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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颂西晋 ? — 300
淮南相在郡上疏 西晋 · 刘颂
 出处:全晋文卷四十
臣昔忝河内,临辞受诏:「卿所言悉要事,宜大小数以闻。
恒苦多事,或不能悉有报,勿以为疑」。
臣受诏之日,喜惧交集,益思自竭,用忘其鄙,愿以萤烛,增晖重光。
到郡草具所陈如左,未及书上,会臣婴丁天罚,寝顿累年,今谨封上前事
臣虽才不经国,言浅多违,犹愿陛下垂省,使臣微诚得经圣鉴,不总弃于常案。
如有足采,冀补万一。
伏见诏书,开启土宇,以支百世,封建戚属,咸出之藩,夫岂不怀,公理然也。
树国全制,始成于今,超秦、汉、魏氏之局节,绍五帝三代之绝迹
功被无外,光流后裔,巍巍盛美,三五之君殆有惭德。
何则?
彼因自然而就之,异乎绝迹之后更创之。
虽然,封幼稚皇子于吴蜀,臣之愚虑,谓未尽善。
吴越剽轻,庸蜀险绝,此故变衅之所出,易生风尘之地。
且自吴平以来,东南六州将士更守江表,此时之至患也。
又内兵外守,吴人有不自信之心,宜得壮主以镇抚之,使内外各安其旧。
又孙氏为国,文武众职,数拟天朝,一旦堙替,同于编户。
不识所蒙更生之恩,而灾困逼身,自谓失地,用怀不靖。
今得长王以临其国,随才授任,文武并叙,士卒百役不出其乡,求富贵者取之于国内。
内兵得散,新邦又安,两获其所,于事为宜。
宜取同姓诸王年二十以上人才高者,分王吴、蜀。
以其去近就远,割裂土宇,令倍于旧。
以徙封故地,用王幼稚,须皇子长乃遣君之,于事无晚也。
急所须地,交得长主,此事宜也。
臣所陈封建,今大义已举,然余众事,傥有足采,以参成制,故皆并列本事。
臣闻:不惮危悔之患,而愿献所见者,尽忠之臣也;
垂听逆耳,甘纳苦言者,济世之君也。
臣以期运,幸遇无讳之朝
虽尝抗疏陈辞,汜论政体,犹未悉所见,指言得失,徒恩宠,不异凡流。
臣窃自愧,不尽忠规,无以上报,谨列所见如左。
臣诚未自许所言必当,然要以不隐所怀为上报之节。
若万一足采,则微臣更生之年;
如皆瞽妄,则国之福也。
愿陛下缺半日之间,垂省臣言。
伏维陛下虽应天顺人,龙飞践阼,为创基之主,然所遇之时,实是叔世。
何则?
汉末陵迟,阉竖用事,小人专朝,君子在野,政荒众散,遂以乱亡。
魏武帝经略之才,拨烦理乱,兼肃文教,积数十年,至于延康之初,然后吏清下顺,法始大行。
逮至文、明二帝,奢淫骄纵,倾殆之主也。
然内盛台榭声色之娱,外当三方英豪严敌,事成克举,少有愆违,其故何也?
实赖前绪,以济勋业。
然法物政刑,固已渐颓矣。
嘉平之初,晋祚始基,逮于咸熙之末,其间累年。
虽鈇钺屡断,剪除凶,然其存者咸蒙遭时之恩,不轨于法。
泰始之初,陛下践阼,其所服乘皆先代功臣之胤,非其子孙,则其曾玄
古人有言,膏梁之性难正,故曰时遇叔世。
当此之,天地之位始定,四海洗心整纲之会也。
然陛下犹以用才因宜,法宽有由,积之在素,异于汉,魏之先;
三祖崛起易朝之为,未可一旦直绳御下,诚时宜也。
然至所以为政,矫世众务,自宜渐出公涂,法正威断,日迁就肃。
譬由行舟,虽不横截迅流,然俄向所趣,渐靡而往,终得其济。
积微稍著,以至于今,可以言政。
而自泰始以来,将三十年,政功美绩,未称圣旨,凡诸事业,不茂既往。
以陛下明圣,犹未及叔世之弊,以成始初之隆,传之后世,不无虑乎!
