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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七十五卷目录

 荒政部汇考八
  宋一〈太祖建隆三则 乾德五则 开宝六则 太宗太平兴国一则 雍熙三则 端拱二则 淳化五则 至道三则 真宗咸平六则 景德三则 大中祥符九则 天禧六则 乾兴一则 仁宗天圣七则 明道二则 景祐三则 宝元一则 庆历五则〉

食货典第七十五卷

荒政部汇考八

宋一

太祖建隆元年,赐京城饥民粥,以河北谷贱命使市籴。
《宋史·太祖本纪》:建隆元年夏四月乙酉,遣使分诣京城门,赐饥民粥。 按《食货志》:和籴,宋岁漕以广军储、实京邑。河北、河东、陜西三路及内郡,又自籴买,以息边民飞挽之劳,其名不一。建隆初,河北连岁大稔,命使置场增价市籴,自是率以为常。
《玉海》:元年正月丁未,诏河北岁丰谷贱,命使置场增价以籴。
建隆二年闰三月丁丑,金、商、房三州饥,振之。
《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荒政考略》:二年,太祖因商州鼠食苗,诏免赋。谓宰臣曰:比命有司度田,多邀功害民,今当慎之。
建隆三年,从沈义伦奏,发军储贷饥民。
《宋史·太祖本纪》:三年春正月己巳,淮南饥,振之。十二月戊戌,蒲、晋、慈、隰、相、卫六州饥,振之。 按《食货志》:振恤水旱、蝗螟、饥疫之灾,治世所不能免,然必有以待之,《周官》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是也。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凡振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诸州岁歉,必发常平、惠民诸仓粟,或平价以粜,或贷以种食,或直以振给之,无分于主客户。不足,则遣使驰传发省仓,或转漕粟于他路;或募富民出钱粟,酬以官爵,劝谕官吏,许书历为课;若举放以济贫乏者,秋成,官为理偿。又不足,则出内藏或奉宸库金帛,鬻祠部度僧牒;东南则留发运司岁漕米,或数十万石,或百万石济之。赋租之未入、入未备者,或纵不取,或寡取之,或倚阁以须丰年。宽逋负,休力役,赋入之有支移、折变者省之,应给蚕盐若和籴及科率追呼不急、妨农者罢之。薄关市之征,鬻牛者免算,运米舟车除沿路力胜钱。利有可与民共者不禁,水乡则蠲蒲、鱼、果、蓏之税。选官分路巡抚,缓囚系,省刑罚。饥民劫囷窖者,薄其罪;民之流亡者,关津毋责渡钱;道京师者,诸城门振以米,所至舍以官第或寺观,为淖糜食之,或人日给粮。可归业者,计日并给遣归;无可归者,或赋以閒田,或听隶军籍,或募少壮兴修工役。老疾幼弱不能存者,听官司收养。水灾州县具船筏拯民,置之水不到之地,运薪粮给之。因饥役若厌溺死者,官为埋祭,厌溺死者加赐其家钱粟。京师苦寒,或物价翔踊,置场出米及薪炭,裁其价予民。前后率以为常。蝗为害,又募民扑捕,易以钱粟,蝗子一升至易菽粟三升或五升。诏州郡长吏优恤其民,间遣内侍存问,戒监司俾察官吏之老疾、罢懦不任职者。初,建隆三年,户部郎中沈义伦使吴越还,言:扬、泗饥民多死,郡中军储尚馀万斛,宜以贷民。有司沮之曰:若岁未稔,谁任其咎。义伦曰:国家以廪粟济民,自当召和气,致丰年,宁忧水旱耶。太祖悦而从之。 按《沈伦传》:伦,旧名义伦。为户部郎中。奉使吴越归,奏便宜十数事,皆从之。道出扬、泗,属岁饥,民多死,郡长吏白于伦曰:郡中军储尚馀万斛,傥贷于民,至秋复收新粟,如此则公私俱利,非公言不可。还具以白。朝论沮之曰:今以军储振饥民,若荐饥无徵,孰任其咎。太祖以问,伦曰:国家以廪粟济民,自当召和气,致丰稔,岂复有水旱耶。此当决于宸衷。太祖即命发廪贷民。
乾德元年,发廪振八州饥。
《宋史·太祖本纪》:乾德元年二月辛亥,澶、滑、卫、魏、晋、绛、蒲、孟八州饥,命发廪振之。
乾德二年,振诸州饥,免诸道夏税之无苗者。
