。
胡瑗所定律尺律管,比王朴钟只下半律,钟磬甚得谐韵。
其时不曾许当面进呈,遂只送太常寺收系,即目见在。
后来又蒙别差官详定李照胡瑗等律尺管,其时议者皆云,胡瑗实龠之,或有大小不同,以为未尽合古,遂抑而不行。
至于八百一十分之法,则尽以为然,无有非者。
臣以为胡瑗之尺,虽有长短大小之差,未尽合古,然比旧乐又近法度。
如更使诸儒略加论讨,庶可施行而合雅正矣。
臣又窃尝谓陛下用心详定雅乐之日,获此古钟,乃是瑞应。
因此若便定律石律管,使诸儒极意论难,从其长者,定为尺法,然后作钟石以声之,有何不可?
而前来议者,固执李照不法之器,以为此乐已经郊祀天地,不可轻改,更候有知音者,然后改之。
且祖宗旧乐,相传八十馀年,经真宗东封西祀,一旦为李照狂妄率然败坏,却无轻改之惮。
今欲依据经典,裁正律度,反以为更候知音。
假如今世遂无知音,则是李照不经之器,便传后代,取笑千载,此亦陛下昭然可判议者之大谬也。
臣以为陛下既自明律度,不须更以知音为言。
夫知音自古难得,非独今也。
若世无夔、牙,则且当以法度自据。
虽有清浊高下,其失不远。
故臣愿陛下只将胡瑗八百一十分之法,诏取上党秬黍,择其中者,差一二精力宫官,及左右一二信臣,于宫中重加校定。
陛下因以馀暇,亲临制决。
定求寸,寸定求尺,尺定则律、度、量、衡四物皆正矣。
然后依古法,将新尺试以推步,晷景若合,此一不谬也。
试以新管埋地候气,气候若应,此二不谬也。
然后可以遂颁天下,明告以律度量衡之法,因之修定雅乐,诏当今稍知音律经术者,同加讨论,事无不齐。
然此一事,虽非朝夕急政,陛下能以万几之暇,虑而定之,亦千载不刊之美也。
其有先获古钟,恐禁中忘记当时进呈图样,今再画到一本,随状进呈。
右,谨具如前。
臣以儒史为业,合为文辞敷启。
又缘臣久在病假,既不获乞上殿面奏,今来事涉辩论,不敢修饰文语,贵要畅尽事理,是敢直说本末。
谨具状奏闻,伏候敕旨。
乞删润乐书奏庆历五年十一月 北宋 · 宋祁
 出处:全宋文卷四九四、《宋会要辑稿》乐三之一三(第一册第三一三页)
先与冯元同修《乐书》,其时李照用立黍累尺改作钟磬,寻知照新乐不协停废,却用旧乐。
缘《乐书》是一朝大典,欲乞降《乐书》旧本付臣,删去李照《乐书》一节,未备事迹,就加添正。
李照所定乐奏景祐四年 北宋 · 余靖
 出处:全宋文卷五六○、《余襄公奏议》卷上、《国朝诸臣奏议》卷九六、《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二七 创作地点: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
臣闻道路传言,已降指挥:今月十六日皇帝御后殿,令中书枢密院及修书臣僚同于上前详议李照胡瑗定乐是非事。
臣窃谓乐者因声以布其和,声者因器以宣其用。
故假金石以为器,然后声得其和;
分宫商以为音,然后乐可以审。
李照之说,形器可辨;
胡瑗之议,音律未传。
以此而欲定优劣,不亦难乎?
又况言有辨讷,意有巧拙,又安能顷刻之间定之乎?
