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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商西晋
虞浚等周丧嫁娶议元康二年 西晋 · 吴商
 出处:全晋文卷四十四
今之拜时,事毕便归,婚礼未成,不得与娶妇者同也。
俊、琛、棱并以齐缞娶妇、娶妻,所犯者重。
恒虽无服,当不义,而不诤,亦礼所讥。
然其所得犹轻于棱也。
湛身既平吉,子虽齐缞,义服之末,又不亲迎,吉凶别处,则所犯者轻。
浚、暨为子拜时,拜时礼轻当降也(《通典》六十)
答或问异姓为后之子服本亲 西晋 · 吴商
 出处:全晋文卷四十四
或问「以异姓为后,然当还服本亲。
及其子,当又从其父而服邪?
将以异姓而不服也」?
答曰:「神不歆非族,明非异姓所应祭也。
虽世人无后,并取异姓以自继,然本亲之服,骨血之恩,无绝道也。
异姓之义,可同于女子出适,还服本亲,皆降一等。
至于其子应从服者,亦当同于女子之子,从于母而服其外亲。
今出为异姓作后,其子亦当从于父母服之也。
父为所生父母周,子宜如外祖父母之加也。
其昆弟之子,父虽服之大功,于子尤无尊可加,及其姊妹,父为小功,则子皆宜从于异姓之服,不得过缌麻也(《通典》六十九)
刘宝 西晋 · 吴商
 出处:全晋文卷四十四
案礼贵嫡重正,统所尊祖祢,继代之正统也。
夫受重者,不得以轻服服之。
是以孙及曾玄其为后者,皆服三年,受重故也。
且绝属之宗,来为人后者服之。
如今嫡孙为后,而欲使为祖服周,与众孙无异,既非受重之义,岂合圣人称情之制邪
且孙为祖正服周,祖为孙正服九月,嫡孙为后,则祖为加服周,孙亦当加祖三年,此经之明据也。
今欲使祖以嫡加孙,孙以庶服报祖,岂经意耶?
又欲使绝属之孙同于嫡孙,岂合人情(《通典》八十八)
成洽孙为祖持重论 西晋 · 吴商
 出处:全晋文卷四十四
凡为人后者尚如父,今孙为祖后,而欲使为祖周,与众孙无异,是岂为后之谓乎?
且祖为孙正服九月,今嫡孙为后,祖加之周,孙亦加祖三年,经之明义也。
今使祖加孙服,而孙不加祖服,岂经义哉?
且经云:「臣为君祖父母服周」,从服例降一等,则君为祖服斩矣,此大经义邪?
何责阙而不记也?
论又云:「孙为祖,如子为父,则祖为孙亦当如父为长子」者,且孙为后加一等服三年,祖亦加孙一等服周。
如论之意,欲使祖加孙二等,而孙加祖一等,此岂经例而云《传》不通乎(《通典》八十八)
成洽武申奏为出母服 西晋 · 吴商
 出处:全晋文卷四十四
出母无服,此由尊父之命。
嫁母,父不命出,何得同出母乎?
为继父服者,为其父没年幼,随母再适,已无大功之亲,与继父同财共居,为筑宫庙,四时祭祀其先,此恩由继父,所以为服耳。
且妾之无子,妾子之无母,父命为母子,则生事之如母,丧则服之三年,贵父命也。
而今欲以出母同于嫁母,违废父命,岂人子所行!
又引继父云经缪也?
又出母之党无服,嫁母之党自应服之,岂可复同乎(《通典》九十四)
刘表成粲论父母亡在祖后不为祖母三年 其一 西晋 · 吴商
 出处:全晋文卷四十四
尝见所作《丧服后定》,变除为妇人之服,不逾男子;
孙为祖父服周,父亡之后,为祖母服,而云不得逾祖也。
又见成侍中云,以为己自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祖母服不应三年。
商案:假使子为人后,为本父服周,而所后共,更自有子,己则还家,而母后亡,当可以不得逾父,不三年乎?又从祖祖父先亡;己为小功五月而已,后为从父后,从父又先亡,祖母后卒,可复以己先为祖父小功,今为祖母,不逾祖父,复服五月乎?诸如此此,妇服重于夫甚众,不可具记。不得逾夫之说,经传无据,嫡行庶服。义又不通,又云:「己自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今服祖母亦当周。。又《齐缞章》,臣为君之父母、祖父母周。凡臣从君所服而降一等,臣从服周,则君为三年也。据为国君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君也。其继体则父与祖,并有废疾不立者也。有废疾不立,则君受国于曾祖,不受国于祖也。不受国于祖,犹服三年。此则经之明例,非从传记之说也。其义如此,则凡为后者皆应三年,何必受重然后服斩。(《通典》九十七)
其二
 出处:全晋文卷四十四
禋之言烟也。
二祭皆积柴而实牲体焉,以升烟而报阳,非祭宗庙之名也。
郑所以不从诸儒之说者,将欲据《周礼》,禋祀皆天神也。
日、月、星、辰、司中司命、风师、雨师凡八,而日月并从郊,故其余为六宗也。
以书禋于六宗,与《周礼》事相符,故据以为说也。
文昌虽有大体,而星名异,其日不同,故随事祭之,而言文昌七星,不得偏祭其弟四弟五,此为《周礼》,复不知文昌之体,而又妄引为司中司命
箕毕二星,既不系于辰,且同是随事而祭之例,又无嫌于所系者(《续汉·祭祀志中》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