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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周仁羡馀 唐 · 归融
 出处:全唐文卷七百四十七
天下一家。何非君土。
所在方镇官库钱。皆陛下库缗钱也。
卢周仁轻黩宸严。辄陈小利。
务期容受。妄说异端。
若言南方多有火灾。故外须防戎寇。
恐成煨烬。请纳京师
则所进之馀。安可遂无。
卢周仁罔思大体。姑徇私诚。
入财货以干荣。待清朝而何浅。
贡之无艺。实紊彝章。
伏见今年正月一日赦文。天下藩方四节献贺。
三年内犹皆权停。周仁所进。
颇玷皇化。何裨国用。
臣伏恐万方从此相效。皆以羡馀为名。
纵无羡馀。亦因缘刻尅。
生人受弊。起自周仁
深不称陛下临轩求太平意也。其卢周仁应须重责。
以例长人者。所进钱伏请却还湖南道收贮。
以备水旱留贷贫下户纳两税。交代相承。
不得擅用。使九有获苏。
一方知感。天下幸甚。
赛侯山神文847年8月 唐 · 李商隐
 出处:全唐文卷七百八十一 创作地点:广西桂林市
惟神越峤分雄。鲁岩学峻。
慰农夫之望岁。扬少女之微风。
变俾枯荄。化为嘉谷
将期大稔。敢荐惟馨。
神其贶我秋成。羡余民食。
无俾董生之说。空闭阳门。
勿令夷水之风。屡鞭阴石
苟岁既登矣。则神永歆焉。
南郊赦文 晚唐 · 僖宗皇帝
 出处:全唐文卷八十九
元化序时。
日月启贞明之照。
神功宰物。
乾坤垂覆焘之仁。
万物仰而遂生。
百王体以为用。
朕虔膺眷命。
恭守丕图。
惧忝所承。
虑违厥道。
每驭朽以思戒。
若涉川而靡宁。
自临御以来。
夙宵增励。
幸而文修政。
岁稔人安。
赏罚惟公。
忠厚成俗。
道渐臻于清净。
理将致于雍熙。
由是礼上帝用答天休。
御端门以崇皇极。
是彰报本。
式叶体元。
尚念蠹于政事者未除。
害于时宜者未革。
尽施条制。
以绝根源。
更表申恩。
仍行肆眚。
昔殷解网
实谓至仁。
汉文措刑。
永称圣理。
在宥乃为君之德。
好生实有国之规。
今复承以阳春之时。
布其涣汗之典。
上符天意。
旁契人心。
大礼备陈。
彝章克举。
谋猷广备。
声教遐宣。
期昭泰于寰区。
亦涵濡于动植。
溥天率土。
既乐元风。
四海九州。
宜覃庆泽。
可大赦天下。
乾符二年正月七日昧爽以前。
大辟罪以下。
罪无轻重。
巳发觉未发觉。
巳结正未结正。
系囚见徒常赦所不原者。
咸赦除之。
惟犯十恶叛逆以上。
及故杀人。
官典犯入己赃。
兼情涉巨蠹。
及持仗行劫。
并故杀人者。
虽巳伤未死更生。
意欲杀伤。
偶时死者。
并同巳杀人法处分。
买卖毒药。
开劫坟墓。
及刑狱之内。
官吏用情。
推勘不平。
因成冤滥。
无问有赃。
并不在原免之限。
敦本睦亲。
古今典制
永惟负荷。
常切忧兢。
应宗室有材行可升。
沦落在外。
并委宗正卿专加察访
申尚书门下。
量材处分。
安皇太后凡有缌麻巳上亲。
各委所在搜访闻奏。
仰酬顾复。
何择亲疏。
爰念播迁。
重命牵复。
至于殂谢。
亦使惠绥。
用表深仁。
以彰元化。
左降官量移近处。
巳经移者更与量移。
如官至刺史
刺史月限例处分。
诸色官未复资者。
有司别条流闻奏。
如合复资者。
五品巳上中书门下便与处分。
六品巳下任依常例选集。
丁忧去任及在忧制贬官者。
服阕日亦与量移。
缘责除降资正员官。
及缘累停免未经引用者。
并量与进改。
流人及降死从流者移近地。
如巳收叙者。
量材录用。
并僧尼道士移隶者。
亦放还。
劝善惩违。
朝廷大典。
苟或隳紊。
何以耸人。
其流贬人中。
或有情状巨蠹。
物议不容者。
不在该恩。
流贬人如巳亡殁。
家口欲还。
及须归葬者。
听随所便。
如缘葬事。
幼弱饥寒。
不能自济者。
委所在长吏量给棺榇。
优恤发遣。
左降官及流人等有官者。
如巳殁。
各还本官。
亡官失爵痕累禁锢者。
并从洗涤。
诸色流贬人。
元敕内云虽逢恩赦不在量移之限。
有自前年十月十二日赦书后巳经量移者。
五千里更与量移一千里。
三千里外与量移五百里。
情状难容者。
不在此限。
天德五城流人。
负罪素重。
元敕未经十载不得放还。
今属洪恩。
须令沾及。
宜减三年。
如年巳满。
便放还。
九月四日降郊礼敕后流贬。
及引决妄称冤人等。
并重推覆囚徒。
并不在此限。
近日奸险之徒。
多造无名文状。
或张悬文榜。
或撰造童谣。
此为弊源。
合处极法。
应捉获此色者。
准持仗劫人合造毒药例。
经赦不原。
其所得文状。
准律文于所在焚毁。
不得徵逋贼以利疲人。
是叶政经。
期为理本。
京兆府去年夏青苗钱。
每贯放三百文。
所放钱如是有司占留色目。
户部准旧例据数支填。
其咸通十一年以前百姓积欠两税斛斗。
及青苗榷酒钱。
并税草职田𪍛䴬棘等。
徵收不得。
空繁簿书
前年十一月十二日赦令巳蠲放。
至今尚未了绝。
宜令所司速具放免钱物数目。
分析奏闻。
如在官典所由腹内者。
不在此限。
咸通十三年夏以前。
京兆府所欠诸陵园及诸军诸使钱草斛斗。
并诸杂物。
一物以上。
宜并放免。
诸县所欠府司钱草斛斗。
一物以上。
亦并放免。
咸通十三年夏以前。
京兆府所欠诸陵掌闲彍骑丁资三卫等资钱。
亦并放免。
甸内逃亡人户。
尚徵税物。
切要条流。
以安疲瘵。
京兆府差官逐县勘覆。
其逃亡人户产业田地。
未有人承佃者。
其随田地苗税除陌榷酒钱及斛斗等。
并权放三年。
勒常切招召人户。
三年后再差官勘覆。
据归复续却收税。
咸通十三年以前。
甸内所欠延资库户部度支榷酒除陌。
及和籴赈贷钱物斛斗。
一物以上。
并宜放免。
庄宅使巡官及人户等。
