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刘表成粲论父母亡在祖后不为祖母三年 其一 西晋 · 吴商
出处:全晋文卷四十四
尝见表所作《丧服后定》,变除为妇人之服,不逾男子;孙为祖父服周,父亡之后,为祖母服,而云不得逾祖也。又见成侍中云,以为己自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祖母服不应三年。
商案:假使子为人后,为本父服周,而所后共,更自有子,己则还家,而母后亡,当可以不得逾父,不三年乎?又从祖祖父先亡;己为小功五月而已,后为从父后,从父又先亡,祖母后卒,可复以己先为祖父小功,今为祖母,不逾祖父,复服五月乎?诸如此此,妇服重于夫甚众,不可具记。不得逾夫之说,经传无据,嫡行庶服。义又不通,粲又云:「己自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今服祖母亦当周。。又《齐缞章》,臣为君之父母、祖父母周。凡臣从君所服而降一等,臣从服周,则君为三年也。据为国君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君也。其继体则父与祖,并有废疾不立者也。有废疾不立,则君受国于曾祖,不受国于祖也。不受国于祖,犹服三年。此则经之明例,非从传记之说也。其义如此,则凡为后者皆应三年,何必受重然后服斩。(《通典》九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