《宋史·太祖本纪》:二年二月癸丑,遣使振陜州饥。夏四月戊申,振河中饥。己酉,免诸道今年夏税之无苗者。己巳,灵武饥,转泾粟以饟。
乾德三年三月癸酉,诏置义仓。
《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常平、义仓,汉、隋利民之良法,常平以平谷价,义仓以备凶灾。周显德中,又置惠民仓,以杂配钱分数折粟贮之,岁歉,减价出以惠民。宋兼存其法焉。太祖承五季之乱,海内多事,义仓寖废。乾德初,诏诸州于各县置义仓,岁输二税,石别收一斗。民饥欲贷充种食者,县具籍申州,州长吏即计口贷讫,然后奏闻。
《文献通考》:乾德元年,诏曰:多事之后,义仓废寝。岁或小歉,失于豫备。宜令诸州于所属县,各置义仓,自令官所收二税石,别税一斗贮之,以备凶歉,给与民。
〈按置义仓,《本纪》系三年,此载在元年,疑讹〉

又按《通考》:三年,诏民有欲借义仓粟充种食者,令州县即计口给计以闻,勿俟报。义仓不足,当发公廪者,奏待报。
乾德四年三月癸酉,罢义仓。秋七月庚辰,华州旱,免今年租。
《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玉海》:四年,诏以义仓百姓供输劳扰,俾从停废,以便物情。
《文献通考》:四年,诏曰:诸州义仓,用振乏绝,颇闻重叠输送,未免劳烦。宜罢之。
《荒政考略》:四年,诏诸州长吏,视民田旱甚者,蠲租,不俟报。
乾德五年七月己酉,免水旱灾户今年租。
《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元年,振集津垣曲武陟饥,免被水民田夏税。
《宋史·太祖本纪》:开宝元年春正月甲午,陜之集津、绛之垣曲、怀之武陟饥,振之。六月癸丑朔,诏民田为霖雨、河水坏者,免今年夏税。
开宝四年,诏赈贷广南州县。
《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四年,诏赈广南管内州县乡村,不接济人户,委长吏于省仓内,量行赈贷。候丰稔日,令只纳元数。
开宝五年,遣使检视水灾田,诏除田租。
《宋史·太祖本纪》:五年夏四月丙午,遣使检视水灾田。五月丁亥,河南、北淫雨,澶、滑、济、郓、曹、濮六州大水。六月己丑,河决阳武,汴决谷熟。丁酉,诏:淫雨河决,沿河民田有为水害者,有司具闻除租。是岁,大饥。开宝六年二月丙申,曹州饥,漕太仓米二万石振之。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七年,振河中府饥,又以秦晋旱免逋赋。
《宋史·太祖本纪》:七年六月丙申,河中府饥,发粟三万石振之。十一月丁亥,秦、晋旱,免蒲、陕、晋、绛、同、解六州逋赋,关西诸州免其半。
开宝八年,诏赈江南饥。
《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八年平江南诏出米十万石赈城中饥民
太宗太平兴国八年,以粟四万石赈同州饥。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云云。
雍熙元年三月丁巳,蠲水所及州县今年租。
《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雍熙二年,遣使振江南饥,诏诸道储廪防水旱。按《宋史·太宗本纪》:二年三月己未,江南民饥,许渡江自占。夏四月乙亥朔,遣使行江南诸州,振饥民。秋七月庚申,诏诸道转运使及长吏,宜乘丰储廪以防水旱。
雍熙三年八月丁未,剑州民饥,遣使振之。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端拱 年,诏贫民私逋出息不得踰倍又诏益种诸谷防水旱。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端拱初,诏:诸知州、通判具如何均平赋税,招辑流亡,惠恤孤贫,窒塞奸幸,凡民间未便事,限一月附疾置以闻。而比年多稼不登,富者操奇赢之资,贫者取倍称之息,一或小稔,富家责偿愈急,税调未毕,资储罄然。遂令州县戒里胥、乡老察视,有取富民谷麦赀财,出息不得踰倍,未轮税毋得先偿私逋,违者罪之。言者谓江北之民杂种诸谷,江南专种粳稻,虽土风各有所宜,至于参植以防水旱,亦古之制。于是诏江南、两浙、荆湖、岭南、福建诸州长吏,劝民益种诸谷,民乏粟、麦、黍、豆种者,于淮北州郡给之;江北诸州,亦令就水广种粳稻,并免其租。
