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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规宋 1072 — 1141
措置被俘群盗事奏建炎二年正月 宋 · 陈规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三、《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二
近以群贼日滋,府司遂措置印造被俘人出首免罪公凭,给令归乡井,严禁捕盗人等不得妄加损害。
节次据张世党内陈智等三百馀人,皆执本府文榜前来投首,乞下诸路有盗贼军州准此施行。
田营田事状绍兴元年十一月 宋 · 陈规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三、《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四九
兵民不可并耕,故使各处一方。
军士所屯之田,皆相险隘,立为堡寨,寇至则保聚捍禦,无事则乘时田作。
其射士皆分半以耕屯田,少增钱粮,官给牛种,收其租利。
有急则权罢之,使从军
凡民户所营之田,水田亩赋粳米一㪷,陆田赋麦豆各五升,满二年无欠输,给为永业
流民自归者,以田还之。
凡屯田事,营田司兼行;
营田事,府县官兼行,皆不更置官吏。
措置屯田营田人户荒田及逃户官田事奏绍兴三年七月 宋 · 陈规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三、《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八七(第七册第六○三○页)
田营田人户荒田及逃户官田,被人指射及军兵耕种者,限二年识认。
已种者候收毕给之,过限者官司并不受理。
措置种田事宜奏绍兴四年四月 宋 · 陈规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三、《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九五(第七册第六○三四页)
乞令本州措置招召效用人各令种田,并军兵情愿者,听不限人数。
靖康朝野佥言后序 宋 · 陈规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三
靖康丙午,规以通直郎德安府安陆县事。
丁未春正月,群盗王在等犯德安府,时郡将阙,规摄府事。
贼来攻城,规在城上,与贼语,问何因到此,贼言京城已为金破。
规独念都城之大,壕堑深阔,城壁高厚,实龙渊虎垒,况禁旅卫士百万,虽金人乘我厄运,一时彊盛,亦何能破,殆不足信。
二月四日贼遁,遣人诣都城奏功。
还,乃知京城果为敌陷,徒深痛切,但不知城破之所以然尔。
又恨当时不得身在围城中,陪守禦之士以效绵薄。
绍兴己酉春三月,朝廷既复河南,规自祠官被命知顺昌府
夏五月到官,行及期年,暇日会同僚语及靖康之难,汝阴云,尝收《东斋杂录》一编,中有《靖康朝野佥言》,具载金人攻城始末。
规得之熟读,痛心疾首,不觉涕○。
嗟乎,治乱彊弱,虽曰在天有数,未有不因人事得失之所致也。
扬雄所谓「天非人不因,人非天不成」。
靖康京城之难,若非人事之失,则天亦不得而为灾。
规不揆至愚,窃观金人攻陷京城,朝廷大臣与将吏官帅应敌捍禦之失,虽既往不咎,然前车之覆,后车之戒,事有补于将来,不可不备论也。
朝廷欲再援太原,大臣以为中国势弱,敌势方彊,用兵无益,宜割三镇以赂之。
殊不知势之彊弱在人,为我之计,胜彼则彊,不胜彼则弱。
若不用兵,何术以壮中国之势,遏敌人之彊?