意者,臣言岂不少概圣心夫!
顾惟万载之事,理在二端。
天下大器,一安难倾。
一倾难
故虑经后世者,必精目下之政,政安遗业,使数世赖之。
若乃兼建诸侯而树藩屏,深根固蒂,则祚延无穷,可以比迹三代。
如或当身之政,遗风馀烈不及后嗣,虽树亲戚,而成国之制不建,使夫后世独任智力以安大业。
若未尽其理,虽经异时,忧责犹追在陛下,将如之何!
愿陛下善当今之政,树不拔之势,则天下无遗忧矣。
夫圣明不世及,后嗣不必贤,此天理之常也。
故善为天下者,任势而不任人。
任势者,诸侯是也;
任人者,郡县是也。
郡县之察,小政理而大势危;
诸侯为邦,近多违而远虚固。
圣王推终始之弊,权轻重之理,包彼小违以据大安,然后足以藩固内外,维镇九服。
武王圣主也,成王贤嗣也,然武王不恃成王之贤而广封建者,虑经无穷也。
且善言今者,必有验之于古。
唐虞以前,书文残缺,其事难详。
至于三代,则并建明德,及兴王之显亲,列爵五等,开国承家,以藩屏帝室,延祚久长,近者五六百岁,远者仅将千载。
逮至秦氏,罢侯置守,子弟不分尺土,孤立无辅,二世而亡。
汉承周、秦之后,杂而用之,前后二代各二百馀年。
揆其封建不用,虽强弱不适,制度舛错,不尽事中,然迹其衰亡,恒有同姓失职,诸侯微时,不在强盛。
昔吕氏作乱,幸赖齐、代之援,以宁社稷。
七国叛逆,梁王捍之,卒弭其难。
自是之后,威权削夺,诸侯止食租奉,甚者至乘牛车。
是以王莽得擅本朝,遂其奸谋,倾荡天下,毒流生灵。
光武绍起,虽封树子弟,而不建成国之制,祚亦不延,魏氏承之,圈闭亲戚,幽囚子弟,是以神器速倾,天命移在陛下。
长短之应,祸福之徵,可见于此。
又魏氏虽位居体,南面称帝,然三方未宾,正朔有所不加,实有战国相持之势。
大晋之兴,宣帝定燕,太祖平蜀,陛下灭吴,可谓功格天地,土广三王,舟车所至,人迹所及,皆为臣妾,四海大同,始于今日。
宜承大勋之籍,及陛下圣明之时,开启土宇,使同姓必王,建久安于万载,垂长世于无穷。
臣又闻国有任臣则安,有重臣则乱。
而王制,人君立子以适不以长,立适以长不以贤,此事情之不可易者也。
而贤明至少,不肖至众,此固天理之常也。
物类相求,感应而至,又自然也。
是以暗君在位,则重臣盈朝;
明后临政,则任臣列职。
夫任臣之与重臣,俱执国统而立断者也。
然成败相反,邪正相背,其故何也?
重臣假所资以树私,任臣因所籍以尽公。
尽公者,政之本也;
树私者,乱之源也。
推斯言之,则泰日少,乱日多,政教渐颓,欲国之无危,不可得也。
又非徒唯然而已。
借令愚劣之嗣,蒙先哲之遗绪,得中贤之佐,而树国本根不深,无干辅之固,则所谓任臣者化而为重臣矣。
何则?
国有可倾之势,则执权者见疑,众疑难以自信,而甘受死亡者非人情故也。
若乃建基既厚,藩屏强御,虽置幼君赤子而天下不惧,曩之所谓重臣者,今悉反忠而为任臣矣。
何则?
