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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立不可立判 南宋 · 叶岩峰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
照得张介然三子介然身故,其妻刘氏尚存,其长子迎娶陈氏,早丧而无子。
盖刘氏康强兄弟聚居产业未析,家事听从其母刘氏之命,所以子虽亡,寡妇安之,此不幸中之幸也。
今有族人张达善状,称叔张迎亡嗣续,自以昭穆相当,今应承继。
刘氏年老垂白,屡造讼庭不愿张达善,其词甚功。
窃详所供,见得张达善不当继绍有三。
据刘氏状称,张达善所生母嫁郑医,抱养于彼家,遂为郑氏之子,有县案可證。
又据刘氏状称,张达善原系张自守之子兄弟两人,其兄全老漂荡不归,死于淮甸
自守之户已绝,若欲继张氏,合当自守之户。
此说亦有理,岂可抱养之家,绝亲父之后,反欲为他人之嗣,此不可一也。
在法:立嗣合从祖父母父母之命,若一家尽绝,则从亲族尊长之意。
祖母刘氏在堂寡妇陈氏尚无恙,茍欲立嗣,自能选择中贤子弟,当听其志向可否
张达善不此之思,反执族长张翔道之状,以为当立,安知非偏词曲證。
何况张达善自画宗枝图,初无道名,显非亲族属。
岂有舍亲祖母之命,妄从远族人之说,硬欲为人之后,此不可二也。
更以张达善供责观之,达于取刘氏为叔祖母,陈氏为叔婶,张肖祥、梓为堂叔,尊卑名分截然不可犯。
张达善之状,一则欲追陈氏,二则欲押出二叔,三则称老癃叔祖婆阿刘出官,抵睚甚至诬诉变寄财产,意在追扰,迫之命立,可谓无状
其待尊长如此悖慢若使继绍其后决不孝养重亲敬奉二叔必至犯上陵下,争财竞产,使平日和气索然一家物业罄矣!
岂有叔祖母之子妇,谋叔母产业,而可为人子孙乎?
不可三也。
世俗浮薄知礼者少,嗣续重事固有继而不屑就者,未闻以讼而可强继。
既相攻如仇敌有何颜面可供子弟之职,岂不流为恶逆之境,此等气习不可不革。
今仰刘氏抚育子妇,如欲立孙,愿与不愿悉从其意。
张达善勘杖八十,且与封案,再犯拆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