用之则有彊有弱,不用则终止于弱而已。
彊者复弱,弱者复彊,彊弱之势,自古无定,惟在用兵之人如何耳。
河东宣抚使统兵十七万以援太原,又招河东义勇禁兵五万,共兵二十二万皆败绩,致太原陷于敌,非兵不多,盖用兵之失也。
其所以失者,兵二十二万直行而前,先锋遇敌者有几,一不胜而却,与其后大兵皆却,宜乎不能援也。
有识者观之,不待已败而后知其不能援也。
殊不知攻城者分攻城兵、备战兵、运粮兵、扼援兵,若兵不多则攻必不久而速,退又不待其援也。
假使当时往援者将良得计,虽无兵二十二万,只十万,亦可以必援。
又无十万,只五万亦可以优为之援也。
又不五万,至其下亦有可援之理。
且以五万为率,若止分为五十将,留十将卫大将,兼备策应,内分三两将诣扼援兵前,广张兵势,牵制扼援之兵,以二十将分地深入敌境,绵亘可布三五十里,不知敌人用兵多少,便能尽害。
以二十将周围行偏僻小路,寻求乡导,多遣远探,向前设伏,伺望敌人打粮,出兵多则退之,少即擒之,但绝其粮道,不必深入直抵城下,其敌自退。
又且兵既分遣,则人力并用。
假令数将失利,其大兵必不至于一齐败衄,溃散为盗。
京城之难,其源在于援太原之失利也。
尼玛哈攻太原寿阳寿阳城小,而百姓死守,凡三攻,残敌之众万人,而竟不拔,此必守城人中有善为守禦之策者。
《佥言》以为城小而百姓死守者非也,攻城者有生有死,善守者有生无死,寿阳之人,可谓善守而不得谓之死守。
又或云城小而坚者亦非也,若城太小,矢石交通,善守者亦难以设险施策。
规以为城大而守易,分段数作限隔则易守,若己先策定险备,设使敌欲登城,纵令登城,已登即死。
敌欲入城,引之入城,已入即死。
今夫百里之城,内有数步之地,敌人登之,守城之人便自甘心伏其城拔,乞命于敌者,非攻之善,乃守之不善也。
九月安炮于封丘门外,大炮数百座,皆在门外,敌至不收,遂为金人所得。
咸谓金人得攻城之具,规以为城破亦不在此,有善守者,假使更资炮数百座,亦必无害,在于禦炮之术善不善也。
统制官康宗以敌去城远,止兵不得发箭,止之甚善。
百姓鼓众击杀,此亦见其自乱素治之术失也。
敌先采湿木编洞屋,以生牛皮盖其上戴之,令人运土木填濠,欲进攻城。
守城人若得计,则城内先施大炮碎之,亦可用单梢炮取远至二百五十步外者,制其首领用众之人,盖益州郡旧有朝廷所降守禦册定格,单梢炮上等远至二百七十步,中等二百六十步,下等二百五十步。
不知京城当时仓卒之际,此格用与不用?
若人稍不究心,则下等二百五十步亦莫能及。
若能究心,则二百七十步过之甚易。
又以小炮禦近众,其小炮每十人已上,不过十五人施放一座,亦可以致数十步,勿谓小炮不能害物,中人四肢则四肢必折,中腰以上则人必死,中马亦然。
又况大炮每放一炮,小炮可放数炮,兼小炮不必用石,以重三四斤泥团为之,泥团之利亦博,不独放时易得无穷,放去中人人必死伤,不中则泥团为炮击破,不致反资敌用。
若要摧毁攻械,则须用大炮及石。
金人攻城用大炮,盖欲摧坏城楼,守城者欲摧毁敌人攻械,大炮与小炮齐用,纵敌在城外伐大木为对楼、云梯、火车等攻械,可以破尽。
金人广列垒石炮座,寻碑石、磨盖、石羊虎为炮欲攻之,所列炮座百馀,飞石如雨,击守城之卒,死伤日不下一二十人,此非攻城之能,盖守禦官一时失计耳。
守禦官得计,止令卒近女头墙坐立,城外炮来,高则于女头墙上过,低则打中女头墙,击破在外,无缘中人,一卒亦不至于死伤,又岂有死伤日不下一二十人者。
惟女头墙稍加高厚,则愈加安堵。
又须先用稍大木造高一丈、长一丈、阔一丈,上下外直里斜,外密里稀洞子,外密处以大麻绳横编,如荆竹笆相似,以备炮石众多攻坏女头墙。
即于两边连珠进洞子向前以代女头,若此,则炮石纵大数多,未易损坏。
间有损者,即逐旋抽换。
假令只如此禦捍,则炮石亦何能害人,已可必其无虞也。
敌以云梯、对楼攻东水门,其间禦捍,有设重楼获胜者,固甚善也。
又恐人在重楼之上,招矢石。
又攻东门,守禦官守具亦备,对楼云梯至,每以木冲倒仆,死者无数,此亦奇策。
然持冲木人与对楼上人相对不免互伤,亦非全胜。
金人填壕桥成,运对楼过濠攻城,城下列炮座二百馀所,七梢炮、撒星炮、座石炮并发,又以强弩千馀助之,城上矢石如雨。
使守禦卒不能存立,然后推对楼使登城,每对楼上载兵八十人,一对楼得城,则引众兵上,此金人攻城之方也。
其炮大数多,矢石齐发,只前说女头墙次备以洞子,皆可隔尽矣。
对楼登城,每一对楼果能载兵八十人,楼广不过二丈,当面立得几人,与守城人接战者不过十数人而已。
假令八十人尽用力,施设五对楼止四百人,此外必无伏兵,亦无奇兵,楼高须及五丈,乘高而来,其迹亦自甚危。
自履危地,来与城上立平地人接战,胜负人人可以自决。
若守城者于此不胜,则交战于平田广野之地,不知其败若何?
