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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照所定乐奏景祐四年 北宋 · 余靖
 出处:全宋文卷五六○、《余襄公奏议》卷上、《国朝诸臣奏议》卷九六、《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二七 创作地点: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
闻道传言已降指挥:今月十六日皇帝后殿,令中书枢密院修书臣僚同于上前详议李照胡瑗定乐是非事。
臣窃谓乐者因声以布其和,声者因器以宣其用。
故假金石以为器,然后声得其和;
宫商以为音,然后可以审。
李照之说,形器可辨;
胡瑗之议,音律未传。
以此而欲定优劣不亦难乎?
又况言有辨讷,意有巧拙,又安能顷刻之间定之乎?
臣又以为古之作乐者,知声有清浊,故吹律以制其中
恐久而失传,故累黍以存其法。
后世增损不能识其本声,若以古法求之,尚或得其髣髴
疑古不用未知凭何可从。
胡瑗所定,颇有经据何不试令钟磬一编,与李照之乐,更可迭奏
取其丝竹之声,谐和不相夺者,定以为优,而后行用彼时集议,亦未为晚。
臣顷闻谈者云云,并言李照学无师法自传损益,又挟阎文应以为内助,故得纷然恣其偏见,而律度疏长,钟声振作不守古制不可垂法
察于众言未全。
若以乐为政大者,当谨重改作,则宜谨于李照未改之前
今既改而未定,又宜详考律吕审酌制度,以防其失。
臣故谓当令胡瑗作为钟磬,而与乐两辨其声,然后是非灼然如在衡鉴不辨可知也。
不任区区瞽言待罪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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