应欠大中十三年以前至咸通八年以前诸色钱六万二千三百八十贯三百文。
斛一十万三千七十四石九斗。
丝二十二万七千五百八两。
麻二千四百七十觔。
草二十六万五千八百五十五束。
念其累岁不稔。
人户贫穷。
徒有鞭笞。
终难徵纳。
并宜放免。
三司所欠钱物。
巳遣不徵。
必虑依违。
尚犹追扰。
度支户部盐铁三司应收管在城及诸州府诸场监院所欠咸通十年以前诸色钱物斛斗等。
前年十月十二日赦文并令放免。
所司不得更生节目
妄有进取。
如闻所司官吏。
缘循。
至今。
尚有盘勘。
都非公事。
但务生情。
岁月转深。
奸弊颇甚。
各委本司差定官一人专勾当
但据现在文帐检勘。
除官典所由请领官钱和籴和市。
及在场官供官招商所由帐内正身见在外。
其身巳亡殁。
曾经检责。
及身见在贫穷。
家业荡尽。
无可徵纳者。
并逃窜捕捉未获。
囚系妻男摊徵保人等。
仰便据年额请免。
除去簿书
不得更行文牒。
妄有盘问。
赦书下后。
限一个月内。
贝放免钱物单数。
分析闻奏。
如更稽迟。
勾当郎官当议贬黜。
典吏等痛加惩断停解。
天下州县官
铨司注拟。
便是选自朝廷。
何故三司监院官索州县承迎。
云是制院。
恐哧吓州县。
影占富豪。
从今后有监院处。
亦仰州县常加听察。
监院官有不公不进。
各申本州。
行牒本司。
便如状事稍重。
仰专差使送申状本司。
事大则任闻奏。
申中书门下御史台
以凭推勘。
所冀递相检察。
不敢侵淩。
诸司更换。
素有定规。
近日苟且缘循。
渐至虚折。
商徒则获利倍于往日。
司则侵损转难任持。
若不条疏。
积成蠹弊。
三司更换。
宜令准咸通十五年闰四月二十一日度支所奏处分。
如尚踵前。
必举朝典。
制置新岁酒钱。
其户贫破者。
州县不令破户。
或卖柴佣力以纳税。
令所由司条流闻奏。
河南府蒿荒地。
河南尹于税钱三分内量与免二分。
勿令无路营生。
聚为草贼。
其天下州县。
除巳准元敕徵收两税榷酒钱茶盐利旨支米价等分外馀额外
加徵别配及贩柴炭之人纳税等。
元无敕文。
缘本道奏请降敕。
并仰敕内便皆停罢。
仍限敕到后二十日内分析闻奏。
并不罪今日巳前之事。
如又不巳。
必举明刑。
曾经水旱。
巳放徵科。
或虑缘循。
须更提举
道州府
或有遭水旱甚处。
去年夏税合纳苗税等钱。
委本州府长吏酌量蠲放。
其咸通十年以前所欠负两税钱米等。
在百姓腹内徵收不上者。
前年十一月十二日赦书巳放免。
仍委州府速检勘蠲放。
分析闻奏。
所在州县。
前资寄住实是衣冠之外。
便各将摄官文牒及军职赂遗全免科差。
多是豪富之家。
致苦贫下。
会昌中敕。
家有进士及第
方免差役。
其馀只庇一身。
就中江南富人多。
一武官便庇一户。
致使贫者转更流亡。
从今后并依百姓一例差遣
仍委方镇各下诸州。
准此检点。
江淮运米。
本实关中
只缘徐州用军。
发遣全无次第。
运脚价妄被占射。
本色米空存簿书
遂使仓廪渐虚。
支备有阙。
缘循弛慢。
全自职司
宜令转运使速具条流。
分析闻奏。
才及缓。
便须差清强官吏节级催驱。
严立科条。
须及旧额。
苟或踵前容易。
必举朝章。
邮传供须。
递马数目。
素有定制。
合守前规。
河南馆驿。
钱物至多。
本来别库收贮。
近日被府司奏请。
衮同支用。
遂使递马欠阙。
料粮不充。
宪司又但务缘循。
都不提举
宜令东台驿使速具条流。
分析闻奏。
东都留守
所管兵数不少。
无非市肆之人。
缓急抽差。
全不堪用。
卫官阙。
尤非所宜。
须有条流。
以革前弊。
宜令速分析见在阙额。
并老弱人数闻奏。
应缘州府经费。
悉有旧规。
近者不务在公。
惟思润己。
或联遇丰稔。
亦不贡羡馀
若小有水旱。
即竞有论请。
致朝廷事力转困。
在臣下诚敬何乖。
自今以后。
如辄将上供一钱物支用者。
并当加谴责。
不在原贷之限。
如本道实有灾荒。
积歉为甚。
众所知者。
不在限例。
朝廷徵发兵士。
固非获巳。
道途顿递。
费劳至多。
又闻节级须得人事裨补。
每县不下五千文。
尽配疲人。
深可哀悯。
自今后但供备无阙。
辄不得踵前率配。
如或违犯。
县令曹官重加贬降。
人吏决杖配流。
都知兵马使以下。
并以枉法赃论。
立法之始。
当在必行。
诸处本置作坊
只合制造干戈兵甲。
及进献供须。
徐方用军。
诸道多无兵器。
内库般送。
填塞道途。
如闻作坊惟使杂伎。
弓甲之匠。
十无一人。
打筑即惟务精新。
器甲则惣忘修整。
自节察至刺史
皆为信臣
不能委曲条流。
各宜自知改革。
诸道兵士。
非惟阙额不堪。
兼又军将数多。
一员敌官健数分。
又占官健当直遣纳课钱。
其弊数重。
深要除荡。
仰诸道各自检点。
如或本自书题。
又无功效。
非军中子弟。
空请职名。
并皆疏理。
军将等各遣纳课钱者。
并准入己赃结罪科断。
东畿之内。
留守影占最多。
稍富者不拣城外村中。
尽有一虚名文牒
亦犯罪者亦称此名
府县若追。
但行牒却取。
事小则推勘了牒送。
事重者则与勒停委留。
切不得遮夺。
免致斗伤。
其在京诸司
亦仰各依此例。
如被抑屈。
但具奏闻。
且徵两税。
自有常期。
苟或先自催驱。
必致齐人凋弊。
盖缘机织未毕。
庤钱未终。
便须零卖缣缯。
贱粜斛斗。
致使豪首迫蹙。
富户吞侵。
须更申明。
俾其通济
诸州府如有不依旨限。
先期徵税者。
长吏听奏进止。
县令录事参军并停见任。
书下考。
不在矜恕之限。
关要之外。
声教至遥。
每念疲人。
尤多横役。
访闻五岭诸郡。
修补廨舍城池。
材石人工。
并配百姓。
至于粮用。
皆自赍持。
既不折税钱。
又全无优恤。
永言凋瘵。
实可悯伤。
自此委节度观察使接借本钱。
刺史百计收拾运转。
别立修造。
案名额遣干济官主持。
常令急遂修营。
