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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岩峰南宋
倚当判 南宋 · 叶岩峰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
照得叶渭叟身故,其家以干人入状,讼宋天锡、李与权脱骗交易钱。
所谓脱骗者,非果交易也。
李与权之子李正大状称,先父元抵当田亩。
所谓抵当者,非正典卖也。
此邑风俗,假借色物,以田为贽,必立二契,一作抵当,一作正典,时移事久,用其一而匿其一,遂执典契以认业。
殊不知抵当与典卖不同,岂无文约可据,情节可考邪?
李与权嘉定十一年,将田三十三亩典与叶渭叟,计价四百五十贯,有宋天锡为牙保。
以契观之,似若正典,其无抵当也。
大凡置产,不拘多少,决是移业易佃,况三十馀亩,关涉非轻,何不以干人收起田土,却以牙人天锡保抱租钱,已涉可疑。
何况宋天锡亦将自己田契一纸相添抵当,有叶渭叟亲批领云:宋天锡李与权为保借钱,将自契为当,候钱足检还。
可见原是抵当分明。
李与权因入三年租息,恐债负日重,于嘉定十三年冬还前项借钱,又有叶渭叟亲批领云:「宋天锡与李兄送还钱共三百贯足,执此为照」。
书押尤分晓。
较之原钱,今犹有未尽。
李正大称,续有古画雀图障一面,高大夫山水四大轴,唐雀内鹊四轴,潭帖、绛帖各一部,准还前项未尽之券。
虽无叶渭叟批领,据叶之干人供称,系庄干李喜收讫,可见还所借钱、会分明。
李与权入还钱、会之后,经今一十五年,已不管业,不收租矣。
抵当之说,偿还之约,委为可信。
向使李与权与叶渭叟尚皆无恙,必然了绝无争,何至留为子孙之灾。
奈何先后一年而殂,两家主者各皆亡没。
渭叟之寡妻当事,幼孙何知,必有主持门户者,往往检出此契,直欲认李正大之业。
殊不思抵当之产,昨已还钱,十五年间既无词诉,今方欲管业责租,不亦妄乎!
但有一说,原钱计四百五十贯,钱、会中半,李与权虽还三百贯足,揆之半钱,已为过数,若以馀钱入半会,方及三分之一,纵一图画、一法帖可以凑还,一欲价贱,一欲价贵,低昂不等,所以李有剩钱之语,叶不直钱之说,两争终不绝。
不若以图画、法帖取还其子李正大,仰自办原会未尽之数,还叶渭叟之家,使其借以钱、会,还以钱、会,尚何辞乎!
舅甥争判 南宋 · 叶岩峰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
张诚道,舅也,钟承信万钧,甥也,舅甥争屋,非义也。
钟承信供称,母亲置到杨家巷屋七间两厦,租赁与外人。
张诚道供称,于内买得前二间及一小间,遂致互争为己物。
大抵交易当论契书,亦当论管业。
张诚道不曾管业一日,却有张洵正卖契一纸,遂谓有契岂不胜无契。
钟承信止有张模等上手契三纸,更无正典卖契,却管业二十八年,遂谓管业岂可使失业。
二说相持,莫决是非。
张诚道欲破管业之说,则曰钟甥久出不归,亲姐贫,无以养,权借此屋收赁,以助买油菜
此论未通,近世浇薄,兄弟姊妹相视如路人,若能损己业以赡同胞,我未之信也。
钟承信欲破无契之说,则曰母置此屋,恐以孤孀见欺于人,遂托舅之名以立契,竟执留而不还。
此恐有之,安固习俗,常假姓以置产,凡讼牍间,盖屡见之矣。
何况钟承信之母,管业多载,身故已二年,至今钟氏每日点印赁钱,有簿历可照。
前后赁屋者,如张溢老、徐十三等,莫不曰赁钟之屋,有租劄及供责可凭。
此管业分明,岂不过于有契乎!
