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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亡兄再期在今四月。而其孤于前年六月遭其本生母丧。今此所后丧禫期适当六月。若例以丧中不禫而不行。则有害于承继之严。行之则心丧行禫。亦似未安。若不行禫则吉祭之体。尤重于禫。行之亦难。不行之亦难。亡兄既是继祢之宗。今日所重。专在于传重。而三年之外。又以私丧不能传。则轻重相左。虽不行禫与吉祭。而抑别有可以改题祔递。而不害于礼之礼耶。方且蒙 恩。至有 荣赠。虽未 行吉
祭。姑先改题。则其属称及旁题。何以为之。若未及改题之前有祭祀。则 恩诰虽下。祝辞中追 赠职衔。亦不可 (第 206L 页)
 大祥后新位之未即合椟而必待祫者。盖为祧位未及褫迁。故未忍遽入昭穆之义也。今挺阳祖庙中既无当迁之位。承重宗孙又在母服中。不可 行吉
祭。则祥后入庙时。即为合椟无妨欤。
备要吉祭条注。又疏曰以下措语。试更考看则可知新位之未即合椟。不但 (第 320L 页)
  别纸
路中非相吊之地。而彼既请吊。我安敢辞。况如至亲。

相见便哀动者。似不可拘也。
人家多于遣奠前行朝上食。盖为取便于事势。而于礼意则乖矣。路中停柩处上食为当。朔日启引者殷奠亦然。所示午时引行则又是变礼。祖奠之彻。虽甚未安。朔奠亦不可阙。似当权宜行之。如何如何。
缅之缌。固具三年之体。然三年丧变除之节。亦重。不可以缌服而废之也。吉祭亦恐无不可行之义。
备要禫祭条。吉服别无见载者。黪布笠黑带之外。难容臆说。网巾之黑缘者。似当并置带笠之间。而虽或从后换着。亦恐无妨。
吉祭之行于禫月者。固以三年废祭之馀。正祭为急。而其重则在于仲月。故惟仲月而后可行。至于孟月无嫌之说。则盖为禫事在季月。而孟月 行吉
祭者设。今此禫月吉祭之仍行。以前说言之则既非仲月。以后说论之则又不踰月。而牵合两说。以就己意。未必得 …… (第 328H 页)
若从踰月之正制也。且愚意则吉祭时祭之为四时正祭则同。而特以终丧后初祭而别其名耳。设令季月过禫者。孟月 行吉
祭。仲月又行时祭。则是天道未少变。而正祭再行矣。无或近于黩否。尤翁之论虽如此。未敢遽从也。如何如何。 (第 328H 页)
所知也。公则未尝一言自明。伈伈引咎而已。仍辞褫文衡。癸未八月。擢拜左议政。敦勉隆重。遂拜 命。王子将 行吉
礼。请从𥳑约。且曰 中 宣两朝螽斯盛。而出閤 (第 373H 页)
士吏果与太中大夫以上。一例服斩。则许吉之一迟一速。若是其相远者。何义。身有三年之斩。而一月三月。遽已 行吉
者。又何义欤。是则名实之不相称。情文之不相当。不待明者。而已较然矣。夫岂夫子而为之哉。此尤可见其不然 (第 146H 页)
 问。亡兄未及立后。禫后无改题主等事。只可以行时祀。纯吉之服当着于时祀耶。答。礼禫祭吉服。祭毕。还着微凶之服。至吉祭。然后始服纯吉之服矣。今哀家既不行吉祭而行时祭。则当于时祭毕后。服纯吉之服矣。