臣又以为古之作乐者,知声有清浊,故吹律以制其中;
恐久而失传,故累黍以存其法。
后世增损,不能识其本声,若以古法求之,尚或得其髣髴。
疑古而不用,未知凭何可从。
胡瑗所定,颇有经据,何不试令造钟磬一编,与李照之乐,更可迭奏。
取其丝竹之声,谐和而不相夺者,定以为优,而后行用,彼时集议,亦未为晚。
臣顷闻谈者云云,并言李照学无师法,自传损益,又挟阎文应以为内助,故得纷然恣其偏见,而律度疏长,钟声振作,不守古制,不可垂法。
察于众言,未全。
若以乐为政之大者,当谨重改作,则宜谨于李照未改之前。
今既改而未定,又宜详考律吕,审酌制度,以防其失。
臣故谓当令胡瑗作为钟磬,而与乐两辨其声,然后是非灼然,如在衡鉴,不辨而可知也。
臣不任区区瞽言待罪之至。
请郊祀用新乐事奏 北宋 · 张方平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
臣前承宣崇政殿观新乐,近又闻圣旨,以将来南郊且用旧乐,令两制详定。
伏以后周乐律,本王朴窦俨之所考正,既人杰,亦通儒,制作所传,必贯精义。
按朴疏云:自秦而下,旋宫声废,自汉至隋,垂十代凡数百年,所存者黄钟之宫一调而已。
十二律中,惟用七声,其馀五律,谓之哑钟。
唐太宗祖孝孙张文收考定雅乐,而旋宫八十四调复见于时。
唐末之乱,工器都尽,购募不获,文记亦亡,集官详酌,终不知其制度。
梁及后唐、晋、汉,缺坏尤甚,至于十二镈钟,不复通其声律,但循环而击之,编钟、编磬,具仪而已,丝、竹、匏、土,仅有七声。
作黄钟之宫一调,亦不和备,其馀八十三调,于是乎泯绝。
世宗临视钟虡,患雅声沦替,乃命窦俨考详八音,粗加和会,以通于律历,宣示《古今乐录》,令加讨论。
遂依周法,以定尺,作律准;
十三弦分尺寸设柱,以准十二管之声;
十二声中旋,用七声为均。
旋宫之声久绝,由而复出,遂命太常按习。
国初因之,后太祖以雅乐声高,近于哀思,不合中和,因诏和岘审详其理。
王朴黍尺较西京铜望臬古制石尺短四分,乐声之高,良由于此。
乃诏依古法,创新尺并黄钟九寸管,令工人品校其声,果下于王朴所定管一律,遂重造十二管取声,自此乐音和畅。
景德中御史上言,太常乐器多损,音律不调,先皇命李宗谔考较课习,既而亲临阅之,亦先以律准定钟石,自是乐府寖有制度。
陛下自景祐以来讲求乐事,于时李照辈各率所见,议论不经,制作乖方,寻亦废罢。
圣心深维治本以礼乐为大事,故孜孜访逮,必欲尽其精要,考音制器,盖已详备矣。
在周王朴虽造律准,略定八音,尔时世宗方经略四方,用干戈征伐海内,日不暇给,盖但编次旧器,考击粗谐会而已。
艺祖和岘重定律尺,亦未尝有所改造也。
今陛下既合众议,新作金石,试之广廷,声律又协,此乃艺祖之遗意,先皇之远怀,夫又何疑,成而不用?
