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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狱刻数议 其一 陈朝 · 周弘正
 出处:全陈文卷五
未知狱所测人,有几人款,几人不款,须前责取人名及数,并其罪目,然后更集得(《陈书·沈洙传》,梁代旧律,测囚之法,日一上,起自晡鼓尽于二更。及比部范泉删定律令,以旧法测立时久,非人所堪,分其刻数,日再上廷尉,以为新制过轻,请集会尚书省详议,都官尚书周弘正云云。)
测狱刻数议 其二 陈朝 · 周弘正
 出处:全陈文卷五
凡小大之狱,必应以情,政言依准五听,验其虚实,岂可全恣考掠,以判刑罪。
且测人时节,本非古制,近代已来,方有此法,起自晡鼓,迄于二更,岂是常人,所能堪忍。
所以重械之下,危堕之上,无人不服,诬枉者多,朝晚二时,同等刻数,进退而求,于事为衷。
若谓小促前期,致实罪不伏,如复时节延长,则无愆妄款。
且人之所堪,既有强弱,人之立意,固亦多途。
至如贯高榜笞刺爇,身无完肤,戴就熏针并极,困笃不移,岂关时刻长短,掠测优劣,夫与杀不辜,宁失不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斯则古之圣王,垂此明法,愚谓依范泉著制,于事为允(《陈书·沈洙传》,又《南史》七十一。)
奏请议沈孝轨诸弟除服 南北朝 · 阙名
 出处:全陈文卷十八
宁远将军建康沈孝轨门生陈三儿牒,称主人翁灵柩在周,主人奉使关内,因欲迎丧,久而未返,此月晦即是再周,主人弟息见在此者,为至月末除灵,内外即吉,为待主人还,情礼申竟(《陈书·沈洙传》,高祖受禅,有司奏。)
沈孝轨诸弟除服议 陈朝 · 江德藻
 出处:全陈文卷十二
王卫军云,「久丧不葬,唯主人不变,其馀亲各终月数而除」,此盖引礼文论在家内有事,故未得葬者耳。
孝轨既在异域,虽已迎丧,还期无指,诸弟若遂不除,永绝婚嫁,此于人情,或为未允。
中原沦陷已后,理有事例,宜咨沈常侍详议(《陈书·沈洙传》)
测狱刻数议 陈朝 · 宗元饶
 出处:全陈文卷十五
窃寻沈议非顿异范,正是欲使四时均其刻数,兼斟酌其佳,以会优剧(陈书·沈洙传》,梁代旧律,测囚日一上,起晡鼓尽二更。范泉定律,分其刻数,日再上。沈洙议用昼漏,朝夕上测各十七刻。众议以为宜依范泉前制。高宗曰,「沈长史议得中,宜更博议」,左丞宗元饶议。)
沈孝轨诸弟除服议 陈朝 · 沈洙
 出处:全陈文卷十三
礼有变正,又有从宜。
礼小记云,「久而不葬者,唯主祭者不除,其馀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
注云「其馀谓旁亲」。
如郑所解,众子皆应不除。
王卫军所引,此盖礼之正也。
但魏氏东关之役,既失亡尸柩,葬礼无期,时议以为礼无终身之丧,故制使除服。
晋氏丧乱,或死于虏庭,无由迎殡江左,故复申明其制。
李胤之祖,王华之父,并存亡不测,其子制服,依时释缞,此并变礼之宜也。
孝轨虽因奉使,便欲迎丧,而戎狄难亲,还期未克。
愚谓宜依东关故事,在此国内者,并应释除缞麻,毁灵附祭;
若丧柩得还,别行改葬之礼。
