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二百五十五卷目录

 家庙祀典部汇考五
  诗经〈召南采蘋〉
  礼记〈曲礼 王制 曾子问 丧服小记 杂记〉
 家庙祀典部总论
  春秋四传〈僖公十有五年〉
  孔颖达礼疏〈别子宗子 殇与无后之祭〉
  杜佑通典〈庶子在他国不立庙议 兄弟俱封各得立祢庙议〉
  朱子大全集〈答刘平甫 与吴晦叔 答王子合 答张钦夫 答汪尚书论家庙 答汪尚书〉
  文衡〈宗庙略〉
  文献通考〈论大夫士庶宗庙〉
  大学衍义补〈家乡之礼〉

礼仪典第二百五十五卷

家庙祀典部汇考五

《诗经》《召南·采蘋》

于以奠之,宗室牖下。
〈朱注〉宗室,大宗之庙也。大夫士祭于宗室牖下,室西南隅,所谓奥也。〈大全〉安成刘氏曰:诸侯之庶子为别子,别子之嫡子为大宗,即大夫之始祖也,故祭于其庙。 朱子曰:古人庙堂南向,室在其北,东户西牖皆南向。室西南隅为奥,尊者居之。故神主在焉,所谓牖下者也。凡庙皆南向,而主皆东向。 庐陵李氏曰:堂屋五架,中脊之架,曰栋;次栋之架,曰楣;后楣之下以南为堂;以北为室;与房大夫、房东、室西相连为之室。又户东而牖西,户不当中而近东,则西南隅最为深隐,故谓之奥。而祭祀及尊者,常处焉,牖穿壁为交窗,以取明也。

《礼记》《曲礼》

君子将营宫室,宗庙为先。
〈陈注〉君子,有位者也,宗庙所以奉先,故先营之。

凡家造,祭器为先,牺赋为次,养器为后。
〈陈注〉牺赋亦以造言者,如周官牛人,供牛牲之互与,盆簝之类郑注。互若今屠家,悬肉格盆以盛,血簝受肉笼也。 疏曰:家造,谓大夫始造家事也,诸侯大夫少牢,此言牺牛也。天子之大夫祭祀赋敛,邑民供出牲牢,故曰牺赋。

无田禄者,不设祭器,有田禄者,先为祭服,君子虽贫,不粥祭器,虽寒,不衣祭服,为宫室,不斩于丘木,大夫士去国,祭器不踰竟,大夫寓祭器于大夫,士寓祭器于士。
〈陈注〉《吕氏》曰:祭器可假,服不可假也。臣之所以有宗庙祭器以事其先者,君之禄也。今去位矣,乃挈器以行,是窃君之禄以辱其先,此祭器所以不踰竟也。寓寄于爵等之同者,使之可用也。 马氏曰:微子抱祭器而之周,何也。君子为己不重,为人不轻,抱君之祭器可也,抱己之祭器不可也。

天子以牺牛,诸侯以肥牛,大夫以索牛,士以羊豕。
〈陈注〉求得而用之,曰索。 《疏》曰:此谓天子、大夫、士也。若诸侯、大夫,即用少牢。士则用特牲。其丧祭,则大夫亦得用牛,士亦用羊豕。

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
〈陈注〉《疏》曰:支子,庶子也。祖祢庙在适子之家,庶子贱不敢辄祭。若宗子有疾,不堪当祭,则庶子代摄可也。犹必告于宗子,然后祭。 《吕氏》曰: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为介子某荐其常事,则支子虽贵,可以用其禄而不敢专其事也。宗子去在他国,则支子摄主,以祭其礼有杀。

祭王父曰皇祖考,王母曰皇祖妣,父曰皇考,母曰皇妣,夫曰皇辟。
〈陈注〉曰皇、曰王,皆以君之称尊之也。考成、妣媲,辟法也。妻所法式也,为之宗庙,以鬼享之不得不异其称谓也。

《王制》

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士一庙,庶人祭于寝。
〈陈注〉大夫,太祖始爵者也。士一庙,侯国中下士也。上士二庙,庶人无庙,故祭先于寝。

大夫士宗庙之祭,有田则祭,无田则荐,庶人春荐韭,夏荐麦,秋荐黍,冬荐稻,韭以卵,麦以鱼,黍以豚,稻以雁。
〈陈注〉祭有常礼、有常时,荐非正祭,但遇时。物即荐然,亦不过四时,各一举而已。《注》云:祭以首时,荐以仲
月。

《曾子问》

曾子问曰:大夫之祭,鼎俎既陈,笾豆既设,不得成礼,废者几,孔子曰:九,请问之,曰:天子崩,后之丧,君薨。夫人之丧,君之太庙火,日食,三年之丧,齐衰,大功,皆废,外丧自齐衰以下,行也。其齐衰之祭也。尸入,三饭不侑,酳不酢而已矣。大功,酢而已矣。小功,缌,室中之事而已矣。士之所以异者,缌不祭,所祭,于死者无服,则祭。
〈陈注〉此言大夫宗庙之祭,外丧在大门之外也。三饭不侑,酳不酢者,士祭尸;九饭,大夫祭尸;十一饭,不侑者,尸三饭告饱。则止祝更不劝。侑其食使满足,当饭之数也。酳食毕而以酒漱口也。按特牲礼尸:九饭毕,主人酌酒酳尸,尸饮卒,爵酢主人;主人受酢饮毕,酌献祝;祝饮毕,主人又酌献佐食。今云酳不酢者,无酢主人以下等事也。大功酢而已者,大功服轻,祭礼稍备,十一饭之后,主人酌酒酳尸,尸酢主人即止也。室中之事者,凡尸在室之奥。祝在室中,北厢南面。佐食在室中,户西北面。但主人主妇及宾献尸及祝佐食等三人毕,则止也。若平常之祭,十一饭毕,主人酳尸,尸卒爵酢主人,主人献祝及佐食毕;次主妇献尸,尸酢主妇,主妇又献祝及佐食毕;次宾长献尸,尸得宾长献爵则止。不举盖奠其爵于荐之左也。待致爵之后,尸乃举爵。今以丧服杀礼,故止于宾之献也。士卑于大夫,虽缌服亦不祭所祭于死者,无服谓如妻之父母、母之兄弟姊妹己。虽有服而己,所祭者与之无服,则可祭也。今按致爵之礼:宾献尸三爵而止尸。止爵之后,执事者为主人设席于户内,主妇酌爵而致于主人,主人拜受爵,主妇拜送爵,主人卒爵,拜。主妇答拜,受爵以酌而酢。执事拜主人,答拜主人,降洗爵以酌而致于主妇,主妇之席在房中。南面主妇拜受爵,主人西面答拜,而更爵自酌以酢,此所谓致爵也。

曾子问曰: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为介子某,荐其常事。
〈陈注〉士特牲,大夫少牢,上牲少牢也。庶子既为大夫,当用上牲。然必往就宗子家而祭者,以庙在宗子家也。孝子,宗子也。介子,庶子也。不曰庶而曰介者,庶子卑贱之称,介则副、贰之义,亦贵。贵之,道荐其常事者,荐其岁之常事也。〈大全〉张子曰:宗子为士,立二庙;支子为大夫,当立三庙。是曾祖之庙为大夫立、不为宗子立矣。然不可二宗别统,故其庙亦立于宗子之家。

