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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七十九卷目录

 荒政部汇考十二
  宋五〈理宗宝庆二则 绍定六则 端平二则 嘉熙四则 淳祐十则 宝祐三则 开庆一则 景定四则 度宗咸淳七则〉
  金一〈康宗一则 太祖收国一则 天辅一则 太宗天会六则 熙宗皇统三则 世宗大定二十二则 章宗明昌六则〉

食货典第七十九卷

荒政部汇考十二

宋五

理宗宝庆元年秋七月丁丑,滁州大水,诏振恤之。
《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续文献通考》:宝庆元年,滁州大水,诏拨会子三千缗米千六百石赈恤被灾之家
宝庆三年,诏振赡蠲复水灾处。又诸臣各议收籴利弊,俱从之。
《宋史·理宗本纪》:三年秋七月丁酉,诏振赡被水郡县,其竹木等税勿复。按《食货志》:三年,侍御史李知孝言:郡县素无蓄积,缓急止仰朝廷,非立法本意。曩淮东总领岳珂任江东转运判官,以所积经常钱籴米五万石,桩留江东九郡,以时济、籴,诸郡皆蒙其利。其后史弥忠知饶州,赵彦悈知广德军,皆自积钱籴米五千石。以是推之,监司、州郡苟能节用爱民,即有赢羡。若立之规绳,加以黜陟,所籴至万石者旌擢,其不收籴与扰民及不实者镌罚,庶几郡县趋事,蓄积岁增,实为经久之利。有旨从之。又按《志》:三年,监察御史汪刚中言:和籴之弊,其来非一日矣,欲得其要而革之,非禁科抑不可。夫禁科抑,莫如增米价,此已试而有验者,望饬所司奉行。有旨从之。又按《志》:三年,监察御史汪刚中言:丰穰之地,谷贱伤农;凶歉之地,济籴无策。惟以其所有馀济其所不足,则饥者不至于贵籴,而农民亦可以得利。乞申严遏籴之禁,几两浙、东江西、湖南北州县有米处,并听贩鬻流通;违,许被害者越诉,官按劾,吏决配,庶几令出惟行,不致文具。从之。
《续文献通考》:三年,浙东大水。汪纲发粟三万八千馀缗,钱五万,赈给之。又蠲租六万馀石,疲瘠顿苏。越有经总制税名四十一万,其中二十五,则绍兴以来虚额也。前后帅惧负殿,以修奉攒宫之资,伪增纲摭其实以闻。诏免九万五千缗,而宿弊因是著明。 又按《续通考》:三年,蠲绍兴府馀杭、上虞二县民户折麦一年,以水灾故也。
绍定元年,锡银、会、度牒于湖广总所,令和籴米七十万石饷军。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续文献通考》:绍定元年,资政殿学士知潭州,曾从龙奏州县赈民之法有三,曰济,曰贷,曰粜。济不可常,惟贷与粜为利可久。今拨缗钱一千万有奇,分下潭州十县,委令佐籴米,置惠民仓,乞比附常平法。从之。十月,赵至道奏乞行下诸路漕司,严饬和籴官吏,毋得多取增量,庶民不惮与官为市。从之。
绍定二年,成都、潼川路旱。诏振恤之台州水,除民租税。
《宋史·理宗本纪》:二年五月,诏成都、潼川路岁旱民歉,制司、监司其亟振恤,仍察郡县奉令勤惰以闻。冬十月壬戌,诏台州水灾,除民田租及茶、盐、酒酤诸杂税,郡县抑纳者监司察之。
《续文献通考》:二年,进知临安府官一等,以和籴有劳也。
绍定三年二月,蠲福建被灾,州县税租一半。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绍定四年,从臣寮奏,般运广米,应济建剑市籴,并严饬科籴投籴之弊。其州县折苗,以下户畸零减直折钱。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四年七月,臣寮奏建剑之间,秋霜害稼,乞下诸司措置般运广米,应济市籴。从之。臣寮奏,乞严饬州县科籴,及人户投籴,不即给钱,多取斛面之弊。其州县折苗,并依祖宗成法,止以下户畸零减直折钱。违者,劾寘典宪。从之。
绍定五年,从臣寮奏,行广籴之法,饬诸道常平使者,覈州县灾伤重处,即与赈恤。并将见桩管米,沿边和籴。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臣寮言:若将民间合输缗钱使输斛斗,免令贱粜输钱,在农人亦甚有利,此广籴之良法也。从之。
《续文献通考》:五年三月,以阴雨,诏出丰储仓米五万石,以纾民食。是年,臣寮奏戒饬诸道常平使者,遵用淳熙诏令,每岁覈州县丰歉分数,或灾伤重处,即与赈恤,不许隐蔽不实。违者,罪之。 又按《续通考》:五年八月,臣寮奏乞行下两淮荆襄诸郡,将见桩管米,各具实数。或有侵移,责令补足。沿边和籴,高价招诱,不可均敷民户。严立赏格,仍与定限,庶几及时办集,内外皆有预备。诏令户部详度,上于尚书省。