丧之祭。始于虞。终于吉祭。此三年丧之始终。整然不可阙者也。杂记注曰。禫祭玄冠黄裳。禫讫。朝服綅冠。踰月吉祭。玄冠朝服。既祭而玄端而居。间传注。陈氏曰。禫祭之时。玄冠朝服。祭讫。首着纤冠。身着素端黄裳。以至吉祭。平常所服之物。无所不佩云云。夫綅与纤。考诸韵会。皆白经黑纬。即所谓微凶之服也。至吉祭。然后乃服纯吉之服。今若不 行吉
祭。则是乃退溪所谓不知禫服除在何日。吉服着在何日也。改题不过一节目。而或有焉。或无焉。如父丧居先。而 (第 157L 页)
人心不固。不能吃紧用工。岂不愧闷哉。
答赵承旨(𪬵)别纸(戊戌)
 问。鄙家于宗从兄三年后。礼当即 行吉
祀。而以祧位奉安一节。诸议不一。尚未完决。即侍生之高祖考文简公位。在宗家已亲尽。当移奉于长房。而门内 (第 483L 页)
女。夫妻俱没。副学先娶杨口县监曹胤祉之女。生一男曰文吉监察。后娶 赠领议政金汲之女。生四男一女。长曰 行吉。
文科都事。次忠吉,次性吉,次献吉文科学谕。女适主簿朴之斌。侧室三男一女。长曰馀吉。次启吉,次胤吉文科 (第 349H 页)
 第四条云云
家礼本无吉祭。只大祥前一日。以酒果告迁改题。备要之有吉祭。是依朱先生晚年定论也。今若不 行吉
祭。则宁依家礼告迁改题于大祥前一日为宜。今既俱失于彼此。乃于禫后当吉之时。以故不为行祀。而始欲先行祧 (第 84L 页)
迁改题者。可谓半上落下矣。然自量其形势。终难设 行吉
祀。则以酒果告由。先行改题祧迁。仍为复吉。犹胜于迁就因循。终然废阙耶。
  
第五条云云
日月既过时 …… (第 84L 页)
  第七条云云
不行吉祭而必欲先行改题递迁者。果是何意。若以祧迁改题为重且急。则何不以重峰时祀之规。只随

行吉
祀而并举此礼也。此犹为难则依家礼大祥时告迁改题犹可据。而不此不彼。始于禫后吉祭之月。必欲参酌损益而行 …… (第 85H 页)
  第八条云云
祧位改题之礼。长房当奉往行之。非宗家所行也。其告辞无现出处。只当以宗孙某丧期已尽。礼当祧迁于孙某。今将移奉神主。改题奉祀之意。措辞以告矣。大抵吉祭之尚今不行。诚不免太后时矣。其家尚未行祧迁改题。今随其家力。急急略 行吉
祀。而祧迁复吉恐宜。如已行改题祧迁。而只未行祭则不必以吉祭为名。只行时祀。则情礼亦或无憾矣。若于此二 (第 85H 页)
代祖之丧。五代孙主丧服衰。过祥禫 行吉
祭。以其名改题主。然后方可行递迁之礼。而宗可迁矣。未然之前。宗且未立矣。何迁之有。来谕三年云云。尤所 (第 103H 页)
 为人后者为所后父私亲。有服无服。
据仪礼家礼。为所后者之亲皆若子。则父之私亲。乌可以无服乎。恐当一用从父降一等之例矣。盖先观所后父与亲生父同与不同。则其处之似无难矣。为父之私亲降一等。见经礼问答答朴受汝及骊阳书矣。且有一说。礼为所后者妻之父母昆弟侄。皆服若子。夫以大义言之。为人后者后大宗也。于其所后者妻之私亲。岂有为后之义也。但既为是母之子。不得不从于母而服其私亲耳。(此似徒从。而为属从者。正所谓若子也。)外亲犹然。况于所后者私亲。以恩则父之所生也。以名则从祖祖父母也。恶得不从于父而服其服乎。
答或人
昔年鄙宗家绝嗣。宗兄丧毕后。久未行改题之礼。屡年后始取从兄子四岁儿为后。即出立案。 行吉
祭。今此所示。正与鄙宗事同。虽幼即为立后。行改题。恐得之。若以稚儿立案为难而不为立后。则势将姑以第三 …… (第 196H 页)
意措辞以告。而祭时祝辞则直云子某孙某敢昭告云云。而行三献可矣。未知如何。
 禫值正祭之月则不待踰月而 行吉
祭。乃以三年废祭之馀。以正祭为急而然也。若支子母先亡而父丧则正祭无为急之患。禫月虽值仲月。踰月而 (第 196L 页)
行吉
祭可乎。
虽非宗子之家。父丧已毕。正祭岂不急乎。
答或人(丁亥)
虚灵洞彻。万理灿然。此正是本地风光 (第 196L 页)
而后祭。则祥练之退行于葬后。固礼之所许也。今日之事。固非同宫之丧。然自从氏而言。则殡既在宫。固不忍 行吉
礼于凶时。而其除衰服缁之节。比例于葬而后祭。恐未有大害也。其入哭变除之节。来谕绵蕝。亦甚精密。但不与 (第 41L 页)
 颜渊问仁章。人心之所以为主而胜私复礼之机。
人心。指此身主宰知觉者而言。与禹谟之对道心而指发于形气者不同。与孟子之就生之性