若宗子有罪,居于他国,庶子为大夫,其祭也。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执其常事,摄主不厌祭,不旅不假,不绥祭,不配。
〈陈注〉介子非当主祭者,故谓之摄主。其礼略于宗子者,有五焉。若以祭礼先后之次,言之,当云不配不绥祭,不假不旅不厌祭。今倒言之者,旧说摄主非正故逆陈以见义,亦或记者之误。与今依次释之,不配者,祭礼初行,尸未入之时,祝告神曰: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如姜氏子氏之类。今摄主不敢备礼,但言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不言。以某妃配,也不绥祭者。绥字当从周礼作,隋减毁之名也。尸与主人俱有隋祭。主人减黍稷牢肉,而祭之于豆间;尸则取菹及黍稷肺,而祭于豆间,所谓隋祭也。今尸自隋祭主人,是摄主,故不隋祭也,不假者,假字当作嘏福庆之辞也。尸十一饭讫主人酳尸,尸酢主人毕,命祝嘏于主人,曰:皇尸命工祝,承致多福无疆于女,孝孙来女,孝孙使女受禄于天,宜稼于田,眉寿万年,勿替引之主人,再拜稽首。今亦以避正主,故不嘏也。不旅,不旅酬也。不厌祭者,厌是餍饫之义,谓神之歆享也。厌有阴有阳。阴厌者,迎尸之前祝酌奠,讫为主人释辞于神,勉其歆享。此时在室奥阴静之处,故云阴厌也。阳厌者,尸谡之后,佐食彻,尸之荐俎设于西北隅,得户明白之处,故曰阳厌。制礼之意不知神之所在,于彼乎,于此乎。皆庶几其享之而厌饫也。此言不厌祭,不为阳厌也。以先后之次知之。

布奠于宾,宾奠而不举,不归肉,其辞于宾曰:宗兄,宗弟,宗子,在他国,使某辞。
〈陈注〉主人酬宾之时,宾在西厢,东面主人布此奠。爵于宾俎之北,宾坐取此爵而奠于俎之南,不举之以酬兄弟,此即不旅之事。若宗子主祭,则凡助祭之宾各归之以俎肉。今摄主故不归俎肉于宾也。非但祭不备,礼其将祭之。初,告宾之辞亦异,曰:宗兄、宗弟、宗子,在他国,不得亲祭,故使某执其常事,使某告也。故云使某辞宗兄宗弟者于此摄主。为
兄或为弟也,若尊卑不等,或是祖父之列,或是子孙之列,则但谓之宗子矣。

曾子问曰:宗子去在他国,庶子无爵而居者,可以祭乎,孔子曰:祭哉,请问其祭如之何,孔子曰:望墓而为坛,以时祭,若宗子死,告于墓,而后祭于家,宗子死,称名不言孝,身殁而已,子游之徒,有庶子祭者,以此,若义也。今之祭者,不首其义,故诬于祭也。
〈陈注〉宗子无罪而去国,则庙主随行矣。若有罪去国,庙虽存,庶子卑贱,无爵不得于庙行祭礼。但当祭之时,即望墓为坛以祭也。若宗子死,则庶子告于墓,而后祭于其家亦不敢称孝子某,但称子某而已。又非有爵者称介子某之比也,身殁而已者。庶子身死,其子则庶子之适子。祭祢之时,可称孝也。子游之门人有庶子,祭者皆用此礼,是顺古义也。今世俗庶子之祭者,不能先求古人制礼之义,而率意行之,祗见其诬罔而已。

曾子问曰:祭必有尸乎,若厌祭亦可乎,孔子曰: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则使人抱之,无孙则取于同姓可也。祭殇必厌,盖弗成也。祭成丧而无尸,是殇之也。
〈陈注〉曾子之意疑立尸而祭,无益死者,故问祭时必合有尸乎,若厌祭亦可乎。盖祭初阴厌,尸犹未入祭,终而阳厌在。尸既起之后,是厌祭无尸也。孔子言成人威仪具,备必有尸,以象神之威仪,所以祭成人之丧者必有尸也。尸必以孙以昭穆之位,同也。取于同姓,亦谓孙之等列也。祭殇者不立尸,而厌祭以其年幼少,未能有成人之威仪,不足可象。故不立尸也,若祭成人而无尸,是以殇待之矣。

孔子曰:有阴厌,有阳厌,曾子问曰:殇不祔祭,何谓阴厌阳厌,孔子曰:宗子为殇而死,庶子弗为后也。其吉祭特牲,祭殇不举,无肵俎,无元酒,不告利成,是谓阴厌。
〈陈注〉孔子言:祭殇之礼,有厌于幽,阴者。有厌于阳,明者。盖适殇则阴厌于祭之始,庶殇则阳厌于祭之终,非兼之也。曾子不悟其指,乃问,云:祭殇之礼略而不备,何以始末一祭之间有此两厌也。孔子言:虽是宗子死,在殇之年,无为人父之道,庶子不得代为之后。其族人中有与之为兄弟者,代之而主。其祭之,之礼其卒哭,成事。以后为吉祭。祭殇,本用特豚,今亦从成人之礼用特牲者,以其为宗子故也。祭有尸,则佐食举肺脊以授尸,祭而食之。今无尸,故不举肺脊也。凡尸食之馀,归之肵俎,肵敬也。主人敬尸,而设此俎。今无肵俎,以无尸故也。元酒水也太古,无酒之时,以水行礼。后主祭则设之重,古道也。今祭殇礼略,故无元酒也不告。利成者,利犹养也,谓共养之。礼已成也,常祭。主人事尸礼毕,出立户外,则祝东面告。利成,遂导尸以出。今亦以无尸废此礼,是谓阴厌云者以其在祖庙之奥,阴暗之处厌之也。

凡殇与无后者,祭于宗子之家,当室之白,尊于东房,是谓阳厌。
〈陈注〉凡殇非宗子之殇也,无后者,谓庶子之无子孙者也。此二者,若是宗子大功内亲,则于宗子家祖庙祭之,必当室中西北隅,得户之明白处。其尊,则设于东房,是谓阳厌也。〈大全〉程子曰:无服之殇,不祭,下殇之祭,终父母之身;中殇之祭;终兄弟之身;长殇之祭,终兄弟之子之身。成人,而无后者,终兄弟之孙之身,此皆以义起也。 马氏曰:厌不成礼之祭,也厌于阴者,宗子之殇。而无后者,厌于阳者,凡殇与无后者,其异何也。宗子尊矣。则以特牲即于阴者,幽阴之义反,诸幽求神之道也。凡殇卑矣,其祭也则就宗子之家,当室之,白则所谓堂事略矣。宗子非不欲尊之也,其所以不得为成人者,从祖祔祭而已。于宗则明亲,疏于庙则明尊卑,唯其辟所尊故。虽宗子不得为成人。