无危势,怀不自猜,忠诚得著,不惕于邪故也。
圣王知贤哲之不世及,故相持之势以御其臣。
是以五等既列,臣无忠慢,同于竭节,以徇其上。
群后既建,继体贤鄙,亦均一契,等于无虑。
树国苟固,则所任之臣,得贤益
次委中智,亦足以安。
何则?
势固易持故也。
然则建邦苟尽其,则无向不可。
是以周室自成康以下,逮至宣王宣王之后,到于赧王,其间历载,朝无名臣,而宗庙不陨者,诸侯维持之也。
故曰,为社稷计,莫若建国。
夫邪正逆顺者,人心之所系服也。
今之建置,宜审量事势,使诸侯率义而动,同忿俱奋,令其力足以维带京邑
若包藏祸心,惕于邪而起,孤立无党,所蒙之籍不足独以有为。
然齐此甚难,陛下宜与达古今善识事势之士深共筹之。
建侯之使君乐其国,臣荣其朝,各流福祚,传之无穷;
上下一心,爱国如家,视百姓如子,然后能保天禄,兼翼王室。
诸王裂土,皆兼于古之诸侯,而君贱其爵,臣耻其位,莫有安志,其故何也?
法同郡县,无成国之制故也。
今之建置,宜使率由旧章,一如古典。
然人心系常,不累十年,好恶未改,情愿未移。
臣之愚虑,以为宜早创大制,迟回众望,犹在十年之外,然后能令君臣各安其位,荣其所蒙,上下相持,用成藩辅。
如今之为,适足以亏天府之藏,徒弃谷帛之资,无补镇国卫上之势也。
古者封建既定,各有其国,后虽王之子孙,无复尺土,此今事之必不行者也。
若推亲疏,转有所废,以有所树,则是郡县之职,非建国之制。
今宜豫开此地,令十世之内,使亲者得转处近。
十世之远,近郊地尽,然后亲疏相维,不得复如十世之内。
然犹树亲有所,迟天下都满,已弥数百千年矣。
今方始封而亲疏倒施,甚非所宜。
宜更大量天下土田方里之数,都更裂土分人,以王同姓,使亲疏远近不错其宜,然后可以永安
古者封国,大者不过土方百里,然后人数殷众,境内必盈其力,足以备充制度。
今虽一国周环近将千里,然力实寡,不足以奉国典。
所遇不同,故当因时制宜,以尽事适今。
宜令诸王国容少而军容多,然于古典所应有者悉立其制,然非急所须,渐而备之,不得顿设也。
须车甲器械既具,群臣乃服彩章;
仓廪巳实,乃营宫室;
百姓已足,乃备官司;
境内充实,乃作礼乐。
唯宗庙社稷,则先建之。
至于境内之政,官人用才,自非内史国相命于天子,其馀众职及死生之断、谷帛资实、庆赏刑威、非封爵者,悉得专之。
今臣所举二端,盖事之大较
其所不载,应在二端之属者,以此为率。
今诸国本一郡之政耳,若备旧典,则官司以数,事所不须,而以虚制损实力。
至于庆赏刑断,所以卫下之权,不重则无以威众人而卫上。
故臣之愚虑,欲令诸侯权具,国容少而军容多,然亦终于必备今事为宜。
周之建侯,长享其国,与王者并,远者仅将千载,近者犹数百年;
汉之诸王,传祚暨至曾玄
人性不甚相远,古今一揆,而短长甚违,其故何邪?
