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亲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一人身而内外两亲,论尊卑之叙,当以己族为正,昭穆不可乱也。论服当以亲者为先,亲亲之情,不可没也。或族叔而是姨弟,若此之类皆是也。《礼》云:「夫属父道,妻皆母道;夫属子道,妻皆妇道。「此言本无亲也。若本有外属之类,则当推其尊亲之宜。外亲不关母妇之例,无嫌其昭穆之乱,故可得随其所亲而服之。若外甥女为已子妇,则不用外甥之服,是从亲者服也。外姊妹而为兄弟之妻,亦宜用无服之制,兄弟妻之无服,乃亲于外亲之有服也。至若从母而为从父昆弟之子妇,则不可以妇礼待之,由外亲之属近而尊也。其馀皆可推而知矣(《通典》九十七。)。
小功不税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郑、王所说,虽各有理,而王议容朝闻夕除,或不容成服,求之人心,未为允惬。若服其残月,官心得宁,则应多少不同。今丧宁心制。既无其条,则是前朝已自详定,无服残月之制(《通典》九十八,郑玄云:「五月之内追服。」王肃云:「服其残月,小功不追以恩轻故也。」)。
庶祖母慈祖母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按《丧服传》释慈母如母,以为妾之无子,妾子无母,父命以为母子,然后慈母之义全也。智云有子之妾,有母之子,并乖经传所说,如母之义,何由而生?子不违父之命,岂从失礼之命。《小记》云:「慈母之父母无服」。今子服慈母如母,犹无所从,况可得从父服慈祖母乎?且先儒所云:妇人不服慈姑者,妇从夫尚犹不服,则子不从明矣(《通典》九十八。)。
王群请为从父姊反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王群从姊丧亡之初,有继儿,群已制小功之服,凡服皆定于始制之日,岂得以葬竟儿亡方欲追改其服乎?异于女子为夫所出申服于父母也。经文多略,可以类推。举近亲之有服,则疏者知无服。凡经于五服之内,文有未备,皆于公子章发凡以明例。无主后之不降文不及从,又无发凡以明之,是知相矜止于周服而已。晋朝丧乱,移都于江南,郡之所仕,同奉天子,何他邦之有乎(《通典》九十九。)?
甲为寡叔母归宗未嫁暴亡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甲叔母乙便是执操之人,直是母欲夺而嫁之。乃逆责杜渐防微,古贤不足贵也。许君之言,当附于理(《通典》九十九。)。
秀孝为举将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白衣举秀孝,既未为吏,故不宜有旧君之朝。尊卑不同,则无正服,吊服加麻可也。今人为守相刺史又无服,但身蒙举达,恩深于常,谓宜如郑小同吊服加麻为允。今己违适为异,与旧君不通议论,不奔吊故郡将丧(《通典》九十九)。
郡县吏为守令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晋令》云:「代至而除」,施之州郡县员吏,宜用齐周之制。礼代殊事异,理有大断。今州府之君,既不久居其位,暂来之吏不得以为纯臣,则齐周之制不为轻也。君齐矣,岂有从乎?母妻其犹不从,本无义于傍亲,卞光禄所行是也。二公使吏从服侄姊,可谓恢疏,罔其乖远矣(《通典》九十九。)。
为废疾子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疾病者不愈而亡,弥加其悼,岂有礼无降文,情无所屈,而自替其服者邪?殇服本阶梯以至成人,岂可以病者准之。笃其爱者,以病弥可悲矣。薄其恩者,以病则宜弃矣。病有轻重,参差万绪,故立礼者深见其情,杜而不言,无降之理,略可知矣。嫡不为后,是其去传重之加,非降其本服,刘智、刘玢所言,近为得理矣(《通典》一百一。)。
罪恶绝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夫圣人设教,莫不敦风尚俗,睦亲纠宗者也。每抑其侈薄之路,深仁悌之诲。公族有罪,素服不举,恩无绝也。若凶悖陷害,则应临事议其罪,岂但不服而己。裴耽以狂病致卒,无罪可论。田岳之议,足为允也(《通典》一百一。)。
弟子为师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今受业于先生者,皆不执弟子之礼。唯师氏之官,王命所置,故诸王之敬师,国子生之服祭酒,犹粗依古礼,吊服加麻,既葬除之,但不心丧三年耳(《通典》一百一。)。
改葬无虞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礼已在庙,无所复虞。但先祭两开墓,将窆而奠,事毕而祭灵,遂毁灵座。若棺毁更敛,则宜有大敛之奠;若移丧远葬,又有祖奠、遣奠也(《通典》一百二。)。
父母墓毁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人子之情无可辍,圣人以礼断之,故改葬所服,不过于缌。缌服虽轻,而用情甚重。意谓闻其亲尸柩毁露,及更葬,便应制服奔往。纵已)脩复,亦应临赴。苟途路阻碍,犹宜制服缌,依三月而除。岂可以不及葬事便晏然不服乎(《通典》一百二。)。
变除问答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问曰:「有葬在小祥之月,此月复有虞祔之礼,便用晦祥,于理为速。此与久丧复异。取后月祥练,于情允不」。答曰:「三年后葬,祥不在葬月耳。今未为绝久,祥理取后月也」。又问曰:「葬与练祥三事各月,犹未足申渐杀之情,况乃练祥三变,而可共在一月邪?虞喜之言,不近人情。卢、郑、王皆以此不同时日,良有由也。言各有当,亦不嫌同辞。春夏秋冬既各为一时,一日有十二时,然十二月何为不得各为一时之言也(《通典》一百三。)。
妇丧久不葬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丧服小记》云:「为兄弟既除丧,及葬,反服其服」。此是至葬反服之明文。未解汉宣帝何故复为祥制。集礼论者不记至葬反服之礼,而载诸变除以明之,可谓弃本逐末。《杂记》云:「姑姊妹之夫死,而夫党无兄弟,使夫之族人主丧。妻之党虽亲不为主。夫若无族,则东西家;若又无,则里尹主之」。《丧大记》云:「丧有无后,无无主」。此皆谓丧事之主也。《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太子嫡妇」。此谓君虽尊统一家,但为嫡者主丧耳。而《小记》又云:「久丧不葬者不除」,是居周功之丧也。若女子适人,及男子为人后者,皆随其服而释除,缘其出有所屈故也。素服心丧,以至过葬。但今世轻于下流之丧,妻犹去其杖𧝓,不容复有未葬不除也。议者疑不得以下流之未葬,以废祖祢之烝尝。且未葬亦可十年五岁,尝试言之。夫子许贫者还葬而无椁,是明亡者急于送往,不容甚久可知。若事迟过于服限,亦不得停殡在宫,而响乐在庙,既吉凶不可以相干,亦在所不忍也(《通典》一百三。)。
招魂葬论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葬以藏形,庙以飨神。季子所云《魂气无不之》,宁可得招而葬乎(《通典》一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