《丧服小记》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
〈陈注〉别子有三:一是,诸侯适子之弟别于正室;二是,异姓公子来自他国,别于本国不来者;三是,庶姓之起于是邦,为卿大夫而别于不仕者,皆称别子也。为祖者,别与后世为始祖也。继别为宗者,别子之后世。世以适长子继,别子与族人,为百世不迁之大宗也。继祢者,为小宗。谓别子之庶子,以其长子继己,为小宗,而其同父之兄弟宗之也。五世者,高祖至元孙之子,此子于父之高祖无服,不可统其父,同高祖之兄弟故迁易,而各从其近者为宗矣。故曰: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四世之时,尚事高祖,五世则于高祖之父无服,是祖迁于上也。四世之时,犹宗三,从族人至五世则不复宗
四。从族人矣,是宗易于下也。宗是先祖正体,惟其尊祖是以敬宗也。 疏曰:族人一身事四宗。事亲兄弟之适,是继祢小宗也。事同堂兄弟之适,是继祖小宗也。事再从兄弟之适,是继曾祖小宗也。事三从兄弟之适,是继高祖小宗也。小宗凡四,独云继祢者初皆继祢为始据,初而言之也。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陈注〉此据适士立二庙祭祢及祖。今兄弟二人,一适一庶而俱为适士,其适子之为适士者,固祭祖及祢矣。其庶子虽适士,止得立祢庙,不得立祖庙而祭祖者,明其宗有所在也。

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
〈陈注〉殇,未成人而死者也。无后者,谓成人未昏或已娶无子而死者也。庶子所以不得祭此二者,以己是父之庶子,不得立父庙,故不得自祭其殇子也。若己是祖之庶孙,不得立祖庙,故无后之兄弟,己亦不得祭之也。祖庙在宗子之家,此殇与此无后者,当祭祖之时,亦与祭于祖庙也。

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
〈陈注〉庶子不得立祢庙,故不得祭祢。所以然者,明主祭在宗子庙,必在宗子之家也。庶子虽贵,止得供具牲物,而宗子主其礼也。上文言:庶子不祭祖,是犹得立祢庙以其为适士也。此言不祭祢,以此庶子非适士或未仕,故不得立庙以祭祢也。

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则祭以天子诸侯,其尸服以士服。
〈陈注〉祭用生者之礼,尽子道也。尸以象神,自用本服。

父为天子诸侯,子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
〈陈注〉以天子诸侯之礼,祭其父之为士者,其礼伸,故尸服死者之服,为礼之正。以士之礼,祭其父之为天子诸侯者,其礼屈,故尸服生者之服,为礼之变。礼有曲而杀者,此类是也。

士祔于大夫,则易牲。
〈陈注〉祖为大夫,孙为士,孙死祔祖则用大夫牲,士牲卑,不可祭于尊者也。此与葬以大夫,祭以士者不同。如妾无妾,祖姑可祔则易牲,而祔于女君也。

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其妻祔于诸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
〈陈注〉公子、公孙之为士为大夫者,不得祔于先君之庙也。诸祖父,其祖为国君者,之兄弟也,诸祖姑诸祖父之妻也。若祖为国君,而无兄弟,可祔亦祔宗族之疏者,上言士易牲而祔于大夫,而大夫不得易牲而祔诸侯者,诸侯之贵绝宗。故大夫,士不得亲之也。妾祔于妾祖姑,言妾死则祔于祖之妾也。亡无也,中间也,若祖无妾,则又间曾祖一位,而祔高祖之妾。故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也。所以间曾祖者,以昭穆之,次不同列祔必以昭穆也。

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
〈陈注〉卑孙不可祔于尊祖。孙贵而不祔其祖之为士者,是自尊而卑其祖,不可也。故可以祔于士。

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
〈陈注〉妾当祔于妾祖姑,上章言亡,则中一、以上而祔,是祔高祖之妾。今又无高祖妾,则当易妾之牲而祔于适祖、姑女君,谓适祖姑也。

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则舅主之。
〈陈注〉虞卒哭,在寝祭妇也。祔于庙,祭舅之母也。尊卑异,故所主不同。

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
〈陈注〉此言祔庙之礼,三人或有二继也亲者,谓舅所生母也。

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不易牲,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以大夫牲。
〈陈注〉妻卒时,夫为大夫。卒后,夫黜退遂死,以无祖庙故,祔于妻之礼止得依夫。今所得用之牲,不得易用。昔大夫之牲也,若妻死时夫。未为大夫死,后夫乃为大夫。而死,今祔祭其妻,则得用大夫牲矣。《疏》曰:此谓始来仕而无庙者,若有庙,则死者当祔于祖,不得祔于妻也。惟宗子去他国,以庙从。〈大全〉朱子曰:程氏祭仪谓:凡配止用正妻一人,或奉祀之人是再娶所生,即以所生配谓。凡配止用正妻一人,是也。若再娶者无子,或祔祭别位亦可也。若奉祀者是再娶之子,乃许用所生配。而正妻无子,遂不得配祭可乎。程先生此说恐误,唐会要中有论:凡是适母无先后,皆当并祔合祭,与古者诸侯之礼不同。又曰:夫妇之义如乾大坤,至自有差等故。方其生存,夫得有妻有妾而妻之,所天不容有二。况于死而配祔,又非生存之比,横渠之说似亦推之有太过也。只合从唐人所议,为允况又有前妻无子,后妻有子之碍,其势将有所杌隉而不安者,
唯葬。则今人夫妇未必皆合葬,继室别营兆域,宜亦可矣。

《杂记》

大夫附于士,士不附于大夫,附于大夫之昆弟,无昆弟则从其昭穆虽王父母在亦然。
〈陈注〉附读为祔祖,为士孙为大夫,而死可以祔祭于祖。之为士者,故曰大夫祔于士。若祖为大夫,孙为士,而死不可祔祭于祖。之为大夫者,惟得祔祭于大夫之兄弟。为士者,故曰士不祔于大夫,祔于大夫之昆弟。若祖之兄弟无为士者,则从其昭穆,谓祔于高祖之为士者。若高祖亦是大夫,则祔于高祖昆弟之为士者也。虽王父母在,亦然者,谓孙死应合祔于祖。今祖尚存无可祔,亦是祔于高祖也。〈大全〉金华应氏曰:重世裔之本宗,故大夫宁自屈而祔于士,重朝廷之命爵。故士不敢僭而祔于大夫,重婚姻之正偶。故妇与妾之祔,各以其类而无之,则宁越次而间升,重承家之阳类。故男祔则配,而女祔则不配。

妇附于其夫之所附之妃,无妃则亦从其昭穆之妃,妾附于妾祖姑,无妾祖姑,则亦从其昭穆之妾。
〈陈注〉夫所祔之妃,夫之祖母也。昭穆之妃,亦谓间一代而祔高祖之妃也。妾亦然。

