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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殇无立继之理判 南宋 · 叶岩峰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三
照对朱运干两子,长司户登科次诘僧,十岁幼亡,未闻有为下殇立嗣之理。
朱运干情之所钟,为族人鼓惑,遂立朱元子介翁为诘僧之后
随即追悔经县投词,遣已多年矣。
朱运干身故,肉未及寒,而元德讼端随起,且复欲以子介翁为孙。
朱司户在苫块之中,不欲争至讼庭,竟从族人和议捐钱五百贯足与朱元德。
此与可谓无名,其意盖图安静耳。
朱元德已立领钱文约,又责立罪罚二千贯,文墨显然合族乃朱修炳等一一签押其后,亦有一状申缴在官矣。
岂谓朱元德已和而复讼,朱修炳又从而曲證之,却谓亲约文书不可照用,有此理否?
可见族谊恶薄贪惏无厌,复谋为诈取之地,使朱司户罄竭资产,亦不足以溪壑之欲。
未欲将妄状人惩治,仰朱司户遵故父之命,力斥介翁,毋为薄族所摇。
今后朱元德再词,定照和议状,追入罚断罪,仍回申使府照会(《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
「户」字原脱,据后文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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