夫乐本于人心,成声于物,声既和,而反感于人心者也。
先王以是交人神,变风俗,其用大矣。
然历代之审音者常鲜其人,又音乐之妙,非浅学所及,应于耳而通于心,然后能达其精微之致。
儒生学者按文泥古,跼于形器制度之间,而不自知律吕本于自然之道;
音官艺人,记其搏拊节奏之序,而不能知教化之原。
臣往年尝蒙宣示《乐府要略》,窃以蒙昧,妄为注解,即知圣心之于乐律通达,本于天纵也,外廷诸臣不足以仰望清光,预制作之议。
今郊祀日近,乞令太常勒工人按肄新器,使益精习,用之礼天地,荐祖宗,以伸陛下之孝诚,则积年之勤,亦不虚设,无烦过事谦损,以稽盛节(《乐全集》卷二四。又见《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二八。)
海内:清抄本、《历代名臣奏议》无。
古器铭跋(一 钟铭二、缶器铭一、甗铭二、宝敦铭一) 北宋 · 欧阳修
 出处:全宋文卷七一九、《欧阳文忠公集》卷一三四、《集古录》卷一、《六一题跋》卷一
右古器铭六,余尝见其二:曰甗也,宝和钟也。
太宗皇帝时长安民有耕地得此甗,初无识者。
其状下为鼎,三足,上为方甑,中设铜箄,可以开阖,制作甚精,有铭在其侧。
学士句中正工于篆籀,能识其文,曰甗也,遂藏于秘阁
余为校勘时,常阅于秘阁下。
景祐中修大乐,冶工给铜更铸编钟,得古钟,有铭于腹,因存而不毁,即宝和钟也。
余知太常礼院时,尝于太常寺按乐,命工叩之,与王朴夷则清声合。
初,王朴作编钟,皆不圆,至李照等奉诏修乐,皆以钟为非。
及得宝和,其状正与钟同,乃知为有法也。
嘉祐八年六月十八日书。
尚书兵部员外郎知制诰谢公墓志铭1040年8月 北宋 · 欧阳修
 出处:全宋文卷七五○、《欧阳文忠公集》卷二六、《名臣碑传琬琰集》中卷二一、《三续古文奇赏》卷二四、《文编》卷六一、光绪《富阳县志》卷一六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朝散大夫、行尚书兵部员外郎知制诰、知邓州军州事兼管内劝农使上轻车都尉阳夏县开国男食邑三百户赐紫金鱼袋谢公,讳绛字希深
其先出于黄帝之后,任姓之别为十族,谢其一也。
其国在南阳宛,三代之际,以微不见,至《诗·嵩高》,始言周宣王使召公营谢邑以赐申伯
盖谢先以失国,其子孙散亡,以国为姓。
历秦、汉、魏,益不显,至晋、宋间,谢氏出陈郡者始为盛族。
公之皇考曰太子宾客讳涛,其爵陈留,至公开国,又为阳夏男,皆在陈郡,故用其封,复因为陈郡人
然其官邑、卒葬,随世而迁。
其谱自八世而下可见,曰八代祖汾,为河南缑氏人
五代祖希图,始迁而南,或葬嘉兴,或葬丽水
自皇考已上三代,皆葬杭州之富阳
公以宝元二年四月丁卯来治邓,其年十一月己酉,以疾卒于官。
以远不克归于南,即以明年八月,得州之西南某山之阳,遂以葬。
公享年四十有五。
初娶夏侯氏,先卒,今举以祔。
后娶高氏,文安县
三男六女:男某,皆将作监主簿
女一早亡,五尚幼。
公之卒,其客欧阳修吊而哭于位,退则叹曰:「初,宾客之薨,获铭其德,纳诸富阳之原。
今又哭公之丧,哭者在位,莫如旧,盖尝铭其世矣」。
乃论次其终始,曰:公年十五起家,试秘书省校书郎,复举进士中甲科,以奉礼郎颍州汝阴县,迁光禄寺丞
上书论四民失业。
杨文公荐其材,召试,充秘阁校理,再迁太常丞通判常州
丁母晋陵郡许氏忧,服除,迁太常博士
用郑氏经、唐故事,议昭武皇帝非受命祖,不宜配享感生帝。
天圣中,天下水旱而蝗,河决,坏滑州
又上书,用《洪范》五行、京房《传》推灾异所以为天谴告之意,极陈时所阙失,无所讳。
真宗国史》,迁祠部员外郎直集贤院,通判河南府
移书丞相,言岁凶,嵩山宫宜罢勿治。
又上书论妖人、方术士不宜出入禁中,请追所赐先生处士号。
岁满,权开封府判官,再迁兵部员外郎,为三司度支判官
上书,论法禁密花透背,诏书云自内始,今内人赐衣,复下有司取之,是为法而自戾,无以信天下。
言后苑作官市龟筒,亦禁物,民间非所有,有之为犯法,因请罢内作诸器。
皆以其职言。
又言有司多求上旨,从中出而数更,且谓号令数变则亏国体,利害偏听则惑聪明,请者务欲各行,而守者患于不一,请凡诏令皆由中书枢密院,然后行。
郭皇后废,上书,用《诗·白华》引申后、褒姒以为戒。
景祐元年丁父忧,服除,召试知制诰判流内铨
谏者言李照新定乐不可用,下其议,议者久不决。
公为两议,曰:「宋乐用三世矣,之法不合古,吾从旧」。
乃署。
其一议曰:「从新乐者异署」。
议者皆从公署。
公为人肃然自修,平居温温,不妄喜怒。
及其临事敢言,何其壮也!