男子附于王父则配,女子附于王母则不配。
〈陈注〉男子死而祔祖者,其祝辞云:以某妃配某氏,是并祭王母也。未嫁之女,及嫁,未三月而死,归葬。女氏之党者,其祔于祖母者,惟得祭祖母不祭王父也。故云祔于王母则不配,盖不言以某妃配某氏耳。有事于尊者,可以及卑有事于卑者,不敢援尊也。

公子附于公子。
〈陈注〉疏曰:若公子之祖为君,公子不敢祔之,祔于祖之兄弟。为公子者,不敢戚君故也。

大夫冕而祭于公,弁而祭于己,士弁而祭于公,冠而祭于己,士弁而亲迎,然则士弁而祭于己可也。
〈陈注〉冕絺冕也,祭于公,助君之祭也。弁爵弁,祭于己,自祭其庙也。冠元冠,也助祭为尊,自祭为卑,故冠服有异也。仪礼少牢。上大夫自祭,用元冠。此云弁而祭于己者,此大夫指孤而言也。记者以士之亲迎用弁以为可,以弁而祭于己。然亲迎之弁,暂焉,摄用耳。祭有常礼不可紊也。〈大全〉山阴陆氏曰:此言大夫若冕而祭于公,则弁而祭于己;士若弁而祭于公,则冠而祭于己。若下大夫一命弁而祭于公,则冠而祭于己,可知。下士不命冠而祭于公,则端而祭于己,亦可知。

畅,臼以椈,杵以梧,枇以桑,长三尺,或曰五尺,毕用桑,长三尺,刊其柄与末。
〈陈注〉畅郁鬯也,椈柏也。捣郁鬯者,以柏木为臼,梧木为杵,柏香芳而梧洁。白故用之牲体。在镬,用枇升之以入鼎,又以枇自鼎载之入俎。主人举肉之时,执事者则以毕助之。举此二器吉祭,以棘木为之丧祭,则桑木毕之柄与末,加刊削枇亦必然也。

家庙祀典部总论

《春秋四传》

僖公十有五年

春秋,九月,己卯晦,震夷伯之庙。
〈注〉夷伯鲁大夫展氏之祖父夷,谥伯字震者,雷电击之。

《左传》:震夷伯之庙,罪之也。于是展氏有隐慝焉。《公羊传》:震之者何,雷电击夷伯之庙者也。夷伯者,曷为者也。季氏之孚也。季氏之孚,则微者,其称夷伯何,大之也。曷为大之,天戒之,故大之也。
《谷梁传》:夷伯,鲁大夫也。因此以见天子至于士皆有庙:天子七庙,诸侯五,大夫三,士二。故德厚者流光,德薄者流卑。是以贵始,德之本也;始封必为祖。
〈疏〉光犹远也,卑犹近也。天子德厚,故远及七庙。士之德薄,故近及二庙。因其贵贱有伦,故制为等级也。始谓受封之君所以贵之者,由是德之本也。言有大德,故受高位。高位由之而来。故始封之,君必为祖矣,祖谓庙不毁也。

《胡传》:震者雷电击夷伯之庙也。不曰夷伯之庙震,而曰震夷伯之庙者,天应之也。天人相感之际,微矣。
〈大全〉范氏曰:夷伯之庙,过制。 高氏曰:不曰公孙者大夫三庙,宜毁、而不毁,故贬之也。

《孔颖达·礼疏》《别子宗子》

诸侯之子始为卿大夫,谓之别子,是嫡夫人之次子,或众妾之子,别异于正君继父言之。故云别子。云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此事凡有数条。一是别子初虽身为大夫,中间废退。至其远世子孙始得爵命者,则以为太祖,别子不得为太祖也。二是,别子及子孙不得爵命者,后世始得爵命,自得为太祖。三是,全非诸侯子孙异姓为大夫者,及他国之臣,初来任为大夫者,亦得为太祖。故云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如《郑志·答赵商》此王制所论,皆殷制。故云虽非别子,亦得立太祖之庙。若其周制,别子始爵,其后得立别子为太祖。若非别子,之后虽为大夫,但立父祖曾祖三庙而已。随时而迁,不得立始爵者为太祖。故《郑答赵商》问祭法云:大夫立三庙,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注:非别子,故知祖考无庙。商按王制,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注云:太祖别子始爵者,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二者不知所定。郑答云:祭法周礼,王制之云,或以夏殷杂不合周制,是郑以为殷周之别也。郑必知周制别子之后得立,别子为太祖者。以《大传》云:别子为祖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故知别子百世不迁为太祖也。周既如此。明殷不系姓、不缀食。《大传》又云: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五世而婚姻,可以通明五世之后,不复继以别子。但始爵者,则得为太祖也。此大夫三庙者,天子、诸侯之大夫皆同。
用大夫之牲,是贵禄也。宗庙在宗子之家,是重宗也。此宗子谓小宗也。若大宗子为士,得有祖祢二庙也。若庶子是宗子亲弟,则与宗子同祖祢,得以上牲于宗子之家而祭祖祢也。但庶子为大夫,得祭曾祖庙。己是,庶子不合自立曾祖之庙。崔氏云:当寄曾祖庙于宗子之家,亦得以上牲。宗子为祭也,若己是宗子从父,庶子兄弟父之适子,则于其家自立祢庙。其祖及曾祖亦于宗子之家,寄立之亦以上牲。宗子为祭,若己是宗子从祖庶兄弟父祖之适,则立祖祢庙于己家,则亦寄立曾祖之庙于宗子之家,己亦供上牲。宗子为祭。

《殇与无后之祭》

凡殇与无后者,祭于宗子之家。当室之白尊于东房,是谓阳厌。
凡殇,谓庶子之适也,或昆弟之子,或从父昆弟。无后者,如有昆弟及诸父,此则今死者,皆宗子大功之内亲共祖祢者也。言祭于宗子之家者,为有异居之道也。无庙者,为墠祭之亲者供其牲物,宗子皆主其礼。当室之白尊于东房,异于宗子之为殇也。凡祖庙在小宗之家,小宗祭之亦然。宗子之适亦然。凡殇过此以往,则不祭也。

祭适者,天子下祭五,嫡子、嫡孙、嫡曾孙、嫡元孙、嫡来孙,诸侯下祭三,大夫下祭二,士及庶人祭子而止。疏曰:凡殇有二:一是,昆弟之子,祭之当于宗子父庙。二是,从父昆弟,祭之当于宗子祖庙。其无后者亦有二:一是,昆弟无后,祭之当于宗子祖庙。二是,诸父无后,祭之当于宗子曾祖之庙。凡殇得祭者,以其身是嫡故也。成人无后者,则祭若在。殇而死,则不祭,以其身是庶故也。按《小记》云: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注云:不祭殇者,父之庶。不祭无后者,祖之庶。但此经据死者之身。《小记》注:据生者,设祭之人,宗子昆弟是庶,不得自祭适子。故云:父之庶,宗子之诸父自是庶,不得祭。所生适子,适子即是宗子,从父兄弟。故云:父之庶,不祭无后。祖之庶者,宗子昆弟无后,而死其馀兄弟应祭之。以兄弟并是祖庶,不合立庙。故云:祖之庶,宗子诸父无后,其馀诸父亲者,亦应合祭之,以诸父并是庶子,不合立祖庙。故云:祖之庶,义与此不异也。