两词曲直,于此可占矣。
虽然,舅甥义重,忍伤和气,今不必论契书之有无,亦不必论管业之久远,当照张诚道所供,及其初意可也。
始焉既能举此屋,以奉乃姐,终焉岂不能返此屋,以归乃甥。
弓得于楚人,毡还于王氏,理所当然,在渭阳何辞焉。
今仰钟承信万钧仍旧管佃此屋,乃所以全张诚道始终之义,案给契付钟承信,庶得允当。
谋诈屋业判 南宋 · 叶岩峰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三
尝读杜甫诗曰:「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又曰:「何时眼前突兀见此屋,宁令吾庐独破受冻死亦足」。
使涂适道观此诗,将愧死无地矣。
涂适道,庸妄人也,固不责其庇寒士,不夺其师所居之屋足矣,固不望其处破庐,不置其师于受冻之地足矣。
学谕陈国瑞、陈闻诗父子也,涂适道俱从之为师。
自小至长,非特抠衣函丈,又且下邻仁里,岂不知陈国瑞以假馆养贫,初无室庐可以聚居托处,遂于嘉定十三年租赁沈宗鲁、沈崇书院屋宇三间而居。
越六、七载之后,沈宗鲁宝庆二年春,将上件屋一间半,就曲与陈国瑞,契云,所典屋与基地系陈学谕在内居止。
续沈崇于宝庆三年冬,复将一间半并典与陈国瑞,契亦云,其屋原系陈学谕居住,所有房门板障,乃陈学谕自己之物。
以两契观之,可见陈国瑞赁居多年,今从赁至典,正合条法。
寒士费几经营,仅仅得此。
岂谓涂适道因典到沈权等屋,便有觊觎之望,略不存师友之分,百端吞并,拟成片段。
宗鲁因讼死矣,不可计弊,遂说谕沈崇重叠交易,有沈崇供招可證。
故重典亦是宝庆三年,并根乃是绍定二年,又欲势凌压之,复于绍定二年假作辛大监立契,殊不知此三数契,皆在陈国瑞宝庆二年交易之后。
轻经使府上司十年论诉,必欲强赎。
陈国瑞年将八十,父子疲于应酬,妨废馆地,困顿讼庭,师道安在哉!
得非尽羿之道以杀羿乎,风俗之薄如此!
涂适道萌意贪图,不夺不餍,非特欲赎沈崇所重典者,至于沈宗鲁所独典与陈国瑞者,亦欲一并吝赎。
乡曲亲戚,略无公论。
楚汝贤等皆涂之党,阳与和对,阴行倾陷,诱陈国瑞赍出沈崇契书,径行兜执,却逼令交领钱、会,勒立批约云,领涂适道吝赎沈宗鲁屋钱、令讫。
又云,二契钱、会并领足。
其欺骗踪迹,败露于此。
何以言之?
陈国瑞赁屋在先,事事正当,若以邻论,陈国瑞既先赁先典,涂适道悉在其后,合是先得业者为主,陈可以赎陈之邻至,涂不应赎陈之业。
若以亲论,涂适道与沈宗鲁、沈崇乃是异姓,沈既涂之亲戚,涂安可吝沈之典屋,今书之批领辄曰,涂代沈吝赎,有此理否?
显见违法背义之甚,岂非攘夺其师所居之屋乎?
陈国瑞父子柔懦,似不能言者,一时为涂之亲戚所迫,竟俛首从和,退而思之,交易此屋,色色在先,若一旦平白赎去,则无所栖止,更复依傍谁家门户乎?
遂不肯退赎离业。
涂适道逐客之念甚急,又虑其无以为徙居裹粮之计,损官券十贯,以助搬挈,未几,经县投词,便指此会为陈国瑞妄索陪贴,低价行用,有戾约束。
其意以陈国瑞贫儒,岂足以当有司之追,触违禁之罪,必至破荡生生之资而后已,此屋将不待攻而自还。
殊不念既夺其业,失蔽风寒之所,又诬以罪,推堕陷阱之中,宁不狼狈于乡里,流离于道路,何忍使一老先生受困至此,岂非欲置其师于冻馁之地乎?