勿遣大段摧毁。
永放百姓额外差科。
巳责恤人。
斯为盛美。
遐荒贱吏。
尤可哀矜。
先于咸通五年梧州籴十万石米。
停贮数载之后。
方令盘送邕交。
如闻卑湿损伤。
雀鼠耗折。
计其所言。
六万石馀。
累载以来。
亦颇校料徵纳。
主持军将十馀辈。
摊保累数百家。
或科决不轻。
或资财荡尽。
典男鬻女。
力竭计穷。
尽虚挂簿书
徒为羁絷。
宜从宽宥。
用释人忧。
其所欠米。
度支一时放免。
邕管交趾
屯驻兵士。
全无运粮。
俾其足食。
湖南江西管内诸郡。
出米至多。
丰熟之时。
价亦极贱。
纲官若得钱收籴。
每斗必有盈馀。
道途既可经营。
输纳自无败阙。
缘于官仓领米。
刮铁平量。
既润资陪。
便致吞侵耗折。
所以经年累月。
舳舻相交。
江路多有沈沦。
军食常忧欠阙。
自今仰所在长吏
切须饶润纲官。
并令交付脚钱。
仍与善价籴买。
严示刑赏。
不使稽迟。
邕州安南晏州见屯诸道行营兵士合食米钱等。
三处兵数近四万。
日食钱米。
费用极多。
全在诸道州使巡院馈运相继。
免失支持。
近日以南中为警急。
抽差皆务循将。
相同常事。
盖缘地远。
差纲无利。
皆托以盐铁户部
指挥未得分明。
申报逗遛。
图延界分。
或有未有本色。
皆云额望收钱。
及纲官进发之时欠脚钱。
途路侵盗钱米。
所至稽停。
每发一纲。
便逾星岁。
致令供军使频申。
三处月限。
不相接续。
所司前后申奏。
行牒督责。
非不丁宁。
盖缘只有科贬之名。
曾无必行之令。
遂致全无凛惧。
但务缘循。
若不严立科条。
必恐转成败失。
其诸道州使巡场监院
所合般送南中供军钱米。
各委所在长吏并发纲船。
以济军用。
仍委逐道节度观察防禦经略刺史差最大判官一人。
专判校料。
其巡场监院场官
自专催促。
各令设法勾当
克济军需。
如依前逗遛。
不早送申。
遂使边军粮储
久阙供奉。
不得相续。
便据所欠钱米处勘。
还重加贬责。
如州使官吏巡场监院官能罄诚节。
慎选行纲支遣。
及至舟船继至。
即重议酬奖。
河东向管延资库斛斗五十万石。
每岁出陈入新之际。
劳扰州县百姓至多。
未有用时。
积为深弊。
宜令本道节度使检点。
除道路与边镇接近。
缓急堪般充军粮者。
即且准前。
其馀深僻州县。
并速条流。
分析闻奏。
义仓斛斗。
本防灾年。
所贮积岁多。
翻成侵害。
又差重丁大户充仓督。
子弟主管
凡节察及监军使刺史县令到任。
仍须一一毫量。
差役乡夫。
数重劳扰。
每一量覆。
欠折转多。
主掌之人。
贴家竭产。
生灵涂炭。
州县困穷。
从今后宜五年一度变换。
便粜货收钱。
入冬却籴。
仍委本道监使常加访察。
如有上下蒙蔽期隐。
破除闻奏。
但不要初上之日。
须重覆量。
每度扰人。
朝廷大弊。
在于令不行。
只如经水旱州。
三降敕命。
不许将逃亡规摊见在人户。
遭灾水旱处有于见在户两倍徵或至三倍。
又近年以来。
节度观察使或初到任。
或欲除移。
是正二月百姓饥饿之时。
公遣二日条先抽徵见钱。
每一千文令纳三四百。
此时无不两倍三倍。
生生举债。
至典卖男女。
以充纳官。
行彼贪心。
残我赤子。
从今后有如此者。
必举极法。
以谢生灵。
诸道事例。
差使结欢。
法信出于官中。
答币归于私室。
驻留供备。
迎送优丰。
进献不副常程。
结好却为公事。
惟奏欠阙。
不思本源。
且邻境结欢。
何必事须厚币。
来者若为私物。
去者何必官钱。
道慕空门。
名为释子。
若非精进。
何以住持。
应城及诸州府僧尼。
元敕人数外。
不得转令私度。
如有死亡等阙。
即任据人数填补。
年终闻奏。
待五年限满时。
每收补皆须选择有戒行事业者。
勿令滥杂之辈。
于此容身。
天下刑狱。
申到法寺刑部
有经数年不得了绝。
省寺人吏竞邀赂出入律文。
大理寺刑部官僚不亲公事。
致使一案之内。
半死狱中。
从今后委中书门下每日点检。
如停滞者。
大则贬降。
小则勒停。
刑部郎中员外
切须选择。
亦不得辄冀奉使
以望贿财。
有文案则并送对厅。
行货财则独收私第。
咸通十一年条流。
诸州刺史
三千里外限三十个月。
二千里外限二十七个月。
近者勒刺史到郡交代。
则可以计到郡月满。
便且除移。
如新除者。
则须待月限满除替。
其馀内外诸官。
并依咸通十一年条流。
如有限未满错替者。
任经中书门下过状。
便与追敕。
有过失须替。
则不在此限。
两省官本令先任四赤令
贵欲知人疾苦。
近者才三五月则替。
何殊罔生。
空倍扰人。
从今后宜以十五月为限。
两畿令府判司
从前吏部注拟。
顷年或除三人两人。
近者乃至除望县令及部尉等。
中书自不存体。
百司何以仰瞻。
其进马千牛
本限五年方满。
近者旋替年深。
致使入仕多门。
三铨无阙。
从今后如或用年深阙补人。
兵部郎官必议贬降。
词科出身。
士林所重。
本贵践历。
渐至显荣。
近者惟扇浇风。
皆务躁进。
麻衣才脱。
结绶王畿
是能十年宦途。
今来半岁迁授。
颇为讹弊。
须举重明。
自今以后。
进士及第并须满二周年后。
诸道藩镇及户部度支盐铁及在京诸司方得奏请。
如未及奏官。
限内有摄职处。
一任随牒摄。
宏文馆集贤院奏请直馆校理
并依此月限。
如出身后诸道奏巳请初衔。
未得两考者。
辄便奏畿内尉充。
在职两考。
方得依资除官改转。
其授使下官。
先自有月限资序。
一一须守旧规。
不得超越比拟。
咸通十四年十月九日敕文处分。
关节取受。
本身值财。
素来贫无。
亦多举债。
祗缘从来赦文。
未甚分明。
赏罚若行。
必当止绝。
自今以后。
如有人钱买官。
纳银求职。
败露之后。
言告之初。
取与同罪。
卜射无舍。
其钱物等。
并令没官。
御史台
以赃罚收管。
如是波斯番人钱。
亦准此处分。