绍定六年,饬诸道不许遏籴,并禁义仓和籴之弊。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六年正月,监察御史何处久奏,乞申饬诸道转运司,严饬所部州县,不许遏籴。如歉郡招诱客贩,委官告籴,仍具数上之朝廷。其阻籴苛税者,今御史台劾奏。从之。二月,郎官王定奏义仓为官吏蠹耗。上曰:此自是民户寄留于官,专为水旱之备。务令觉察。是年,赵立夫进对毕。上曰:目今和籴,不可缓。立夫奏:臣昨尹京邑,蒙朝廷委以籴事,痛革吏奸,遂得不扰而办。上曰:奸弊多端,严与关防,庶几百姓乐与官为市。
端平元年,发米麦百万石,济河南新复州军。以建阳、邵武盗起,臣寮请发粟赈饥。
《宋史·理宗本纪》:端平元年八月癸酉,诏:河南新复郡县,久废播种,民甚艰食,江、淮制司其发米麦百万石往济归附军民,仍榜谕开封、应天、河南三京。按《食货志》:元年六月,臣僚奏:建阳、邵武群盗啸聚,变起于上户闭籴。若专倚兵威以图殄灭,固无不可;然振救之政一切不讲,饥馑所迫,恐人怀等死之心。附之者日众。欲望朝廷厉兵选士,荡定已窃发之寇;发粟振饥,怀来未从贼者之心,庶人知避害,贼势自孤,可一举而灭矣。此成周荒政散利除害之说也。八月,以河南州军新复,令江、淮制置大使司科降米麦一百万石振济。
端平三年,诏赈恤流民,并赈绍州、英德府水灾。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三年,诏有司赈恤流民。是年,绍州英德府大水,诏令本司多方措置赈恤。
嘉熙元年,诏:两淮、荆襄流民,计口给米,期十日竣事以闻。又诏出缗钱,给被灾家。
《宋史·理宗本纪》:嘉熙元年春正月甲子,诏:两淮、荆襄之民,避地江南,沿江州县,间有招集振恤,尚虑恩惠不周,流离失所。江阴、镇江、建宁、太平、池、江、兴国、、岳、江陵境内流民,其计口给米,期十日竣事以闻。按《续文献通考》:元年五月诏出内库缗钱二十万给被灾之家
嘉熙二年,诏招集四川流民。其真、滁、丰、濠四郡,籍强壮者为兵,复卖田赡之。又诏诸路和籴,并严收租苛取之禁。
《宋史·理宗本纪》:二年二月戊戌,诏:近览李𡌴奏,知蜀渐次收复,然创残之馀,绥抚为急,宜施荡宥之泽。淮西被兵,恩泽亦如之。其降德音,谕朕轸恤之意。三月乙亥,诏四川帅臣招集流民复业,给种与牛,优与振赡。冬十月丁卯,吴潜言:宗子赵时𣆳集真、滁、丰、濠四郡流民十馀万,团结十七砦。其强壮二万可籍为兵,近调五百授合肥,宜补时𣆳官。又沙上芦场田可得二十馀万亩,卖之以赡流民,以佐砦兵。从之。十二月戊辰,诏诸路和籴给时直,平概量,毋科抑,申严收租苛取之禁。
嘉熙三年,饶、信、南康旱,出祠牒三百道赈之。又诏旱伤诸路,覈仓储,以备赈济。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三年,诏出封桩库祠牒三百道,下江东宪司,赈饶、信、南康三郡旱伤之民。 又按《续通考》:三年九月,以江湖、浙东、建剑、汀、邵旱伤,诏诸路提举常平司,覈所部州县常平义仓之储,以备赈济。仍饬制总司,今后毋辄移用。违者,坐之。从左司谏徐荣叟请也。
嘉熙四年,以旱,蝗。诏有司振灾恤刑,临安绍兴并行蠲赈。
《宋史·理宗本纪》:四年六月甲午朔,江、浙、福建大旱,蝗。秋七月乙丑,诏:今夏六月恒阳,飞蝗为孽,朕德未修,民瘼尤甚,中外臣僚其直言阙失毋隐。又诏有司振灾恤刑。
《续文献通考》:四年,诏出封桩库缗钱三十万,赈临安府贫民。 又按《续通考》:四年,以绍兴府荐饥,诏蠲今年夏税。
淳祐元年,诏提举司,毋得以常平侵移其义仓。另项桩收,仍措上于尚书省。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淳祐二年,诏出封桩库十七界,楮币十万,赈赡绍兴、处、婺水涝之民。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淳祐三年八月,诏申严郡国社仓科配之禁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淳祐五年秋七月辛丑,镇江、常州亢旱,诏监司、守臣及沿江诸郡安集流民。
《宋史·理宗本纪》云云。淳祐六年,泉州民谢应瑞,出私钞振饥。诏补校尉。按《宋史·理宗本纪》:六年秋七月壬戌,泉州岁饥,其民谢应瑞非因有司劝分,自出私钞四十馀万,籴米以振乡井,所全活甚众。诏补进义校尉。
淳祐七年八月壬寅,诏监司、守臣议荒政以振乏绝,租税合蠲减者具实来上。
《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续文献通考》:初,闽人生子,贫者多不举。绍兴中,朱文公请立举子仓。淳祐中,赵汝愚帅闽,推广其意,括绝没之田产,召佃输租,仍发籴本建仓收储。遇受孕五月以上者,则书于籍,逮免乳日,人给米一石三斗。至是,诏赐常平钱米赈给之。是年,诏赏福建路监司州郡所上官民之家,济籴者,凡九人,补转官资有差。
又按《续通考》:七年,镇江府旱,诏两浙转运司检覆

蠲七万四千石有奇。
