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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田论官品判 南宋 · 范应铃
 出处:全宋文卷七○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
照对本县颖秀一乡共计七都,相去城闉才十五里,无非在城寄产,省簿立户,并有官称,无一编民。
自前七都之内考之,前官无可差之役,所有催科,或勒乡司代承,或差专人追上。
付之乡司,则官物侵欺,责专人,则乡邻搔动
所居人户咸在台府之侧,役一及之,群然而讼,朝发暮至县吏束手莫敢谁何
甚而贫民下户税才满百,便使承认,役未终更,家卒用丧,尤为可念
一乡宿弊,凡一、二十年,未有能正其名者。
往岁到官之初,尝取版籍逐一考覈其间真伪相半,而实有凭可以免役无几
上干照,从条参对,而七都之役,三岁无缺
刘知府户计税钱一贯六百文,合充今年役长。
昨据陈诉,虽尝赍出告敕,而无分关簿书,即不见得所置田产是与不是刘知府正派
再世叔伯,将何所凭,三传为的孙,亦何所考?
傥执一告便可立户,才顿一户便可免役,是族人之有官品同宗皆可影占父祖有限田,子孙皆可互使,朝廷役法何所适从
乾道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敕,品官限田照应立限格条减半与免差役,其死亡之后承荫之人许用生前任官品格,与减半置田。
子孙分析不以户数多寡通计不许减半之数。
生前曾任一品官,许置田五十顷。
死亡之后子孙义居,合减半置田二十五顷。
诸孙分析不以户数多寡通共不得过所减半二十五顷之数,仍于分书砧基簿内,分明该说父祖官品并本户合置限田数目今来析作几户,每户各有限田若干
自后诸孙分析依前开说曾、玄孙准此。
仍要开具田段亩步,并坐州县乡村去处
如遇差役,即赍出照免。
分书砧基簿不曾开说不在免役之限。
刘知府新妇李氏据称系是三代之孙,傍无叔伯
若果是如所诉,自当照免,岂致更令上台府,今无片纸可照,但执一告,揆之役法,实不可行
如其他州县之有田与否,姑未暇论,况颖秀一乡七都之役,凡当定差,悉用此例,积年伪冒一无所逃。
刘知府初差之时,亦非不听从理为官户,但追到干人,监索干照,累日无之情愿承认只合照行。
今若独令一人倖免,七都见充计一十四人,其为官户而前此不差者居十之九,咸有词诉无复宁时。
合缴原判回申提举使台照会,如本户续赍到干照,合该见行限田免役法自当照应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