其匮坊人户。
明知事情。
不来陈告。
所有物业。
并不纳官。
严加惩断。
决流边远。
庶绝此类。
用其清平
乐官乞托。
本自人情。
既越旧规。
过于债负。
虽累有明敕。
尚不遵行。
两巡不切追擒。
教场又不钤辖
从来上于方镇。
近日方镇与乐官人事转多。
别有迁除。
例皆乞觅。
喧呼门户。
拥塞阶庭。
以此得官人不愿除授。
自今以后。
除方镇外。
巡使诸司外巡切加擒捉。
如有此色。
具送本司。
枷禁勘责。
痛加惩断。
以绝此风。
近岁以来。
风俗奢侈。
不营根本。
各务誇张。
及第登科。
倾资靖产。
屋□竟踰于制度。
丧葬皆越于礼仪。
为册使吊赠之臣。
或争财货乞赐章服之类。
不畏惭羞。
致使儿童或轻朝列。
念兹靡愧。
常行叹嗟。
中书门下次第条流。
稍为改革。
输其常赋。
尚虑不充。
更或加徵。
其何以济。
近年百姓流散。
税钱巳多。
如闻自朝廷用军。
有终百姓正税外。
每贯纽四十五十文。
巳是数年。
至今不矜放。
黎氓冤抑。
腿脊疮疾。
所徵钱则将充诸色支分。
所添兵则逐月销减。
每思此事。
深可叹伤。
其天下缘用军奏加纽贯之外。
更有敢徵一文。
长吏判官录事参军
并准入己赃。
仍不在以官赎之限。
郑州庚道尉在任日加徵税钱。
如或却徵。
亦依此例。
衡镜之司。
去留虽切。
念其羁寓。
须与商量。
吏部选人
如闻累年駮放至多。
或文状粟错。
或书判差迟。
有司守文。
不得不尔。
况选人例迫饥寒。
远来调集。
频年被駮。
情实可矜。
既遇鸿恩。
合与优假。
吏部检勘去冬选人。
若有此色。
除非身名渝滥。
及欠选欠考外。
并以比远残阙取。
其情愿者。
特与却收注拟。
诸道奏官。
奏者缘要阙旧人不理。
从今后并须分明具不理罪愆。
先加惩责。
有罪空替。
则是惠奸。
其奏前资及见任。
多有虚竖头衔。
用钱计会。
从今以后。
有官更奏者。
便仰兼递告身进奏院
以凭点检。
如告身不到。
不在奏行。
其虚衔所奏。
只与九品初任。
仍奏状内须是三代官讳。
及乡贯户头年几。
馀各依资奏请。
河北三道。
不在此限。
守土长人。
切资士族。
品流混杂。
必害生灵。
刺史县令
如是本州百姓及商人等。
准元敕不令任当处官。
不系高下。
盖以事体不可。
兼又十室九亲。
多有憎爱。
一切阻碍。
公事难行。
近年此色至多。
各仰本道递相检察。
当日勒停。
百姓商人。
亦不合为本县镇将
若有违越。
必举典刑。
裨补除任。
实在奖劳。
奏请繁多。
则为过滥。
咸通七年赦书条流。
诸州府奏军将官
不许除上佐
如有功须奖。
即于本管内除授。
仍不得占优厚处。
近日诸道不守条章。
或分两三度奏来。
所贵前后不相见。
但行会计。
贵得人多。
从今以后。
诸道军将官并限七月表到京。
令之初行。
宜武臣之叙进。
据所合奏人数一表令。
如有别劳效者。
即待明年七月
不得两度贵行欺隐。
忠在社稷。
誓著山河
或盟府书勋。
或閟宫配食。
宜举赏延之典。
式彰义烈之名。
尚父汾阳王太师晟赠太尉秀实司徒颜杲卿太师真卿张巡许远南霁云子孙中未甄奖者。
每家与一人正员官。
安金藏顷申忠节
实异等伦。
合为畴庸。
以劝义士。
如有子孙。
与一人正员官。
武德以来配享功臣
名迹尤著。
节义显闻。
子孙淩替。
官阀废坠。
未经甄录者。
中书门下搜访嗣人。
量加优奖。
庆连宗室。
义重维城。
洎文武群僚。
恪恭事务。
用酬劳绩。
宜降恩私。
亚献抚王纮荣王㥽等各赐物一百匹。
侍正衣进圭捧圭各赐物五十匹。
亚献终献正衣各赐物四十匹。
大长公主王郡主县主各赐物。
内外文武见任及致仕官。
三品巳上赐爵一级。
四品巳下加一阶。
合入三品五品欠考未合叙者。
待考足日听叙。
孔圣之后。
虞宾之恩。
式表崇儒。
以明继绝。
文宣王后及二王三恪各与一子官。
其祠庙委所司量加修饬。
义在奉亲。
道惟睦族。
将申孝敬。
合示恩荣。
皇五等巳上亲。
三品巳上赐爵一级。
五品巳上加一阶。
六品巳下及前资常选散官
选日优与处分。
未有出身陪位者。
会昌五年正月三日赦书处分。
应陪位皇五等巳上亲。
三品巳上赐爵一级。
四品巳下加一阶。
四等亲并诸色陪位者。
五品巳上加一阶。
六品巳下各白衣并赐勋两转。
前资及后出身各减一选。
皆怀追养之愿。
尽有荣终之心。
授任封崇。
式光存殁。
常参官及诸州府长官父母。
见在未有追封者。
并量与五品致仕官及阶并邑号。
如有官者量与进改。
如官巳至五品巳上者。
即与五品阶。
父母亡殁未经追赠者。
量与追赠及邑号。
任荣辅相。
寄重藩方。
洎于亲军
咸秉忠节
俾令追赠。
以显荣名。
中书门下节度使平章事各与一子八品正员官。
祖父母父母亡殁。
各与追赠。
巳经追赠者更与追赠。
节度使与一子正员九品官。
东都留守度支盐铁使观察处置都团练防禦经略招讨使皇城留守各与一子出身。
先亡殁未追赠者。
各与追赠。
虔奉典章。
肃供祀事。
宜覃渥泽。
以奖劳能。
礼仪使大礼使京兆府各与一子正员九品官。
应郊庙升坛行事官溥恩外。
中书门下尚书省御史台
三品巳上特加一级。
四品巳下各加一阶。
如入三品者量减三考。
四品者量减三考。
入五品者量减两考。
仍待考足日听叙。
其合选人与减一选。
内行事者官。
三品巳上赐爵一级。
四品巳下更加一阶。
内侍省及内坊官。
四品巳上各赐勋五转。
五品巳下各赐勋三转。
应从驾至郊庙者。
溥恩之外。
三品巳上赐爵一级。
四品巳下各加一阶。
白衣赐勋两转。
位列牙爪。
职掌警卫。
念其宣力。
宜加畴劳(下阙)
陈十事疏 后唐 · 薛昭文
 出处:全唐文卷八百四十三
臣闻夏德方衰。
未显中兴之运。
汉仪重睹。
果成反正之功。
稽其上代帝王