淳祐九年,以陈奏,发帑代灾伤县输折丝绵钱。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九年,陈奏蠲江东诸郡灾伤。发帑代三县输折丝绵钱五十万九千三百六十馀贯。又按《续通考》:九年九月,提领户部财用,赵与创制新仓三百馀间,贮米一百二十万石。欲以淳祐为名,及照丰储仓例,辟官四员。从之。
淳祐十年,振恤被水州郡。诏官司奉行和籴,无得扰民。
《宋史·理宗本纪》:十年九月戊寅,以严州水,复民田租。冬十月丁酉,诏郡邑间有水患,其被灾细民,随处发义仓振之。
《续文献通考》:十年七月,上谕辅臣曰:和籴本非朝廷之得。已若官司,奉行无扰,则人户自乐与官为市。访闻近年所在和籴,未得朝廷抛降,预行多敷,富室大家,临期卒以赂免,而中产下户,反被均敷之害。以至散钱,则吏胥减剋。纳米,则斛面取赢。专计诛求,费用尤夥。民间所得籴本,每石几耗其半。其何以堪。可申严约束。 又按《续通考》:十年十二月,诏江浙沿江郡县,刷其流民口数,于朝廷桩管钱米内,赈济。仍许于寺观及空閒官舍居住。
淳祐十一年,诏诸路灾伤,处监司守臣多方救拯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十一年十一月,诏江东西、湖南北、福建、二广,有灾伤瘴疠去处,虽已赈恤,犹恐州县奉行不虔。可令监司守臣,体认德意,多方救拯。
淳祐十二年,发米振被水诸郡,并遣使分行振恤。按《宋史·理宗本纪》:十二年六月癸亥,发米三万石振衢、信饥。丙寅,严、衢、婺、台、处、上饶、建宁、南剑、邵武大水,遣使分行振恤存问,除今年田租。
《续文献通考》:十二年七月,上谕辅臣:严州水势可骇,移拨之米,当赈济,不当赈粜。谢方叔奏:衢、婺、台亦多漂荡,宜一体救恤。是月,以诸路水灾,遣使分郡赈恤。 又按《续通考》:十二年,徐清叟奏:水退之后,贫民无以为生,亦有自经沟渎者。闻帅臣陈昉发楮三十万,漕臣饶虎臣发楮五十万,米五千石以赈之。乞与除豁,使知圣旨。上欣然从之。
宝祐元年,发仓廪振,温、台、处水灾。
《宋史·理宗本纪》:宝祐元年秋七月庚寅,温、台、处三郡大水,诏发丰储仓米并各州义廪振之。
宝祐二年九月丙寅,诏:山阴、萧山、诸暨、会稽四县水,其除今年田租。
《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宝祐五年,诏各路监司及宣制安抚,严督守臣主兵官,轸恤军民,务使得蒙实惠。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五年,诏:朕轸念军民,无异一体。常令天下诸州,建慈幼局,平籴仓,官药局矣。又给官钱,付诸营置库,收息济贫乏。奈何郡守奉行不谨,所惠失实。朕甚悯焉。更有毙于疫疠水灾,与夫殁于阵者,遗体暴露,又不忍闻也。可行下各路,清强监司,严督诸守臣,宣制安抚,严督主兵官,并要遵照元降指挥,如慈幼,则必使道路无啼饥之童。平籴,则必使小民无艰食之患。官药,则剂料必真,修合必精。军库收息,则以时支给,不许稽违。务要公平,不许偏徇。庶若民若军,皆蒙实惠。
开庆元年,发义仓米振,河北诸郡及婺州水灾,并诏被兵百姓,无以自存者,以财粟振之。又令诸路收籴供军。
《宋史·理宗本纪》:开庆元年五月丁巳,诏湖北诸郡去年旱潦饥疫,令江陵、常、沣、岳、寿诸州发义米振粜,仍严戢吏弊,务令惠及细民。辛未,婺州大水,发义仓米振之。冬十月庚辰,诏:比者蜀道稍宁,然干戈之馀,疮痍未复,流离荡析,生聚何资。咨尔旬宣之寄,牧守之臣,轻徭薄赋,一意抚摩,恤军劳民,庶底兴复。其被兵百姓,迁入城郭,无以自存者,三省下各郡以财粟振之。按《食货志》:元年,沿江制置司招籴米五十万石,湖南安抚司籴米五十万石,两浙转运司五十万石,淮、浙发运司二百万石,江东提举司三十万石,江西转运司五十万石,湖南转运司二十万石,太平州一十万石,淮安州三十万石,高邮军五十万石,涟水军一十万石,庐州一十万石,并视时以一色会子发下收籴,以供军饷。
景定元年,诏收籴免陪纳钱。以封桩库会子,充临安平籴仓本。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景定元年九月,赦曰:诸路已粜义米价钱,州郡以低价抑令上户补籴,正税逃阁,义米用亏,常平司责县道陪纳,县道遂敷吏贴、保正长、揽户等人均纳。自今视时收籴,见系吏贴等人陪纳之钱并与除放。又按《志》:元年,临安府平籴仓旧贮米数十万石,粜补循环,其后用而不补,所存无几。有旨令临安府收籴米四十万石,用平籴仓钱三百四万七千八百五十九贯,封桩库十七界会子一千九十五万二千一百馀贯,共辏十七界一千四百万贯,充籴本钱。
《续文献通考》:元年,上问:近日京城米价。贾似道奏:见行赈济,以平市价。此去秋成,籴价必减。
景定二年,以州郡水灾,诏行荒政。并诏立赏格,诱人入京贩粜,出楮币仓米,以赈军民。
《宋史·理宗本纪》:二年六月乙巳,诏近畿水灾,安吉为甚,亟讲行荒政。九月辛酉,诏湖、秀二郡水灾,守令其亟劝分,监司申严荒政。按《食货志》:二年,以都城全仰浙西米斛,诱人入京贩粜,赏格比乾道七年加优。
