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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应铃南宋
金鸡城 南宋 · 范应铃
七言绝句 押东韵
梦里家山竹里钟,金鸡山下快掀篷。
垂杨不隔池(原校:一作他)楼月,宿酒吹残杨柳风。
明水寺清康熙抚州府志》卷三五作章藻之诗) 南宋 · 范应铃
七言绝句 押冬韵
环山清浅一溪水,夹径高低十里
烟锁石门疑路断,斜阳影里忽闻钟(以上元陈世隆《宋诗拾遗》卷二○)
储贰事奏 南宋 · 范应铃
 出处:全宋文卷七○二○、《宋史》卷四一○《范应铃传》
国事大且急者,储贰为先。
陛下不断自宸衷,徒眩惑于左右近习之言,转移于宫庭嫔御之见,失今不图,奸臣乘夜半,片纸或从中出,忠义之士束手无策矣。
冒官借补权摄不法判 南宋 · 范应铃
 出处:全宋文卷七○二○
宾之上林关今差叶承信权摄,在官不法。
李孝忠等令词以讼于州太守都吏卢馀下县追请,孝忠等乘机抵巇,操执县权,务求快意。
遂与卢馀同谋,自擅开狱,放去重囚一十二人,推司陈俊、狱级徐席又因而从臾,至今六名未获,数项大辟无从圆结。
近到叶承信、李孝忠、卢馀、陈、徐席送狱限勘,各已供招。
然所谓叶承信者,以诈伪得官,初冒邕州招马赏,补守阙进勇副尉,而实未尝到横山
次冒郑文代押马赏,转进勇副尉,而实未尝到临安
朱提刑丧,凭籍乡人给帖借补,遂称承信,假此权摄,专务诛求。
民户梁梦龙等陈诉,勘对据供招凡三十八项,计三百五十二贯,又冒请俸给计七百二十六贯,总一千七十八贯。
熙载丧妇,被访闻追上送狱,韦纳钱银七十贯,难得免罪,而竟系狱,以丧其身。
杀越人于货,凡民罔不憝,况为百里之长乎?
准法:诸诈冒荫补者徒三年,伪妄出官减二等。
又法:诸因进纳及阵亡换纳补受,不理选限,将仕郎差权摄职事及被差者各以违制论。
又法:诸诈欺官司,以取财物,赃五十疋,命官将校奏裁,馀配本城。
又法:诸县阙,辄差寄居、待阙官权摄并授差者,并以违制论,而因收受供给坐。
又法:诸添差官违令兼权职事,计所请俸给坐赃论。
又法:诸摄州助教犯公罪流,私罪徒,追毁补授文书,敕授者批毁申纳。
卢馀、陈、徐席各决脊杖十五,配一千里。
李孝忠决脊杖十二,编管五百里。
叶嗣昌合徒三年,编管贺州
监赃候足日具申,借补文书毁抹入案,部帖三纸照条批毁,申纳本部,仍申尚书省照会。
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二,中华书局校点本。
郡吏借补权监税受赃判 南宋 · 范应铃
 出处:全宋文卷七○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二
李俊明原系郡吏,已经徒勒,岂应入役,辄就仓台,妄行叙复。
已为不法,又敢恃借补为承信,摄监税于暴家坡,起居出入,一视官府,蒙以车盖,翼以徒隶,而趋走其左右,尊严若神,人望而畏之。
凡有所取,惟意之从,商旅经过,肆为荼毒,东西行者皆所不免。
怨声载道,而郡不知,内外相倚,势如駏蛩,有欲陈诉,无异登天。
据兴贩往来之都会,肆溪壑无厌之私欲,含沙待吐,被害良多。
虽关讥之设,古所不免,而垄断之登,此为独甚。
近因当职经从,熟知利害,罗有司追上勘鞫,且据供认一项,已有赃七贯,通计前后不知其几,合决脊杖十二,刺配一千里,监赃押发,仍索上文帖毁抹,免行抄籍。
谭拱、朱八、唐兴宗、郭通皆平日从其所嗾者,亦皆有赃,各杖一百,耳后刺圆环。
限田论官品判 南宋 · 范应铃
 出处:全宋文卷七○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
照对本县颖秀一乡,共计七都,相去城闉才十五里,无非在城寄产,省簿立户,并有官称,无一编民。
自前七都之内考之,前官悉无可差之役,所有催科,或勒乡司代承,或差专人追上。
付之乡司,则官物侵欺,责专人,则乡邻搔动。
且所居人户咸在台府之侧,役一及之,群然而讼,朝发暮至,县吏束手,莫敢谁何。
甚而贫民下户税才满百,便使承认,役未终更,家卒用丧,尤为可念。
此一乡之宿弊,凡一、二十年,未有能正其名者。
往岁到官之初,尝取版籍,逐一考覈,其间真伪相半,而实有凭可以免役者无几。
索上干照,从条参对,而七都之役,三岁无缺。
刘知府户计税钱一贯六百文,合充今年役长。
昨据陈诉,虽尝赍出告敕,而无分关簿书,即不见得所置田产是与不是刘知府正派。
再世无叔伯,将何所凭,三传为的孙,亦何所考?