端拱二年,以太仓粟贷饥民置折中仓,又以岁旱彗见下诏自责。
《宋史·太宗本纪》:二年三月戊午,以太仓粟贷京畿饥民。冬十月辛未,以岁旱、彗星谪见,诏曰:朕以身为牺牲,焚于烈火,亦未足以答谢天谴。当与卿等审刑政之阙失、稼穑之艰难,恤物安人,以祈元祐。 按《王禹偁传》:二年,禹偁拜左司谏、知制诰。是冬,京城旱,禹偁疏云:一谷不收谓之馑,五谷不收谓之饥。馑则大夫以下,皆损其禄;饥则尽无禄,廪食而已。今旱云水沾,宿麦未茁,既无积蓄,民饥可忧。望下诏直云:君臣之间,政教有阙,自乘舆服御,下至百官奉料,非宿卫军士、边庭将帅,悉第减之,上答天谴,下厌人心,俟雨足复故。臣朝行中家最贫,奉最薄,亦愿首减奉,以赎耗蠹之咎。外则停岁市之物;内则罢工巧之伎。近城掘土,侵冢墓者瘗之;外州配隶之众,非赃盗者释之。然后以古者猛虎渡河、飞蝗越境之事,戒敕州县官吏。其馀军民刑政之弊,非臣所知者,望委宰臣裁议颁行,但感人心,必召和气。
《文献通考》:二年,置折中仓,许商人输粟,优其价。令执券抵江淮,给以茶盐,每一百万石,为一界禄,仕之家及形势户,不得辄入粟。
淳化元年,蠲水旱州县租税,京师贵籴,开廪贱粜。
《宋史·太宗本纪》:淳化元年秋七月,吉、洪、江、蕲、河阳、陇城大水。开封、陈留、封丘、酸枣、鄢陵旱,赐今年田租之半,开封特给复一年。京师贵籴,遣使开廪减价分粜。八月,京兆长安八县旱,赐今年租十之六。冬十月,以乾郑二州、河南寿安等十四县旱,州蠲今年租十之四,县蠲其税。
淳化二年,诏陕西招诱流亡饥民鬻男女者,官赎之,其旱损等州,贷以官粟。
《宋史·太宗本纪》:二年春正月己丑,诏陕西诸州长吏设法招诱流亡,复业者计口贷粟,仍给复二年。秋七月己亥,诏陕西缘边诸州饥民,鬻男女入近界部落者,官赎之。
《文献通考》:二年,诏永兴、凤翔、同、华、陜等州,岁旱,以官仓粟贷之,人五斗,仍给复二年。
《燕翼贻谋录》:民间诉水旱,旧无限制,或秋而诉夏旱,或冬而诉秋旱,往往于收割之后,欺罔官吏,无从覈实。拒之则不可,听之则难信。故太宗淳化二年正月丁酉,诏荆湖、江淮、二浙、四川、岭南管内州县,诉水旱,夏以四月三十日,秋以八月三十日为限。自此遂为定制。
淳化三年六月辛卯,置常平仓。
《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三年,京畿大穰,分遣使臣于四城门置场,增价以籴,虚近仓贮之,命曰常平,岁饥即下其直予民。 又按《志》:太宗恭俭仁爱,谆谆劝民务农重谷,毋或妄费。是时惠民所积,不为无备,又置常平仓,乘时增籴,唯恐其不足。
《玉海》:三年六月辛卯,诏置常平仓,命常参官领之。岁熟,增价以籴。岁歉,减价以粜。用赈贫民,复旧制也。淳化四年,以江浙淮陕饥,遣使巡抚。又蠲被水田租。按《宋史·太宗本纪》:四年二月己卯,诏以江浙淮陕饥,遣使巡抚诏,分遣近臣巡抚诸道。有可惠民者,得便宜行事。吏罢软苛刻者,上之。诏令有未便者,附传以闻。冬十月辛巳,遣使按行畿县民田被水者,蠲其租。淳化五年,诏能出粟贷饥民者,赐爵。遣使按行水灾,又令惠民仓,减价出粜。
《宋史·太宗本纪》:五年春正月己巳,遣使振宋、亳、陈、颍州饥民,别遣决诸路刑狱,应因饥劫藏粟,诛为首者,馀减死。甲戌,诏诸州能出粟贷饥民者赐爵。九月辛酉,遣使分行宋、亳、陈、颍、泗、寿、邓、蔡等州按行民田,被水及种莳不及者,并蠲其租。
《会要》:五年十月,令诸州惠民仓故谷,遇籴稍贵,减价粜与贫民,人不过一斛。
《文献通考》:五年,命直史馆陈尧叟等,往宋、亳、陈、颍等州,出粟,以贷饥民。每州五千石及万石,仍更不理纳。
《江南通志》:五年,诏西浙频年水灾,倍加安抚。
至道元年,以岁饥,振贷蠲租。