况对楼填平壕上,惟可以直进直退,必不能于城下横行。
守人备禦,不过止备对楼所占之地。
假使有十对楼,所占地步数亦不多,不独接战可以必胜,纵兵上城,获全胜者术亦多矣,不思则弗得也。
敌用云梯,止要登城,每座云梯须十馀人可以负荷到城,城上禦之,亦难向前来。
纵不禦之,使敌倚城登梯上至城头,少不死者,何以致之?
于女头墙里鹊台上,靠墙立排叉木,每空阔三四寸一根,通度枪刀向上,高出女头墙五六尺,敌至女头墙上,必为排叉木隔住,背后乘空,守禦人于木空中施枪刀刺击,岂有刺击不下者,下而不死者鲜矣。
闰十一月二十四日再攻,推对楼五座盛矢石来,城上以竿冲倒三座。
城上士卒争持草以焚之,对楼木多,而草盛火炽,火乘南风,遂引烧城上楼子三座。
对楼既倒,在城外必不能却回,亦不能再起,自是堵住敌人攻械来路,可以置而不问。
焚者失也,纵不引烧城楼,止烧了敌人对楼,亦是城上人自持草火,与敌烧开再进攻械来路,此事大失。
所有再造城楼,骨格欲于旧处安立者,以理度之,自是敌必不容,矢石必倍,守禦官若能用前说造洞子于阙楼子处,两头连珠并进,不终日决可蔽合,权代女头墙以隔矢石。
矢石虽倍于前,亦必无害。
次于烧了城楼处,两头横直,深埋排叉木以防敌急登城上,分甲兵两向攻打。
城里从下斜筑向上至城面,外垠向下陡峻。
次于城里脚下取土为深壕,离壕三五丈,筑月城围之。
使敌乘对楼到城,如不下对楼上城却回则已,若上城必自立不得,倒入壕内,无不死者。
如此一挫,必罢攻退兵,乃守禦之人失之,以致城陷,岂不痛哉。
凡攻守之械,害物最重,其势可畏者,莫甚于炮。
然亦视人之能用与不能用耳。
若攻城人能用,而守城人不能禦之,则攻城人可以施其能。
若守城人能用,则攻城人虽能者,亦难施设。
窃闻金人用炮攻城,守禦人于城上亦尝用炮,城面地步不广,必然难安大炮,亦难容数多。
虽有炮台炮台地步亦不甚广。
又炮才欲施放,敌人在外先见,必须以众炮来击。
又城上炮亦在高处,自然招城外敌人,用炮可以直指而击之。
以此观当时守禦之人,其不能用炮也明矣。
假令当时于城里脚下立炮,仍于每座炮前埋立小木为衣,敌人在外不见立炮所在,虽有能用炮者,何由施设。
或谓炮在城里,炮手不能见得城外事,无由取的。
每一座炮,别用一人于城上专管城里一座外照物,所在里照炮梢与外物相对,即令施放,少偏则令炮手略少那脚,太偏则就令拽炮人抬转炮座,放过则令减人或用炮稍大者,不及则令添人或用炮稍小者,照料得一炮打中,后炮少有不中。
又城里立炮可置数多,守禦人用炮若止能如此,则攻城人用炮何能为也。
筑城之制,城面上必作女头墙,女头中间立狗脚木一条,每两女头中挂搭篦篱,惟可以遮隔弓箭,于炮石则难以遮隔。
若改作平头墙不用篦篱,只于近下留品字方空眼与女头相似,亦甚济用。
或问何以备禦
城外脚下自有马面墙,两边皆见城外脚下,于墙头上坠下害敌之物。