傥执一告,便可立户,才顿一户,便可免役,是族人之有官品,同宗皆可影占,父祖之有限田,子孙皆可互使,朝廷役法,何所适从?
乾道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敕,品官限田,照应原立限田格条,减半与免差役,其死亡之后,承荫之人许用生前曾任官品格,与减半置田。
如子孙分析,不以户数多寡,通计不许过减半之数。
谓生前曾任一品官,许置田五十顷。
死亡之后,子孙义居,合减半置田二十五顷。
如诸孙分析,不以户数多寡,通共不得过所减半二十五顷之数,仍于分书并砧基簿内,分明该说父祖官品并本户合置限田数目,今来析作几户,每户各有限田若干。
自后诸孙分析,依前开说,曾、玄孙准此。
仍要开具田段亩步,并坐落州县乡村去处。
如遇差役,即赍出照免。
若分书并砧基簿书不曾开说,不在免役之限。
刘知府新妇李氏,据称系是三代之孙,傍无叔伯。
若果是如所诉,自当照免,岂致更令上烦台府,今无片纸可照,但执一告,揆之役法,实不可行。
又如其他州县之有田与否,姑未暇论,况颖秀一乡七都之役,凡当定差,悉用此例,积年伪冒,一无所逃。
刘知府初差之时,亦非不听从理为官户,但追到干人,监索干照,累日无之,情愿承认,只合照行。
今若独令一人倖免,七都见充计一十四人,其为官户而前此不差者居十之九,咸有词诉,无复宁时。
合缴原判回申提举使台照会,如本户续赍到干照,合该见行限田免役法,自当照应施行。
提举再判下乞照限田免役状判 南宋 · 范应铃
 出处:全宋文卷七○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
照对本县惠安、颖秀两乡,原系临川,续行拨隶,去城才一、二十里,所有田业,无非城中寄产,各冒官称。
其内十馀都,自二、三十年间,无可差之役。
间有小民,税才满百,勒充户长,役满而税与之俱亡,其祸惨甚。
以故小民或有丘角之田,争相求售,无敢存留,否则必官户之干人,或其宗族亲戚,并缘假借,以图影占。
县司未尝有敢定差,纵或取会,彼执告敕而来,无能辨其伪者。
自前两乡催科,皆勒乡司为之代,其乡司者亦乐为之,互相表里,名有代役之苦,实滋舞弄之奸,非惟所催官物诈冒入己,而省簿姓名半入逃亡,此弊相传,已非一日。
本职交割之后,悉取在城寄产官户,无问故家见存,具申台府,逐一索上,律之役法,一例定差。
除实有干照,见得所立官户委合限田之制,所占限田委是本户之产,给据照免,馀当与编户同。
又以各都税钱鼠尾排定,自多及少,次第告示。
两年以来,昔未尝充而今已充应者,凡三十五家,其馀合充而点差未到者,亦不下数十户。
傥役法所载,坚守而行之,自是以后,不患无可差之役。
刘知府无分关干照,而徒执绍兴年间告敕以免役,彼但知告不限乎年之久近,却不思泽例斩于孙之曾、玄。
其间分析,又以限田而均于承分之人,位有多寡,限亦如之,岂容执知府一告,而曰子曰孙,赍出呈验,便可影占未差之前,曾与不曾充役。
拖照自前影占如刘知府,而今已入役者三十五家,或是已替,或是见充,各具于后。
乐侍郎一户,即名史者,生于南唐,仕于国初,越今几三百年,犹以侍郎立户,以侍郎免役。