涂适道操心不仁,见利忘义,莫甚于此,亦乡论所切齿也。
天道好还,人欲难胜,幸而陈国瑞有沈宗鲁典契一纸,尚留州案,免为涂适道所攘,今方检寻取来,遂證得交易岁月在先。
又幸而陈国瑞即经丞厅入词,悔还吝赎钱、会,就徐士显家付还搬挈官会,并未曾接受在己。
今仰索上件钱、会,勒涂适道交领,仍将涂适道重叠弊契及批领,毁抹附案,并监沈崇重典卖钱还涂适道。
陈国瑞照二契管业居住,庶几从此风雨不动,安然如山矣。
但沈崇不合故违条法,重叠交易,涂适道不合悖慢师道,妄吝屋业,并合勘杖八十,照疏决免断,仍申使府照应(《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
令:疑当作「会」。
不肯还赁退屋判 南宋 · 叶岩峰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
天下有不平之事如此。
黄清道顽民中之至顽者,十王之号,信不虚得。
陈成之贫儒士人,岂足以敌十王之势力。
奈何有祖屋八、九间,为黄清道强赁,既不还赁钱,又打伤童仆,无以掩盖其罪,遂妄托杨氏之名,欲以亲邻吝赎。
殊不知乾道八十馀年之业,且经风潮漂荡之后,契头各皆亡没,安有吝赎之理。
本县昨已将黄清道断遣,勒还赁钱,不伏,监出屋,竟不遵从。
两蒙使府从县所判,送权县丞监还,又送县尉追断,皆无如之何。
大凡为政,以拔大本为鉴,况黄清道只市井一顽徒,何为皆畏缩而不敢施行。
兹又准使府状县,追上监出屋,限十日。
本县非不严行追监,今已一月馀日,本案不敢拘催,承差人甘心受杖,畏黄清道顽恶,如畏虎狼,其间刻木辈惮之,多与之为地。
小人难治如此,何况陈成之屋,白被锁闭,白折赁钱,何以充养贫之资。
黄清道一向逃避,不得已,方令家属来投词,妄称已经使、府论理,反欲监折陈成之屋,可谓倒置之甚。
度其意,只在计会追扰,使贫士人数间屋扫地而尽,以快其意而后已。
有此世界否?
若更拖延,必中其计,且照妻属杨氏、杨璲状,责限来日出屋,一窗一户,不得移动,并要齐全,取领足状申。
如不伏,押杨氏、杨璲来,枷锢,具解使府施行。
占赁房(花判) 南宋 · 叶岩峰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
陈成之有八、九间祖屋,黄清道已一十年僦居,既托风雨之帡幪,合分主宾之等级。
奈顽夫负义,不偿点印之资,及小仆索逋,竟被欧伤之辱。
既弗知投鼠之忌惮,辄敢恃放雕而诈欺。
肆逞枝辞,殊无根据。
不念身为屋客,有租赁之亲书,及称业属妻家,欲赎回于典物,方且执别产以影射邻界,甚至讼主人而侵占地基。
可谓势若倒行,不思业已经久。
盖杨氏更历三、四世,难索亡没之契头;
如乾道交易八十年,初无受理之条法。
显见被论之后,妄为抵拒之词。
君子固难胜小人,客僧反欲为寺主,倘使市井之辈,尽相效陆梁,凡有房廊之家,无不遭攘夺,此何风俗,盍正罪名。
既经减降之沾恩,姑与从宽而免断。
陈成之主持积代祖业,监黄清道填还累月赁钱。
如致再词,定逐出屋。
赁者析屋(花判) 南宋 · 叶岩峰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
广县贴,有何能为,鲍焕之屋主人,反遭凌侮。
几载托帡幪之庇,一朝逞除拆之私。
甲家私过乙家,固当搬去自物;
东壁打至西壁,不应毁作破庐。
遂致四达以无旁,岂知一日而必葺。
有心害物,夫何画茄树而行;
定罪原情,岂可从蒲鞭之恕。
李广勘杖一百,监修
伪批诬赖判 南宋 · 叶岩峰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
吴五三,即吴富也,其父吴亚休以田五亩三角一十步,典与陈税院之父,涉岁深远。
吴五三同兄弟就佃,递年还租无欠。
近三、四年间,兄弟皆丧,吴五三独存,遂萌意占种,不偿租课,却称故父已赎回讫,有批约可證。
陈税院屡状陈诉,吴五三词屈理短,凭鲍十九等求和,自认批约假伪,甘从改佃,有状入案,即移与缪百六种。
秋事告成,吴五三复强割禾稻,反论陈税院不合就南山律院勒从和退佃,又不合尉司论诉强割,追人搔扰,欲以此为陈税院强占田之罪。
殊不知既有交争,何害和对,既相词讼,宁免追呼,此皆枝蔓之辞。
若夫产业之是非,初不在是。
看详案牍,见得吴五三舍理而靠势,陈税院恃理而惮势,当职讵肯屈理以徇势,必惟其是而已。
今以吴五三之砧基、批约与陈税院之契书、租劄参考其故,真伪易见,曲直显然。
大抵砧基当首尾全备,批约当笔迹明白,历年虽久,纸与墨常同一色,茍有毫发妆点,欺伪之状晓然暴露。
今吴五三赍出砧基止一幅,无头无尾,不知为何人之物,泛然批割,果可凭信乎?
