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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甥争判 南宋 · 叶岩峰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
张诚道,舅也,钟承信万钧,甥也,舅甥争屋,非义也。
钟承信供称母亲置到杨家巷屋七间两厦租赁外人
张诚供称,于内买得前二间及一小间,遂致互争为己物。
大抵交易当论契书,亦当论管业
张诚道不曾管业一日,却有张洵卖契一纸,遂谓有契岂不胜无契。
钟承信止有张模上手三纸,更无正典卖契,却管业二十八年,遂谓管业岂可使失业
二说相持,莫决是非
张诚道欲破管业之说,则曰钟甥久出不归,亲姐贫,无以养,权借此屋收赁,以助买油菜
此论未通,近世浇薄兄弟姊妹相视路人,若能损己业以同胞,我未之信也。
钟承信欲破无契之说,则曰母置此屋,恐以孤孀见欺于人,遂托舅之名以立契,竟执留而不还
此恐有之,安固习俗,常假姓以置产,凡讼牍间,盖屡见之矣。
何况钟承信之母,管业多载,身故二年至今钟氏每日点印赁钱,有簿历可照。
前后赁屋者,如张溢老、徐十三等,莫不曰赁钟之屋,有租劄及供责可凭。
管业分明岂不过于有契乎!
两词曲直于此可占矣。
虽然舅甥义重,忍伤和气,今不必契书有无,亦不必管业久远,当照张诚道所供,及其初意可也
始焉既能举此屋,以奉乃姐,终焉岂不能返此屋,以归乃甥。
弓得于楚人,毡还于王氏,理所当然,在渭阳何辞焉。
今仰钟承信万钧仍旧管佃此屋,乃所以张诚始终之义,案给契付钟承信,庶得允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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