此本户之产,犹有可言,若素无官品,平白起立,计嘱他人,与之承认,例占限田,亦甚无谓。
万一所差只刘知府一人,姑与之免,不妨从厚,今经陈使台者,乃合城中而为之谋,彼以数十年无役之家,悉入差帐,咸欲起而争之。
姑以一人尝试其奸,设或中谋,群然胥效,已差者利其后,见役者觊其免,未差者执其例,何特刘知府一家而已。
再具申照会。
限田外合同编户差役判 南宋 · 范应铃
 出处:全宋文卷七○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
准法,权六曹侍郎四品,合占限田三十五顷,死后半之,计一十七顷半,以六等田纽算,合计税钱一十四贯文。
李侍郎四子,每位计占税钱三贯五百文,今长位又分作二分,合占一贯七百五十文。
拖照省簿,各有税钱三贯一百八十九文,除限田一贯七百五十文外,尚计一贯四百三十文,合同编户差役。
临川有说,姑置勿论,先与招保,听具帐呈。
若以他位有官,欲逊作一位免役,却无此法。
本县一都见缺保正,乡司、役案保明董世昌
及出引告示,又据本人纠论黄监税
契勘黄监税原是文学出身,见任常州税务,今年四月已书三考,合系落权,理为官户。
九品当占限田五顷,算计税钱四贯。
黄监税钱馀钱两贯九百文,合同编户差科。
董世昌户计税钱两贯三百文,若以税钱多寡,黄监税在上,然董世昌折生白脚,其黄监税原充大役,尚是庚申辛酉年分,亦计二十馀年。
备两词,申审提举使台,欲乞指定行下,以凭遵守施行。
赡坟田无免役之例判 南宋 · 范应铃
 出处:全宋文卷七○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
拖照省簿,乐侍郎户有税钱一贯七百七十二文,并无告敕、砧基簿书,可以稽考。
崇仁乐侍郎生于南唐,仕于国初,今不见得子孙分作几位,每位合占限田若干,仍省簿内税钱是与不是乐侍郎宅产业。
虽据赍出官司文榜,系乐侍郎拨作赡坟田产,每年付安原、东林、钟山三寺主管,然律之设法,难以此免。
合监充今年六都税长,先与召保,如将来有分明干照,见得合在限田之内,却与施行。
须凭簿开析产钱分晓判 南宋 · 范应铃
 出处:全宋文卷七○二○
王钜到县,亦赍出庆远承宣使告敕呈验,非不明白。
若论限田,合照免,然承宣绍兴已前人物,即不见得承宣之后今有几位,限田合占若干,傥非砧基簿书开析分晓,难以照使。
准法,应官户子孙,不于砧基簿分明声说,并不理役,正所以防民之奸。
当职尝于本户点下以次人吴信户,计税钱二百三十八文,当厅比较,而吴信不服,只得告示承充。
若颖秀一乡,凡有告敕便作官户照免,役法不可得而行,版籍不可得而正。
并缴原判回申,乞行照会(《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
理:疑当作「免」。
使州判王钜状判 南宋 · 范应铃
 出处:全宋文卷七○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
照对王钜初状,元准台判,赍到庆远承宣告敕呈讫,送县,照依限田法行,已于十月十六日回申讫。
