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庾蔚之南朝宋
国子为生母求除太夫人议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母以子贵」,虽《春秋》明义,古今异制,因革不同。
自顷代以来,所生蒙荣,唯有诸王
既是王者之嫔御,故宜见尊于蕃国,若功高勋重,列为公侯,亦有拜太夫人之礼。
凡此皆朝恩曲降,非国之所求。
子男妾母,未有前比(《宋书·礼志》二,孝建三年八月,有司奏:「云杜国解称国子檀和之所生亲王求除太夫人,检无国子除太夫人先例,法又无科,下礼官议正,太常丞庾蔚之议,诏可。)
丧遇闰议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礼,正月存亲,故有忌日之感。
四时既已变,人情亦已衰,故有二祥之杀。
是则祥忌皆以周月为议,而闰亡者,明年必无其月,不可以无其月而不祥忌,故必宜用闰所附之月。
闰月附正,《公羊》明义,故班固以闰九月为后九月,月名既不殊,天时亦不异。
若用闰之后月,则春夏永革,节候亦殊。
设有人以闰腊月亡者,若用闰后月为祥忌,则祥忌应在后年正月。
祥涉三载,既失周期之义,冬亡而春忌,又乖致感之本。
譬今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若以去年二十九日亲尚存,则应用后年正朝为忌,此必不然。
若其不然,则闰亡者亦可知也,通闰并用,闰附于正,而正不假闰,得周便祥,何待于闰。
且祥忌异月,亦非礼意(《宋书·礼志》二,大明元年二月太常丞庾蔚之议,又见《通典》一百。)
太子妃丧不举祭议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礼所以有丧废祭,由祭必有乐。
皇太子以元嫡之重,故主上服妃,不以尊降。
既正服大功,愚谓不应祭,有故,三公行事,是得祭之辰,非今之比。
卿卒犹不绎,况于太子妃(《宋书·礼志》四,大明五年十月,有司奏,今月八日烝祠二庙,公卿行事,有皇太子献妃服,前太常丞庾蔚之议。)
晋陵王无后庙祭议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既葬三日,国臣从权,制除而释,灵筵犹存,朔望及期忌,诸臣宜还临哭,变服衣帢央,使上卿主祭。
王既未有后,又无三年服者,期亲服除之,而国尚存,便宜立庙,为国之始祖。
服除之日,神主暂祔食祖庙,诸王不得祖天子,宜祔从祖庙,还居新庙之室,未有嗣之前,四时飨荐,当使上卿主之(《宋书·礼志》四,大明六年十月太常丞庾蔚之议,又见《通典》五十二。)
四时讲武献牲议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和所言是蒐狩不失其时,此礼久废。
今时和表晏,讲武教人,又虔供乾豆,先荐二庙,礼情俱允。
社主土神,司空士官,故祭社使司空行事,太庙宜使上公
参议蒐狩之礼,四时异议,礼有损益,时代不固。
今既无复四方之祭,三杀之仪,旷废来久,禽获牲物,面伤剪毛,未成禽不献。
太宰谒者择上杀奉送,先荐庙社二庙,依旧以太尉行事(《宋书·礼志》四,大明七年二月,兼太常丞庾蔚之议。)
晋陵国庙祭议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缌不祭者,据主为言也,晋陵虽未有嗣,宜依有嗣致服,依阙祭之限,衡阳为族伯缌麻,则应祭三月(《宋书·礼志》四,大明七年十一月太常丞庾蔚之议。)
婚礼不贺议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按《礼》文及郑《注》,是亲友闻主人有吉事,故遣人送酒肉以贺之。
但婚有嗣亲之感,故不斥主人以贺婚。
唯云为有客而已。
今上礼既所为者婚,亦不得都无庆辞,彪之议为允(《通典》五十九,庾蔚之议。)
晋惠怀庙次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尔时悯帝尚在关中元帝晋王立庙,犹以悯帝为主,故上至颍川为六代。
怀景二帝,虽非昭穆之正数,而庙不合毁,是以见位馀八也(《通典》五十一)
兄弟昭穆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大夫、士尊不相绝,故必宗嫡而立宗,承别子之嫡,谓之宗子,收族合食,纠正一宗者也。
故特加齐缞三月之服。
至四小宗则服无所加,唯昆弟之为人后,姊妹虽出,一降而已。
《曾子问》:「宗子为士,庶子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
郑云:「贵禄重宗也」。
《小记》:「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
至诸侯尊绝大夫,不得以太牢祭卿大夫之家。
是以经无诸侯为宗服文,则知诸侯夺宗各自祭,不复就宗祭也。
又诸侯别子封为国君,亦得各祭四代。
何以知其然?
诸侯既不就祭,人子不可终身不得享其祖考,居然别祭四代。
或疑神不雨享,举鲁郑祭文祖厉足塞矣。
徐以弟禄卑于兄,不得两祭。
虞以为可两祭,由于父非诸侯,又未善也(《通典》五十一。)
缌不祭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殷、庾释文句甚允,但未统立言大意。
《记》所明重其已与神交而不终,外丧尸殡不在此,可得少申其事。
大夫之祭,鼎俎既陈,笾豆既设,内丧小功缌麻,外丧齐缞以下,行。
特为已与神交,故随轻重,各有所行。
又云:「士之所以异缌不祭」者,加大夫,有小功缌麻皆废。
郑云「然则士不得成礼者十一」也又云「所于死者无服则祭」者,言所异于未与神交时有此,则内外之丧通废,士卑故也。
言有始末,义统有本。
寻礼者多断取义,不辨已与神交之异,故申之(《通典》五十二。)
公除祭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公除是公家除其丧服以从公家之吉事。
若公家无斋禁,则其受吊临灵,及私常著丧服,岂得辄释凶服,以执吉祭乎?