《续文献通考》:二年十月,诏物价未平,出封桩库楮币二十万,赈二卫诸军。出丰储仓米五万石,赈都民。
又按《续通考》:二年,上曰:递年和籴,止及民户。今岁

水潦若此,凡御前庄米,亦照民间所科之数,输之有司,以示上下一体之意。
景定四年,诏荆湖、江西诸道,仍旧和籴。
《宋史·理宗本纪》:四年六月庚申,诏:平江、江阴、安吉、嘉兴、常州、镇江六郡已买公田三百五十馀万亩,今秋成在迩,其荆湖、江西诸道,仍旧和籴。
景定五年,罢一切带义之征。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监察御史程元岳奏:随粳带义,法也。今粳糯带义之外,又有所谓外义焉者,绢、䌷、豆也,岂有绢、䌷、豆而可加之义乎。纵使违法加义,则绢加绢,䌷加䌷,豆加豆,犹可言也;州县一意椎剥,一切理苗而加一分之义,甚者赦恩已蠲二税,义米依旧追索。贫民下户所欠不过升合,星火追呼,费用不知几百倍。破家荡产,鬻妻子,怨嗟之声,有不忍闻。望严督监司,止许以粳带义,其馀尽罢。其有循习病民者重其罚。从之。
度宗咸淳元年,以米贵,发廪平粜。
《宋史·度宗本纪》:咸淳元年闰五月乙巳,久雨,京城减直粜米三万石。自是米价高即发廪平粜,以为常。丁未,发钱二十万赡在京小民,钱二十万赐殿、步、马司军人,钱二万三千赐宿卫。自是行庆、恤灾,或遇霪雨雪寒,咸赐如上数。按《食货志》:元年,有旨丰储仓拨公田米五十万石付平籴仓,遇米贵平价出粜。咸淳二年,命分助衢州饥,御史赵顺孙请平籴价。按《宋史·度宗本纪》:二年六月壬午,以衢州饥,命守、令劝分诸藩邸发廪助之。按《食货志》:二年,监察御史赵顺孙言:今日急务,莫过于平籴。乾道间,郡有米斗直五六百钱者,孝宗闻之,即罢其守,更用贤守,此今日所当法者。今粒食翔踊,未知所由,市井之间见楮而不见米。推原其由,实富家大姓所至闭廪,所以籴价愈高而楮价阴减。陛下念小民之艰食,为之发常平义仓,然为数有限,安得人人而济之。愿陛下课官吏,使之任牛羊刍牧之责;劝富民,使之无秦、越肥瘠之视。籴价一平,则楮价不因之而轻,物价不因之而重矣。又按《志》:二年,以诸路景定三年以前常平义仓米二百馀万石,减时直粜之。
咸淳六年,诏发米振水灾,州县并免田租议和籴。按《宋史·度宗本纪》:六年九月壬子,台州大水。冬十月己卯,诏台州发义仓米四千石并发丰储仓米三万石,振遭水家。闰十月己酉,安吉州水,免公田租四万四千八十石。十一月丁丑,嘉兴、华亭两县水,免公田租五万一千石,民田租四千八百一十石。按《食货志》:六年,都省言:咸淳五年和籴米,除浙西永远住籴及四川制司就籴二十万石桩充军饷外,京湖制司、湖南、江西、广西共籴一百四十八万石,凡遇和籴年分皆然。
《江南通志》:六年十一月,以苏、松大水,诏免公田民田租有差。
咸淳七年,发米振诸路饥,谷城县尉,靳不发廪,诏削秩,正遏籴之罪。
《宋史·度宗本纪》:七年春正月辛未,绍兴府诸暨县湖田水,免租二千八百石有奇。三月戊寅,发屯田租谷十万石,振和州、无为、镇巢、安庆诸州饥。乙酉,平江府饥,发官仓米六万石。吉州饥,发和籴米十万石,皆减直振粜。戊子,发米一万石,往建德府济粜。五月壬辰,发米二万石,诣衢州振粜。六月丙申,诸暨县大雨、暴风、雷电,发米振遭水家。瑞州民及流徙者饥,乏食,发义仓米一万八千石,减直振粜。己酉,镇江府转输米十万石于五河新城积贮。丙辰,抚州黄震言:本州振荒劝分,前谷城县尉饶立积米二百万,靳不发廪,虽尝监贷,宜正遏籴之罪。诏饶立削两秩、武冈军居住。戊午,绍兴府饥,振粮万石。按《食货志》:七年,以咸淳三年以前诸路义米一百一十二万九千馀石减价发粜,薄收郡县听民不拘关、会、见钱收粜。
咸淳八年,发米振遭水,府县并减田租有差。
《宋史·度宗本纪》:八年六月丁酉,以钱千万命京湖制司籴米百万石,转输襄阳府积贮。八月丁未,绍兴府六邑水,发米振遭水家。冬十月己亥,绍兴府言八月一日 会稽、馀姚、上虞、诸暨、萧山五县大水,诏减田租有差。庚戌,以秋雨水溢,诏减钱塘、仁和两县民田租什二,会稽湖田租什三,诸暨湖田租尽除之。咸淳九年,免旱涝处屯田租。又选官互往邻郡交纳和籴
《宋史·度宗本纪》:九年十二月丁丑,沿江制置使所辖四郡夏秋旱涝,免屯田租二十五万石。
《续文献通考》:九年,臣寮言州县交量科籴之弊,乞行下江西、湖南运司,各仰遵守。已降指挥遴选诸郡清强正佐幕职等官,互往邻郡交纳和籴,不许差右选及权豪等贪谬之人充应。仍各遍牒本路州军守倅,毋使奸吏生事淹滞。所委之官,如有违戾,从御史台觉察闻奏。
咸淳十年,免郡县侵负义仓米。瀛国公即位,发米振灾,伤处并蠲田租。
《宋史·度宗本纪》:十年春正月丙申,江东沙圩租米,以咸淳九年水灾,诏减什四。三月己卯,免郡县侵负义仓米七十四万八千馀石。按《瀛国公本纪》:十年七月癸未,即皇帝位。九月戊寅,发米振馀杭、临安两县水灾。馀杭灾甚,再给米二千石。戊子,免被水州县今年田租。十二月甲辰,诏淮西四郡水旱,去年屯田未输之租,其勿徵。