虽或听或否,或论高而不能行,或后果知其言,皆传经据古,切中时病。
三代已来,文章盛者称西汉,公于制诰,尤得其体,世所谓常、杨、,不足多也。
公既以文知名,至于为政,无所不达,自汝阴已有能名,佐常州,至今常人思之。
钱思公河南,悉以事属之。
是时,庄献明肃太后庄懿太后起二陵于永安,至于铁石畚锸,不取一物于民而足。
修国子学,教诸生,自远而至者百馀人,举而中第者十八九。
河南人闻公丧,皆出涕,诸生画像于学而祠之。
初,吏部拟官,以圭田有无为均。
公取州县田,覆其实者,准其方之物贾,差为多少,揭之省中,它有名而无实者皆不用,人以为便。
天下之吏有定职而无定员,故选者常患其多而久积,吏缘以奸。
至公为之选,而集者有不逾旬而去,天下皆称其平。
其遇事尤剧,尤若简而有馀。
及求知邓州,其治益以宽静为本,州遂无事。
先时,有妖僧者以伪言诱民男女数百人,往往昼夜为会,凡六七年不废。
公则取其首恶二人寘之法,馀一不问。
民始知公法可畏而安于不苛。
南阳堰引湍水溉公田,水之来远而少能及民,而堰撤墩破。
公议复召信臣故渠,以罢邓人岁役,而以水与民,大兴学舍,皆未就而卒。
始公来邓,食其廪者四十馀人,或疑其多,及其丧,为之制服,其治衣栉,才二婢,至三从孤弟妹,皆聚而食之。
卒之日,廪无馀,家无馀赀。
入哭其堂,椸无新衣。
然平生喜宾客谈宴,怡怡如也。
自少而仕,凡三十年间,自守不回,而外亦不为甚异,此其始终大节也。
太史公世称其文善以多为少,今予不能,乃不暇具书公之事,而特著其大者略书之。
噫!
公之事何多欤!
繁予文而不克究,使公而寿,且用极其材,则凡今所书,又有不暇书而又著其尤大者尔。
将葬,其嗣子某来乞铭。
铭曰:
寿吾不知,命系其偶。
不俾其隆,安归其咎?
惟德之明,惟仁之茂。
惟力之为,而公之有。
同详定阮逸胡瑗邓保信等所造钟律奏景祐三年八月 北宋 · 韩琦
 出处:全宋文卷八四一、《韩魏公集》卷一四、《韩魏王家传》卷一、《三朝名臣言行录》卷一、《国朝诸臣奏议》卷九六、《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九、《太平治迹统类》卷六、《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三一、《玉海》卷八、《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二七、《右编》卷三五、《续资治通鉴》卷四○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伏闻乐音之起,生于人心,是以喜怒哀乐之情感于物,则噍杀啴缓之声随而应之,非器之然也。
孔子曰「云乐云,钟鼓云乎哉」者,其旨斯在。
孟子之对齐宣王,亦有「今乐犹古乐」之说,言能与百姓同乐,则古今一人。
唐太宗祖孝孙新乐,乃谓「礼乐之作,盖圣人缘物设教,治之隆替,莫不由此」。
魏玄成对以「乐在人和,不由音调」,此皆圣贤述乐之大方也。
以臣识暗艺薄,素非知音,陛下设赐甄采,使待罪谏列,首被诏旨,令与丁度等详定胡瑗阮逸邓保信所造钟律事。
臣粗考前志,参验今古,二家之说,差舛未安。
之围方分,保信之用长,质之典据,皆所无闻。
伏自艺祖造邦,二宗接统,缛礼具举,熙事咸备,通用王朴之乐,悉无更易,以至黎庶乂安,兵革销戢,天下无事,垂八十载,为乐之用,非不和也。
顷因燕肃献规,妄加磨铝;
适会李照赴阙,谓非克谐。
陛下发天纵之能,留日昃之听,精加鍊覈,许之改作,逮于成功,即荐郊庙。
继至,盛言乐穿凿,再令造律,则又围径未合。
保信续上新法,亦乃长广乖古。
窃以祖宗旧乐,遵用斯久,属者徇一士之偏议,变数朝之定律,赐金增秩,优赏其劳,曾未周期,又将易制。
臣虑后人复有从而非者,不惟有伤国体,实则虚费邦用。
历观前代议乐,古之管尺尚存,而犹是非纷纭,累年方就,未见若今之速而易也。
臣切计之,不若穷作乐之源,为致治之本,使政令平简,民物熙洽,海内击壤鼓腹,以歌太平,斯乃上世之乐,可得以器象求乎?
