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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照钟磬数议兼上十二律图奏景祐二年六月 北宋 · 冯元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
窃惟大乐之本,金石为先,曩制相沿典策具在
前圣善制,取法非一故有十二管之和,十九管之巢,三十六簧之竽,二十五弦之瑟,十三弦之筝,九弦七弦之琴,十六枚之钟磬各自取义,宁有一之律吕,专为十二之数也?
钟磬八音之首,丝竹以下,受而为均,故圣人所用心焉
春秋》号乐,总言金奏,《诗·颂称美,实依磬声,谅兹二器,非可轻改。
欲损为十二,不得其法于古。
臣等以为不可者四,甚不可者一。
《传》曰天子八者,诚羽舞之列也。
钟磬取用八之义,故先儒以为言。
八音生于八风,是制乐之本。
钟磬得倍其数者,由统率众器,使无遗声,十六之兴,其义在此。
若止于十二,是亏天用八之义,且不得尽气之声,一不可也
后王相尚,亦时改作,诸儒偏见,或存异说
盖尝有十九钟、二十一钟者矣,十四钟、二十四钟者矣,虽暂施乐府概见篇籍,及钜儒名臣讨论至当,俾克行远终归十六,今欲隳至当行远之法,二不可也
汉成帝时犍为郡水滨得古磬十六枚,汉家因是明堂辟雍,以立制度
验此一事,盖非近物,故班固之作《汉志》,康成之注《周官》,杜预之释《传》文,阮氏之图三《礼》,而十六之数,初无异论
且前名学,各有师承,脱无全文,当慎疑阙,非如今世之儒,师心独得,便为可行也。
唐家稽古礼乐最为详备,今其所存者,止《通礼》、《会要》、《令式》《、六典》、《义纂》、《义罗》之类,究寻钟磬之数,咸云十六。
惟有乐府杂录》,乃唐人段安节所著,于雅乐部有编磬十二之说。
详览其书,舛驳特甚,且其文曰:「雅乐十二律钟,依月律排之,每面石磬编磬一架,每架各编钟十二,亦依律吕」。
叙事之体,诚有工拙至于铺陈名物要须有次。
今于编磬一架之下,便云每架各编钟十二,且钟架尚未有说,钟数何缘先见
漏落颠倒,判其非真。
安节当僖昭丧乱之馀,唐家备乐,既以残缺,而安节但率所见,笔之于书,所传之事,故多失实
今舍《周官》汉瑞之明据,背班固康成名学,斥唐家正典之法,遵后人失传之议,此三不可也
而照引正四义,为编钟十二之据。
一引周礼》凡,「以十有二律为之数度,以十有二声为之齐量」。
臣等谓「为数度」者,若黄钟之钟九寸,倍而更半之,其长二尺二寸五分之类也。
「为之齐量」者,乃是十有二声之钟,取其所容,以为声之齐量非论钟之数也。
其二引春秋晏子之言,「七音六律,以奉五声」。
臣等谓七音七均也;
六律,兼六吕而言之也。
以奉五声者,是用十二律行于七均,奉五声而为之十二也。
此盖普说乐意,非如照指定钟体,强配十二也。
三引季子观乐,美《韶》乐曰:「五声和,八风平,节有度,守有序盛德之所同也」。
照解之曰:「五声和者,则舜琴五弦七音六律十二管之义也。
五弦之中,自具七音,数用十二管,五声各一,盖无偏重,则五声和矣。
若武琴七弦,则九音八律十六管之义,宫商变宫三位重复,则五声不和矣。
八风平者,亦是五弦之中既具十二管,则与八风自相均,此乃八风平也。
若武琴七弦,当具十六管,则有十一风,正北、东北、正东之偏重,则八风不平也」。
臣等据《春秋》鲁襄公二十九年,吴公子札聘于鲁,请观周乐,为之歌《颂》。
《颂》者,今《诗》之周、鲁、商《颂》也。
季子曰:「至矣哉
五声和,八风平,盛德之所同也」。
季子之言,美三《颂》之盛德非为韶》乐而发也。
夫周家之乐,自用七弦之琴,既用七弦,亦得五声和八风平,节有度,守有序
则照之前言,不惟误引经传,兼亦自相矛盾
其四引《国语》:「王将铸无射,问律于伶州鸠,对曰:『律所以立均出度也』」。
照谓月令十二,而均度之法不可增减
又曰「考其中声,量之以制」,照谓除去减倍之声,唯存正中之声也。
又曰「度律均钟」,照谓以十二律声均十二钟也。
「纪之以三」,照谓度量衡法以成钟也。
平之以六」,照谓造钟之法不可六律
「成于十二」,照谓六律之变极十二之数,此天然造化之法,必十二为体也。
按:《太常因革礼》卷一八。又见《宋会要辑稿》乐一之一○(第一第二八四页),《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二一七页,《宋史》卷一二六《乐志》一,《文献通考》卷一三四,《续通典》卷八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