而反以名之以心者有异。为学最忌牵连比并。转见彼此迷惑也。道心是体。人心是用。亦有病。人心道心。皆是就发处分理气私正之分而异其名耳。非相为体用之物也。罗整庵以道心为未发之体。人心为已发之用。李先生讥其错认大原头。见答奇明彦书中。幸检看如何。
今且依所疑。略略评注。可以意默会否。论语。自是平铺放著。明白易晓。只虚心游意。讽玩平复。自然觉得意味深长。方是好消息。零碎文句。亦所当理会。然无甚利益。不必深留意也。
答李圣功问目
礼有忌日而无忌月。 行吉
礼何害。况 恩命已下。不可迟滞。恐不必留待后月也。如何。祠版虽未及改题而 恩帖已下。且已告庙。忌祝恐 (第 181H 页)
。而卜之吉凶不常。则是禫也不常有之祭也。岂其然哉。且令适当乎仲月。卜祥而从于上旬。卜禫而从于中旬。又 行吉
祭于下旬。则无亦已渎乎。无亦已遽乎。是未可知也。
冬至之祭似禘。立春之祭似祫。祢似明堂宗祀。我将 (第 386L 页)
设祭奠于家庙。告以合配。如少牢馈食之礼。奠毕合椟云云。谨按此说可疑。盖禫月当四时正祭之月。则因正祭而 行吉
祭。虽 (第 414H 页)
行吉
祭。而犹是禫月之中。故未得以妣配考。若丧中然也。若不是正祭之月。则踰月乃 (第 414H 页)
行吉
祭。踰月而 (第 414H 页)
行吉
祭。则以妣配考。如少牢馈食之礼。盖士虞疏所谓后月吉。即踰月而吉祭之谓也。非谓以禫月行吉祭未配。故待后 (第 414H 页)
礼疑。謏陋何足以与闻。而问寡之盛意。有不敢终孤。略贡浅见。以备裁采耳。礼并有丧前丧不禫者。以祥前不可 行吉
祭。祥后则过时。不可祭也。今前丧禫期。适皆在后丧祥后。则是月借黪行前丧禫事。次月行先伯氏禫事。又次月 (第 170H 页)
 闰月。行时祭云云。
祥以前。不计闰而为二十五月也。自禫。当计闰。吉祭虽丧之馀祭。而亦四时正祭。故又名祫祭。虽不避孟

月。而禫在仲月。则亦必 行吉
祭。其义可见。孟月 (第 216L 页)
行吉
祭。而仲月又行时祭。则是再祫也。窃恐未安。
 期而撤灵。情理不忍。欲留至三年。未知果如何。
有三年者 (第 216L 页)
 移寓草创未遑。至是始立。
四月。渼湖金公来吊。
闻云坪宋公讣。为位而哭。
十一月丁亥。行禫祭。乙巳。(冬至日) 行吉
祭。
作乡约节目。
己卯先生五十五岁。
正月。有祠堂告文。
 先生尝以世人不知庙墓轻重之别。必行四时 (第 397H 页)
 承重孙方在亲丧。不得行祖禫。则其诸父设位哭除。固有先贤定论。而至于吉祭之月。亦当仿此。于其丁亥。拟为吉祭之日。而便复常节耶。抑必待承重孙追 行吉
祭之后耶。
设使此承重孙。遭其亲丧于祖丧祥禫之后。则其吉祭之行。将必待后丧之毕。而其诸父者。乃为此而 (第 124L 页)
为过于厚欤。况又未必真过者耶。
 更思之。他兄弟于禫后。犹着微凶之服。而必 行吉
祭然后。始即纯吉。则心丧者亦须过吉祭而释其服。庶乎其可也。
答韩公理
 孤子伯父母。祖父母在时。俱没 (第 150H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