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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狱刻数议 陈朝 · 沈洙
 出处:全陈文卷十三
夜中测立,缓急易欺,兼用昼漏,于事为允。
漏刻赊促今古不同汉书律历何承天祖冲之、暅之父子漏经,并自关鼓至下鼓,自晡鼓关鼓,皆十三刻,冬夏四时不异
若其日有长短,分在中前后
今用梁末改漏,下鼓之后,分其短长夏至之日,各十七刻,冬至之日,各十二刻。
承命旨,刻同勒令
一日之刻乃同,而四时之用不等廷尉今牒,以时短促致罪人不款。
愚意愿去夜测之昧,从昼漏之明,斟酌今古之间,参会二漏之义,舍秋冬少刻,从夏日之长晷,不问寒暑,并依今之夏至,朝夕上测,各十七刻,比之古漏,则上多昔四刻即用今漏,则冬至五刻,虽冬至之时,数刻侵夜正是少日,于事非疑,庶罪人不以漏短而为捍,狱囚无以在夜而致诬,求之鄙意,窃谓允合(《陈书·沈洙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