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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亲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一人身而内外两亲,论尊卑之叙,当以己族为正,昭穆不可乱也。
论服当以亲者为先,亲亲之情,不可没也。
或族叔而是姨弟,若此之类皆是也。
《礼》云:「夫属父道,妻皆母道;
夫属子道,妻皆妇道。
「此言本无亲也。
若本有外属之类,则当推其尊亲之宜。
外亲不关母妇之例,无嫌其昭穆之乱,故可得随其所亲而服之。
若外甥女为已子妇,则不用外甥之服,是从亲者服也。
外姊妹而为兄弟之妻,亦宜用无服之制,兄弟妻之无服,乃亲于外亲之有服也。
至若从母而为从父昆弟之子妇,则不可以妇礼待之,由外亲之属近而尊也。
其馀皆可推而知矣(《通典》九十七。)
小功不税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郑、王所说,虽各有理,而王议容朝闻夕除,或不容成服,求之人心,未为允惬。
若服其残月,官心得宁,则应多少不同。
今丧宁心制。
既无其条,则是前朝已自详定,无服残月之制(《通典》九十八,郑玄云:「五月之内追服。」王肃云:「服其残月,小功不追以恩轻故也。」)
庶祖母慈祖母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按《丧服传》释慈母如母,以为妾之无子,妾子无母,父命以为母子,然后慈母之义全也。
智云有子之妾,有母之子,并乖经传所说,如母之义,何由而生?
子不违父之命,岂从失礼之命。
《小记》云:「慈母之父母无服」。
今子服慈母如母,犹无所从,况可得从父服慈祖母乎?
且先儒所云:妇人不服慈姑者,妇从夫尚犹不服,则子不从明矣(《通典》九十八。)
王群请为从父姊反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王群从姊丧亡之初,有继儿,已制小功之服,凡服皆定于始制之日,岂得以葬竟儿亡方欲追改其服乎?
异于女子为夫所出申服于父母也。
经文多略,可以类推。
举近亲之有服,则疏者知无服。
凡经于五服之内,文有未备,皆于公子章发凡以明例。
无主后之不降文不及从,又无发凡以明之,是知相矜止于周服而已。
晋朝丧乱,移都于江南,郡之所仕,同奉天子,何他邦之有乎(《通典》九十九。)
甲为寡叔母归宗未嫁暴亡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甲叔母乙便是执操之人,直是母欲夺而嫁之。
乃逆责杜渐防微,古贤不足贵也。
许君之言,当附于理(《通典》九十九。)
秀孝为举将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白衣举秀孝,既未为吏,故不宜有旧君之朝。
尊卑不同,则无正服,吊服加麻可也。
今人为守相刺史又无服,但身蒙举达,恩深于常,谓宜如郑小同吊服加麻为允。
今己违适为异,与旧君不通议论,不奔吊故郡将(《通典》九十九)
县吏为守令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晋令》云:「代至而除」,施之州郡县员吏,宜用齐周之制。
礼代殊事异,理有大断。
今州府之君,既不久居其位,暂来之吏不得以为纯臣,则齐周之制不为轻也。
君齐矣,岂有从乎?
母妻其犹不从,本无义于傍亲,卞光禄所行是也。
二公使吏从服侄姊,可谓恢疏,罔其乖远矣(《通典》九十九。)
为废疾子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疾病者不愈而亡,弥加其悼,岂有礼无降文,情无所屈,而自替其服者邪?
殇服本阶梯以至成人,岂可以病者准之。
笃其爱者,以病弥可悲矣。
薄其恩者,以病则宜弃矣。
病有轻重,参差万绪,故立礼者深见其情,杜而不言,无降之理,略可知矣。
嫡不为后,是其去传重之加,非降其本服,刘智、刘玢所言,近为得理矣(《通典》一百一。)
罪恶绝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夫圣人设教,莫不敦风尚俗,睦亲纠宗者也。
每抑其侈薄之路,深仁悌之诲。
公族有罪,素服不举,恩无绝也。
若凶悖陷害,则应临事议其罪,岂但不服而己。
裴耽以狂病致卒,无罪可论。
田岳之议,足为允也(《通典》一百一。)
弟子为师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今受业于先生者,皆不执弟子之礼。
唯师氏之官,王命所置,故诸王之敬师,国子生祭酒,犹粗依古礼,吊服加麻,既葬除之,但不心丧三年耳(《通典》一百一。)
改葬无虞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礼已在庙,无所复虞。
但先祭两开墓,将窆而奠,事毕而祭灵,遂毁灵座。
若棺毁更敛,则宜有大敛之奠;
若移丧远葬,又有祖奠、遣奠也(《通典》一百二。)
父母墓毁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人子之情无可辍,圣人以礼断之,故改葬所服,不过于缌。
缌服虽轻,而用情甚重。
意谓闻其亲尸柩毁露,及更葬,便应制服奔往。
纵已)脩复,亦应临赴。
苟途路阻碍,犹宜制服缌,依三月而除。
岂可以不及葬事便晏然不服乎(《通典》一百二。)
变除问答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问曰:「有葬在小祥之月,此月复有虞祔之礼,便用晦祥,于理为速。
此与久丧复异。
取后月祥练,于情允不」。
答曰:「三年后葬,祥不在葬月耳。
今未为绝久,祥理取后月也」。
又问曰:「葬与练祥三事各月,犹未足申渐杀之情,况乃练祥三变,而可共在一月邪?
虞喜之言,不近人情。
卢、郑、王皆以此不同时日,良有由也。
言各有当,亦不嫌同辞。
春夏秋冬既各为一时,一日有十二时,然十二月何为不得各为一时之言也(《通典》一百三。)
妇丧久不葬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丧服小记》云:「为兄弟既除丧,及葬,反服其服」。
此是至葬反服之明文。
未解汉宣帝何故复为祥制。
集礼论者不记至葬反服之礼,而载诸变除以明之,可谓弃本逐末。
《杂记》云:「姑姊妹之夫死,而夫党无兄弟,使夫之族人主丧
妻之党虽亲不为主。
夫若无族,则东西家;
若又无,则里尹主之」。
《丧大记》云:「丧有无后,无无主」。
此皆谓丧事之主也。
《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太子嫡妇」。
此谓君虽尊统一家,但为嫡者主丧耳。
而《小记》又云:「久丧不葬者不除」,是居周功之丧也。
若女子适人,及男子为人后者,皆随其服而释除,缘其出有所屈故也。
素服心丧,以至过葬。
但今世轻于下流之丧,妻犹去其杖𧝓,不容复有未葬不除也。
议者疑不得以下流之未葬,以废祖祢之烝尝。
且未葬亦可十年五岁,尝试言之。
夫子许贫者还葬而无椁,是明亡者急于送往,不容甚久可知。
若事迟过于服限,亦不得停殡在宫,而响乐在庙,既吉凶不可以相干,亦在所不忍也(《通典》一百三。)
招魂葬论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葬以藏形,庙以飨神。
季子所云《魂气无不之》,宁可得招而葬乎(《通典》一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