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倚当判 南宋 · 叶岩峰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
照得渭叟身故,其家以干人入状,讼宋天锡李与权脱骗交易钱。
所谓脱骗者,非果交易也。
李与权之子正大状称,先父抵当田亩
所谓抵当者,非正典卖也。
此邑风俗假借色物,以田为贽,必立二契,一作抵当,一作正典时移事久,用其一而匿其一,遂执典契认业
殊不知抵当典卖不同,岂无文约可据情节可考邪?
李与权嘉定十一年,将田三十三亩典与叶渭叟计价四百五十贯,有宋天锡牙保
以契观之,似若正典,其无抵当也。
大凡置产不拘多少,决是移业易佃,况三十馀亩,关涉非轻,何不干人收起田土,却以牙人天锡保抱租钱,已涉可疑
何况天锡亦将自己田契一纸相添抵当,有叶渭叟亲批领云:宋天锡李与权为保借钱,将自契为当,候钱足检还
可见原是抵当分明
李与权因入三年租息,恐债负日重,于嘉定十三年冬前项借钱,又有叶渭叟亲批领云:「宋天锡与李兄送还钱共三百贯足,执此为照」。
书押分晓
较之原钱,今犹有未尽
正大称,续有古图障一面高大夫山水四大轴,唐雀内四轴潭帖绛帖一部,准还前项未尽之券。
虽无叶渭叟批领,据叶之干人供称,系庄干李喜收讫可见还所借钱、会分明
李与权还钱、会之后,经今一十五年已不管业,不收租矣。
抵当之说,偿还之约,委为可信
向使李与权与叶渭叟尚皆无恙必然了绝无争何至留为子孙之灾。
奈何后一年而殂,两家主者各皆亡没
渭叟寡妻当事幼孙何知,必有主门户者,往往检出此契,直欲认李正大之业。
不思抵当之产,昨已还钱,十五年间既无词诉,今方欲管业责租,不亦妄乎!
但有一说,原钱计四百五十贯,钱、会中半李与权虽还三百贯足,揆之半钱已为过数,若以馀钱入半会,方及三分之一,纵一图画、一法可以凑还,一欲价贱,一欲价贵,低昂不等所以李有剩钱之语,叶有不直钱之说,两争终不绝。
不若图画法帖取还其子李正大,仰自办原会未尽之数,还叶渭叟之家,使其借以钱、会,还以钱、会,尚何辞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