《杜佑·通典》《庶子在他国不立庙议》

晋刘氏问蔡谟曰:非小宗,及一家之嫡分张不在一处,得立庙不。答曰:礼,宗子在他国,而庶子在家,则祭。先儒说曰:有子孙在,不可以乏先祖之祀也。不乏祀者,明宗子在他国,不得庙祭,故令庶子祭于家也。苟在他国,虽是宗子,犹不得立庙,况非嫡长乎。

《兄弟俱封各得立祢庙议》

晋中山王睦上言乞依六蓼之祀皋陶,杞鄫之祀相立庙。按睦,谯王之弟,兄弟俱封,今求各立祢庙,下太常议。博士祭酒刘喜等议:王制诸侯五庙,是其立始祖,谓嫡统承重一人,得立祖祢之庙,群弟虽并为诸侯始封之君,未得立庙也。唯令正统当立祖庙,中山不得并也。后代中乃得为睦立庙,为后代子孙之始耳。司徒荀顗议以为,宜各得立庙。时诏从顗议。又诏曰:礼,诸侯二昭二穆,与太祖之庙而五,太祖即始封君也,其庙不毁。前诏以谯王、中山王父非诸侯,尊同,礼不相厌,故欲令各得祭以申私恩也。然考之典制,事不经通。若安平王诸子并封,皆得立庙祭祢,亲尽数终,其庙当毁,无故下食支庶之国,猥更随昭穆而废,非尊祖敬宗之义也。其如前奏施行。虞喜曰:谯与中山俱始封之君,父非诸侯,尊同体敌,无所为厌,并立祢庙,恩情两伸,荀议是也。诏书所喻,恐非礼意。令上祭四代,自以诸侯位尊,得申其恩,祭及四代,不论毁且不毁,为始封之君,则谯王虽承父统,祢庙亦在应毁之例,不得长立也。又安平献王自为始封,诸子虽别封,而同为诸侯,诸侯尊同,故不复各立,此则公子为诸侯不得立祢庙也。而谯王父非诸侯,使与诸侯同列,不得并祭。或难曰:礼,庶子不祭祢,明其宗也。若俱得祭父,则并统二嫡,非明其宗也。答曰:若宗子与庶子位俱为士,祢已有庙,无为重设,与公子为诸侯不立祢庙同也。若尊卑不同,则己恩得施,并祭无嫌也。礼,大夫三庙,太祖百世不迁者也。使大夫之后有庶子为诸侯者,当上祭四代,四代之前不得复祭。若当夺尊,则大夫太祖为废其祀。以此推之,明得兼祭。一者恩得伸,随代而毁;一者继太祖百代不替也。徐禅非荀是虞曰:愚等谓尊祖敬宗,礼之所同。若列国秩同,则祭归嫡子,所以明宗也;嫡轻庶重,礼有兼享,所以致孝也。今谯王为长,既享用重禄,中山之祀,无以加焉,二国两祭,礼无所取,诏书禁之是也。诏称安平献王诸子并封,不可各令立庙,是荀畅之议美矣。然虞谓中山父非诸侯,而祭更阙疑如礼意也。虞徵士答卫将军虞喜以嫡为大夫,庶为诸侯,诸侯礼重,应各立庙,禅谓为允矣。喜曰尊同体敌,恩情两伸,诸兄弟俱始为诸侯,命数无降。今士庶始封之君,尚得上祭四代,不拘于嫡,以贵异之。况已尊同五等,更嫌不得其均用丰礼,并祭四代,所以宠之,理非僭宗。此盖先王以孝理天下,肃恭明祀之达义也。昔周公有王功,鲁立文王之庙,郑有平王东迁之勋,特令祖厉,是为荣之,非许享之祭在于周室,鲁郑岂得过之哉。宋庾蔚之谓:大夫、士,尊不相绝,故必宗嫡而立宗,承别子之嫡谓之宗子,收族合食纠正一宗者也。故特加斋缞三月之服。至四小宗则服无所加,唯昆弟之为人后,姊妹虽出,一降而已。曾子问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郑云贵禄重宗也。小记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至诸侯尊绝大夫,不得以太牢祭卿大夫之家,是以经无诸侯为宗服文,则知诸侯夺宗各自祭,不复就宗祭也。又诸侯别子封为国君,亦得各祭四代。何以知其然。诸侯既不就祭,人子不可终身不得享其祖考,居然别祭四代。或疑神不两享,举鲁郑祭文祖厉足以塞矣。余以弟禄卑于兄,不得两祭;虞以为可两祭,由于父非诸侯:又未善也。

《朱子大全集》《答刘平甫》

熹承询及影堂,按古礼,庙无二主。尝原其意,以为祖考之精神既散,欲其萃聚于此,故不可以二。今有祠版,又有影,是有二主矣。古人宗子承家主祭,仕不出乡,故庙无虚主,而祭必于庙。惟宗子越在他国,则不得祭,而庶子居者代之。祝曰:孝子某〈宗子名〉使介子某〈庶子名〉执其常事。然犹不敢入庙,特望墓为坛以祭。盖其尊祖敬宗之严如此,今人主祭者游宦四方,或贵仕于朝,又非古人越在他国之比。则以其田禄,修其荐享,尤不可阙。不得以身去国,而使支子代之也。礼意终始,全不相似泥古,则阔于事情。徇俗则无复品节。必欲酌其中制,适古今之宜。别宗子所在,奉二主以从之,于事为宜。盖上不失萃聚祖考精神之义,〈二主常相依则精神不分矣〉下使宗子得以田禄荐享祖宗。宜亦歆之处礼之变,而不失其中。所谓礼有可以义起者,盖如此。但支子所得自主之祭,则当留以奉祀,不得随宗子而徙也。所喻留影于家,奉祠版而行,恐精神分散,非鬼神所安。而支子私祭上及高曾,又非所以严大宗之正也。明则有礼乐,幽则有鬼神。其礼一致,推此思之,则知所处矣。学绝道丧,此语世所罕闻,闻之必以为笑。然以吾友下问之勤,不敢不以正对侍次。试以熟讲行之,一新弊俗,博学多闻者,亦不应以此为怪也。更详思之。

《与吴晦叔》

文叔出示近与诸公,更定祭仪。其间少有疑辄以请教。幸与诸公评之庙必东向,此一句便可疑古人庙堂南向,室在其北。东户西牖,室西南隅,为奥尊者居之。故神主在焉。《诗》所谓《宗室牖下》者是也。主既在西壁下,即须东向。故行事之际,主人入户西向致敬,试取《仪礼》《特牲》《少牢》《馈食》等篇读之,即可见矣。
《通典》,开元礼释奠仪,犹于堂上西壁下设先圣东向之位。故三献官皆西向,彷佛古制。今神位南向,而献官犹西向,失之矣。

