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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贩矾法开宝三年二月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六、《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第六册第五三八九页)
三司先定私矾条流颇甚严峻,犯者皆至极刑。
宜示改更,特从宽贷
私贩幽州入界者,旧条不计斤两多少,并知情人决杖处死告人等第给赏
自今所犯至十斤处死十斤下等断遣
告人一人赏绢十匹,二人二十匹,三人已上不计多少,并赏五十匹。
私煎者,旧条三斤处死
场务主者诸色人擅出场务内矾,或将盗贩,及逐处官场务以羡馀衷私自卖,旧条十斤处死,已下等断遣
自今依刮咸煎鍊私盐条例,至十五斤已下等断遣赏钱亦依盐法
上罪死者,仍具奏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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