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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检校而求检校 南宋 · 叶岩峰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
张文更父张仲寅以堂叔之故,陈理卑幼财产,意在检校
揆之条法所谓检校者,盖身亡孤幼,官为检校财物,度所须,给之孤幼责付亲戚可托者抚养,候年及格,官尽给还,此法也。
又准敕,州县不应检校检校者,许越诉
此又关防过用法者也。
张文更年已三十,尽堪家事,纵弟妹未及十岁,自有亲兄可以抚养,正合不应检校之条。
张仲仗义入词,公耶?
私耶?
向尝谗间其母,致与父相离,今复挠乱其家,使不得守父之业,岂非幸灾报仇挟长以凌幼,用意何惨哉!
法不可行徒然扰扰,但见心术之险,族义之薄,天道甚迩,岂可自为子孙之虑也哉
今仰张文主掌乃父财产抚养弟妹,如将来或愿分析,自有条法在,馀人并不得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