《宋史·太宗本纪》:至道元年二月丙午,振亳州、房州、光化军饥,遣使贷之。
《文献通考》:元年六月,诏曰:近岁以来,天灾相继,民多转徙,田卒污莱,招诱虽勤,逋逃未复。宜申劝课之旨,更示蠲复之恩。应州县旷土,并许民请佃为永业。仍蠲三岁租,三岁外,输二分之一。
至道二年八月,以岁丰籴于江浙淮。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至道三年五月,诏三司市籴。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真宗咸平元年,以旱,免开封田租,又遣使振定州。
《宋史·真宗本纪》:咸平元年六月丙辰,以旱,免开封二十五州军田租。是岁。定州雹伤稼,遣使振恤,除是年租。
咸平二年,振江、浙、广南等处饥,置福建惠民仓。按《宋史·真宗本纪》:二年三月丙辰,江、浙发廪振饥。闰月丙午,诏江、浙饥民入城池渔采勿禁。冬十月戊午,置福建路惠民仓。是岁,江、浙、广南、荆湖旱,岚州春霜害稼,分使发粟振之。 按《食货志》:咸平中,库部员外郎成肃请福建增置惠民仓,因诏诸路申淳化惠民之制。
《实录》:先是三司言,福建不须置仓。肃以远俗,尤宜存恤,故有是请。丙寅,诏令于诸路运司,管内有惠民仓处,当熟则增价以籴,歉减价出之。
《文献通考》:二年,诏出米十万石,赈两浙贫民。咸平三年,振水旱诸州。
《宋史·真宗本纪》:三年八月辛亥,京东水灾,遣使安抚。是岁,畿内、江南、荆湖旱,果、阆州水,并振之。
《会要》:三年,先诏所在缺食,奏闻。差官往粜,深虑迟延。自今止委知州通判、幕职互监。
咸平四年,除东川田租,又振河北梓州。
《宋史·真宗本纪》:四年六月丁巳,诏东川民田先为江水所害者除其租。闰十二月庚寅,河北饥,蠲赋减役,发廪振之。是岁,梓州水,遣使振恤。
咸平五年,遣使为粥赈饥,两浙提刑奏请阙食处出米赈济从之。
《宋史·真宗本纪》:五年,河北、郑、曹、滑州饥,振之。按《文献通考》:五年,遣中使诣雄、霸、瀛、莫等州,为粥,以赈饥民。两浙提刑钟离瑾言,百姓阙食,官设糜粥,民竞赴之,有妨农事。请下转运司,量出米赈济,家得一斗。从之。
咸平六年,遣使振恤水灾,出内府绫锦籴粟实边。按《宋史·真宗本纪》:六年二月己卯,以京东西、淮南水灾,遣使振恤贫民。 按《食货志》:咸平中,尝出内府绫、罗、锦、绮计直缗钱百八十万、银三十万两,付河北转运使籴粟实边。继而诏:凡边州积谷可给三岁则止。按《玉海》:六年九月,出内府绫锦籴于河北
景德元年,命使振饥河北。输槁入官者,准便籴例,给以象牙、香药。
《宋史·真宗本纪》:景德元年,江南东、西路饥,陕、滨、棣州蝗害稼,命使振之。
《玉海》:元年九月,出内府银籴于天雄。
《文献通考》:河北旧有便籴之法,听民输粟边州,而京师给以缗钱。钱不足,即移文外州给之。又折以象牙、香药。景德元年,三司请令河北有输槁入官者,准便籴粟麦例,给八分缗钱,二分象牙、香药。其广信、安肃、北平粟麦,悉以香药博籴。从之。
景德二年,诏以上供军储振淮南饥。
《宋史·真宗本纪》:二年春正月乙卯,振河北饥。甲子,诏淮南以上供军储振饥民。是岁,淮南、两浙、荆湖北路饥,遣使分振。
景德三年,置常平仓振诸路饥。
《宋史·真宗本纪》:三年春正月辛未,置常平仓。二月乙亥,诏京东西、淮南、河北振乏食客户。六月丙申,遣使振应天府水灾。是岁,京东西、河北、陜西饥,振之。按《食货志》:三年,言事者请于京东西、河北、河东、陕西、江南、淮南、两浙皆立常平仓,计户口多寡,量留上供钱自二三千贯至一二万贯,令转运使每州择清干官主之,领于司农寺,三司无辄移用。岁夏秋视市价量增以籴,粜减价亦如之,所减不得过本钱。而沿边州郡不置。诏三司集议,请如所奏。于是增置司农官吏,创廨舍,藏籍帐,度支别置常平案。大率万户岁籴万石,户虽多,止五万石。三年以上不粜,即回充粮廪,易以新粟。灾伤州郡籴粟,斗毋过百钱。后又诏当职官于元约数外增籴及一倍已上者,并与理为劳绩。
又按《志》:真宗益务行养民之政,于是推广淳化之

制,而常平、惠民仓殆遍天下矣。