既达其源,又当究今日所急,以祐隆业
国家方夏宁一,朝廷宴清,西北二陲久弛边备,犬戎之情岂能常保?
弱则卑顺,强则骄逆,渝盟背约,何代而无?
必思密备不虞,未可全推大信。
此陛下之与左右弼臣宵旰所虑,宜先及之。
缓兹求乐之诚,移访安边之议,急其所急,在理为长。
臣欲乞诏下攸司,尽记二家律法,及所造管、尺、钟、磬、权、量,存而未行,再命天下有精晓音律者,俾之详正,然后施用。
候一二年间,讫无至者,则将王朴保信三法别诏稽古近臣,取其中多合典志者,以备雅奏,固亦未晚。
今之定夺,权且停罢。
万一裁择,不胜至幸。
南郊仍用古乐奏宝元元年1037年 北宋 · 韩琦
 出处:全宋文卷八四二、《韩魏公集》卷一四、《宋会要辑稿》乐二之一九(第一册第三○○页)、《国朝诸臣奏议》卷九六、《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二七、《宋史纪事本末》卷二八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先于景祐三年秋,曾奉圣旨令与丁度胥偃高若讷同共定夺阮逸胡瑗邓保信等所造钟律,寻将历代典志文字及将汉钱分寸较量,得王朴旧乐,于太祖朝曾令和岘司天监景表尺减定,与汉唐尺度差近,其胡瑗阮逸邓保信李照等钟律俱不合古,遂具闻奏。
再奉圣旨,令将汉钱分寸及景表尺别造律管参校。
臣与丁度等各陈述不晓音律,乞再访知乐者,俾令详定。
后蒙寝罢。
其时臣曾将《景祐广乐》看详,备见实纪李照不依古法、出意制造律度之事。
今来南郊在近,陛下躬行大礼,不可以李照所造违古之乐,上荐天地宗庙。
臣窃闻和岘减定王朴旧乐钟磬等,见今并存,欲乞特降圣旨下太常寺,将来郊禋用旧乐。
所贵国容咸备,神听惟和
乞依古法具四清声奏元丰三年六月 北宋 · 刘几
 出处:全宋文卷八九○、《宋会要辑稿》乐三之二○(第一册第三一七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五、《玉海》卷一○九、《宋史》卷二六二《刘几传》
祀明堂乐章,字与乐曲声数多少不同,殊失《虞书》「歌永言」之法,乞遵用御撰乐章,委本局依律吕太均之法随乐章字数审定音律,以一声歌一言,八音随之。
又古编钟磬其数皆十六,盖十二律之外有黄钟、大吕、大簇、夹钟四清声也。
今圣朝大乐旧钟磬皆十六,自李照议乐以来不复考击,全失古法。
况《周礼》郑氏注,编钟尽具十六之数,李照不晓四清声助成四律,宣导阴阳之和,今若不用,即懵唱和之理。
乞依古法其四清声。
太常大乐钟磬议元丰三年八月 北宋 · 刘几
 出处:全宋文卷八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二八、《玉海》卷一○五
太常大乐钟磬凡三等:王朴乐一也,李照乐二也,胡瑗阮逸乐三也。
王朴之乐,其声太高,此太祖皇帝所尝言,不俟论而后明。
仁宗景祐中,命李照定乐,乃下律法以取黄钟之声;
