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妖谤赏告之法疏 曹魏 · 高柔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七
今妖言者必戮,告之者辄赏。既使过误无反善之路,又将开凶狡之群相诬罔之渐,诚非所以息奸省讼,缉熙治道也。昔周公作诰,称殷之祖宗,咸不顾小人之怨。在汉太宗,亦除妖言诽谤之令,臣愚以为宜除妖谤赏告之法,以隆天父养物之仁(《魏志·高柔传》)。
三公与朝政上疏 曹魏 · 高柔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七
天地以四时成功,元首以辅弼兴治。成汤杖阿衡之佐,文、武凭旦、望之力,逮至汉初,萧、曹之俦并以元勋代作心膂,此皆明王圣主任臣于上,贤相良辅股肱于下也。今公辅之臣,皆国之栋梁,民所具瞻,而置之三事,不使知政,遂各偃息养高,鲜有进纳,诚非朝廷崇用大臣之义,大臣献可替否之谓也。古者刑政有疑,辄议于槐棘之下。自今之后,朝有疑议及刑狱大事,宜数以咨访三公。三公朝朔望之日,又可特延入,讲论得失,博尽事情,庶有裨起天听,弘益大化(《魏志·高柔传》)。
请待博士以不次之位疏 曹魏 · 高柔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七
臣闻遵道重学,圣人洪训;褒文崇儒,帝者明义。昔汉末陵迟,礼乐崩坏,雄战虎争,以战阵为务,遂使儒林之群,幽隐而不显。太祖初兴,悯其如此,在于拨乱之际,并使郡县立教学之官。高祖即位,遂阐其业,兴复辟雍,州立课试。于是天下之士,复闻庠序之教,亲俎豆之礼焉。陛下临政,允迪睿哲,敷弘大猷,光济先轨,虽夏启之承基,周成之继业,诚无以加也。然今博士皆经明行修,一国清选,而使迁除限不过长,惧非所以崇显儒术、帅励怠堕也。孔子称「举善而教不能则劝」,故楚礼申公,学士锐精;汉隆卓茂,缙绅竞慕。臣以为博士者,道之渊薮,六艺所宗,宜随学行优劣,待以不次之位,敦崇道教,以劝学者,于化为弘(《魏志·高柔传》)。
谏大兴殿舍广采众女疏 曹魏 · 高柔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七
二虏狡猾,潜自讲肄,谋动干戈,未图束手;宜畜养将士,缮治甲兵,以逸待之。而顷兴造殿舍,上下劳扰。若使吴、蜀知人虚实,通谋并势,复俱送死,甚不易也。昔汉文惜十家之资,不营小台之娱,去病虑匈奴之害,不遑治第之事。况今所损者非惟百金之费,所忧者非徒北狄之患乎?可粗成见所营立,以充朝宴之仪。讫罢作者,使得就农。二方平定,复可徐兴。昔轩辕以二十五子,传阼弥远;周室以姬国四十,历年滋多。陛下聪达,穷理尽性,而顷皇子连多夭逝,熊罴之祥又未感应。群下之心,莫不悒戚。《周礼》:天子后妃以下百二十人,嫔嫱之仪,既以盛矣。窃闻后庭之数,或复过之,圣嗣不昌,殆能由此。臣愚以为可妙简淑媛,以备内宫之数,其余尽遣还家。且以育精养神,专静为宝。如此,则《螽斯》之征,可庶而致矣(《魏志·高柔传》)。
谏就狱杀公孙晃疏 曹魏 · 高柔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七
《书》称「用罪伐厥死,用德彰厥善」,此王制之明典也。晃及妻子,叛逆之类,诚应枭县,勿使遗育。而臣窃闻晃先数自归,陈渊祸萌,虽为凶族,原心可恕。夫仲尼亮司马牛之忧,祁奚明叔向之过,在昔之美义也。臣以为晃信有言,宜贷其死;苟自无言,便当市斩。今进不赦其命,退不彰其罪,闭著囹圄,使自引分,四方观国,或疑此举也(《魏志·高柔传》)。
谏罪杀禁地鹿者疏 曹魏 · 高柔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七
圣王之御世,莫不以广农为务,俭用为资。夫农广则谷积,用俭则财畜,畜财积谷而有忧患之虞者,未之有也。古者一夫不耕,或为之饥;一妇不织,或为之寒。中间已来,百姓供给众役,亲田者既减,加顷复有猎禁,群鹿犯暴,残食生苗,处处为害,所伤不赀。民虽障防,力不能御。至如荣阳左右,周数百里,岁略不收,元元之命,实可矜伤。方今天下生财者甚少,而麋鹿之损者甚多。卒有兵戎之役,凶年之灾,将无以待之。惟陛下览先圣之所念,悯稼穑之艰难,宽放民间,使得捕鹿,遂除其禁,则众庶永济,莫不悦豫矣(《魏志·高柔传》)。臣深思陛下所以不早取此鹿者,诚欲使极蕃息,然后大取以为军国之用。然臣窃以为今鹿但有日耗,终无从得多也。何以知之?今禁地广轮且千馀里,臣下计无虑其中有虎大小六百头,狼有五百头,狐万头。使大虎一头三日食一鹿,一虎一岁百二十鹿,是为六百头虎一岁食七万二千头鹿也。使十狼日共食一鹿,是为五百头狼一岁共食万八千头鹿。鹿子始生,未能善走,使十狐一日共食一子,比至健走一月之间,是为万狐一月共食鹿子三万头也。大凡一岁所食十二头。其雕鹗所害,臣置不计。以此推之,终无从得多,不如早取之为便也(《魏志·高柔传》注引《魏名臣奏》。案:《御览》九百六引《魏名臣奏》作「郎中黄观上疏」,当时两人连名。)。
军士亡勿罪妻子启 曹魏 · 高柔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七
士卒亡军,诚在可疾,然窃闻其中时有悔者。愚谓乃宜贷其妻子,一可使贼中不信,二可使诱其还心。正如前科,固已绝其意望,而猥复重之。柔恐自今在军之士,见一人亡逃,诛将及已,亦且相随而走,不可复得杀也。此重刑非所以止亡,乃所以益走耳(《魏志·高柔传》)。
管长教还引去吏 曹魏 · 高柔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七
昔邴吉临政,吏尝有非,犹尚容之。况此诸吏,于吾未有失乎!其召复之,咸还皆自励,咸为佳吏(《魏志·高柔传》)。
丞相理曹掾令 曹魏 · 高柔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七
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是以舜流四凶族,皋陶作士;汉祖除秦苛法,萧何定律。掾清识平当,明于宪典,勉恤之哉(《魏志·高柔传》)!
与妇书 曹魏 · 高柔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七
今致玳瑁梳一枚(《艺文类聚》八十四,《御览》七百十四,八百七。金𨱌一双。《御览》七百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