立意本殊而制不同故也。
周之封建,使国重于君,公侯之身轻于社稷,故无道之君不免诛放
敦兴灭继绝之义,故国祚不泯。
不免诛放,则群后思惧,胤嗣必继,是无亡国也。
诸侯思惧,然后轨道,下无亡国,天子乘之,理势自安,此周室所以长在也。
汉之树置君国,轻重不殊,故诸王失度,陷于罪戮,国随以亡。
不崇兴灭继绝之序,故下无固国。
下无固国,天子居上,势孤无辅,故奸臣擅朝,易倾大业。
今宜反汉之弊,修周旧迹。
国君虽或失道,陷于诛绝,又无子应除,苟有始封支胤,不问远近,必绍其祚。
若无遗类,则虚建之,须皇子生,以继其统,然后建国无灭。
班固称「诸侯失国亦犹网密」,今又宜都宽其检。
且建侯之理,本经盛衰,大制都定,班之群后,著誓丹青,书之玉版,藏之金匮,置诸宗庙,副在有司。
寡弱小国犹不可危,岂况万乘之主!
承难倾之邦而加其上,则自然永久居重之安,可谓根深华岳而四维之也。
臣之愚,愿陛下置天下于自安之地,寄大业于成之势,则可以无遗忧矣。
阎闾名士,官司无高能。
其故何也?
清议不肃,人不立德,行在取容,故无名士
下不专局,又无考课,吏不竭节,故无高能。
无高能,则有疾世事;
名士,则后进无准,故臣思吏课而肃清议。
夫欲富贵而恶贫贱,人理然也。
圣王大谙物情,知不可去,故直同公私之利,而诡其求道,使夫欲富者必先由贫,欲贵者必先安贱。
安贱则不矜,不矜然后廉耻厉,守贫者必节欲,节欲然后操全。
以此处务,乃得尽公。
尽公者,富贵之徒也,为无私者终得其私,故公私之利同也。
今欲富者不由贫自得富,欲贵者不安贱自得贵,公私之涂既乖,而人情不能无私,私利不可以公得,则恒背公而横务。
是以风节日颓,公理渐替,人士富贵,非轨道之所得。
以此为政,小大难期,然教颓来既久,难反一朝。
又世放都靡,营欲比肩,群士浑然,庸行相似,不可顿肃,甚殊黜陟也。
且教不求尽善,善在抑尤,同侈之中,犹有甚泰。
使夫昧适情之乐者,损其显荣之贵,俄在不鲜之地;
约己洁素者,蒙俭德之报,列于清官之上。
二业分流,令各有蒙,然俗放都奢,不可顿肃,故臣私虑,愿先从事于渐也。
天下至大,万事至众,人君至少,同于天日,故非垂听所得周览。
是以圣王之化,执要而已,委务于下而不以事自婴也。
分职既定,无所与焉,非惮日昃之勤,而牵于逸豫之虞,诚以政体宜然,事势致之也。
何则?
夫造创谋始,逆暗是非,以别能否,甚难察也。
既以施行,因其成败,以分功罪,甚易识也。
易识在考终,难察在造始,故人君恒居其易则安,人臣不处其难则乱。
今陛下每精事始而略于考终,故群吏虑事怀成败之惧轻,饰文采以避目下之谴重,此政功所以未善也。
今人主能恒居易执要以御其下,然后人臣功罪形于成败之徵,无逃其诛赏。
故罪不可蔽,功不可诬。
功不可诬,则能者劝;
罪不可蔽,则违慢日肃,此为国之大略也。
臣窃惟陛下圣心,意在尽善,惧政有违,故精事始,以求无失。
又以众官胜任者少,故不委务,宁居日昃也。
臣之愚虑,窃以为今欲尽善,故宜考终。
何则?
精始难校故也。
又群官多不胜任,亦宜委务,使能者得以成功,不能者得以著败。
败著可得而废,功成可得遂任,然后贤能常居位以善事,暗劣不得以尸禄害政。
如此不已,则胜任者渐多,经年少久,即群司遍得其人矣。
此校才考实政之至务也。
今人主不委事仰成,而与诸下共造事始,则功罪难分。
下不专事,居官不久,故能否不别。
何以验之?
今世士人决不悉良能也。
又决不悉疲软也。
然今欲举一忠贤,不知所赏;
求一负败,不知所罚。
及其免退,自以犯法耳,非不能也。
登进者自以累资及人间之誉耳,非功实也。
若谓不然,则当今之政未称圣旨,此其徵也。
陛下御今法为政将三十年,则功未日新,其咎安在?
