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私贩矾法诏(开宝三年二月)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六、《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第六册第五三八九页)
三司先定私矾条流,颇甚严峻,犯者皆至极刑。宜示改更,特从宽贷。其私贩幽州矾入界者,旧条不计斤两多少,并知情人并决杖处死,告人据等第给赏。自今所犯至十斤处死,十斤已下等第断遣。告人获一人赏绢十匹,二人二十匹,三人已上不计多少,并赏五十匹。
私煎者,旧条三斤处死;并场务主者及诸色人擅出场务内矾,或将盗贩,及逐处官场务以羡馀矾衷私自卖,旧条十斤处死,已下等第断遣。自今依刮咸煎鍊私盐条例,至十五斤已下等第断遣,赏钱亦依盐法;已上罪至死者,仍具奏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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