是时人习旧听,疑其太重,李照之乐由是不用。
至皇祐中胡瑗阮逸再定大乐,比王朴乐微下,而声律相近;
及铸大钟,或讥其声弇郁,因亦不用,于是郊庙依旧用王朴乐。
乐工等自陈,若用王朴乐,钟磬即清声难依,如改制下律,钟磬清声乃可用。
益验王朴钟磬太高,难尽用矣。
今以三等钟磬参校其声,则王朴阮逸乐之黄钟,正与李照乐之太簇相当。
王朴阮逸之乐,编钟、编磬各十六,虽有四清声,而实差黄钟、大吕之正声也。
李照之乐,编钟、编磬各十二,虽有黄钟、大吕而全阙四清声,非古制也。
圣人作乐以纪中和之声,所以导中和之气。
清不可太高,重不可太下,使八音协谐,歌者从容而能永其言,乃中和之谓也。
臣等因精择李照编钟、编磬十二参于律者,增以王朴无射应钟黄钟、大吕清声,以为黄钟、大吕、太簇、夹钟之四清声,俾众乐随之,歌工兼清声以咏之,其音清不太高,重不太下,中和之声,可以考矣。
欲请下王朴乐二律以定中和之声,就太常钟磬择其可用者,其不可修者别制。
房庶律尺法疏皇祐三年十二月 北宋 · 范镇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一、《宋会要辑稿》乐二之二三(第一册第三○二页)、《文献通考》卷一三一、《宋史》卷七一《律历志》四
李照以纵黍累尺,管空径三分,容千七百三十;
胡瑗以横黍累尺,管容一千二百,而空径三分四釐六豪;
是皆以尺生律,不合古法。
所言,实千二百于管,以为黄钟之长,就取三分以为空径,则无容受不合之差,校前二说为是。
盖累黍为尺,始失之于《隋书》,当时议者以其容受不合,弃而不用。
及隋平陈,得古乐器,高祖闻而叹曰:「华夏旧声也」。
遂传用之。
唐祖孝孙张文收号称知音,亦不能更造尺律,止沿隋之古乐,制定声器。
朝廷久以钟律未正,屡下诏书,博访群议,冀有所获。
所言,以律生尺,诚众论所不及。
请如其法,试造尺律,更以古器参考,当得其真。
论乐疏元丰三年六月 北宋 · 范镇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八、《宋史》卷一二八《乐志》三、《文献通考》卷一三六、《宋元通鉴》卷三七、《宋史纪事本末》卷二八、《宋代蜀文辑存》卷七
太常镈钟皆有大小、轻重之法,非三代莫能为者。
禁中又出李照胡瑗所铸钟律及尺付太常
按照黄钟律合王朴太簇律,仲吕律王朴黄钟,比乐才下半律,外有损益而内无损益,钟声郁而不发,无足议者。
虽是,然与其乐校,三格自相违戾。
且以太簇为黄钟,则是商为宫也。
刘几奏上时,臣初无所预。
臣顷造律,内外有损益,其声和,又与古乐合。
今若将臣所造尺依大小编次太常镈钟,可以成一代大典。
太常无雷鼓、灵鼓、路鼓,而以散鼓代之。
开元中,有以画图献者,一鼓而为八面、六面、四面,明皇用之。
国朝郊庙或考或不考,宫架中惟以散鼓,不应经义。
又八音无匏、土二音,笙、竽以木斗攒竹而以匏裹之,是无匏音也;
埙器以木为之,是无土音也。
八音不具,以为备乐,安可得哉!