前朝基业。
未有不中罹屯否。
閒有凶灾。
是资明圣之谟。
更廓灵长之祚。
伏惟昭文睿武至德光孝皇帝陛下继汉大宝
缵禹鸿名。
兴牧野之师。
功如破竹。
朝歌之垒。
疾若建瓴。
俄平国家之雠。
大刷神祇之愤。
威远振。
睿德遐敷。
自陛下应天顺人。
奄有诸夏。
九州欣戴。
万国乐推。
既混一于车书。
方大定于区宇。
藩服靡不入贡。
夷狄靡不来庭。
锐旅雄师。
无敌于当代。
谋臣勇将。
有备于中原。
然而尚有凶悖之徒。
窃据于屏翰。
愚迷之辈。
凭恃于江山。
虽闻向化归朝。
犹敢改元僭号。
在陛下武功天纵。
百越不得不臣。
在陛下文德日新。
三苗不虑不格。
夫人乃邦之本。
兵者国之器。
要在安其人而固其本。
训其兵而利其器。
国富兵强。
家给人足。
臣有管窥十条。
谨录奏闻。
伏乞俯回圣览。
其一曰。
陛下复居圣唐之运祚。
雪先帝之雠仇。
戎狄尚解怀柔。
藩服岂敢拒命。
而数处僭伪之地。
尚未悛心。
料此凶狂。
必自覆灭。
臣请陛下明宣睿算。
大振天威。
秣马耀兵。
亦不指名何处。
且为讨逆伐叛之计。
而狡妄之辈。
饕餮之徒。
闻我大国万旅云屯。
六军雷动。
如此昏迷之党。
不俟赫斯之怒。
经略之谋。
彼必敛衽而朝。
望风而溃。
自愿纳归国矣。
斯必有征无战之道也。
其二曰。
臣伏见随驾兵士。
久经战戈。
咸著勤劳。
皆忠勇以难俦。
尚贫乏而未济。
虽陛下告成郊丘之后。
大行赏给之恩。
然而或未优丰。
尚多觊望。
非不知国力尚阙。
天府未充。
臣又闻自古王皇建基业。
抚军戎。
未有不损玉帛。
轻财宝。
以饵于战阵之士。
是故先代拨乱之军。
以此皆留意也。
今以诸道上供钱物。
进纳不时。
遂致朝廷薄于犒散。
稍为经度。
以济急需。
近者藩臣供奉庆贺财帛。
及南郊或有经费羡馀物色等。
伏请且据帑藏。
更加颁赉先随驾兵师。
宴犒代潞州健也。
其三曰。
臣窃见河南兵不少。
亦是先在伪廷。
备经训练。
颇闻精锐。
皆堪征伐。
自陛下平定汴州已来。
寻曾选拣。
或闻诸道分臂之时。
未甚精细。
或有勇悍者放归田里。
或有懦弱者留在军都。
当差发征行。
则逃避诸处。
以此散失。
其数实繁。
请宣示租庸司先管兵帐所司。
子细磨勘向来所系数额多少。
兼取近年诸道所申逃背名帐较量。
比旧额少剩。
即知元数减耗。
臣闻夫军伍者。
以丰财为务。
以重赏为先。
河南道先管兵士。
伏虑三数处僭号不臣之地。
以厚利诱之。
岁月滋深。
耗蠹必甚。
请陛下诏敕令在京及诸道。
常加点捉安抚。
兼勤给其衣粮。
得所。
仍乞严敕边界要害津镇。
寅夜铃辖。
无令透漏。
兼先有放归农亩者。
亦诸指挥州县镇浦点检姓名。
尝知所在。
或缓急追呼。
稍有前却者。
请罪本处军吏节级等。
庶耕耨不隳。
征伐有备。
倘陛下纳臣所奏。
则不臣之人。
知国家训戎讲武。
缮甲治兵。
彼之凶徒。
必怀慑惧。
则旦夕相率。
有臣事本朝之计。
脱使赏给不充。
抚养不至。
非惟士卒生劫掠之心。
抑以步伍有逃遁之患。
必虑夫多投逆臣之境。
更资悖慢之性也。
其四曰。
臣窃见诸道百姓。
皆陛下赤子。
爰自比年。
以伪廷徭役频仍。
租赋繁重。
馈挽不已。
疲敝益深。
既不聊生。
率多逋窜。
虽有德音轸恤。
未闻时降招携。
亦请宣取租庸司。
河南先在伪廷户口文帐。
磨勘从前多少数目。
兼勘诸道所申近年见管及流亡户口。
即知人数增减。
此则虑僭伪之处。
多方招诱。
伏乞特降优诏。
委所在观察使史官吏己下。
设法抚绥。
事件无损于官有益于人者。
仰二县条贯申奏。
仍请下中书
量其利便。
并许施行。
本分税租。
稍令假借。
诸杂科徭。
特予减等。
以表抚俗安民。
兴邦固本之道也。
其五曰。
本朝至德年禄山之后。
京雒之初。
兵革之馀。
生聚彫瘵。
屡降恩诏。
抚恤生灵。
仍遣使臣
诏问闾里。
今陛下嗣守鸿业。
光启雄图。
故事前规。
可得敬而行之。
伏请每年准旧事。
郎官御史忠良廉洁明干堪充使者
令散往诸道。
采访贤良。
抚问疾苦。
务安兆庶。
以拯弊氓也。
其六曰。
窃以伪廷僭号。
俄逾一纪。
连年征剥。
繁日科徭。
士不聊生。
人不堪命。
生聚涂炭。
户口流亡。
河南之民。
皆企踵侧身。
日望陛下复我唐之鸿基。
慰兆民之疾痛。
今陛下吊民伐罪。
新有中原。
所宜减省斧斤。
未欲增修宫室。
汉文帝将起露台。
计百金之费。
且曰百金中人十室之产。
吾有先人宫室。
何事台为。
遂罢。
天下闻之。
万古称汉文之俭德也。
臣窃以陛下以慈爱为心。
以孝理为念。
圣德日新。
又何让于汉文矣。
伏惟陛下慕唐尧土阶之事。
夏禹卑宫之规。
停土木之工。
止营搆之役。
斯则区夏欣悦。
亿兆歌谣。
自然平揖唐尧汉文之至化也。
其七曰。
臣闻汉祖初入咸阳
萧何收秦之图籍。
高祖神尧皇帝平定关中。
亦允收隋室偫书。
仍闻岁降赐天下搜访。
其后盈溢于石渠东观。
充满于秘阁兰台
以是两汉之诗书之盛。
与三代同风也。
贞观开元之后。
文物焕然。
何止同风。
可谓超冠于三代也。
今陛下嗣周景祚。
灵图。
睿藻日新。
圣文天授。
崇文允武。
咸五登三。
将恢偃戢之规。
在广访搜之道。
伏请降使。
采访天下图书。
以示武王偃武
虞舜舞干。
致太平之永远也。
其八曰。
臣闻惟王建国。
辨方正位。
况河雒之名都。
帝王之二宅。
为万国辐凑之地。
乃四方表则之
若不广辟康庄。
何以壮观辇毂。
自丧乱以来。
兵火之后。
九衢荒废。
但长荆榛。
广陌萧条。
惟滋蔓草。
今陛下富有四海。
作宅神都。
当六龙游豫之时。
是万方朝聘之日。
雒阳大道。
所宜法于前规。
鼎邑长衢。
岂可隳于旧制。
都城六街。
请下河南府及左右金吾