敌人初到城下,观其攻械,势恐难遏,宜便于城里脚下取土为深阔里壕,去壕数丈再筑里城一重,对旧城门更不作门,却于新筑城下缘里壕入三二里地新城上开门,使人入得大城,直行不得,须于里壕垠上新城脚下缭绕行三二里方始入门。
若此,则假使敌善填壕,止不过填得外壕,必不能填得里壕。
若由门入城,须行新城脚下里壕垠上,新城上人直下临敌,何物不可施用?
正是敌人死地,必不敢入。
由正门入城尚且不敢,则岂肯用命打城?
但只如此为备,则敌兵虽多,攻械百种,诚可谈笑以待之,又况京师旧城,亦自可守。
若逐急措置,便可使势如金汤,有不可犯之理。
京城之内,军兵百姓,金银粟帛,计以亿兆之数,亦莫能尽。
若令竭力修作,不独添筑一城一壕可不日而成,假令添筑城壕数重,亦不劳而办。
重城重壕既备,然后招敌人入城议事,彼若见之,必不攻而自退。
俗谚云:「求人不如求己」。
古人云:「上策莫如自治」。
又:「事贵制人,不贵制于人」。
皆此之谓也。
京城周围地约一百二十里,闻当时敌在城外,诸门多闭,有以土实者,止开三两门通人出入,如此乃是自闭生路,而为敌开其生路也。
为守之计,不独大启诸门,仍于两门之间更开三两门,使周围有门数十座齐开,于城内运土出外,填壕作路,使战兵出入,无至自碍。
城上觇望敌人空隙,稍得便处即遣兵击杀。
或夜出兵,使敌在外所备处多,昼夜备战,无有休息,彼自不能久攻。
兼既城内创开城门,自运土填壕,欲为出兵计,则其在外填壕欲入之计,不攻自破。
然所以敢自创开城门出填壕者,非谓敌兵可欺,盖恃其自于城内设险,已备引敌入城,而敌必死耳。
晋王浚都护王昌鲜卑段疾、陆眷、末柸等部五万之众以讨石勒,诸将皆劝固守以疲寇,独张宾、孔苌以为可速凿北垒为突门二十馀道,即以苌为攻战都督,造突门于北城。
鲜卑入屯北垒,候其陈未定,躬帅将士鼓噪于城上,会孔苌突诸门伏兵俱出击之,生擒末柸、疾、陆眷等,众皆奔散,苌乘胜追击,枕尸三十馀里,获铠马五千匹,此乃守中有攻,可谓善守城者也,后之守城者,何惮而不法欤。
州郡城池之制,人皆以为尽善,城上有敌楼,而敌人用大炮摧击。
城高数丈,而敌人用天桥、鹅车、对楼、幔道、云梯等攻具登城。
据其城池之制作,可以自谓坚固,前古所未有。
奈何敌人攻械之备,亦前古所未有。
故事贵乎仍旧,而人惮于改作,皆不可必者,古人所谓利不百者不变法,功不十者不易器。
以今城池之制观之,虽利不至于百,功不至于十,然其间有须更改者,不可不更改也。
自古圣人之法,未尝有一定之制,可则因,否则革也。
为今之计,如敌楼者不可仍旧制也,宜于马面上筑高厚墙,下留品字样方径及尺空眼以备觇望。
及设施枪路,墙里近下以细木盖一两架瓦棚,可令守禦人避寒暑风雨,屋在墙里,比墙低下,则炮在外虽大而数多,施设千万,悉莫能及人。
壕上作桥,桥中作吊桥,暂时隔敌则可,若出兵则不能无碍,宜为实桥,则兵出入俱利
城门宜迂回曲折移向里百馀步置,不独敌人矢石不入,其旧作门楼处,行入一步向里,便是敌人落于陷阱。
何谓陷阱?
