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献羡馀诏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四、《九朝编年备要》卷一、《璧水群英待问会元》卷八二、《古文渊鉴》卷四二、《续资治通鉴》卷四
出纳之吝,谓之有司。傥规致于羡馀,必深务于掊克。知光化军张全操上言:「三司令诸处场院主吏,有羡馀粟及万石、刍五万束以上者,上其名,请行赏典」。此茍非倍纳民租,私减军食,亦何以致之?宜追寝其事,勿复颁行。除官所定耗外,严加禁之。
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又见《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四之一(第六册第五七三八页)、食货六二之五三(第七册第五九七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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