古人有言:「琴瑟不调,甚者必改而更张」。
凡臣所言,诚政体之常,然古今异宜,所遇不同。
陛下纵未得尽仰成之理,都委务于下,至于今事应奏御者,蠲除不急,使要事得精可三分之二。
古者六卿分职,冢宰为师。
秦汉已来,九列执事丞相都总
尚书制断,诸卿奉成,于古制为重,事所不须,然今未能省并。
可出众事付外寺,使得专之,尚书为其都统,若丞相之为。
惟立法创制,死生之断,除名流徙,退免大事,及连度支之事,台乃奏处。
其馀外官皆专断之,岁终台阁课功校簿而已。
此为九卿造创事始,断而行之,尚书书主,赏罚绳之,其势必愈考成司非而已。
于今亲掌者动受成于上,上之所失,不得复以罪下,岁终事功不建,不知所责也。
监司以法举罪,狱官案劾尽实,法吏据辞守文,大较加同,然至于施用,监司与夫法狱体宜小异。
狱官唯实,法吏唯文,监司则欲举大而略小。
何则?
夫细过微阙,谬妄之失,此人情之所必有,而悉纠以法,则朝野无全人,此所谓欲理而反乱者也。
故善为政者纲举而网疏,纲举则所罗者广,网疏则小必漏,所罗者广则为政不苛,此为政之要也。
而自近世以来,为监司者,类大纲不振而微过必举。
微过不足以害政,举之则微而益乱;
大纲不振,则豪强横肆,豪强横肆,则百姓失职矣,此错所急而倒所务之由也。
今宜令有司反所常之政,使天下可善化
及此非难也,人主不善碎密之案,必责犯强举尤之奏,当以尽公,则害政之奸自然禽矣。
夫大奸犯政而乱兆庶之罪者,类出富强,而豪富者其力足惮,其货足欲,是以官长顾势而顿笔
下吏纵奸,惧所司之不举,则谨密网以罗微罪。
使奏劾相接,状似尽公,而挠法不亮固已在其中矣。
非徒无益于政体,清议乃由此而益伤。
古人有言曰:「君子之过,如日之蚀焉」。
又曰:「过而能改」。
又曰:「不贰过」。
凡此数者,皆是贤人君子不能无过之言也。
苟不至于害政,则皆天网之所漏;
所犯在甚泰,然后王诛所必加,此举罪浅深之大例者也。
故君子得全美以善事,不善者必夷戮以警众,此为政诛赦之准式也。
何则?
所为贤人君子,苟不能无过,小疵不可以废其身,而辄绳以法,则愧于明时。
何则?
虽有所犯,轻重甚殊,于士君子之心受责不同而名不异者,故不轨之徒得引名自方,以惑众听,因名可乱,假力取直,故清议益伤也。
凡举过弹违,将以肃风论而整世教,今举小过,清议益颓。
是以圣人深识人情而达政体,故其称曰:「不以一眚掩大德」。
又曰:「赦小过,举贤才」。
又曰:「无求备于一人」。
故冕而前旒,充纩塞耳,意在善恶之报必取其尤,然后简而不漏,大罪必诛,法禁易全也。
何则?