自天下寇乱,西朝倾覆,流播绝域,情礼莫申,若此之徒,谅非一二,宁可丧期无数,而弗除衰服,朝廷自应为之限制,以义断恩,通访博识,折之礼衷(《陈书·沈洙传》)
皇太后安吉君示覃除议 陈朝 · 沈洙
 出处:全陈文卷十三
至亲期断加降故再期,而再周之丧,断二十五月,但重服不可顿除,故变之以纤缟,创巨不可便愈,故称之以祥示覃,示覃者淡也,所以渐祛其情。
至加父在为母出适后之子,则屈降之以期,期而除服。
无复衰麻,缘情有本同之义,许以心制心制既无,杖绖可除,不容复改玄綅,既是心忧,则无所更淡其心也。
且示覃杖期者,十五月巳有示覃制,今申其免怀之感,故断以再周,止二十五月而已。
所以宋元嘉立义,心丧以二十五月为限。
大明中王皇后父丧,又申明其制。
齐建元中,太子穆妃丧,亦同用此礼。
王俭古今集记云,心制终二十七月。
又为王逡所难。
何佟之仪注用二十五月而除。
案古循今,宜以再周二十五月为断。
皇太后安吉君心丧之期,宜除于再周,无复心示覃之礼(《隋书礼仪志》三天嘉元年八月尚书仪曹今月晦皇太后安吉君示覃除仪注,沈洙议,诏可之。又见《通典》八十)
测狱刻数议 陈朝 · 沈洙
 出处:全陈文卷十三
夜中测立,缓急易欺,兼用昼漏,于事为允。
但漏刻赊促,今古不同,汉书律历、何承天祖冲之、暅之父子漏经,并自关鼓至下鼓,自晡鼓至关鼓,皆十三刻,冬夏四时不异。
若其日有长短,分在中时前后。
今用梁末改漏,下鼓之后,分其短长,夏至之日,各十七刻,冬至之日,各十二刻。
伏承命旨,刻同勒令。
检一日之刻乃同,而四时之用不等,廷尉今牒,以时刻短促,致罪人不款。
愚意愿去夜测之昧,从昼漏之明,斟酌今古之间,参会二漏之义,舍秋冬之少刻,从夏日之长晷,不问寒暑,并依今之夏至,朝夕上测,各十七刻,比之古漏,则上多昔四刻,即用今漏,则冬至多五刻,虽冬至之时,数刻侵夜,正是少日,于事非疑,庶罪人不以漏短而为捍,狱囚无以在夜而致诬,求之鄙意,窃谓允合(《陈书·沈洙传》)
列上测岳款不款人数 陈朝 · 沈仲由
 出处:全陈文卷十七
别制已后,有寿羽儿一人坐杀寿慧,刘磊渴等八人坐偷马仗,家口渡北,依法测之,限讫不款。
刘道朔坐犯七次偷,依法测立,首尾二日而款。
陈法满坐被使封藏,阿法受钱,未及上而款(《陈书·沈洙传》,梁代旧律,测囚日一上,起晡鼓,尽二更。及比部范泉删定律令,以旧法测立时久,非人所堪,分其刻数日再上。廷尉以新制过轻,请集会尚书省详议,周弘正曰,未知狱所测人有几人款,几人不款,须前责取人名及数,并其罪目,然后更集得,廷尉监沈仲由列称。)
测狱刻数议 陈朝 · 盛权
 出处:全陈文卷十七
比部范泉新制,尚书周弘正明议,咸允虞书惟轻之旨,殷颂敷正之言。
窃寻廷尉监沈仲由等列新制以后,凡有狱十一人,其所测者十人,款者唯一。
愚谓染罪之囚,狱官宜明加辩析,穷考事理。
若罪有可疑,自宜启审分判,幸无滥测。
若罪有实验,乃可启审测立。
此则枉直有分,刑宥斯理。
范泉今牒述汉律云,死罪及除名,罪证明白,考掠已至,而抵隐不服者,处当列上,杜预注云,处当,证验明白之状,列其抵隐之意。
窃寻旧制深峻,百中不款者一,新制宽优,十中不款者九,参会两文,宽猛实异,处当列上,未见厘革。
愚谓宜付典法,更详处当列上之文(《陈书·沈洙传》,舍人盛权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