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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置田营田人户荒田及逃户官田事奏绍兴三年七月 宋 · 陈规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三、《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八七(第七册第六○三○页)
田营田人户荒田及逃户官田,被人指射军兵耕种者,限二年识认
已种者候收毕给之,过限官司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