仰仍旧依古制分擘广狭步数。
不得纵任居人侵占。
俾朝会之地。
免有湫隘之弊也。
其九曰。
臣伏见诸司行事官。
或历任分明。
选限尚远。
或出身欠少。
入任无门。
闻陛下应千年之运。
建一统之功。
谓圣日照临。
幽显仄陋。
皆辞亲裹足。
迢递而来。
冀郊禋之时。
希求恩泽。
今所司磨勘駮放。
十分去其九分。
访问驻京日多客舍穷悴。
其现在未出京者。
伏乞降宣旨稍赐慰安。
或有粗堪任使者
即乞委铨司量才注拟。
不堪收擢者。
亦聊赐资财。
以济归路。
所以悯职劳而示君德也。
其十曰。
诸戎牧马。
务履践京畿百姓苗稼。
请于隙地置牧场。
伏惟陛下察臣愚衷。
纳臣短见。
俾令遐迩知大君拨乱之功。
是使黔黎圣王无私之也。
改定盐曲条法敕 后周 · 周太祖
 出处:全唐文卷一百二十三
承前所立盐曲条法。
每犯至少。
尽处极刑。
近年以来。
抵罪甚重。
兼以邑居人户。
随税请盐。
既不许将入城隍。
又不容向外破卖。
立法之弊。
一至于斯。
爰自新朝。
尚沿旧制。
昨因郑州按狱。
备见百姓衔冤。
详断之踰违。
亦条令之疑误。
睹兹深刻。
须议改更。
庶令轻重得中。
兼复上下知禁。
国计之重。
立法为先。
贵在必行。
何须过当。
凡盐曲犯。
一斤巳下至一两杖臀十七。
配役一年。
五斤巳下一斤巳上杖脊二十。
役三年。
五斤巳上杖死之。
煎碱盐犯。
一斤巳下杖脊二十。
役三年。
一斤巳上杖死之。
若捉获碱土及水煎成盐。
了秤之定罪。
颗盐末盐。
各有界分。
如界分相侵。
同犯盐罪论。
乡村所请蚕盐。
只自充用。
不得将入城邑村坊。
博易货卖。
如违同犯盐论。
所请蚕盐处道路津镇。
须验公凭。
凡卖盐曲。
并须官场官务。
若衷私兴贩。
同犯盐曲例论。
官场官务有羡馀盐曲。
并尽底纳官。
如辄将货卖。
同犯盐曲论。
凡盐户酒户衷私与场官院官买卖。
同犯例论。
凡盐曲同情共犯。
若是卑幼骨肉奴婢同犯。
只罪家长。
主者不知情。
只罪造意者。
其馀减等。
凡城郭人户系屋税盐。
并于城内请给。
若外县镇郭下人户。
亦许将所请盐归家供食。
即本部官据人户合请数。
都计于俵场请数。
点检入城。
不得因便带入。
其郭下户或城外有庄田合并户税者。
亦本处官预前分说。
勿令逐处都请。
凡盐曲盐碱。
随处地分节级专切捉搦。
如透漏必重科断。
其告犯盐曲人。
死罪者赏钱五十千文。
不死罪赏三十千文。
以本处系省钱充。
故斟酌轻重。
立此科条。
宜令三司施行。
其中有合指挥件目。
随事处分以闻。
即位赦文 后周 · 周太祖
 出处:全唐文卷一百二十四
自古受命之君。兴邦建统。
莫不上符天意。下顺人心。
是以夏德既衰。爰启有商之祚。
炎风不竞。肇开皇魏之基。
朕早事前朝。久居重位。
受遗辅政。敢忘之忠。
仗钺临戎。复委之任。
匪躬尽瘁。焦思劳心。
讨叛涣于河潼。张声援于岐雍。
竟平大憝。粗立微劳。
才旋旆于关西。寻统兵于河北
训齐师旅。固护边陲。
只将身许国家。不以贼遗君父。
外忧少息。内患俄生。
群小连谋。大臣遇害。
栋梁既坏。社稷将倾。
朕方在藩维。亦遭才搆。
逃一生于万死。径赴阙庭。
枭四罪于九衢。幸安区宇。
将延汉祚。择立刘宗。
徵命巳行。军情忽变。
朕以众庶所迫。逃避无繇。
扶拥至京。尊戴为主。
重以中外劝进。方岳推崇。
黾勉虽顺于群心。临御实惭于凉德。
改元建号。祗率于旧章。
革故鼎新。宜覃于霈泽。
朕本姬室之远裔。虢叔之后昆。
积庆累功。格天光表。
盛德既延于百世。大命复集于眇躬。
今建国宜以大周为号。改乾祐四年广顺元年
正月五日昧爽巳前。应天下见禁人等。
罪无轻重。巳发觉未发觉。
巳结正未结正。常赦所不原者。
咸赦除之。故汉枢密使杨邠卫都指挥使史宏三司使王章等。
以劳定国。尽节致君。
千载逢时。一旦同命。
悲感行路。愤结重泉。
虽寻雪于沈冤。宜更申于渥泽。
并可加等追赠。备礼归葬。
丧事官给。仍访子孙叙用。
其馀同遭枉害者。亦与追赠。
马步诸军将士等。勠力协诚。
输忠效义。先则戡平内难。
后乃推戴朕躬。言念勋劳。
所宜旌赏。其员僚将士等。
各与等第。超加恩命。
仍赐功臣名号。巳有功臣名号者
别与改赐。应左降官。
量加叙录。亡官失爵之人。
宜与齿用。配流徒役人。
并许放还。巳殁者任从归葬。
所有杜仲威李守贞王景崇赵思绾宾幕元随亲戚及诸色人。先因惧罪。
至今逃匿者。并可放还。
任自取便。昨者犯罪人苏逢吉刘铢阎晋卿李业后赞聂文进郭允明及同时犯罪人等家族骨肉。
先巳释罪疏放。其逐人所有亲戚。
及门客元随。职掌在诸处者。
切虑尚抱忧疑。今并释放。
所在不得更有恐动。内有手下先管庄田钱谷人等。
巳下三司磨勘。了日一任逐便。
诸处有犯罪逃亡之人。及山林草寇等。
咸许自新。一切不问。
各还乡里。自务营生。
仍仰所在切加安恤。所繇节级
不得衷私妄有恐动。如赦到后。
一月不归本业者。复罪如初。
内外文武臣僚致仕官。诸军将校使职员。
及前任藩侯郡守文武朝列。前内诸司使副使前禁军指挥使前资军副使等。
各与等第加恩。应见任文武臣僚内诸司使诸道行军副使方马步军都指挥使
如父母在。未有恩泽者即与恩泽。
如亡殁。未曾追封赠者亦与封赠
巳封赠者更与封赠。晋汉以来。
兵革屡动。赋役烦并。
黎庶疮痍。鳏寡孤茕。
不能自济。为人父母。
曾不闵伤。应天下州县所欠乾祐元年二年巳前夏秋残税。
及派徵物色。并三年夏税。
诸色残欠。并与除放。
所有澶州巳来。大军经过之时。
沿路人户。恐有蹂践。
两边共二十里。并乾祐三年残欠秋税并放。
河北沿边州县。自去年九月后来曾经契丹蹂践处。
其人户应欠乾祐三年终巳前积年残欠。诸色税物。
并与除放。仍委逐处长吏倍加存抚。
至于防守边塞。优恤疲羸。