金一

康宗七年己丑,岁不登,减盗贼徵偿振贫乏者。
《金史·世纪》云云。按《太祖本纪》:康宗七年,岁不登,民多流莩,强者转而为盗。欢都等欲重其法,为盗者皆杀之。太祖曰:以财杀人,不可。财者,人所致也。遂减盗贼徵偿法为徵三倍。民间多逋负,卖妻子不能偿,康宗与官属会议,太祖在外庭以帛系杖端,麾其众,令曰:今贫者不能自活,卖妻子以偿债。骨肉之爱,人心所同。自今三年勿徵,过三年徐图之。众皆听令,闻者感泣,自是远近归心焉。
太祖收国二年,诏民间没为奴者并听以人对赎
《金史·太祖本纪》:收国二年二月己巳,诏曰:比以岁凶,庶民艰食,多依附豪族,因为奴隶,及有犯法,徵偿莫办,折身为奴者,或私约立限,以人对赎,过期则为奴者,并听以两人赎一为良。若元约以一人赎者,即从元约。
天辅二年,以诸谋克贫乏之民,不知登耗,诏具数以闻。
《金史·太祖本纪》:天辅二年七月癸未,诏曰:匹里水路完颜朮里古、渤海大家奴等六谋克贫乏之民,昔尝给以官粮,置之渔猎之地。今历日已久,不知登耗,可具其数以闻。
太宗天会元年,诏荒歉处免输军粮,并听以丁力等者赎鬻子。
《金史·太宗本纪》:天会元年十二月辛巳,诏以咸州以南,苏、复州以北,年谷不登,其应输南京军粮免之。甲午,诏曰:比闻民间乏食,至有鬻其子者,其听以丁力等者赎之。
天会二年,诏减东京田租、市租,民新附者赈之,并发粟,赈泰州民。
《金史·太宗本纪》:二年春正月癸亥,以东京比岁不登,诏减田租、市租之半。二月庚寅,诏命给宗翰马七百疋、田种千石、米七千石,以赈新附之民。十月甲子,诏发宁江州粟,赈泰州民被秋潦者。
天会三年,诏广储蓄以备饥馑。
《金史·太宗本纪》:三年十月壬戌,诏曰:今大有年,无储蓄则何以备饥馑,其令牛一具赋粟一石,每谋克为一廪贮之。
天会五年,诏内地诸路,赋粟备荒。
《金史·太宗本纪》:五年九月丁未,诏曰:内地诸路,每耕牛一具赋粟五斗,以备歉岁。
天会十年,赈上京及泰州路戍边民。按《金史·太宗本纪》:十年二月庚午,赈上京路戍边猛安民。七月甲午,赈泰州路戍边户。
天会十一年十一月丙寅,赈移懒路。十二月癸未,赈曷懒路。
《金史·太宗本纪》云云。
熙宗皇统二年,诏赈熙河、陕西。以诸路秋熟,命增价和籴。
《金史·熙宗本纪》:皇统二年二月甲戌,赈熙河路。八月辛未,赈陕西。按《食货志》:二年十月,燕、西、东京、河东、河北、山东,汴京等路秋熟,命有司增价和籴。皇统三年三月,陕西旱饥,诏许富民入粟补官。按《金史·熙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皇统四年,立借贷,饥民酬赏格。流民为奴婢者,官赎还乡。
《金史·熙宗本纪》:四年十一月壬辰,立借贷,饥民酬赏格。甲辰,陕西、蒲、解、汝、蔡等处因岁饥,流民典顾为奴婢者,官给绢赎为良,放还其乡。
世宗大定元年,以兵兴岁歉,下令听民进纳补官。又募能济饥民者,视其人数为补官格。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大定二年,以仓廪久匮,遣官,收籴军粮。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年,以正隆之后仓廪久匮,遣太子少师完颜守道等,山东、东西路收籴军粮,除户口岁食外,尽令纳官,给其直。
大定三年,诏移饥民逐食,他所饥荒地,质卖妻子,官收赎之,并诏广蓄积以备水旱。
《金史·世宗本纪》:三年二月庚午,上谓宰相曰:滦州饥民,流散逐食,甚可矜恤。移于山西,富民赡济,仍于道路计口给食。三月丙申,中都以南八路蝗,诏尚书省遣官捕之。壬寅,诏临潢汉民逐食于会宁府济、信等州。四月乙酉,赈山西路猛安谋克贫民,给六十日粮。五月乙卯,中都蝗。诏参知政事完颜守道按问大兴府捕蝗官。十一月庚戌,诏:中都、平州及饥荒地并经契丹剽掠,有质卖妻子者,官为收赎。十二月丁丑,诏流民未复业,增限招诱。按《食货志》:三年,谓宰臣曰:国家经费甚大,向令山东和籴,止得四十五万馀石,未足为备。自古有水旱,所以无患者,由蓄积多也。山东军屯处须急为二年之储,若遇水旱则用赈济。自馀宿兵之郡,亦须籴以足之。京师之用甚大,所须之储,其敕户部宜急为计。又按《志》:三年,以岁歉,诏免二年租税。
大定四年,以北京粟贵,诏免课甲,饥民鬻为奴者,官赎之。
《金史·世宗本纪》:四年二月庚辰,以北京粟价踊贵,诏免今年课甲。九月己丑,上谓宰臣曰:北京、懿州、临潢等路尝经契丹寇掠,平、蓟二州近复蝗旱,百姓艰食,父母兄弟不能相保,多冒鬻为奴,朕甚悯之。可速遣使阅实其数,出内库物赎之。
大定五年,免旱、蝗、水溢处租赋。诏宰臣修仓廪以广和籴。
《金史·世宗本纪》:五年正月辛未,诏中外。复命有司,旱、蝗、水溢之处,与免租赋。按《食货志》:五年,责宰臣曰:朕谓积贮为国本,当修仓廪以广和籴。今闻外路官文具而已。卿等不留心,甚不称委任之意。
