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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道教文獻
 妾之服女君之党。以何为准耶。若从其本注所谓凡女君之党如其亲之说。则将自女君之父母兄弟。至于缌小功之亲。一从女君之所为乎。似无是理。若依仪礼传妾之事女君。如妇之事舅姑之文。则当从妇服姑党之服。但妇服则是从夫也。妾服则是从女君也。义似不同。若从妾子服嫡母之党之服。则情文俱似惬当。而在礼无文。未知如何而可耶。幸考据折衷。以示如何。或有先儒所论者耶。
尝谓礼有古今之异。仪礼古也。家礼今也。义或相取。而文当各从。不然窒矣。盖一若从古礼属从徒从之制。则妾为女君党之服。揆之人情。虽似隔远。宜无不服。如通典荀讷之议可也。(此说又见寒冈五服图)今家礼服制。无他轻重之义。其于妾服。只著为君为女君及为君之长子众子及已子而已。辑览及丧礼备要妾服图亦仍之。只以仪礼添君之父母。以 杨仪
添大夫为贵妾士为妾之有子三条。而此外更无为女君党之服之语。(通典女君服下注及 皇朝我 国两制亦无之) (第 310L 页)
 妾为其父母。 只言妾之为其父母。而不言妻者何耶。杨氏以为此条在后女适人者为其私亲降一等中。故不见于此云。其下文注凡妾为私亲如众人。然则妾为其父母亦在降一等中。而于此特言之。未详其故。
杨氏之说当是妾虽与妻无异义。为其妾。故特申言

之。
 大功条当添(止)昆弟。 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已入于小功条。而杨氏于大功条以为当添云者何邪。 杨仪
盖欲用注疏进于家礼也。
 小功条冠左缝。 大功以上则冠缝向右。而小功以下则向左者。左为阳吉故然邪。但 (第 404H 页)
 为人后者。本生父母小祥前。出入服色如何。
本生亲丧出入服色。据礼则当与诸父无异。而世俗所用略不同。恐亦无妨也。
 旁亲无负版辟领衰。出于 杨仪。
而今世或用之或去之。何者为得。
据仪礼则虽缌皆不去负版辟领。而家礼至大功始去之。恐当以家礼为正。
  (第 121L 页)
也。为外孙妇也。女为姊妹之子妇也。为甥妇也。(国制为舅之妻。沙溪曰。甥为舅妻既有服。则舅妻当为之报。 (杨仪)
为同爨。(通典)两妾相为服。(国制)为养父母。即士大夫于贱人为同爨也。为朋友也。为改葬也。大夫为贵妾 (第 247H 页)
 问不杖期小注。杨氏曰姊妹既嫁相为服。姊妹于兄弟。既嫁则降。姊妹则未尝降何义。
姊妹不降。他书无现出处。沙溪以为 杨仪。
恐不可从。
 问缌麻为曾孙。曾孙为曾祖服齐衰五月。则为曾孙缌。无相报之义。而与玄孙外孙同。未知如何。 (第 252H 页)
吴中大水,郡守刘瑀酷虐子民,督徵粮税,乡民苦楚,血肉狼藉,破产 荡业,不胜栲掠,时人目为〔白面虎〕。 杨仪
部循吉有《酷吏行》行刺之云: 酷吏面上无慈色,手中长提法三尺。怒肉横生髯奋张,高呼拍案气扬扬。 鞭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