大中祥符元年春正月戊辰,幽州旱,求市麦种;夏州饥,请易粟,并许之。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 年,以三路岁丰增籴广蓄。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大中祥符初,三路岁丰,仍令增籴广蓄,靡限常数。后又时出内库缗钱,或数十万,或百万,别遣官经画市籴,中等户以下免之。初,河东既下,减其租赋。有司言其地沃民勤,颇多积谷,请每岁和市,随常赋输送,其直多折色给之。京东西、陕西、河北阙兵食,州县括民家所积粮市之,谓之推置;取上户版籍,酌所输租而均籴之,谓之对籴,皆非常制。麟、府州以转饷道远,遣常参官就置场和籴。河北又募商人输刍粟于边,以要券取盐及缗钱、香药、宝货于京师或东南州军,陕西则受盐于两池,谓之入中。陕西籴谷,又岁预给青苗钱,天圣以来,罢不复给,然发内藏金帛以助籴者,前后不可胜数。大中祥符二年,赈陜西饥,蠲赐水灾虫伤诸州。又遣使出常平仓粟麦,开埸粜之,以平物价。
《宋史·真宗本纪》:二年春正月乙酉,以陕西民饥,遣使巡抚。夏四月丁未,振陕西民饥。秋七月乙亥,蠲京东徐、济七州水灾田租。九月戊午,赐秦州被水民粟,人一斛。丁丑,发官廪振凤州水灾。冬十月甲辰,兖州霖雨害稼,振恤其民。是岁,雄州虫食苗即死,遣使振恤。
《玉海》:二年二月辛丑,分遣使臣,出常平仓粟麦,于京城开八场,减价粜之,以平物价。六月丙申,内出司农寺上谷价,以示宰臣。
大中祥符三年,振契丹饥。诏赎饥民鬻子。遣使存抚江南旱灾。又罢江淮和籴。
《宋史·真宗本纪》:三年六月庚戌,边臣言契丹饥,来市籴,诏雄州籴粟二万石振之。丙辰,诏前岁陕西民饥,有鬻子者,官为购赎还其家。
《玉海》:三年九月,罢江淮和籴。按《江南通志》:三年八月辛亥,以江南旱,遣使存抚。大中祥符四年,振京兆旱,遣使安抚江淮南水灾。又蠲滨棣水灾田租有差。
《宋史·真宗本纪》:四年五月辛卯,京兆旱,诏振之。六月丙寅,遣使安抚江、淮南水灾,许便宜从事。秋七月己丑,诏先蠲滨、棣州水灾田租十之三,今所输七分更除其半。
大中祥符五年,振恤水旱饥民。以占城稻种,教江淮两浙民种之。出内帑钱博籴。
《宋史·真宗本纪》:五年二月丙寅,诏官吏安抚滨、棣被水农民。五月辛未,江、淮、两浙旱,给占城稻种,教民种之。八月庚戌,淮南旱,减运河水灌民田,仍宽租限,州县不能存恤致民流亡者罪之。十二月乙酉,振泗州饥。是岁,京城、河北、淮南饥,减直鬻谷以济流民。按《食货志》:帝以江、淮、两浙稍旱即水田不登,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万斛,分给三路为种,择民田高仰者莳之,盖早稻也。内出种法,命转运使揭榜示民。按《玉海》:五年五月,出内帑缗钱,命三司博籴。
大中祥符六年,给饥民粥。并常平仓又发廪贱粜,以济饥民。
《宋史·真宗本纪》:六年夏四月庚辰,诏淮南给饥民粥,麦登乃止。
《玉海》:六年,并两赤县仓,入在京常平仓。
《杭州府志》:六年冬十月,杭州奉诏发廪贱粜,以济饥民。
大中祥符七年,振仪州饥,给复棣州流民,又除被灾民租。
《宋史·真宗本纪》:七年三月辛丑,发粟振仪州饥。六月丙子,诏棣州经水,流民归业者给复三年。八月乙卯,除江、淮、两浙被灾民租。是岁,淮南、江、浙饥,除其租。大中祥符九年,行陕西平粜,振诸州饥。又诏留上供米,备饥年。民有出粟振饥者,赐爵。
《宋史·真宗本纪》:九年二月甲午,延州蕃部饥,贷以边谷。夏四月丙申,振延州蕃族饥。八月丙子,令江、淮发运司留上供米五十万以备饥年。戊子,以旱,罢秋宴。九月庚戌,以不雨,罢重阳宴。甲寅,雨。督诸路捕蝗。丁巳,诏以旱蝗得雨,宜务稼省事及罢诸营造。己巳,诏民有出私廪振贫乏者,三千石至八千石,第授助教、文学、上佐之秩。是岁,诸州有陨霜害稼及水灾者,遣使振恤,除其租。
《玉海》:九年正月,行陜西平粜。