王承宣系在绍兴已前,若无分关簿书,不见得自今见有几位,合限田若干。
如二十四都王承宣户有税钱两贯八百文,作干人汪源赍出承宣孙武翼郎告呈上,已照条从限田免差讫,今二十三都乃是王承宣赡坟庄,岂得谓别无田产,更将承宣告敕影占行使,若无分关簿书,实难照应。
况本都省簿并是城中寄居产业,无非立为官户,尤难一例免差。
合具本都役帐申上,如其他官户亦有合充,或案吏、乡司所具不实,乞勒王钜供出一名,以凭追断,傥所差不当,却当根究施行。
乞用限田免役判 南宋 · 范应铃
 出处:全宋文卷七○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
准法:品官限田,合照原立限田条格减半,与免差役,其死亡之后,承荫人许用生前曾任官品格与减半置田。
如子孙分析,不以户数多寡,通计不许过减半之数。
谓如生前曾任一品官,许置田五十顷。
死亡之后,子孙义居,合减半置田二十五顷。
如诸子孙分析,不以户数多寡,通计共不得过减半二十五顷之数,仍于分书并砧基簿内,分明该说父祖官品并本户合置限田数目,今来析作几户,每户各合限田若干。
日后诸孙分析,依前开说,曾、玄孙准此,并要开具田段亩步并坐落州县乡村去处。
如遇差役,即赍出照验免役,若分书并砧基簿内不曾开说,并不在免役之限。
缘品官之家,有于一州管下诸县皆置田产,切虑重叠免役,合令连状,自行指定就一县用限田免役,其馀数目及别县田产并同编户,馀官品依此。
永州黄知府朝奉大夫,系从六品,合占限田二十五顷,死后半之,计一十二顷半。
知府五子,每位二顷半。
四子受泽,独升一位无官。
今省簿黄侍郎大夫庄指为黄升产业,有税钱一贯四百三十六文。
若以朝奉五子之一所占,合免差役。
然据所赍到干照,有侍郎告轴,而无分关声说簿书,有知府户契,而无本位受分干照。
今以侍郎直下无官,而侍郎限田尽以承占,于法有违。
若以为知府第五子合朝奉五分之一,则庄名侍郎,无以为證。
况本都役次最狭,累政以来,无可选差,每岁催科,不过勒乡司代承,吏辈利于下乡,通同作弊,不复考究。
黄侍郎诸位并居城内,占籍临川,两县税钱尤难稽考。
侍郎之后,子孙分析,不知其为几位,傥无关书,断然难凭。
先与知在,如赍到分关明白,见得侍郎大夫庄果是知府幼子,知府入户契书果是本位受分,自合从条照免。
通直知县既已充役,必是别位,难以归并,仍给断由。
宗女夫盖役判 南宋 · 范应铃
 出处:全宋文卷七○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
照对差役之法以白脚,今立作赵八郡主,升为百户
知县定差,谓是妇人从夫,若欲以宗女盖蔽编民户役,世无此条,不可谓之非通晓役法者。
其后赵氏陈诉,备录提刑司行下间立女户抚恤孤遗之文,意在脱免。
寻送法司具条,已为无义,案吏并缘此意,便欲转移。
当赵氏未嫁郑谠之时,孤遗固当念,女户固当立,今既从夫,其户犹是赵八郡主,其意犹欲官司恤孤,不知所嫁之夫将为何用,不审所具之法引用何条?
其后又曰,郑谠住在广济,难以差应。
人在广济,田在蕲春,役随田充,又何难差之有?
果如此说,外寄产,役皆不可得而及矣,此非乡司、役案之奸而何?