凡庙皆南向,而主皆东向。惟祫祭之时,群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之时,则太祖之主仍旧南向,而群昭南向,群穆北向,列于太祖之庙。此前代礼官所谓太祖正东向之位者。为祫祭时言也,非祫时则群庙之主在其庙中,无不东向矣。庙则初不东向也,至朱公掞录二先生语,始有庙必东向之说。恐考之未详,或记录之误也。且礼左宗庙则庙已在所居之东南,若又东向,则正背却中庭门道,于人情亦不顺矣。故疑语录恐是错东字。然其后又言太祖东向,则庙当南向而列,主如祫祭之位。
唐礼阁新仪祭图设位,曾祖在西壁下东向,祖北壁下南向,父阼阶上北向。

又恐于今人情或不相称,牴牾如此,似难尽。从又考其说,与后来伊川所定祭仪主式亦不相合。
伊川以四仲月祭,而此录秋用重阳,非仲月。伊川作主粉涂书属称,而此云刻牌子。

疑亦当时草创未定之论,此皆语录之误也。又今仪冬至祭始祖,并及祧庙之主。夫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季秋祭祢庙,此伊川之所谓以义起也。盖取诸天时,参以物象,其义精矣。今不能行,则已如其行之。而又不尽,更以己意窜易。旧文失先贤义,起精微之意。愚意以为殆不若不行之为愈也。此则新仪之误矣。其馀小小节文未备处,未暇一一整顿。只此两大节目,似不可不正。试与诸公议之,如何。如何。

《答王子合》

所问礼文曲折,此在经训甚明。但今世人情有不能行者,且依温公书仪之说。亦不为无据也。然今日月已久,既已如此行之矣。家祭一节,熹顷居丧不曾行,但至时节略具饭食,墨衰入庙,酌酒瞻拜而已。然亦卒哭,后方如此。前此无衣服可入庙也。今服其丧,未葬亦不敢行祭。非略之,乃谨之也。不审明者以为如何。

《答张钦夫》

祭说辨订精审,尤荷警发然。此二事初亦致疑。但见二先生皆有随俗墓祭,不害义理之说,故不敢轻废。至于节祀,则又有说。盖今之俗节,古所无有。故古人虽不祭,而情亦自安。今人既以此为重,至于是日,必具殽羞相宴乐。而其节物亦各有宜。故世俗之情至于是日不能不思其祖考,而复以其物享之。虽非礼之正,然亦人情之不能已者。但不当专用此,而废四时之正礼耳。故前日之意,以为既有正祭,则存此似亦无害。今承诲谕,以为黩而不敬,此诚中其病。然欲遂废之,则恐感时触物,思慕之心又无以自止。殊觉不易处,且古人不祭,则不敢以宴。况今于此俗节,既已据经而废祭,而生者则饮食宴乐,随俗自如。殆非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之义也。必尽废之,然后可。又恐初无害于义理,而特然废之。不惟徒骇俗听,亦恐不能行远。则是已废之祭,拘于定制,不复能举,而燕饮节物渐于流俗。有时而自如也。此于天理亦岂得为安乎。夫三王制礼,因革不同。皆合乎风气之宜,而不违乎。义量之正,正使圣人复起。其于今日之议,亦必有所处矣。愚意时祭之外,各因乡俗之旧,以其所尚之时,所用之物。奉以大槃,陈于庙中,而以告朔之礼奠焉。则庶几合乎隆杀之节,而尽乎委曲之情。可行于久远,而无疑矣。至于元日履端之祭,礼亦无文。今亦只用此例,又初定仪时,祭用分至。则冬至二祭相仍,亦近烦渎。今改用卜日之制,尤见听命于神,不敢自专之意。其它如此修定处甚多,大抵多本程氏,而参以诸家。故特取二先生说,今所承用者,为祭说一篇,而祭仪。祝文又各为一篇,比之昨本,稍复精密。缮写上呈,乞赐审订,示及幸甚。

《答汪尚书论家庙》

熹伏蒙垂问庙制之说,熹昨托陈明仲就借古今诸家祭仪,正以孤陋寡闻,无所质正。因欲讲求,俟其详备,然后请于高明,以定其论耳。不谓乃蒙下询,使人茫然不知所对,然姑以所示两条考之,窃谓至和之制,虽若不合于古,而实得其意,但有所未尽而已。政和之制,则虽稽于古者,或得其数,而失其意则多矣。盖古者诸侯五庙所谓二昭二穆者,高祖以下四世有服之亲也。所谓太祖者,始封之君。百世不毁之庙也。今世公侯有家而无国,则不得有太祖之庙矣。故致和四庙所谓二昭二穆,四世有服之亲,而无太祖之庙。其于古制,虽若不同,而实不害于得其意也。又况古者天子之三公八命,及其出封。然后得用诸侯之礼。盖仕于王朝者,其礼反有所厌而不得伸,则今之公卿宜亦未得全用诸侯之礼也。礼家又言夏四庙至子孙,而五则是。凡立五庙者,亦是五世以后始封之君,正东向之位。然后得备其数,非于今日立庙之初,便立太祖之庙也。政和之制,盖皆不考乎。此故二昭二穆之上通数,高祖之父以备五世。夫既非始封之君,又已亲尽而服绝矣。乃苟以备夫五世,而祀之于义,何所当乎。至于大夫三庙,说者以为天子诸侯,之大夫皆同。盖古者天子之大夫,与诸侯之大夫,品秩之数不甚相远。故其制可以如此,若今之世,则唯侍从官以上,乃可以称天子之大夫。至诸侯之大夫,则州镇之幕职官而已尔。
横渠先生止为京官,而温公云:官比诸侯之大夫。
则已贵。

是安可以拘于古制,而使用一等之礼哉。故至和之制,专以天子之大夫为法,亦深得制礼之意。但其自东宫三少而上,乃得为大夫。则疑未尽,而适士二庙,官师一庙之制亦有所未备焉。耳政和之制,固未必深考。古者天子诸侯之大夫同为一等之说。然其意实近之。但自侍从至升朝官,并为一法。则亦太无隆杀之辨矣。盖官职高下,固有古今之不同。但以命数准今品数而论之,则礼之等差可得而定矣。然此亦论其得失而已。若欲行之,则政和之礼行于今日未之有改。凡仕于今日而得立庙者,岂得而不用哉。但其所谓庙者,制度草略已不能如唐制之盛,而况于古乎。此好礼之士未尝不叹息于斯也。然考诸程子之言,则以为高祖有服,不可不祭。虽七庙五庙,亦止于高祖。虽三庙一庙,以至祭寝,亦必及于高祖。但有疏数之不同耳。疑此最为得祭祀之本意。今以祭法考之,虽未见祭。必及高祖之文,然有月祭享尝之别,则古者祭祀以远近为疏数,亦可见矣。礼家又言大夫有事,省于其君。干祫及其,高祖此则可为立三庙,而祭及高祖之验而来。教所疑私家合食之文,亦因可见矣。但干祫之制,他未有可考耳。墓祭之礼,程氏亦以为古无之。但缘习俗。然不害义理,但简于四时之祭可也。凡此皆直据鄙见,与其所闻而论之。以求教于门下。伏唯高明裁择,因风还赐,一言以决其是非焉。则熹不胜幸甚。熹又尝因程氏之说,草其祭寝之仪,将以行于私家,而连年遭丧。未及尽试,未敢辄以拜呈。少俟其备,当即请教也。