徐藻乃云外丧公除,虽停殡,可吉祭,恐此非祖祢之所享也。
兄弟别居,便为外丧,未葬公除,而可以烝尝,未之闻也(《通典》五十二。)
周丧迎妇拜时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俗既流弊,故以拜时代三日,推其始意,当是贪得从省以赴吉。
岁若周,大功之丧既葬,不可迎已拜之妇,则与始婚不异,非其旨也(《通典》五十九。)
周服降小功嫁娶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礼》云:「下殇之小功则不可」。
而不云再降之小功,则知再降之小功可以娶(《通典》六十。)
降服嫁女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昔为《礼记略解》,已通此议。
大功重而嫁轻,小功轻而娶重,故大功之末可以嫁,小功之末可以娶也。
所以然者,下殇小功,本周亲者,以其殇折之痛,既人情所哀,不可以娶。
长殇大功,邻于成人大功,接于齐缞,犹亲服之内,于情差申;
冠嫁之事,可同于成人之大功,故不言长殇大功之不嫁也(《通典》六十。)
四孤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四孤之父母,是事碍不得存养其子,岂不欲子之活?
推父母之情,岂不欲与人为后,而苟使其子不存邪?
如此,则与父命后人亦何异?
既为人后,何必戴其姓?
「神不歆非类」,盖舍己族,而取他人之族为后。
若己族无所取而养他子者,生得养己之老,死得奉其先祀,神有灵化,岂不嘉其功乎?
唯所养之父自有后,而本宗绝嗣者,便当还其本宗,奉其宗祀,服所养父母,依继父齐衰周。
若二家俱无后,则宜停所养家,依为人后服其本亲例,降一等,有子以后,其父未有后之间,别立室以祭祀之是也(《通典》六十九。)
天子为庶祖母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公羊》明母以子贵者,明妾贵贱,若无嫡子,则妾之子为先立。
又子既得立,则母随贵,岂谓可得与嫡同邪?
成风称夫人,非礼之正。
《谷梁》己自为通。
《小记》云:「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
此谓凡庶子,故郑玄云:「祖不厌孙」耳。
非谓承祖之重,而可得申其私服也。
庶子为后,不得服其母,以废祭故也。
则己卒,己子亦不得服庶祖母可知矣。
《小记》言「妾子不代祭」,《谷梁传》言「于子祭,于孙止」。
此所明凡妾,非谓有加崇之礼者也。
古今异礼,三代殊制。
汉魏以来,既加庶以尊号徽旗章服,为天下小君,与嫡不异,故可得重服而庙祭,传祀六代耳,非古有其议也(《通典》八十一。)
天子立庶子太子死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王堪以为拜为太子,则全同嫡正。
王接庶子为后,为其母缌,庶名不去,故虽为太子,犹应与众子同,天子不为服。
可谓两失其衷,尝试言之。
按《丧服传》通经,长子三年,言以正体乎上,又将所传重。
明二义兼足,乃得加至三年。
今拜为太子,虽将所传重,而非正体,安得便同嫡正而为之斩衰乎?
既拜为太子,则是将所传重,宁得犹与众庶子同其无服乎?
天子诸侯绝)傍周。
今拜庶子太子,不容得以尊降之。
既非正嫡,但无加崇耳。
自宜伸其本服一周。
庶子为后,不得全与嫡同。
庶名何由得去?
己服祖曾,与嫡不异,是与嫡同者也。
祖曾为己服无加崇,是与嫡异者也。
天子诸侯大夫不以尊降,又与众子不同矣(《通典》八十一。)
天子为母党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礼:父所不服,子不敢服,嫡子为妻之父母服,则天子诸侯亦服妻之父母可知也。
妻之父母犹服,况母之父母乎(《通典》八十一。)
公主为其母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公主为其母,应周。
何以言之?
在室有馀尊之厌,服不得过大功,故服母及兄弟,不得有异。
既出则无厌,故为母得周,所以知既出则无厌者。
《礼》,尊降、出降,亲疏不异,尊降唯不及其嫡耳。
至于厌降,唯子而已。
在室,父在为母周;
既出,服母与父同。
是故知既出则无厌也。
又。
正尊不报,礼之大例。
而女子适人,父报以周,使其移重于夫族,推旁亲也。
以此推之,出则无厌,理据益明(《通典》八十一。)
诸王子所生母嫁为慈母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母出,无相鞠养,便为无母,不必限其母亡。
谯王所命,不为乖礼。
此子自宜依慈母如母之服。
晋朝诸王用士礼,则应附父在为母之条。
凡慈母以功勤致服,本无天属之爱,宁有心丧之文乎(《通典》八十一,晋谯王恬范宁:「妾有二子而出嫁,君命他妾兼子为其母,所命妾今亡,子当有服不?」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