大定六年,敕有司广籴,以备水旱。又以河北、山东水,免其租。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六年八月,敕有司,秋成之后,可于诸路广籴,以备水旱。又按《志》:六年,以河北、山东水,免其租。
大定九年,诏和籴,毋得抑配,灾伤艰食处,免税,给复发廪振之,并诏河南广籴实仓廪。
《金史·世宗本纪》:九年正月庚午,诏诸州县和籴,毋得抑配百姓。二月庚子,以中都等路水,免税,诏中外。又以曹、单二州被水尤甚,给复一年。三月辛巳,以大名路诸猛安民户艰食,遣使发仓廪减价出之。十二月丙戌,诏赈临潢、泰州、山东东路,河北东路诸猛安民。按《食货志》:九年正月,谕宰臣曰:朕观宋人虚诞,恐不能久遵誓约。其令将臣谨饬边备,以戒不虞。去岁河南丰,宜令所在广籴,以实仓廪。
大定十年,以山东岁饥,罢开河工役。又诏随处起仓,多籴以备赈赡。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河渠志》:十年,议决卢沟以通京师漕运。上命计之,当役千里内民夫,上命免被灾之地,以百官从人助役。已而,敕宰臣曰:山东岁饥。工役兴则妨农作,能无怨乎。开河本欲利民,而反取怨,不可。其姑罢之。按《食货志》:十年十月,上责户部官曰:随处时有赈济,往往近地无粮,取于他处,往返既远,人愈难之。何为不随处起仓。年丰则多籴以备赈赡,设有缓急,亦岂不易办乎。而徒使钱充府库,将安用之。
大定十一年正月丙申,命赈南京屯田猛安被水灾者。
《金史·世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十一年四月,以乌古里石垒民饥,罢其盐池税。
《续文献通考》:十一年九月,命赈山东路湖察温猛安饥。
大定十二年,以诸路水旱,免去年租税,赈山东等路民饥。又诏在都和籴。凡秋熟之郡,所在广籴。
《金史·世宗本纪》:十二年正月丙申,以水旱免中都、西京、南京、河北、河东、山西、陕西去年租税。五月甲戌,命赈山东东路胡刺温猛安民饥。按《食货志》:十二年十二月,诏在都和籴以实仓廪,且使钱币通流。又诏凡秋熟之郡,广籴以备水旱。
大定十四年,免水旱租税,定常平仓制。
《金史·世宗本纪》:十四年二月戊寅,诏免去年被水旱百姓租税。
《续文献通考》:十四年,诏定常平仓制,中外行之,其法寻废。
大定十六年,免水、旱路去年租税。诏西边和籴以备储蓄。
《金史·世宗本纪》:十六年正月甲寅,诏免去年被水、旱路分租税。九月己酉,谕左丞相纥石烈良弼曰:西边自来不备储蓄,其令所在和籴,以为缓急之备。大定十七年,免旱,蝗诸路租税。以三路赈粟,不给诏广积储。
《金史·世宗本纪》:十七年三月辛亥,诏免河北、山东、陕西、河东、西京、辽东等十路去年被旱,蝗租税。赈东京、婆速、曷速馆三路。乙丑,尚书省奏,三路之粟,不能周给。上曰:朕尝语卿等,遇丰年即广籴以备凶歉。卿等皆言天下仓廪盈溢。今欲赈济,乃云不给。自古帝王皆以蓄积为国家长计,朕之积粟,岂欲独用之耶。今既不给,可于邻道取之以济。自今预备,当以为常。
《食货志》:十七年四月,尚书省奏:东京三路十二

猛安尤阙食者,已赈之矣。尚有未赈者。诏遣官诣复州、曷苏馆路,检视富家,蓄积有馀增直以籴。令近地居民就往受粮。
大定十八年,免诸路前年被灾租税。饥者赈之,并命诸处和籴。
《金史·世宗本纪》:十八年正月庚申,免中都、河北、河东、山东、河南、陕西等路前年被灾租税。闰六月辛丑,命赈西南、西北两招讨司民,及乌古里石垒部转户饥。按《食货志》:十八年四月,命泰州所管诸猛安、西北路招讨司所管奚猛安,咸平府庆云县霿松河等处遇丰年,多和籴。
大定十九年二月乙卯,免去年被水旱民田租税。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十九年秋,中都、西京、河北、山东、河东、陕西以水旱伤民田十三万七千七百馀顷,诏蠲其租。
《续文献通考》:十九年四月,赈西南路招讨司所部民。
大定二十年,以诸路前岁被灾,诏免租税。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二十年三月,诏免中都、西京、河北、山东、河东、陕西路租税,以前岁被灾故也。
大定二十一年,以有司赈贷不实,论罪有差。灾伤等处,并命免租停税,减价粜籴。
《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一年三月丁未朔,上初闻蓟、平、滦等州民乏食,命有司发粟粜之,贫不能籴者贷之。有司以贷贫民恐不能偿,止贷有户籍者。上至长春宫,闻之,更遣人阅实,赈贷。以监察御史石抹元礼、郑大卿不紏举,各笞四十,前所遣官皆论罪。闰月辛卯,渔阳令夹谷移里罕、司候判官刘居渐以被命赈贷,止给富户,各削三官,通州刺史郭邦杰总其事,夺俸三月。按《食货志》:二十一年六月,上谓省臣曰:近者大兴府平、滦、蓟、通、顺等州,经水灾之地,免今年租税。不罹水灾者姑停夏税,俟稔岁徵之。时中都大水,而滨,棣等州及山后大熟,命修治怀来以南道路,以来籴者。又命都城减价以粜。又按《志》:二十一年九月,以中都水灾,免租。