《答汪尚书》

前蒙垂谕庙制,率易荐闻。未知中否。不蒙辨诘,殊失所望。然若果于合意无疑,则亦足自安矣。别纸下询,尤见谦德之盛。愈下而愈光顾。熹之愚不足以有所发耳。夫宋公以外祖无后,而岁时祭之。此其意可谓厚矣。然非族之祀,于礼既未安,而势不及其子孙,则为虑亦未远。曷若访其族亲,为之置后,使之以时奉祀之,为安便而久长哉。但贫贱之士,则其力或不足以为此,或虽为之而彼为后者,无所顾于此。则亦不能使之致一于所后。若宋公则其力非不足为,若为之而割田筑室以居之。又奏授之官以禄之,则彼为后者,必将感吾之谊,而不敢乏其祀矣。此于义理甚明,利害亦不难晓。窃意宋公特欲亲奉烝尝,以致吾不忘母家之意,而其虑遂不及此耳。若果如此,则其为后者,主其祭而吾特往助其馈奠,亦何为而不可。伏惟高明,试一思之。如有可采,愿早为之。使异时史策书之可以为后世法,而宋公之事不得专美于前,则区区之深愿也。愚见如此,不审台意以为如何。


伏蒙垂谕祭仪之阙,此间前日盖亦有疑之者。熹窃以为正庙配食只合用初配一人。其再娶及庶母之属,皆各为别庙祠之。乃于情义两尽,不审台意如何。焚黄近世行之,墓次不知于礼何据。昨见钦夫谢魏公,赠谥文字却只云告庙。此与近世所行又不知孰为得失也。更乞台谕幸甚。又见王彦辅麈。《史记》富文忠李文定忌日变服事。横渠理窟亦有变服之说。但其制度皆不同。如熹前日所定,则与士庶吉服相乱,恐不可行。不知三家之说,当从行者为是。亦乞批诲,当续修正也。

《文衡》《宗庙略》

天子诸侯宗庙之制,《中庸》或问详矣。惟大夫士之制,则不能无疑焉。《王制》曰大夫三庙,适士二庙,官师一庙。官师升适士,适士升大夫,以次增立其庙。固其理也。设若先大夫既立三庙矣,其子孙无为大夫者,而为适士,为官师,先大夫所立三庙,今为适士官师者,又不当祭其庙。其主将毁之乎。将存之乎。毁之非礼也,存之其谁宜哉。存之而主于宗子欤。礼支子不祭,故支子之为大夫者,有事于庙。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为介子某荐其常事。然则支子之为大夫者,不得立庙明矣。宗子为大夫,则支子之为大夫者,固可因其三庙而祭。设若宗子为适士,为官师,或一庙,或二庙。所当祭者,不过祖与祢也。则支子之为大夫所当祭于曾祖者,宗子既不当祭,支子之为大夫者,又不敢祭。将阙之乎。将遂以支子之为大夫所当祭而祭之乎。阙之非礼也,祭之又非适士官师之宗子所宜祭也。礼大夫欲祭高祖,则省于君谓之干祫。今欲祭于曾祖,亦将请于君欤。又宗子为大夫,其支子与之同行者,亦为大夫。因之而祭三庙,则固宜也。苟宗子与支子其行不同等,所祭之曾祖祢亦不同等,则如之何。窃料各随见为大夫者,所宜祭之三庙而祭之。宗子但为之主祭耳。主祭者,惟宗子初不论其行之不同等也。臆说如此俟知礼者正焉。又按曾子,问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疏曰:宗子是士,合用特牲。今庶子身为大夫,若祭祖祢,当用少牢之牲。就宗子之家祭之也。用大夫之牲,是贵禄也。宗庙在宗子之家,是重宗也。此宗子谓小宗也。若大宗子为士,得有祖祢二庙也。若庶子是宗子亲弟,则与宗子同祖祢,得以上牲于宗子之家,而祭祖祢也。但庶子为大夫,得祭曾祖。己是庶子不合自立曾祖之庙。崔氏云:当寄曾祖庙于宗子之家,亦得以上牲于宗子为祭也。寄庙之说,经无明文。亦是崔氏臆见。然庶子为大夫,既不敢自立庙,因宗子祭于宗子之家。宗子为士所祭者,祖与祢也。曾祖则无庙,审如崔氏寄庙之说,则当为庶子之为大夫者,别立曾祖庙矣。其说似乎有理,愚意以为庶子之大夫有事于曾祖,当就宗子为士之祖庙祭之。犹省于君,而祭高也。但如此说,大是平易寄庙之制,似是而实非也。又按庶子为大夫,不敢立庙而祭于宗子之家。故疏曰:宗庙在宗子之家,是重宗也。然则庶子为大夫不得立庙,明矣。按王制,大夫三庙。凡为大夫者,则得立矣。无嫌于适庶之分。然宗子之三庙,或不与庶子之为大夫者,同行宗子所立之三庙。自宗适之,正派庶子之为大夫者,其三庙乃小宗也。而与宗子之正派不相同也。要之,庶子之为大夫者,自得祭于其家小宗之三庙,或因事告祭于宗子之家,大宗之三庙者,以宗为重,故也设,或宗子之三庙,其分皆卑于庶子。但用宗子为祭之主,而告祭之。更不论其分之尊卑。惟以重宗为事欤。予前说省于君,而祭曾与就宗子之祖庙祭之。其说与此不同,姑两存之,以俟知礼者择焉。