盖百步内,两壁城上下临敌人,应敌之具皆可设施。
又于旧门前横筑护门墙高丈馀,两头遮过门三二丈,城门启闭,人马出入,壕外人皆不见,孰敢窥伺。
城外脚下去城二丈临壕垠上,宜筑高厚羊马墙,高及一丈,厚及六尺。
墙脚下亦筑鹊台,高二三尺,阔四尺。
鹊台上立羊马墙,上亦留品字空眼以备觇望及通枪路,亦如大城上。
女头墙墙里鹊台上,栽埋排叉木,以备敌填平壕堑及攻破羊马墙至城脚下,则敌与羊马墙内两边受敌,头上大城向下,所施矢石,即是敌当一面而守城人三面禦之。
羊马墙内兵赖羊马墙遮隔壕外矢石,是羊马墙与大城系是上下两城相乘济用,使敌人虽破羊马墙而无敢入者,故羊马墙比大城虽甚低薄,其捍禦坚守之效,不在大城之下也。
又羊马墙内所置之兵,正依城下寨以当伏兵,不知敌人以何术可解。
若此,则既有羊马墙,而鹿角木可以不用,仍于大城上多设暗门,以备遣兵于羊马墙内出入。
又羊马墙脚去大城脚止于二丈,不令太远者,虑大城上抛掷砖石难过墙外,反害墙内人。
又不令太近者,虑其太窄,难以回转长枪。
于大城里城脚下作深阔里壕,里壕上向里度地五七丈,可作来往路,外筑里城排叉木,但多备下。
敌攻城,应敌处用此以设备,虽使敌人善攻,不足畏也。
墨翟宋大夫善守禦公输般为云梯之械,将攻宋,墨子见之,乃解带为城,以褋为械,九设攻城之机,墨子九拒之。
公输般攻械尽,墨子守有馀。
公输屈曰:「吾知所以拒我者」。
以此见攻械者,宜乎古人以为策之下也。
夫守城者每见敌人设一攻械,而无数策以拒之者未之思也。
规尝闻孙子曰:「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
又以为「兵者诡也,用无中形,诡诈为道,故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近而示之远,远而示之近。
攻其不备,出其不意」。
此兵家之胜,不可先传也。
然而有传之于众而达之于远,有利而无害,有得而无失者,不可不先传也。
嗟乎,靖康丙午,金人以儿戏之具攻城,守禦者一时失计,遂致城拔,迄及一纪有馀,而金人犹不思当时幸胜,尚以骄气相陵。
规于未知金人攻城设炮之前,每见人云金人攻城大炮、对楼,势岂可当。
贵显言之,则怏然而不敢辩。
众人言之,则亦不敢痛折。
今既知其详,则岂可不尽曲折,剖其所见而言之。
然用兵之道,以正合,以奇胜。
善出奇者无穷,如天地不竭,如江海千变万化,人孰能穷之。
今止据金人攻城施设,略举捍禦之策。
至于尽精微致敌杀敌之方,虽不惮于文繁,而有所谓真不可示人者,未之传也,又况虽欲传之有不可得而传者矣。
惟在乎守城之人,于敌未至之前,精加思索应变之术,预为之备耳。
区区管见,辄序于《佥言》之后。
绍兴十年五月陈规序。
按:《守城录》卷一,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又见《三朝北盟会编》卷一三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