大定二十三年,免水灾民租税,仍给佣值。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二十三年正月春,大水。诏夹道三十里内,被灾之民,与免今年租税,仍给佣值。
大定二十六年,免军民地水旱灾税,被河灾民户,诏禁推排。
《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六年四月壬戌,尚书省奏:年前以诸路水旱,于军民地土二十一万馀顷内,拟免税四十九万馀石。从之。诏曰:今之税,考古行之,但遇灾伤,常加蠲免。十二月丙申,上谓宰臣曰:比闻河水泛溢,民罹其害者赀产皆空。今复遣官于彼推排,何耶。右丞张汝霖曰:今推排皆非被灾之处。上曰:必邻道也。既邻水而居,岂无惊扰迁避者乎。计其赀产,岂有馀哉。尚何推排为。按《食货志》:二十六年,军民地罹水旱灾者,二十一万顷免税凡四十九万馀石。大定二十七年,诏免水灾军民租税,农夫差税一年。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七年六月戊寅,免中都、河北等路尝被河决水灾军民租税。十一月甲寅,诏河水泛溢,农夫被灾者,与免差税一年。
大定二十八年,诏避水民不能复业者,与津济钱,仍量地给耕牛。
《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八年十一月庚子,诏南京、大名府等处避水逃移不能复业者,官与津济钱,仍量地顷亩给以耕牛。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诏饥民卖身者,并听为良。饥馑处有司,先赈后闻从。尚书省奏,令河南招集他路流民。
《金史·章宗本纪》: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闰五月辛酉,制诸饥民卖身已赎放为良,复与奴主男女,并听为良。十一月辛巳,诏有司,今后诸处或有饥馑,令总管、节度使或提刑司先行赈贷或赈济,然后言上。十二月戊戌,以河东南、北路提刑司言,赈宁化、保德、岚州饥,其流移复业,给复一年。按《食货志》:二十九年八月,尚书省奏:河东地狭,稍凶荒则流亡相继。窃谓河南地广人稀,若令招集他路流民,量给閒田,则河东饥民减少,河南且无旷地矣。上从所请。又按《志》:二十九年四月,上封事者乞薄民之租税,恐廪粟积久腐败。省臣奏曰:臣等议,大定十八年户部尚书曹望之奏,河东及鄜延两路税颇重,遂减五十二万馀石。去年赦十之一,而河东瘠地又减之。今以岁入度支所馀无几,万一有水旱之灾,既蠲免其所入,复出粟以赈之,非有备不可。若复欲减,将何以待之。如虑腐败,令诸路以时曝晾,毋令致坏,违者问如律。制可。
章宗明昌元年,议行常平法,委官推排,被水诸路。
《金史·章宗本纪》:明昌元年八月乙酉,诏设常平仓。按《食货志》:常平仓:世宗大定十四年,尝定制,诏中外行之,其法寻废。章宗明昌元年八月,御史请复设,敕省臣详议以闻。省臣言:大定旧制,丰年则增市价十之二以籴,俭岁则减市价十之一以出,平岁则已。夫所以丰则增价以收者,恐物贱伤农。俭则减价以出者,恐物贵伤民。增之损之以平粟价,故谓常平,非谓使天下之民专仰给于此也。今天下生齿至众,如欲计口使馀一年之储,则不惟数多难办,又虑出不以时而致腐败也。况复有司抑配之弊,殊非经久之计。如计诸郡县验户口例以月支三斗为率,每口但储三月,已及千万数,亦足以平物价救荒凶矣。若令诸处,自官兵三年食外,可充三月之食者免籴,其不及者俟丰年籴之,庶可久行也。然立法之始贵在必行,其令提刑司各路计司兼领之,郡县吏沮格者纠,能推行者加擢用。若中都路年谷不熟之所,则依常平法,减其价三之一以粜。诏从之。又按《志》:元年,尚书户部言,中都等路被水,诏委官推排,比旧减钱五千六百馀贯。
明昌二年,制灾伤报不以实者,主司户长论罪,有差阙食等处,许纳粟补官。
《金史·章宗本纪》:二年四月戍子,制诸部内灾伤,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检视不以实者罪如之,因而有伤人命者以违制论,致枉有徵免者坐赃论,妄告者户长坐诈不以实罪,计赃重从诈匿不输法。八月己亥,敕山东、河北阙食等处,许纳粟补官。按《食货志》:二年二月,敕自今民有诉水旱灾伤者,即委官按视其实,申所属州府,移报提刑司,同所属检毕,始令翻耕。
明昌三年,赈诸路灾伤饥民,敕州县各置常平仓有司官,以所籴多寡为升降。