吴五三所执批约二纸,烟尘薰染,纸色如旧,字迹如新,公然欺罔,果可引乎?
此吴五三虚妄一也。
陈税院执出吴亚休契,并缴上手赤契,出卖乃嘉泰二年八月,于当年投印管业,割税,入户三十馀年矣。
吴五三辄称其父亚休已于嘉泰元年赎回,所执陈税院陈解元退赎两批,皆是嘉泰元年八月十二日内书押。
陈解元身故多年,笔迹是否,固不可辨,但以批约验之契书,岂有二年方交易,元年预先退赎,其将谁欺?
容心作伪,殊不计岁月之讹舛,此吴五三虚妄二也。
朝兴、吴都正、吴富、吴归即是亲兄弟,吴富即是吴五三,复同共立契,将上项田根于嘉定八年并卖与陈税院之父,印契分明,吴朝兴等复立租劄佃种,亦二十馀年矣。
契内之兄弟商议,卖故父亚休所典之田,领钱尤分晓。
父典于其先,子卖于其后,尚复何辞?
今吴五三辄称父已赎回,非诈赖而何?
此吴五三虚妄三也。
吴五三自知典卖田根已久,假撰批约有罪,不免强词以诳人,始捏其田典与曹寺丞宅。
陈税院执出曹宅回简云,不曾干预此田,其计已穷,遂凭曹八主簿一纸榜文,白占田亩。
但知借势以为援,不知背理而难行。
岂有正当之契书,反不若假伪之文约,稍有识者,悉知其非,不然,则阖邑之产业,皆可强夺,尽相牵而为伪矣。
此等恶徒,不可不正其罪,吴五三勘杖八十,毁抹伪批及原用砧基附案,仍监还田租。
陈税院照契管业,从便易佃。
馀人并放。
辨明是非判 南宋 · 叶岩峰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
据韩时觐状,称伯父韩知丞不禄于永丰,扶护棺柩,方归到家,忽百二、董三八等持刀拥入,捣破门户,打拆篱障。
次据阿周名姐状,称男董三八原系韩知丞男,今韩时宜不容入屋守孝。
看详所供,见得周姐乃韩知丞之旧婢。
嘉定二年,出嫁董三二,而生董三八,今名阿兰,已年及二十七岁矣。
兹因韩知丞身故,遂认为韩知丞亲子,欲归宗认产业,且引韩妳婆。
盖韩知丞在日,曾治韩妳婆之子盗掘祖坟,监勒移葬,因此挟雠编词,固不可凭。
但韩知丞已往矣,无从考问,安知是与不是怀妊之子。
今以情节推之,显然易见。
韩知丞通经名士,晚登科第,可见洞明理义,饱阅世故,岂不知爱妾之子,犹龙生于蛇腹耳。
何忍委弃于卖菜之家,经涉年岁,不复收养,乃自轻遗体如此,何邪?
其不可信者一也。
姐若果怀妊而出,踰月而产,便当时挈还韩知丞之家。
设若主母不容,亦合经官陈词,以为后日證据之地。
今其子董三八已娶妻生子矣,二十七年间,杳然无一状及此,何邪?
其不可信者二也。
韩知丞已历数任,脱寒素而享荣贵,弃齑盐而植菑畬,非曩日比矣。
姐不思抱衾之旧恩,耻破败之穷态,反甘心听其子之贫贱,鬻蔬菜于通衢,忍冻馁以度日,略不携造官所以求饱,何邪?
此不可信者三也。
韩知丞亦非多男,仅有前妻所生时宜一子而已。
且体羸唇阙,未必惬干蛊之望。
设使韩知丞果有所生之子在外,岂不及早收养,饱之以膏粱,教之以诗礼,庶使子舍众多,书种不绝。
今乃恝然不恤,何邪?
此不可信者四也。
且周姐称,韩知丞甚有意收拾,奈何前孺人林氏妒忌,不容取归,所以狼狈街头日久。
此说亦是,但林氏于宝庆二年已身故,是时内无嫉妒之妻矣,董三八何不归来举服承重,韩知丞何不乘机收回抚养,此十馀年间,又略无一语及所生子,何邪?