利害之事。各宜条奏。
自前或有拒捍契丹。显立功劳。
及将吏之中。有殁于王事者。
具名以闻。当议酬奖。
应系三司主持钱谷败阙场院官。取乾祐元年终巳前徵纳外。
累经较科。灼然无抵当者。
三司分析闻奏。别候指挥
秋夏徵科。旧有规制。
如闻诸道州府。别立近限催驱。
或缘逼䠞过深。转致供输不易。
至使蚕欲老而求丝债。禾未熟而取谷钱。
但无逋悬。何须急暴。
应天下百姓纳税租。并取省限内纳毕。
不任促限徵督。如是军期急速。
即不拘此例。访闻诸处人户。
逃移在外者。自前省司虽累行招携。
多未归复。兼知逃户税赋。
摊配居人。公私之閒。
未甚允当。念其疾苦。
常轸于怀。宜令所司商量。
别行条贯。庶使逃移者即归乡土。
见居者渐遂舒苏。免困生灵。
以副勤恤。藩侯郡守
寄任非轻。立政之先。
养民为本。每及徵赋。
尤要徇公。其逐处仓场库务。
宜令节度使刺史专切钤辖。掌纳官吏。
一依省条指挥。不得别纳斗馀秤耗。
旧来所进羡馀物色。今后一切停罢。
朕早在藩镇。尝戒奢华。
今御寰区。尤思节俭。
况国家多事。帑藏甚虚。
将缓忧劳。所宜省约。
应乘舆服御之物。不得过为华饰。
宫闱器用。并从朴素。
太官常膳。一切减损。
诸道所有进奉。皆助军国支费。
其珍巧纤华。及奇禽异兽鹰犬之类。
不得辄有贡献。诸无用之物。
不急之务。并宜停罢。
帝王之道。德化为先。
崇饰虚名。朕所不取。
苟致治之未洽。虽多瑞以奚为。
今后诸道所有祥瑞。不得辄有奏献。
古者用刑。本期止辟。
今兹作法。义切禁非。
盖承弊之时。非猛则奸凶难制。
及知劝之后。在宽则典宪得宜。
相时而行。庶臻中道。
今后应犯盗赃及和奸者。并依晋天福元年巳前条制施行。
应诸犯罪人等。除反逆罪外。
其馀罪并不得籍没家产。诛及骨肉。
一依格令处分。天下诸侯。
皆有亲校。自可慎择委任。
必当克效参裨。朝廷选差。
理或未当。宜矫前失。
庶协通规。其先于在京诸司
军将充诸州郡元从都押牙孔目官内知客等。并可停废。
仍勒却还旧处职役。设官分职。
具列司存。离局侵权。
诚为挠紊。今后诸司公事。
并须各归局分。不得越次施行。
朝廷之务。显有旧章。
职官具存。安可废坠。
如闻自前诸司公事。多有壅滞。
今后并可速疾举行。国之大事。
在祀为先。苟爽吉蠲。
深为渎慢。如闻自前祠祭牢馔。
颇亏肃敬。今后委监察御史严加觉察。
必须丰洁。庶达精诚。
稍或不恭。国有常典。
近代帝王所在陵寝。合禁樵采。
俾奉神灵。唐庄宗晋高祖各置守陵十户。
以近陵人户充。汉高祖皇帝陵署职员。
及守陵宫人时月荐飨。并守陵人户等。
一切如故。仍以晋汉之裔。
为二王后。委中书门下处分。
自古圣帝明王。莫不好贤纳谏。
是以立诽谤之木。采刍荛之言。
时之利病罔不知。政之得失无不察。
达聪明目。其在兹乎。
应内外文武臣寮。有见识灼然益于治道者
许非时上章闻达。山林草泽之閒。
怀才抱器之士。切在搜访。
免致遗贤。孝子顺孙。
义夫节妇。所宜旌表。
以励时风。于戏。
致理保邦。非德教无以安万国。
发号施令。非诚信无以示四方。
其或言出行违。朝行暮改。
是为秕政。何以子民。
更赖栋梁羽翼之臣。左右前后之士。
共扶寡昧。同致雍熙。
思寘器以永安。睹覆车之可戒。
纳隍驭朽。予岂忘诸。
釐革有所未尽者。有司具启请以闻。
昉著灸数朝废吟累日继披佳什莫匪正声亦贡七章补为十首学颦之诮诚所甘心 其三 990年 后周至宋初 · 李昉
七言律诗 押鱼韵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交朋相问兴何如,不愿家财有羡馀
一卷佛经心谙诵(自注:《金刚经》。),七篇真诰手亲书。
荣名厚禄都来足,酒兴诗情积渐疏。
多谢营巢旧时燕,又依时节到贫居。
私造私货酒曲科罪等第诏建隆三年三月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一(第六册第五一三三页)
应私造曲者,州、府、县、镇城郭内一两以上,不满五斤,徒二年;
五斤以上,不满十斤,仍配役一年,告者赏钱十千;
十斤以上,不满十五斤,徒三年,配役二年,告者赏钱十五千;
十五斤以上,不满二十斤,加配役一年,告者赏钱二十千;
二十斤以上,处死,告者赏钱三十千。
并以官钱充。
其至死者,告捉人依上条外,别给赏钱:东京三百千,西京及诸州府二百千,县镇百千,以死者家财充。
若在乡村犯者,自一两以上、不满十斤,满十斤以上、不满十五斤,十五斤以上、不满二十斤,二十斤以上、不满三十斤,并如上法等第科罪,至三十斤处死。
应私犯酒者,东京去城五十里,西京及诸道州府去城二十里,不许将外来酒入界,并入州、府、县、镇城门,犯者一胜以上、不满一㪷,量罪处断;
一㪷以上、不满三㪷,徒二年,配役一年,告人赏钱十二千;
三㪷以上、不满五㪷,徒三年,配役二年,告人赏钱十五千;
至五㪷处死,告人赏钱二十千。
应乡村道店有场务处,其外来酒不许入界,犯者一胜以上、不满三㪷,量罪科断;
三㪷以上、不满五㪷,五㪷以上、不满一硕,并如上法等第科罪,至一硕处死。
其私曲者,二两得一两之罪,私酒二胜得一胜之罪。
诸场务曲有羡馀,敢衷私货卖者,同私曲例。
禁献羡馀诏乾德四年四月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四、《九朝编年备要》卷一、《璧水群英待问会元》卷八二、《古文渊鉴》卷四二、《续资治通鉴》卷四
出纳之吝,谓之有司。
傥规致于羡馀,必深务于掊克。
光化军张全操上言:「三司令诸处场院主吏,有羡馀及万石、刍五万束以上者,上其名,请行赏典」。
此茍非倍纳民租,私减军食,亦何以致之?