役法不凭,而以提刑行下为凭,知县不当,而以吏人立说为当,事之倒置,未有若是之甚者。
法迎已充析生役次,陈文彬已经知县监分,各为都户如故。
本厅去冬遍牒五邑,取乡司知委,分析收退,各要分明,缴状回申,已行遵禀,今索到差帐,犹作一户具呈,可见奸猾。
乡司、役案各从杖一百,备牒照知县初判施行,限十日。
如郑谠有词,解上先行惩断,仍押乡司下主簿厅,限一日,将两户开析。
倍役之法判 南宋 · 范应铃
 出处:全宋文卷七○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
准倍役法:税钱一倍,歇役十年,税钱两倍,歇役八年,税钱三倍,歇役六年,并理为白脚。
张茂兄弟三人,有母在堂,产钱共计五十一贯,未应均分,合作一户,不可谓未应充保正。
然保内有张法政产钱四百十六贯,有邓汝贤产钱二百四十贯,较之张茂产钱,一系四倍,一系八倍,又各歇役十年已上。
张法政、邓汝贤两户比较,张法政执役在嘉定七年,邓汝贤执役在嘉定元年,邓汝贤歇在先,而张法政未及一倍,难用倍
合告示邓汝贤先充,次及张法政,又次及张茂
本里保正只差一人,今乃三名并追,显是卖弄。
乡司、役案合从杖六十,牒县施行。
比并白脚之高产者差役判 南宋 · 范应铃
 出处:全宋文卷七○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
差役之法,先从白脚,自有专条。
蕲春守义坊缺役,自去年三月定差,至今年五月索案,犹未结绝。
据所追到通计八名,内张世昌产钱三十六贯,明现产钱二十四贯,谢通产钱一十七贯,系是白脚,合与比并差充。
其馀如张子高,如明球,如陈文蔚,如明琦,如明珍,物力虽有厚薄,歇役虽有浅深,既无倍法,岂宜追逮。
今展转供牵,淹延逾岁,讫无定说。
及送狱司责据,呈上明现情愿承认,众户各有陪贴。
外条法而用己意,狱吏之私,夫岂可从!
且三名白脚,其体一同,舍产钱三十六贯,而差及二十四贯,虽使强认,乌能绝词。
拖照案牍,初据张世昌所供,本户昔尝出产与鲍通、阿蔡,未曾过割,取到合状,乞为照行。
出业与人,所干何事,直至临役,方退产钱,自是不可凭使。
又据谢通所供,明现节次置到蔡海、郑汝贤产业,不行收入。
纵或有之,未至便在张世昌之上,且无实迹,只听虚词,尤不可信。
此项须待张世昌执役年满,明、谢比较当差,方合穷究,何至以此预为迁延。
且县有版籍,一年户口之所从考,不与照使,反滋众讼,何以籍为?
又观定役之初,乡司具帐,乃于张世昌名下朱批税色曰:十三年夏税。
即此一节,已见为欺。
知县批判,国家正法,保长不理,此小役不折大役之法也。
洞烛吏奸,夫岂无见,傥执此说,久而不移,张之入役已及满替,岂容至今尚尔终讼。
张因此得计,从而入词,又谓产钱虽有高下,役之先后,凭此定差,初不曾有山园田湖之分,此说尤为枝蔓。
使、州判状,谓张世昌所管之湖,既是己业,岂得妄称浮产,送县比并,可谓允当。
大抵一乡役次,乡司、役案,梦寐知之,不便从公与之定差,盖欲走弄以其私,追逮一人,则有一人之费。
不伐其谋,何惮不为。
今勒令当厅供合差姓名一人,乡司伍琏、役案许寿咸以张世昌为首。
既有定见,何不就本县保明,直至倅厅,方可从实,自当惩断,且以今来所供不致面谩,姑与从恕。
司成冲在狱鞫勘,既不曾究竟明现升进产业实计若干,平白勒令承认,又取得陈文蔚三人出钱陪贴文状,以此具呈,不知用何役法?
本合惩断,以合充人张世昌原不曾预禁,只据送狱三人,却不在明现之先,又非专成冲之罪。
惟典押承行,明有知县书判,唤上张世昌随司,非不分晓,本案即不曾行移,本人即不曾到官,始终计属,意不难见,罪当勘杖,夫复何说?