其不可信者五也。
以此五项观之,韩知丞不收养董三八于生前,非其子明矣。
董三八欲归宗于韩知丞之死后,其将谁欺乎?
官司见得阿周无所凭据,若不从其初而折其萌,何以绝后纷纷之讼。
今仰韩时宜自保守韩知丞之业,阿周、董三八妄词,各勘杖八十,案候催押上百二,勘断聚众喧争情罪。
馀人放。
妄称遗腹以图归宗判 南宋 · 叶岩峰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
术人陈亚墨欲认孙华为所生父,遂于去年冬作孙景仁名,尉司论。
孙华佃客,无故而改姓氏,盖欲暗埋根脚,以为后日归宗之地。
孙华知之,经县入词,追到陈亚墨当厅引问,果声声口口称孙华为父,且云面貌与孙华相类,田产为孙华诡变。
辨说哓哓,非孙华可敌。
切详情节,陈亚墨之父陈三四,娶孙华之婢阿林为妻,生下陈亚墨,已年四十五矣。
四十馀年,略无一语及遗腹,今忽萌此想,特以孙华景迫桑榆,只俟瞑目之后,便可妄认归宗,占据产业,与孙华诸子为无穷之争,其设谋甚深险。
送狱證对,亲笔供招,非孙华遗腹之子分明。
所幸孙华老而多虑,预折其奸,不然则何以杜绝后日之患。
陈亚墨勘杖八十,以为改姓妄词之戒。
申使府照应。
不当检校而求检校 南宋 · 叶岩峰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
张文更父张仲寅以堂叔之故,陈理卑幼财产,意在检校
揆之条法,所谓检校者,盖身亡男孤幼,官为检校财物,度所须,给之孤幼,责付亲戚可托者抚养,候年及格,官尽给还,此法也。
又准敕,州县不应检校检校者,许越诉。
此又关防过用法者也。
今张文更年已三十,尽堪家事,纵弟妹未及十岁,自有亲兄可以抚养,正合不应检校之条。
张仲寅仗义入词,公耶?
私耶?
向尝谗间其母,致与父相离,今复挠乱其家,使不得守父之业,岂非幸灾以报仇,挟长以凌幼,用意何惨哉!
法不可行,徒然扰扰,但见心术之险,族义之薄,天道甚迩,岂可不自为子孙之虑也哉!
今仰张文更主掌乃父之财产,抚养弟妹,如将来或愿分析,自有条法在,馀人并不得干预。
争立者不可立判 南宋 · 叶岩峰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
照得张介然有三子,介然身故,其妻刘氏尚存,其长子张迎娶陈氏,早丧而无子。
盖刘氏康强,兄弟聚居,产业未析,家事悉听从其母刘氏之命,所以子虽亡,寡妇安之,此不幸中之幸也。
今有族人张达善状,称叔张迎亡嗣续,自以昭穆相当,今应承继。
刘氏年老垂白,屡造讼庭,不愿立张达善,其词甚功。
窃详所供,见得张达善不当继绍有三。
据刘氏状称,张达善随所生母嫁郑医,抱养于彼家,遂为郑氏之子,有县案可證。
又据刘氏状称,张达善原系张自守之子,兄弟两人,其兄全老漂荡不归,死于淮甸
自守之户已绝,若欲继张氏,合当继自守之户。
此说亦有理,岂可舍抱养之家,绝亲父之后,反欲为他人之嗣,此不可一也。
在法:立嗣合从祖父母、父母之命,若一家尽绝,则从亲族尊长之意。
今祖母刘氏在堂,寡妇陈氏尚无恙,茍欲立嗣,自能选择族中贤子弟,当听其志向可否。
张达善不此之思,反执族长张翔道之状,以为当立,安知非偏词曲證。
何况张达善自画宗枝图,初无道名,显非亲族属。
岂有舍亲祖母之命,妄从远族人之说,硬欲为人之后,此不可二也。
更以张达善供责观之,达于取刘氏为叔祖母,陈氏为叔婶,张肖祥、梓为堂叔,尊卑名分,截然不可犯。
张达善之状,一则欲追陈氏,二则欲押出二叔,三则称老癃叔祖婆阿刘出官,抵睚甚至,诬诉变寄财产,意在追扰,迫之命立,可谓无状。
其待尊长如此悖慢,若使继绍,其后决不孝养重亲,敬奉二叔,必至犯上陵下,争财竞产,使平日之和气索然,一家之物业罄矣!