天禧 年,以覆检烦扰,止遣官就田所,阅视灾伤,即定蠲数。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天禧初,诏诸路自今候登熟方奏丰稔,或已奏丰稔而非时灾沴者,即须上闻,违者重寘其罪。先是,民诉水旱者,夏以四月,秋以七月,荆湖、淮南、江浙、川峡、广南水田不得过期,过期者吏勿受;令、佐受诉,即分行检视,白州遣官覆检,三司定分数蠲税;亦有朝旨特增免数及应输者许其倚格,京畿则特遣官覆检。太祖时,亦或遣官往外州检视,不为常制;伤甚,有免覆检者。至是,又以覆检烦扰,止遣官就田所阅视,即定蠲数。
天禧元年,诏州郡发常平仓振灾。诸路饥,诏抚恤平粜,发廪蠲租,贷其种粮。
《宋史·真宗本纪》:天禧元年二月庚午,诏振灾,发州郡常平仓。三月辛酉,令作淖糜济怀、卫流民。五月戊戌,诏所在安恤流民。己未,诸路蝗食苗,诏遣内臣分捕,仍命使安抚。十一月乙卯,大雪,帝谓宰相曰:雪固丰稔之兆,第民力未充,虑失播种。卿等其务振劝,毋遗地利。十二月辛卯,诏陜西缘边鬻谷者勿算。是岁,诸路蝗,民饥。镇戎军风雹害稼,诏发廪振之,蠲租赋,贷其种粮。
《玉海》:元年十一月,减河北便籴。 又按《玉海》:元年,诏灾伤州,以常平仓元籴价出粜。
《荒政考略》:元年,濮州侯日成上言,本州富民储蓄不少,近价值日增,乞差使臣与通判,点检量留一年支费,馀悉令粜。真宗有旨,劝诱出粜,不得扰富民。天禧二年,河北京东西饥,振之。又命诸路振以淖糜粮种。
《宋史·真宗本纪》:二年春正月壬寅,振河北、京东饥。己未,遣使谕京东官吏安抚饥民,又命诸路振以淖糜。二月庚辰,振京西饥。三月丙辰,先贷贫民粮种止勿收。是岁,陕西旱,振之。
天禧三年八月庚戌,遣使抚恤京东西、河北水灾。是岁,江、浙及利州路饥,诏振之。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天禧四年,振诸路民饥,发粟减租贷牛种。又诏诸路增置常平仓,劝收籴。
《宋史·真宗本纪》:四年二月癸未,遣使安抚淮南、江、浙、利州饥民。辛丑,发唐、邓八州常平仓振贫民。三月戊午,以淄州民饥,贷牛种。甲子,振蕃部粟。己亥,振益、梓民饥。五月丁巳,发粟振秦、陇。八月乙酉,诏利、夔路置常平仓。冬十月甲辰,减水灾州县秋租。闰十二月庚午,京城谷贵,减直发常平仓。 按《食货志》:四年,荆湖、川峡、广南皆增置常平仓。
《玉海》:四年,诏益梓、利夔、荆湖、广南路,并置常平仓。按《文献通考》:四年,诏诸州通河及大路人烟繁处,多籴。其僻在山险之处,止约本处主客户收籴。
天禧五年,赐诸路被灾处民租有差。
《宋史·真宗本纪》:五年春正月乙未,遣使抚京东水灾。三月辛丑,京东、西水灾,赐民租十之五。冬十月癸卯,蠲京东西、淮、浙被灾民租。 按《食货志》:常平义仓。五年,诸路总籴数十八万三千馀斛,粜二十四万三千馀斛。
乾兴元年,蠲水炎民租,振贷苏、湖、秀州及徐州民廪粟。
《宋史·真宗本纪》:乾兴元年春正月戊戌,蠲秀州水灾民租。二月癸卯,诏苏、湖、秀州民饥,贷以廪粟。庚戌,诏徐州振贫民。
仁宗天圣元年,安抚京东淮南水灾,命朝臣往河北便籴。
《宋史·仁宗本纪》:天圣元年春正月戊子,以京东、淮南水灾,遣使安抚。秋七月壬申,诏职田遇水旱蠲租如例。
《玉海》:元年七月十七日,命朝臣往河北沿边提举便籴。
天圣三年,蠲水旱州租赋,饥者发粟振之。三司使奏请和买和籴,依时估趁买。从之。
《宋史·仁宗本纪》:三年八月辛未,蠲陜西州军旱灾租赋。十一月辛卯,以襄州水蠲民租。晋、绛、陜、解州饥,发粟振之。
《文献通考》:三年,权三司使范雍言,天下和买和籴,夏秋粮草,虽逐处开场,多被经贩行人小估价例,外面添钱收买。俟过时,乘宫中急市,即添价。却将籴买者中卖,致粮草怯弱,枉费官钱。不便。乞行下及早开场,依见卖时,估趁时籴买,不得容信作弊。从之。天圣四年,蠲被水田租贷畿内饥。
《宋史·仁宗本纪》:四年夏四月壬子,诏京东西、河北、淮南平谷价。六月丁酉,畿内、京东西、淮南、河北被水民田蠲其租。十二月丁丑,发米六十万斛贷畿内饥。天圣五年,振京东流民及秦州水灾,又陜西旱蝗减民租赋。
《宋史·仁宗本纪》:五年二月丙子,诏振京东流民。秋七月己亥朔,振秦州水灾,赐被溺家钱米。十一月丁酉朔,以陕西旱蝗,减其民租赋。
天圣六年,振恤河北民饥,又以京西谷贱命三司市籴。