宜追寝其事,勿复颁行。
除官所定耗外,严加禁之。
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又见《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四之一(第六册第五七三八页)、食货六二之五三(第七册第五九七五页)。
宽私贩矾法诏开宝三年二月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六、《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第六册第五三八九页)
三司先定私矾条流,颇甚严峻,犯者皆至极刑。
宜示改更,特从宽贷。
其私贩幽州矾入界者,旧条不计斤两多少,并知情人并决杖处死,告人据等第给赏。
自今所犯至十斤处死,十斤已下等第断遣。
告人获一人赏绢十匹,二人二十匹,三人已上不计多少,并赏五十匹。
私煎者,旧条三斤处死;
并场务主者及诸色人擅出场务内矾,或将盗贩,及逐处官场务以羡馀矾衷私自卖,旧条十斤处死,已下等第断遣。
自今依刮咸煎鍊私盐条例,至十五斤已下等第断遣,赏钱亦依盐法;
已上罪至死者,仍具奏裁。
禁诸色人妄称已前偷谩更有陈告诏开宝八年七月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八、《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四之一(第六册第五七三八页)
访闻近日多有閒人,或因恐吓货财,或为私下雠隙,妄生枝蔓,坚乞推穷。
皆称察知偷谩,陈告出剩,遂致刑禁,日有淹延,因此告论,却成搅扰。
宜行止绝,庶静讼庭。
应诸路干当省司钱谷及买扑场务等,宜令自今年七月三日后,不许诸色人妄称已前偷谩,更有陈告。
其场务委自省司提举课额责在逐处监临官员等收附羡馀,如有诈欺,必当重行朝典。
如是诸色人违敕,妄来陈告,并当劾罪重断。
禁约上供物监临官谨视秤者无得欺而多取诏太平兴国二年七月庚午 北宋 · 宋太宗
 出处:全宋文卷六三
权衡之设,厥有常制;
出纳之吝,谓之有司;
倘求羡馀,必恣掊克。
苟视成而不戒,岂为天下守财之道焉?
左藏库及诸库所受诸州上供均输金、银、丝、绵及他物,监临官当谨视秤者,无得欺而多取,俾上计吏受其弊。
自今敢有欺度量而取馀羡,其秤者及守藏吏皆斩,监临官亦重寘其罪。
按:《宋大诏令集》卷一九八。又见《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一之二七(第六册第五五五○页)、食货六九之一(第七册第六三三○页)。
晋州矾法诏太平兴国二年十二月癸酉 北宋 · 宋太宗
 出处:全宋文卷六四、《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二(第六册第五三八九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八
晋州矾官岁鬻不充入旧贯,盖小民逐末,不服畎亩,因而为盗,复赍贩以交化外。
自今贩者一两已上不满一斤,杖脊十五,配役一年,告人赏钱十千;
一斤以上不满二斤,杖脊十七,配役二年,告人赏钱十五千;
二斤已上不满三斤,杖脊二十,配役三年,告人赏二十千;
三斤,处死,告人赏钱三十千。
场务主者并诸色人擅出场务内矾,或偷盗兴贩,及逐处场务将羡馀矾货衷私出卖,一两已上不满一斤,量罪断遣,捉事人赏钱五千;
一斤已上不满三斤,决脊杖十五,配役一年,捉事并告者赏钱十千;
三斤以上不满五斤,决脊十七,配役二年,捉事并告者赏钱十五千;
五斤已上不满十斤,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捉事并告者赏钱二十千;
十斤,处死,捉事并告者赏钱三十千。
私煮及贩已论决而再犯者,虽所犯不如律,亦杖脊配隶远恶处。
会赦释放而又犯者,无轻虑,悉处死。
买及受寄隐藏者,二两得一两,二斤得一斤之罪。
如受而转卖者,依元卖人例断遣。
禁有司规致羡馀诏太平兴国四年二月 北宋 · 宋太宗
 出处:全宋文卷六四
出纳之吝,谓之有司。
倘规致于羡馀,必深务于掊克,自非倍纳民租,私减军食,亦何以致之?
宜追复其事,勿复颁行,除官所定秏外,严加止绝。
按:《太平治迹统类》卷二九,扬州古籍书店一九八一年印本。
乞追寝羡馀行赏奏乾德四年四月 宋 · 张全操
 出处:全宋文卷四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宋会要辑稿》崇儒七之五四(第三册第二三一五页)
司令诸处场院,主吏有羡馀及万石、刍五万束以上者,上其名,请行赏典。
此苟非掊纳民租,私减军食,亦何以致之?
宜追寝其事,勿复颁行。
除官所定耗外,严加禁之。
自京至泰山钱粮有羡馀大中祥符元年十月丙午 北宋 · 丁谓
 出处:全宋文卷二○八、《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 创作地点:山东省泰安市泰山
自京至泰山,金帛、粮草咸有羡馀
又民间以官司无所配率,刍藁每围不及三五钱,每斗不及十钱。
监仓京朝官勿以羡馀为课绩诏咸平元年八月二十七日 北宋 · 宋真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一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三
自今后监仓京朝官,无得以羡馀斛㪷为课绩。
按:《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九之五(第四册第三七一九页)。又见同书食货六二之四(第七册第五九五○页)。
禁勿收羡馀诏咸平五年二月癸酉 北宋 · 宋真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一九、《宋大诏令集》卷一九八、《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一、《东都事略》卷四、《太平治迹统类》卷二九、《宋史记》卷三
比来司帑廪者,多收羡馀以为课绩。
盖出纳之际,有所重轻,此可责而不可奖也。
宜令有司严加戒饬,无使复然。
差官掌纳京畿夏税当赐羡馀绵者并官给价钱诏景德三年六月 北宋 · 宋真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二八、《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六(第七册第六三七三页)
每岁差官掌纳京畿夏税,当赐羡馀绵者,并官给价钱,其绵据合输斤两外,不得多纳。
禁约仓官不得收羡馀诏大中祥符八年四月丙寅 北宋 · 宋真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五○、《宋大诏令集》卷一九九、《东都事略》卷四、《太平治迹统类》卷五
自我京畿,达于淮、泗,仓庾相望,转输至多。
若无增损之欺,宁有羡馀之积?
俾均出纳,以便公私。
应装纳仓廒之处,及在京诸仓监官等,并须均平受纳,不得侵削。
所收羡剩,并不理为劳绩。
但一界干集,别无逋负,即依元敕施行。
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四。又见《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二之四。第六册第五五六三页、食货六二之六(第七册第五九五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