进乐律表元祐三年闰十二月 北宋 · 范镇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八、《玉海》卷一○五、《宋代蜀文辑存》卷七
太祖患今乐太高,特谕和岘令减一律。
仁宗深诏执事考求至当,李照改定新乐又下二律。
臣预闻论议,研精极虑二十馀年,乃知乐法非是,声终不合。
神宗留意制作,召臣访以乐事。
盖法已失于千载之后,声欲求于千载之前,兹为至难,理若有待。
上考《周官》,下稽《汉志》,较景祐中李照所定又下一律有奇。
求之古法,无以易此,庶几祖考来格,神人以和。
司马温公论乐书 其三 北宋 · 范镇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九
某启:辱书言《考工记》及刘歆所铸斛,并《素问》、《病源》,不可不复。
窃谓舜巡四岳,则同律度量衡。
孔子曰:「谨权量,四方之政行焉」。
以是知圣人之于尺量权衡,恃以为治者。
而尺量权衡必本于律,律必有声以考其和,此乐之所由作也。
周之釜,汉之斛,其法具存。
魏晋以来,其尺至有十五种,盖由横、纵所为,而不禀于律也。
然卒不能作乐,止用旧声,终唐之世,无变改者。
至周,王朴始用魏晋所弃之法,遂以仲吕为黄钟。
太祖皇帝患之,特下一律。
仁宗皇帝留意数十年,终无所得,及上仙,太皇犹以李照胡瑗所铸铜律置神御前。
李照以纵黍累尺,与今太府尺同,其律又应古乐,而钟磬才中太簇,是乐与律自相矛盾也。
胡瑗之乐,君实详知之,此不复云。
前岁议乐,按视太常镈钟,皆有大小轻重,非三代不能为。
然最大者今为林钟,而仲吕乃居黄钟子位,考之正差五律,与前后言者相符。
虽经镌凿,尚可补治,若以大小次之,必得其正。
近又用李照之乐,则不若仲吕之愈也。
何则?
太簇商声,宋子京所谓君宫寄于臣管是也,是大不可,又况十二律皆有清声。
花日新撰谱,与郑卫无异,而以荐郊庙,可乎?
《考工记》,世以为汉儒所为,《汉志》载刘歆之说,多所牵合,某亦于二书深疑之。
近因釜斛,考其制作,不复疑矣。
又知太府之尺与权衡,皆古之禀于律者,惟量出于晋魏之贪政,与律不合,须君实面言乃悉。
窃以为论此者,今世无如吾二人讲求问难之多而且久也,得君实来协同其说,以破千馀年之惑,为后世之传,则吾徒事业固亦不细矣。
难兄若朝夕来,不敢奉邀。
候归陕,岁首垂访,春中却同入洛,幸也。
刘康公论极佳,此诚非举人之所能到。
然《素问》专主于医,非黄帝莫能为者。
某至颍昌,已再读矣,须有所得,恨读之之晚。
《病源》乃申《素问》之说,易为观览。
君实不倦,亦不可忽,于身大有所益。
圣人之于后世如此,但恐未可焚烧。
釜斛费铜炭则然,亦不可错弃。
恃念,不宣。
某再拜(《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六二附录。又见《国朝二百家名贤文粹》卷一○六,《古今图书集成》考工典卷一四。)
视:原无,据右引补。
司马温公论乐书 其八 北宋 · 范镇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九、《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六二附录
皇祐中,与君实官太常,同议大乐,阮天隐胡先生深诋李照非是。
最后房庶来,又言二人者亦非是,何则?
以尺而起律也;
又谓王朴之乐高五律。
已而依之说,令制尺、律、龠三种,而律才下三格,与李照同。
是时朝廷特授一官,罢归,亦自黜其言之不中。
君实初与胡、阮非李照者,近时又以前史不可刊。
今按前史抵误,献十条,才录七条奉呈,请详观之,于义理可刊不可刊。
大抵吾侪读经史,经有注释之未安者,史有记录之害义理者,或为论、或为辩以正之,所以见为学之志而示于世,注《老子》是也。
今夫乐,自太祖病之,太宗、真宗、仁宗讲求之,主上欲救正之。
列圣之所拳拳者,盖以礼乐治国之大,而不可一日慢。
况乐之太簇为黄钟、宫商易位哉!
君实今所主,是前与胡、阮非之者。
君实前非李照,今复主之,岂未思之邪?
王朴乐,某亦同房庶非之,虽高五律,君臣民事物不相干,今复欲用之,何可得也?
胡瑗所作,比王朴下半律,仲更尝言之。
君实已悉李照之乐声,虽发扬,又下三律,然君臣民事物皆失其位,不可不深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