《金史·章宗本纪》:三年五月戊寅,尚书省奏:近以山东、河北之饥,已委宣差所至安抚赈济。复遣右三部司正范文渊往视之。六月乙丑,有司言:河州灾伤,民乏食,而租税有未输。诏免之。谕户部:可预给百官冬季俸,令就仓以时直粜与贫民,秋成各以其赀籴之,其所得必多矣,而上下便之。其承应人不愿者,听。秋七月戊寅,敕尚书省曰:饥民如至辽东,恐难遽得食,必有饥死者。其令散粮官问其所欲居止,给以文书,命随处官长计口分散,令富者出粟养之,限以两月,其粟充秋税之数。己卯,祁州刺史顿长寿、安武军节度副使胡刺坐赈济不及四县,各杖五十。九月庚午,谕尚书省:去岁山东、河北被灾伤处所阁租税及借贷钱粟,若便徵之,恐贫民未苏,俟丰收日以分数察徵可也。冬十月甲寅,敕置常平仓处,并令州、府官以本职提刑,县官兼管勾其事,以所籴多寡约量升降,以为永制。十一月丙申,以有司言:河州定羌民张显孝友力田,焚券已责,又献粟千石以赈饥。棣州民荣楫赈米七百石、钱三百贯,冬月散柴薪三千束。皆别无希觊。特各补两官,仍正班叙。十二月丁巳,敕华州下邽县置武定镇仓,京兆栎阳县置粟邑镇仓,许州舞阳县置北舞渡仓,各设仓草都监一人,县官兼领之。按《食货志》:三年八月,敕尚书省:百姓当丰稔之时不务积贮,一遇凶俭辄有阻饥,何法可使民重谷而多积也。宰臣对曰:二十九年,已诏农民能积粟免充物力。明昌初,命民之物力与地土通推者,亦减十分之二,此固其术也。又按《志》:三年,西京饥,诏卖度牒以济之。又按《志》:三年八月,敕:常平仓丰籴俭粜,有司奉行勤惰褒罚之制,其遍谕诸路,其奉行灭裂者,提刑司纠察以闻。又谓宰臣曰:随处常平仓,往往有名无实。况远县人户岂肯跋涉,直就州府粜籴。可各县置仓,命州府县官兼提控管勾。遂定制,县距州六十里内就州仓,六十里外则特置。旧拟备户口三月之粮,恐数多致损,改令户二万以上备三万石,一万以上备二万石,一万以下、五千以上备万五千石,五千户以下备五千石。河南、陕西屯军贮粮之县,不在是数。州县有仓仍旧,否则刱置。郡县吏受代,所籴粟无坏,一月内交割给由。如无同管勾,亦准上交割。违限,委州府并提刑司差官催督监交。本处岁丰,而收籴不及一分者,本等内降,提刑司体察,直申尚书省,至日斟酌黜陟。九月,敕置常平仓之地,令州府官提举之,县官兼董其事,以所籴多寡约量升降,为永制。按《河渠志》:三年四月,尚书省奏:辽东、北京路米粟素饶,宜航海以达山东。昨以按视东京近海之地,自大务清口并咸平铜善馆皆可置仓贮粟以通漕运,若山东、河北荒歉,即可运以相济。制可。
明昌四年,以五谷不登,却上尊号。从有司奏,赈河北河州饥。停中都路官籴。又议止置上京路常平仓。按《金史·章宗本纪》:四年春正月辛卯,赈河北诸路被水灾者。三月戊辰朔,诸路提刑司入见,各问以职事,仍诫谕曰:朕特设提刑司,本欲安民,于今五年,效犹未著。盖多不识本职之体,而徒事细碎,以致州县例皆畏缩而不敢行事。乃者山东民艰于食,尝遣使赈济,盖卿等不职,故至于此。既往之失,其思悛改。夏四月癸卯,百官三表请上尊号,上曰:祖宗古先有受尊号者,盖有其德,故有其名。比年五谷不登,百姓流离,正当戒惧修省之日,岂得虚受荣名耶。不许,仍断来章。丁巳,赈河州饥。十二月甲午,谕大兴府于暖汤院日给米五石,以赡贫者。按《食货志》:四年七月,谕旨户部官:闻通州米粟甚贱,若以平价官籴之,何如。于是,有司奏:中都路去岁不熟,今其价稍减者,以商旅运贩继至故也。若即差官争籴,切恐市价腾踊,贫民愈病,请俟秋收日,依常平仓条理收籴。诏从之。又按《志》:三年九月,谕尚书省曰:上京路诸县未有常平仓,如亦可置,定其当备粟数以闻。四年十月,尚书省奏:今上京、蒲与、速频、曷懒、胡里改等路,猛安谋克民户计一十七万六千有馀,每岁收税粟二十万五千馀石,所支者六万六千馀石,总其见数二百四十七万六千馀石。臣等以为此地收多支少,遇灾足以赈济,似不必置。遂止。
明昌五年,诏权罢中外常平仓和籴,赈被水灾户,并免秋税。
《金史·章宗本纪》:五年冬十月壬寅,遣户部员外郎何格赈河决被灾人户。十二月丁卯,免被黄河水灾今年秋税。按《食货志》:五年五月,上曰:闻米价腾踊,今官运至者有馀,可减直以粜之。其明告民,不须贵价私籴也。又按《志》:五年九月,尚书省奏:明昌三年始设常平仓,定其永制。天下常平仓总五百一十九处,见积粟三千七百八十六万三千馀石,可备官兵五年之食,米八百一十馀万石,可备四年之用,而见在钱总三千三百四十三万贯有奇,仅支二年以上,见钱既少,且比年稍丰而米价犹贵,若复预籴,恐价腾踊,于民未便。遂诏权罢中外常平仓和籴,俟官钱羡馀日举行。
明昌六年,从省臣议命阙食州县量行赈贷赈济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六年七月,敕宰臣曰:诏制内饥馑之地令减价粜之,而贫民无钱者何以得食,其议赈济。省臣以为:阙食州县,一年则当赈贷,二年然后赈济,如其民实无恒产者,虽应赈贷,亦请赈济。上遂命间隔饥荒之地,可以办钱收籴者减价粜之,贫乏无依者,赈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