害法在犯尤,而谨搜微过,何异放兕豹于公路,而禁鼠盗于隅隙
古人有言:「鈇钺不用而刀锯日弊,不可以为政」。
此言大事缓而小事急也。
时政所失,少有此类,陛下宜反而求之,乃得所务也。
夫权制不可以经常,政乖不可以守安,此言攻守之异也。
百姓虽愚,望不虚生,必因时而发。
有因而发,则望不可夺;
事变异前,则时不可违。
明圣达政,应赴之速,不及下车,故能动合事机,大得人情。
魏武帝分离天下,使人役居户,各在一方;
既事势所须,且意有曲为,权假一时,以赴所务,非正典也。
逡巡至今,积年未改,百姓虽身丁其困,而私怨不生,诚以三方未悉荡并,知时未可以求安息故也。
是以甘役如归,视险若夷。
至于平吴之日,天下怀静,而东南二方,六州郡兵,将士武吏,戍守江表,或给京城运漕,父南子北,室家分离,咸更不宁。
又不习水土,运役勤瘁,并有死亡之患,势不可久。
此宜大见处分,以副人望。
魏氏错役,亦应改旧。
此二者各尽其理,然黔首感恩怀德,讴吟乐生必十倍于今也。
董卓作乱以至今,近出百年,四海勤瘁,丁难极矣。
六合浑并,始于今日,兆庶思宁,非虚望也。
然古今异宜,所遇不同,诚亦未可以希遵在昔,放息马牛;
然使受百役者不出其国,兵备待事其乡,实在可为。
纵复不得悉然为之,苟尽其理,可静三分之二,吏役可不出千里之内。
但如斯而已,天下所蒙已不訾矣。
政务多端,世事之未尽理者,难遍以疏举,振领总纲,要在三条。
凡政欲静,静在息役,息役在无为。
仓廪欲实,实在利农,利农在平籴。
为政欲著信,著信在简贤,简贤在官久。
官久非难也,连其班级,自非才宜,不得傍转以终其课,则事善矣。
平籴已有成制,其未备者可就周足,则谷积矣。
无为匪他,却功作之勤,抑似益而损之利。
如斯而已,则天下静矣。
此三者既举,虽未足以厚化,然可以为安有馀矣。
夫王者之利,在生天地自然之财,农是也。
所立为指于此,事诚有功益。
苟或妨农,皆务所息,此悉似益而损之谓也。
然今天下自有事所必须,不得止已,或用功甚少而所济至重。
目下为之,虽少有废,而计终已大益。
农官有十百之利,及其妨害,在始似如未急,终作大患,宜逆加功,以塞其渐。
如河、汴将合,沈莱苟善,则役不可息。
诸如此类,亦不得已已。
然事患缓急,权计轻重,自非近如此类,准以为率,乃可兴为,其馀皆务在静息。
然能善算轻重,权审其宜,知可兴可废,甚难了也。
自非上智远才,不干此任。
夫创业之美,勋在垂统,使夫后世蒙赖以安。
其为安也,虽昏犹明,虽愚若智。
济世功者,实在善化之为,要在静国。
至夫修饰官署,凡诸作役务为恒伤过泰,不患不举,此将来所不须于陛下而自能者也。
至于仰蒙前绪,所凭日月者,实在遗风系人心,馀烈匡幼弱,而今勤所不须,以伤所凭。
钧此二者,何务孰急,陛下少垂恩回虑,详择所安,则大理尽矣。
世之私议,窃比陛下于孝文,臣以为圣德隆杀,将在乎后,不在当今。
何则?
陛下龙飞凤翔,应期践阼,有创业之勋矣。
扫灭强吴,奄征南海,又有之矣。
以天子之贵,而躬行布衣之所难,孝俭之德,冠于百王,又有之矣。
履宜无细,动成轨度,又有之矣。
若善当身之政,建藩屏之固,使晋代久长,后世仰瞻遗迹,校功考事,实与汤武比隆,何孝文足云!
臣之此言,非臣下褒上虚美常辞,其事实然。
若所以资为安之理,或未尽善,则恐良史书勋,不得远尽弘美,甚可惜也。
然不可使夫知政之士得参圣虑,经年少久,终必有成。
愿陛下少察臣言(《晋书·刘颂传》,又《群书治要》三十引《晋书》。)
上疏请复肉刑 西晋 · 刘颂
 出处:全晋文卷四十一
诸引皆作「上书」,今据《晋志》,下文云,「疏入不见省」,定作「上疏」。
臣昔上行肉刑,从来积年,遂寝不论。
臣窃以为议者拘孝文之小仁,而轻违圣王之典刑,未详之甚,莫过于此。
今死刑重,故非命者众,生刑轻,故罪不禁奸。
所以然者,肉刑不用之所致也。
今为徒者,类性元恶不轨之族也,去家悬远,作役山谷,饥寒切身,志不聊生,虽有廉士介者,苟虑不首死,则皆为盗贼,岂况本性奸凶无赖之徒乎!