且免追上,听本县自作施行。
世昌勘下杖一百,押赴蕲春县日下着役,如更敢拒顽,就行申解照断。
吴盟诉吴锡卖田判 南宋 · 范应铃
 出处:全宋文卷七○二○
吴锡吴革之绝,未及壹年,典卖田业,所存无几,道逢其人,两手分付,得之傥来,殊无难色。
吴肃乘其机会,未及数日,连立五契,并吞其家,括囊无遗,不自属餍,尽而后已。
吴盟遨游二者之间,即与评议,又同佥押,志在规图,岂复忠告,少未满意,入状于官,以势劫持。
吴锡之破荡,吴肃之贪谋,吴盟之骗胁,三子之情,其罪惟均。
所立交易,固非法意,然复还元主,不过适以资其游饮之费,终成一空,又且何益。
要知吴革家业,其得之也不义,其去之也亦不义,此理之常,初无足怪。
吴肃今又从而效之,将见后之视今,犹今之视昔。
吴盟、吴各勘杖壹百,且以吴肃正身未曾到官,并与听赎。
五契田产纽计五十二亩半,以乡原体例计之,每亩少钱叁贯足,今亦不复根究。
但北源一项四百五十把,元系标拨与吴革之女,吴锡不应盗卖,吴肃不应盗买,当厅毁抹,计其价直,与所少钱数亦略相当。
其馀四契,却听照契为业。
仍押吴锡出外,对定元拨女分田产,申(《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
原卷于此篇下署云「范西堂,后同」,今据以收录。
使州送宜黄县张椿赵永互争田产判 南宋 · 范应铃
 出处:全宋文卷七○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
赵宏植产于宜黄,卜居于安庆,相去隔远,不可照应,托弟掌管,甚合人情,若无官物少欠,不可谓之逃亡。
赵焕以兄之田,视为己物,初以献于县学,继复献于郡庠,前后反覆,已自可恶,且俱不出田主本意,不可谓之合法。
今田在官司,庄名贡士,其事已久,似未易动。
赵宏之男赵永安庆公文,就本州陈乞,执出干照,具述前事,欲还元业。
拖照佥厅所拨,谓既是祖业分明,官司难以拘执,使府照行,给付管业,可谓用意之厚,施行之当。
张椿乃佃田之人,辄敢固执,欲归于官,以贪耕作之利,观其状词,以赵永为别派,非是赵宏之子。
彼执安庆公文,非无所据,而张椿敢于虚言,且谓委送本州,各被买嘱。
夫在城官府,阖郡僚属,岂无特立独行,而张椿肆无忌惮,以至于此。
逃田之法,自许归业,况非逃亡,岂容没官。
今官司已系给还,佃人乃敢缴驳,殊为可怪。
欲乞照佥厅元拟施行,再敢有词,重行照断。
罗琦诉罗琛盗去契字卖田判 南宋 · 范应铃
 出处:全宋文卷七○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
赵宅买罗琛庚难字号晚田一亩二角二十二步,既有契字,又缴到受分关书,即无批破,交易已正,纵有不明,亦非知情。
今据罗琛亲兄罗琦陈状,谓是本位已曾买入,复被罗琛偷去干照,转行典卖。
盗窃之事,理或有之。
但罗琦并无片纸执手,考之省簿,又是兄弟合为一户,税钱苗退受,复无稽考,官司将何所凭退回交易,其田合与照契为业。
又据罗琛所供,此田元系典与姊夫谢瑜,又有一兄罗球,亦系连关受分,必能知證,况是亲戚兄弟,自宜从公和对。
如当来委有曲折,合就罗琛名下监还价钱。
高七一状诉陈庆占田判 南宋 · 范应铃
 出处:全宋文卷七○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
据乡司供首,文昌起立高七一诡名,寻出引告示归并,已系陈文昌承认,入本户讫。
今高七一辄来陈状,谓自己所置田产,不应归并陈文昌户。
及索干照呈验,税钱一百二十,有令契立价钱五十贯,已是不登。
又于内即无号数亩步,别具单帐于前,且无缝印。
乡原体例,凡立契交易,必书号数亩步于契内,以凭投印。
今只作空头契书,却以白纸写单帐于前,非惟税苗出入可以隐寄,产业多寡皆可更易,显是诈欺。
勘杖六十,照陈文昌责状归并。
寻具案引断,系高七一当厅责状归并,再与照行免断。
曾沂诉陈增取典田未尽价钱判 南宋 · 范应铃
 出处:全宋文卷七○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
曾沂元典胡元圭田,年限已满,遂将转典与陈增。
既典之后,胡元圭却就陈增名下倒祖,曾沂难以收赎。
虽是比元钱差减,然乡原体例,各有时价,前后不同。
曾沂父存日典田,与今价往往相远,况曾沂元立契自是情愿,难于反悔。
若令陈增还足元价,则不愿收买,再令曾沂收赎,无祖可凭,且目今入务已久,不应施行。
仍乞使府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