岂有追叔祖母之子妇,谋叔母之产业,而可为人子孙乎?
此不可三也。
世俗浮薄,知礼者少,嗣续重事,固有当继而不屑就者,未闻以讼而可强继。
既相攻如仇敌,有何颜面可供子弟之职,岂不流为恶逆之境,此等气习不可不革。
今仰刘氏抚育子妇,如欲立孙,愿与不愿悉从其意。
张达善勘杖八十,且与封案,再犯拆断。
婿争立判 南宋 · 叶岩峰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
戴赠有亲弟戴盛,同居共爨,尽笃手足之谊。
戴盛不娶而无子,自乳哺中,养陈亚六为嗣子,今年已四十七,且娶阿蔡,生两子矣。
不幸而戴盛先亡,戴赠抚养其侄,不啻己子,中分产业以与之,可谓小民中之依本分者。
奈何婿徐文举萌意觊觎,辄经丞厅,告论妻族不容次子为戴盛之嗣。
戴赠乃其妻父,年八十有七,义气所激,忿然不平,扶杖而来,经县经郡,历诉女婿之非,拳拳然为犹子之计。
今以案牍观之,徐文举虚词妄讼,略不存瓜葛之谊。
论妻舅戴六七与弟妇有奸,一可罪也;
讼妻叔戴盛诡名立户,二可罪也;
诬妻弟戴应孙持刃赶杀,三可罪也。
凡此玷辱,视妻族如仇敌,待妻父如路人,尚欲以幼子为妻叔之后乎?
何况欲废人之嗣,以立己之子,有此法否?
若不惩治,则其词不绝,妻党被扰不已,老丈人死亦不瞑目也。
文举勘杖八十,再犯押上,别作施行,申使府照应。
下殇无立继之理判 南宋 · 叶岩峰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三
照对朱运干有两子,长司户登科,次诘僧,十岁幼亡,未闻有为下殇立嗣之理。
朱运干情之所钟,为族人鼓惑,遂立朱元子介翁为诘僧之后。
随即追悔,经县投词,遣已多年矣。
朱运干身故,肉未及寒,而元德讼端随起,且复欲以其子介翁为孙。
朱司户在苫块之中,不欲争至讼庭,竟从族人和议,捐钱五百贯足与朱元德。
此与可谓无名,其意盖图安静耳。
朱元德已立领钱文约,又责立罪罚二千贯,文墨显然,合族乃朱修炳等一一签押于其后,亦有一状申缴在官矣。
岂谓朱元德已和而复讼,朱修炳又从而曲證之,却谓亲约文书不可照用,有此理否?
可见族谊恶薄,贪惏无厌,复谋为诈取之地,使朱司户更罄竭资产,亦不足以饱溪壑之欲。
未欲将妄状人惩治,仰朱司户遵故父之命,力斥介翁,毋为薄族所摇。
今后朱元德再词,定照和议状,追入罚钱断罪,仍回申使府照会(《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
「户」字原脱,据后文补。
已有养子不当求立判 南宋 · 叶岩峰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
照得阿陈,嫂也,张养中,叔也。
嫂欲立遗弃子为孙,叔欲以自己子为嗣,嫂叔相争,族义安在哉?
在法:户绝命继,从户族尊长之命。
又云:夫亡妻在,则从其妻。
阿陈自夫张养直身故之后,已守志三十年,抚养亲生一子颐翁,年二十四岁而夭,遂与颐翁立嗣。
以祖母之命,尽可以立幼孙;
以寡嫂之分,岂不尊于乃叔。
揆之尊长命立之条,委无违碍。
又在法:诸遗弃子孙三岁以下收养,虽异姓亦如亲子孙法。
张颐翁于绍定三年身故,其母阿陈当年收遗弃三岁小儿为孙,名曰同祖,当厅相验,今方八、九岁,可见所陈不虚。
揆以抱养遗弃之条,委为允当。
又在法:诸无子孙,许乞昭穆相当者。
阿陈自情愿为翁立嗣,庶几自子而孙,枝派甚顺。
况法中亦许无子立孙者听。
今张养中必欲以次子亚爱为继,殊不知亚爱,翁为弟,若以弟为孙,则天伦紊乱。
揆之昭穆相当之条,委为不合。
今仰阿陈收养同祖为孙,张养中所陈,碍法寄断,今后如再词,押上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