《文献通考》《论大夫士庶宗庙》

朱子曰:官师诸有司之长也。一庙止,及祢却于祢庙。并祭祖适士二庙,即祭祖、祭祢皆不及高曾。
《朱子语录》问:官师一庙。若只是一庙,只祭得父母,更不及祖矣,毋乃不近人情。曰:位卑则泽浅,其理自当如此。曰:今虽士庶人家亦祭三代,如此,却是违礼。曰:虽祭三代,却无庙,亦不可谓之僭。古之所谓庙者,其体面甚大,皆有门、堂、寝、室,如所居之宫,非如今人但以一室为之。
有问程子曰:今人不祭高祖如何。曰:高祖自有服,不祭甚非。某家却祭高祖。又曰:自天子至于庶人,五服未尝异。皆至高祖服既如是,祭祀亦须如是。其疏数之节,未有可考。但其理必如此,七庙五庙亦只是祭及高祖大夫士。虽或三庙、二庙、一庙,或祭寝庙。亦不害祭及高祖,若止祭祢是为知母,而不知父,禽兽道也。祭祢不及祖,非人道也。
朱子曰:考诸程子之言,则以为高祖有服,不可不祭。虽七庙、五庙亦止于高祖,虽三庙、一庙以至祭寝,亦必及于高祖。但有疏数之不同耳。疑此最为得祭祀之本意,礼家言大夫有事省于其君。干祫及其高祖此则可为立三庙,而祭及高祖之验,但干祫之制,他有可考耳。
杨氏曰:愚按前二条,谓泽有浅深,则制有隆杀。其分异也。后二条谓七庙、五庙亦止于高祖,虽三庙、一庙以至祭寝,亦必及高祖,其理同也。
马端临曰:自天子以至于士,五服之制,则同而祭祀。止及其立庙之亲,则大夫不祭其高曾,士不祭其祖,非人情也。程子以为有服者,皆不可不祭。其说当矣。愚又尝考之礼经,参以诸儒注疏之说。然后知古今异宜。礼缘人情,固当随时为之损益,不可胶于一说也。人徒见适士二庙,官师一庙,以为所及者狭,不足以伸孝子慈孙追远之心也。然古人之制则虽诸侯大夫固有拘于礼,而不得祀其祖考者矣。何也。郑氏注:诸侯五庙,云太祖始封之君王者。之后不为始封之君庙。疏曰:凡始封之君,谓王之子弟封为诸侯,为后世之太祖,当此君之身,不得立出王之庙。则全无庙也。注大夫太祖别子始爵者,然则诸侯始封之太祖如郑桓公友是也。郑桓公以周厉王少子而始封于郑。既为诸侯,可以立五庙矣。然其考则厉王祖,则夷王曾祖,则懿王高祖,则共王五世祖。则穆王自穆至厉皆天子也。诸侯不敢祖天子,则此五王之庙不当立于郑。所谓此君之身,全无庙也。必俟桓公之子,然后可立一庙,以祀桓公。为太祖桓公之孙。然后可立二庙以祀其祖。若祢必俟五世之后,而郑国之五庙始备也。大夫始爵之太祖,则鲁季友是也。季友为鲁桓公之别子,既为大夫。可以立三庙矣。然其考则桓公其祖,则惠公其曾祖。则孝公自孝至桓皆诸侯也。大夫不敢祖诸侯,则此三公之庙不当立于季氏之家。所谓别子亦全无庙也。必俟季友之子,然后可立一庙。以祀季友为太祖。季友之孙,然后可立二庙,以祀其祖。若祢必俟三世之后,而季氏之三庙始备也。盖诸侯大夫虽有五庙、三庙之制,然方其始为诸侯、大夫也,苟非传袭数世,则亦不能备此五庙、三庙之礼,至于士庶人,则古者因生赐姓,受姓之后,甫及一传,即有嫡、有庶,嫡宗子也。庶支子也。礼云: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又云:庶子不祭,明其宗也。盖谓非大宗则不得祭,别子之为祖者,非小宗,则不得祭。其小宗所生之祖祢也。先王因族以立宗,敬宗以尊祖。尊卑有分,而不乱。亲疏有别,而不二。其法甚备,而犹严于庙祀之际。故诸侯虽曰五庙,而五世之内有为天子者,则不可立。大夫虽曰三庙,而三世之内有为诸侯者,则不可立。适士二庙,官师一庙,庶人祭于寝。然苟非宗子,则亦不可祭于其家。必献牲于宗子之家,然后举私祭。凡为是者,盖惧上僭,而不敢祭。非薄其亲,而不祭也。然诸侯不敢祭天子,而天子之为祖者。自有天子祭之,大夫不敢祭诸侯,而诸侯之为祖者。自有诸侯祭之。支子不敢祭大宗,而大宗之为祖祢者,自有宗子祭之。盖己虽拘于礼而不得祭,而祖考之祭元未尝废。适士、官师虽止于二庙、一庙,而祖祢以上,则自有司其祭者。此古制也。后世大宗、小宗之法既亡,别子继别之序已紊,未尝专有宗子以主祀事。其入仕又多崛起,单寒非时王之支。庶不得以,不敢祖天子诸侯之说,为诿也。乃执大夫三庙,适士二庙之制,而所祭不及祖祢之上。是不以学士大夫自处而孝敬之心薄矣。乌得为礼乎。故曰:古今异宜,礼缘人情,当随时为之损益,不可胶于一说也。

《大学衍义补》《家乡之礼》

《曲礼》曰:君子将营宫室,宗庙为先。
臣按古者宗庙,大夫三,士二,庶人祭于寝。然今世大夫士无世官不得立庙,宜如家礼,立为祠堂。

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
臣按古者宗法行,故支子无自祭之礼。今世人家兄弟多有析居,及出远宦者。不能皆合祭于宗子也,乞敕礼官定制,凡人家庶子只许祭其所曾经事者,如逮事。曾祖或祖则许祀之,不逮事者,惟得祭祢其宗子之家。父祖分产之时,必须以一分为祭,需原不曾有者,众共补之。兄弟析居者,不许自祀其父,遇有告祀荐。新之类,皆就长兄家行礼。如此是亦敦本厚俗之一端。

《王制》曰:庶人祭于寝。
大夫士宗庙之祭,有田则祭,无田则荐。
臣按,古之仕者,有祭田。今世非世家贵而好礼者,无祭田。苟有禄食及有财产者,皆当随时致祭。不可拘田之有无。盖祭荐之礼,子孙所以报本。而反始后世礼教不行,往往厚于奉养,而薄于荐祭。乞敕礼官申明礼制,凡有禄食及财产充足之家,力足以备礼者,有废祖宗岁时荐祭者,许族长责问其故。有不服者,俾以闻官,贫而不能具者,不在此限。庶几薄俗知所以追远之礼,亦有以使民俗之归厚也。

程颐曰:家必有庙,庙必有主。月朔必荐新时,祭用仲月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季秋,祭祢忌日,迁主祭于正寝。凡事死之礼,当厚于奉生者。
臣按,程子谓: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朱子既立为二祭,载于家礼。时祭之。后其门人杨复乃谓,朱子初年亦尝行之。后觉其似僭,不敢祭。然冬至之祭,不祭可也。而立春之祭,似亦可行。今拟人家同居,止四代者,不行亦可。其有合族以居,累世共爨者,生者同居而食,死者异处而祭。恐乖易萃合人心,于孝享之义。惟宜行立春一祭。

或问:俗节之祭如何。朱熹曰:韩魏公处得好,谓之节祠,杀于正祭。
臣按家礼俗节则献以时食,如清明、寒食、端午、中元、重阳之类。

朱熹曰:笾豆簠簋之器,乃古人所用。故当时祭享皆用之。今以燕器代祭器,常馔代俎肉。楮钱代币帛,是亦以平生所用,是谓从宜也。
臣按人子之事亲,当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吾之祖考平日所用之器皿,如此所被之衣服,如此及其死亡也。而又别为器与服以事之。岂不骇其见闻哉。古人生用几筵俎豆,则死亦用几筵俎豆。以事之今人之生,所用者卓椅杯盘。死所用者,亦当以卓椅杯盘。是即朱子所谓从宜者也。政不必泥于古。一惟称家之有无,随俗之所尚。惟诚惟孝,起敬起慕,虽不能一一如古人行礼之度数,而古人行礼之心,则固常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