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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亡前家子取丧柩去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子当以父服为正。
父若服以为妻,则子亦应服之如母。
若父与去而不服,则子宜依继母出不服也(《通典》九十四。)
矫公曜出母还不为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临亡使子迎母,自是申子之私情耳。
而此母自处不失礼,而子不用出母之服,非也。
公曜不服,当矣(《通典》九十四。)
父率继母还前亲子家继子为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继子持服竟后乃去,不得谓之为遣。
比之继母嫁,于情为安(《通典》九十四。)
王式继母还前继子家为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父许后妻之请,是无相责之情,不得谓之为遣妻。
制服依礼,葬毕乃还家,积年方就前家子,比之继嫁,不亦可乎?
是长子,则不得服继嫁以废祭(《通典》九十四。)
亲母无党服继母党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母亡,礼应服其母之党,不服继母之党。
不可以母党先已灭亡,而服继母之党。
若服继母之党,则乱于己母之出也(《通典》九十五。)
母出有继母非一当服次其母者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礼:己母被出,则服继母之党。
继母虽亡,己犹自服,不得舍前以服后也,当如喜议,服次其母者之党也(《通典》九十五,虞喜《通疑》曰:「纵有十继母,则当服次其母者之党也。」)
从母被出为从母兄弟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出母绝族,唯亲者属,母子无绝道,馀亲不得有服,此礼之明文。
褚所以服王,由乎周氏。
王既绝周,不复服褚矣。
褚何容独服王邪?
礼有从无服而有服,盖是厌降所致,岂得与义绝者同乎?
从母昆弟以名服者,盖明服之由,不关义绝之后。
从母在王及与在庾,诚无以异。
但在庾则绝王,故褚不得从亲者属而服王也。
褚以王绝已故不服,何嫌褚母之出也,不服之理,各有其义者也(《通典》九十五,晋王恺与褚粲两姨兄弟,王恺母被出,更嫁庾氏。后恺亡,粲疑于服。)
继嫡母党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礼,嫡母之党徒从。
徒从者,所从亡则已;
嫡母虽有三四,应服见在者之党。
但今人复服所生之党,则嫡母之党非复徒从,嫡虽没,犹宜服之。
但外氏无二统,不可悉服,宜以始生所遇嫡母之党。
若己生悉不及,宜服最后者之党也(《通典》九十五。)
妻已亡为妻父母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夫妻一体之亲,而谓妻之父母徒从,失之甚矣。
言应服者,辩之己详。
或疑外氏二统,则妻之父母,亦不宜二。
意以为,母之两三,亲假不同,妻之三四,于己犹一,非其例也(《通典》九十五。)
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不从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舅没则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妇。
至于祖服,自以姑为嫡,所谓有嫡妇无嫡孙妇也。
祖以嫡统唯一,故子妇尚存,其孙妇以下未得为嫡,犹以庶服之。
孙妇及曾玄孙妇,自随夫服祖降一等,故宜周也(《通典》九十六。)
出后还为本父服及追服所后父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尝为父子,爱敬兼加,岂得事改,便同疏族?
方之继母嫁,于情为安(《通典》九十六。)
出后子为本庶祖母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庶子为父后,不得服其所生,以服废祭故也。
已出伯父,即为祖嫡,何由得服父之所生乎(《通典》九十六。)
庶子后为庶祖母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所后父若承祖后,则已不得服庶祖母也。
父不承重,已得为庶祖母一周,庶无传祭,故不三年也(《通典》九十六。)
为曾祖后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间代取后,礼未之闻。
宗圣,时王所命,以尊先圣,本不计数,恐不得引以为比也(《通典》九十六,何琦议云,魏之宗圣,远继宣尼,此成比也,故云。)
并有父母丧练日居庐垩室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前丧既周,应毁庐为垩室,而后丧犹应居庐。
古者受吊于庭阶,庐垩室自是寝处之所。
今虽以庐垩室为丧位,然自异于缞经矣。
母丧既练而父亡,为母伸服,乃问刘表诸儒及太始制,皆云「父亡未殡而祖亡,承祖嫡者,不敢服祖重,为不忍变于父在也。
况父在之日,母久已亡,宁可以父亡而变之乎」!
意谓立服之旨,皆定于始制之日。
女子大功之末可嫁,既嫁,必不可五月而除其服,男子在周服之内,出为族人后,亦不可九月而除矣。
父为大夫,子为父后,降伯叔父大功,或已两三月而父亡,宁可得伸服周乎?
是知凡服皆以始制为断,唯有妇人于夫氏之亲,被遣义绝,出则除之(《通典》九十七。)
父未殡祖亡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礼云:「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
故君薨未殓,入门,升自阼阶,明以生奉之也。
父亡未殡,同之平存,是父为传重正主,己摄行事,事无所阙。
虞喜何谓无倚庐乎?
孝子之所寝处,不关于主,阙之何嫌?
若祖为国君,五属皆斩,则孙无独周之义。
贺循所记,谓大夫士也(《通典》九十七。)
父丧内祖亡作二主立庐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父丧内祖又亡,则应兼主二丧。
今代以庐为受吊之处,则立二庐是也。
人为父丧来吊,则往父庐之所。
若为祖丧来吊,则往祖庐之所(《通典》九十七。)
长殇中殇变三年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服问》云:「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
既练,遇麻断本者,于絻绖之」。
次云:「小功不易丧之练冠」,因说麻之有本,乃能变上服之」。
方云「殇长中变三年之,终殇之月算,而反三年之,是非重麻,为其无卒哭之税,下殇则不」。
当是论周殇之大功。
若是大功之殇,记当明之。
周殇最在上,所以不言周耳。
郑玄当谓周殇长中已目大功,不复指明殇服之异,不于卒哭而变上服之
又明下殇之麻。
虽不断本,以其幼贱,亦不变能上服之
《间传》大明斩缞变受之节,因备列五服麻葛之分。
缌小功之麻,不变上服之,已自别见。
故此虽连言,而在兼服之例,是以不复曲辩。
若如郑说,谓大功亲之殇者,其如缌小功之绖,麻既断本,又与三年之,大小殊绝,安得相变邪(《通典》九十七。)
居所后父丧有本亲丧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礼:齐缞斩缞之受服,大功变既练之服,计缞升数,从其粗者。
若升数同则不变,绖带而己。
今代则不然,应别制本亲周服,还本家则著之。
时代不同,不得全依《礼》。
今以垩室为对吊之所,故应还本家,立垩室,在诸弟之下以受吊。
设使本家远,便当于别室,不得于所后灵前,受本亲丧之吊(《通典》九十七。)
为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若如范说,非为反后丧之服,亦应还毁垩室,立庐在诸父垩室之上。
但二丧共位,庐垩室杂处,恐非适时之礼。
谓宜始有后丧,便别室为庐,兼主二丧(《通典》九十七,范宣云:「承嫡居诸父之上,一身为两丧之主,无缘更开门立庐,以失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