《宋史·仁宗本纪》:六年夏四月丁丑,贷河北流民复业者种食,复是年租赋。庚寅,振河北流民过京师者。八月乙丑,诏免河北水灾州军秋税。九月甲辰,诏河北灾伤民质桑土与人者,悉归之,候岁丰偿所贷。按《鞠咏传》:咏为三司盐铁判官。天圣六年,河北、京师旱饥,奏请出太仓米十万石振饥民。
《玉海》:六年十一月,京西谷斗十钱,命三司市籴。天圣七年,河北水,振粟免赋,遣使给钱。并察官吏不恤民者。给契丹流民米,以閒田处之。
《宋史·仁宗本纪》:七年二月乙酉,以河北水灾,委转运使察官吏,不任职者易之。癸巳,募民入粟以振河北。三月辛巳,诏契丹饥民所过给米,分送唐、邓等州,以閒田处之。夏四月庚寅,免河北被水民租赋。是岁,河北水。遣使决囚,振贫,瘗溺死者,给其家缗钱,察官吏贪暴不恤民者。
《续文献通考》:七年闰二月,诏河北转运司,契丹流民,其令分送唐、邓、襄、汝州,以閒田处之。仍令所过,人给米二升。初,河北转运司言,契丹大饥,民流过界河。上谓辅臣曰:虽境外之民,皆朕赤子。可赈救之。按《荒政考略》:七年,诏曰:河北大水坏澶州浮桥,其被灾之民,见存三口者,给钱二千。不及者,半之。溺死而不能收敛者,官为瘗埋。已检放税外,听近输官,权停州县配率其贮米仓库营壁,亟修完之。并究官吏贪暴,不能存恤者,差去河北安抚使钟离瑾奏劾之。其民间疾苦,何由周知。须实心体访,或灾荒而有司莫告,或赈济而虚冒多端。或地之远近为阻,或时之后先未悉。各具实以闻。
天圣八年三月乙亥,诏河北被水州县毋税牛。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明道元年冬十月丁巳,诏汉阳军发廪粟以振饥民。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明道二年,发上供米振江淮饥。又出内藏绢,代京东饥民岁输。并遣使安抚诸道,除民租。
《宋史·仁宗本纪》:二年春正月己卯,诏发运使以上供米百万斛振江、淮饥民,遣使督视。二月庚子,诏江、淮民饥死者,官为之葬祭。十二月甲辰,以京东饥,出内藏绢二十万代其民岁输。是岁,畿内、京东西、河北、河东、陕西蝗,淮南、江东、两川饥,遣使安抚,除民租。
景祐元年,振恤诸路灾伤州军民。诏举所部官专领常平仓粟
《宋史·仁宗本纪》:景祐元年春正月甲子,发江、淮漕米振京东饥民。丙寅,诏开封府界诸县作糜粥以济饥民,诸灾伤州军亦如之。甲戌,诏募民掘蝗种,给菽米。甲申,淮南饥,出内藏绢二十万代其民岁输。二月戊申,诏麟、府州振蕃、汉饥民。三月壬午,免诸路灾伤州军今年夏税。六月庚子,免畿内被灾民税之半。秋七月壬子,诏转运使与长吏,举所部官专领常平仓粟。
《文献通考》:景祐初,畿内饥,诏出常平粟,贷中下户三斛。
《荒政考略》:元年,京东大旱,民多饥殍。有司以徵赋不完,上其数于朝。仁宗谕曰:江南岁饥,贷民种粟数千万斛,且屡经停阁,而转运督责不已。民贫不能自偿,昨遣使安抚,始以事闻。不尔何由上达,其悉蠲之。又蠲三千三百一十六万,然有司或务聚敛,不即宽除。朝廷知其弊,下诏戒饬。
景祐二年,以粟麦贷镇戎军饥。
《宋史·仁宗本纪》:二年十二月丙子,诏长吏能导民修水利辟荒田者赏之。是岁,以镇戎军荐饥,贷弓箭手粟麦六万石。
景祐四年,赐越州被水民钱有差,诏常平钱谷毋得移借。
《宋史·仁宗本纪》:四年八月甲戌,越州水,赐被溺民家钱有差。甲午,诏三司、转运司毋借常平钱谷。 按《食货志》:景祐中,淮南转运副使吴遵路言:本路丁口百五十万,而常平钱粟才四十馀万,岁饥不足以救恤。愿自经画增为二百万,他毋得移用。许之。后又诏:天下常平钱粟,三司转运司皆毋得移用。不数年间,常平积有馀而兵食不足,乃命司农寺出常平钱百万缗助三司给军费。久之,移用数多,而蓄藏无几矣。
宝元二年,振恤益梓利夔路,及两川饥民。又出内库珠,易钱,籴边储。
《宋史·仁宗本纪》:宝元二年九月乙卯,出内库银四万两易粟,振益、梓、利、夔路饥民。十月甲申,诏两川饥民出剑门关者勿禁。十一月戊子朔,出内库珠,易缗钱三十万籴边储。 按《食货志》:宝元中,出内库珠直缗钱三十万,付三司售之,取其直以助边费。欧阳修奉使河东还,言:河东禁并边地不许人耕,而私籴北界粟麦为兵储最为大患。遂诏岢岚、火山军閒田并边壕十里外者听人耕,然竟无益边备,岁籴如故。大抵入中利厚而商贾趋之,罢三路入中,悉以见钱和籴,县官之费省矣。