又令徒富者输财,解日归家,乃无役之人也。
贫者起为奸盗,又不制之虏也。
不刑,则罪无所禁,不制,则群恶横肆,为法若此,近不尽善也。
是以徒亡日属,贼盗日烦,亡之数者至有十数,得辄加刑,日益一岁,此为终身之徒也。
自顾反善无期,而灾困逼身,其志亡思盗,势不得息,事使之然也。
古者用刑以止刑,今反于此。
诸重犯亡者,发过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
加作一岁,此以徒生徒也。
亡者积多,系囚猥蓄。
议者曰囚不可不赦,复从而赦之,此为刑不制罪,法不胜奸。
知法之不胜,相聚而谋为不轨,月异而岁不同。
故自顷年以来,奸恶陵暴,所在充斥,渐以滋蔓,日积不已,弊将所归(此三句从《御览》补。)
议者不深思此故,而曰肉刑于名忤听,忤听孰与盗贼不禁?
圣王之制肉刑,远有深理,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人无用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
亡者刖足,无所用复亡。
盗者截手,无所用复盗。
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
除恶塞源,莫善于此,非徒然也。
此等已刑之后,便各归家,父母妻子,共相养恤,不流离于涂路。
有今之困,创愈可役,上准古制,随宜业作,虽已刑残,不为虚弃,而所患都塞,又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
今宜取死刑之限重,生刑之限轻(此二句从《御览》改补。)
及三犯逃亡淫盗,悉以肉刑代之。
其三岁刑以下,已自杖罚遣,又宜制其罚数,使有常限,不得减此。
其有宜重者,又任之官长。
应四五岁刑者,皆髡笞,笞至一百,稍行,使各有差,悉不复居作。
然后刑不复生刑,徒不复生徒,而残体为戮,终身作诫。
人见其痛,畏而不犯,必数倍于今。
且为恶者随发被刑,去其为恶之具,此为诸已刑者皆良士也。
岂与全其为奸之手足,而踞必死之穷地同哉!
而犹曰肉刑不可用,臣窃以为不识务之甚也。
臣昔常侍左右,数闻明诏,谓肉刑宜用,事便于政。
愿陛下信独见之断,使夫能者得奉圣虑,行之于今。
填沟壑,冀见太平。
《周礼》三赦三宥,施于老幼悼耄,黔黎不属逮者,此非为恶之所出,故刑法逆舍而宥之。
至乎此族,犯罪则必刑而无赦,此政之理也。
暨至后世,以时险多难,因赦解结,权以行之,又不以宽罪人也。
至今恒以罪积狱繁,赦以散之,是以赦愈数而狱愈塞,如此不已,将至不胜。
原其所由,肉刑不用之故也。
今行肉刑,非徒不积,且为恶无具则奸息。
去此二端,狱不得繁,故无取于数赦,于政体胜矣(《晋书·刑法志》,《通典》一百六十八;又《艺文类聚》五十四、《御览》六百四十八引王隐《晋书》,又《群书治要》二十九引《晋书·刑法志》廷尉刘颂表。案:「《治要》所引《晋书》,皆王隐书也。)
上疏言断狱宜守律令 西晋 · 刘颂
 出处:全晋文卷四十一
自近世以来,法渐多门,令甚不一。
臣今备掌刑断,职思其忧,谨具启闻。
臣窃伏惟陛下为政,每尽善,故事求曲当,则例不得直;
尽善,故法不得全。
何则?
