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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若如范说,非为反后丧之服,亦应还毁垩室,立庐在诸父垩室之上。
但二丧共位,庐垩杂处,恐非适时之礼。
谓宜始有后丧,便别室为庐,兼主二丧(《通典》九十七,范宣云:「承嫡居诸父之上,一身为两丧之主,无缘开门立庐,以失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