《文献通考》:仁宗留意兵食,发内藏库金帛,以助籴者,前后不可胜数。宝元中,出内库珠直缗钱三十万,以赐三司。因谕辅臣曰:此无用之物,既不欲捐弃,不若散之民间,收其直助边,亦可纾吾民之敛。
庆历元年九月乙亥,复置义仓。十一月丙辰,发廪粟,减价,以济京城民。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明道二年,诏议复义仓,不果。景祐中,集贤校理王琪请复置:令五等已上户,随夏秋二税,二斗别输一升,水旱减税则免输。州县择便地置仓贮之,领于转运使。计以一中郡正税岁入十万石,则义仓可得五千石,推而广之,则利博矣。明道中,饥歉,国家欲尽贷饥民则军食不足,故民有流转之患。是时,兼并之家出粟数千石则补吏,是岂以官爵为轻欤。特爱民济物,不获已为之尔。且兼并之家占田常广,则义仓所入常多;中下之家占田常狭,则义仓所入常少。及水旱振济,则兼并之家未必待此而济,中下之民实先受其赐矣。事下有司会议,议者异同而止。庆历初,琪复上其议,仁宗纳之,命天下立义仓,诏上三等户输粟,已而复罢。其后贾黯又言:今天下无事,年谷丰熟,民人安乐,父子相保。一遇水旱,则流离死亡,捐弃道路,发仓廪振之则粮不给,课粟富人则力不赡,转输千里则不及事,移民就粟则远近交困。朝廷之臣,郡县之吏,仓卒不知所出,则民饥而死者过半矣。愿放隋制立民社义仓,诏天下州军遇年谷丰登,立法劝课蓄积,以备凶灾。此所谓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者也,况取之以为民耶。下其说诸路以度可否,以为可行才四路,馀或谓赋税之外两重供输,或谓恐招盗贼,或谓已有常平足以振给,或谓置仓烦扰。于是黯复上奏曰:臣尝判尚书刑部,见天下岁断死刑多至四千馀人,其间盗贼率十六七,盖愚民迫于饥寒,因之水旱,枉陷重辟。故臣请复民社义仓,以备凶岁。今诸路所陈,类皆妄议。若谓赋税之外两重供输,则义仓之意,乃教民储积以备水旱,官为立法,非以自利,行之既久,民必乐输。若谓恐招盗贼,盗贼利在轻货,不在粟麦,今乡村富室有贮粟数万石者,不闻有劫掠之虞。且盗贼之起,本由贫困。臣建此议,欲使民有贮积,虽遇水旱,不忧乏食,则人人自爱而重犯法,此正消除盗贼之原也。若谓有常平足以振给,则常平之设,盖以准平谷价,使无甚贵甚贱之伤。或遇凶饥,发以振救,既以失其本意,而费又出公帑,今国用颇乏,所蓄不厚。近岁非无常平,小有水旱,辄流离饿莩,起为盗贼,则是常平果不足仰以振给也。若谓置仓廪,敛材木,恐有烦扰,则今州县修治邮传驿舍,皆敛于民,岂于义仓独畏烦扰。人情可与乐成,不可与谋始,愿自朝廷断而行之。然当时牵于众论,终不果行。
庆历二年正月戊午,诏天下新立义仓止令上等户输之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庆历四年二月丙辰,出奉宸库银三万两,振陕西饥民。五月戊寅,诏募人纳粟振淮南饥。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五年,诏罢义仓。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庆历八年,赎饥民鬻,于以河北水灾,令募饥民为军。又转江淮漕米,出内库钱帛贸粟济之。
《宋史·仁宗本纪》:八年二月己卯,赐瀛、莫、恩、冀州缗钱二万,赎还饥民鬻子。秋七月戊戌,以河北水,令州县募饥民为军。八月己丑,以河北、京东西水灾,罢秋宴。九月戊午,诏三司以今年江、淮漕米转给河北州军。冬十一月壬戌,出廪米,减价以济畿内贫民。十二月乙丑,出内藏钱帛赐三司,贸粟以济河北,流民所过,官为舍止之,所赍物毋收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