夫法者,固以尽理为当,而上求尽善,则诸下牵文就义,以赴主之所许,是以法不得全。
刑尽徵文,徵文必有乖于情听之断,而上安于曲当,故执平者因文可引,则生二端。
是法多门,令不一,则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
奸伪者因法之多门,以售其情,所欲浅深,苟断不一,则居上者难以检下,于是事同议异,狱犴不平,有伤于法。
古人有言:「人主详,其政荒;
人主期,其事理」。
详匪他,尽善则法伤,故其政荒也。
期者轻重之当,虽不厌情,苟入于文,则循而行之,故其事理也。
夫善用法者,忍违情不厌听之断,轻重虽不允人心,经于凡览,若不可行,法乃得直。
又君行之分,各有所司。
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
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
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
主者守文,若释之执犯跸之平也;
大臣释滞,若公孙弘郭解之狱也;
人主权断,若汉祖丁公之为也。
天下万事,自非斯格重为,故不近似此类,不得出以意妄议,其馀皆以律令从事
然后法信于下,人听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
人主轨斯格以责群下,大臣小吏各守其局,则法一矣。
古人有言:「善为政者,看人设教」。
看人设教,制法之谓也。
又曰:「随时之宜」。
当务之谓也。
然则看人随时,在大量也,而制其法。
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群吏岂得在成制之内,复称随时之宜,傍引看人设教,人设教,以乱正典哉!
何则?
始制之初,固已看人而随时矣。
今若设法未尽当,则宜改之。
若谓已善,不得尽以为制,而使奉用之司公得出入以差轻重也。
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
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以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绳以不信之法。
且先识有言,人至愚而不可欺也。
不谓平时背法意断,不胜百姓愿也。
上古议事以制,不为刑辟。
夏殷及周,书法象魏。
三代之君齐圣,然咸弃曲当之妙鉴,而任徵文之直准,非圣有殊,所遇异也。
今论时敦朴,不及中古,而执平者欲适情之所安,自托于议事以制。
臣窃以为听言则美,论理则违。
然天下至大,事务众杂,时有不得悉循文如令。
故臣谓宜立格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轻重,则法恒全。
事无正据,名例不及,大臣论当,以释不滞,则事无阂。
至如非常之断,出法赏罚,若汉祖戮楚臣之私己,封赵氏之无功,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
然后情求傍请之迹绝,似是而非之奏塞,此盖齐法之大准也。
主者小吏,处事无常。
何则?
无情则法徒克,有情则挠法。
积充似无私,然乃所以得其私,又恒所岨以卫其身。
断当恒充,世谓尽公,时一曲法,乃所不疑。
故人君不善倚深似公之断,而责守文如令之奏,然后得为有检,此又平法之一端也。
夫出法权制,措施一事,厌情合听,可适耳目,诚有临时当意之快,胜于徵文不允人心也。
然起为经制,终年施用,恒得一而失十。
故小有所得者,必大有所失;
近有所漏者,必远有所苞。
谙事识体者,善权轻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远。
忍曲当之近适,以全简直之大准。
不牵于凡听之所安,必守徵文以正例。
每临其事,恒御此心以决断,此又法之大概也。
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
法吏以上,所执不同,得为异议。
如律之文,守法之官,惟当奉用律令。
至于法律之内,所见不同,乃得为异议也。
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为驳,唯得论释法律,以正所断,不得援求诸外,论随时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晋书·刑法志》:刘颂三公尚书,又上疏云云;《艺文类聚》五十四:刘颂刑狱奏云云;又见《通典》一百六十六。)
赵王伦加九锡议 西晋 · 刘颂
 出处:全晋文卷四十一
昔汉之锡魏,魏之锡晋,皆一时之用,非可通行。
今宗庙乂安,虽嬖后被退,势臣受诛。
周勃诛诸吕而尊孝文霍光昌邑而奉孝宣,并无九锡之命。
违旧典而习权变,非先王之制。
九锡之议,请无所施(《晋书·刘颂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