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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疏断狱宜守律令 西晋 · 刘颂
 出处:全晋文卷四十一
近世以来,法渐多门,令甚不一
臣今备掌刑断,职思其忧,谨具启闻。
窃伏陛下为政,每尽善故事曲当则例不得直;
尽善故法得全
何则
夫法者,固以尽理为当而上尽善,则诸下牵文就义,以赴主之所许,是以法不得全
刑尽徵文徵文必有乖于情听之断,而上安于曲当,故执平者因文可引,则生二端
是法多门,令不一,则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
奸伪者因法之多门,以售其情,所欲浅深,苟断不一,则居上难以检下,于是事同议异,狱犴不平,有伤于法。
古人有言:「人主详,其政荒;
人主期,其事理」。
匪他尽善则法伤,故其政荒也。
期者轻重之当,虽不厌情,苟入于文,则循而行之,故其事理也。
善用法者,忍违情不厌听之断,轻重不允人心,经于凡览,若不可行,法乃得直。
又君行之分,各有所司
法欲必奉,故令主守文
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
有时宜,故人主权断。
主者守文,若释之执犯跸之平也;
大臣释滞,若公孙弘郭解之狱也;
人主权断,若汉祖丁公之为也。
天下万事自非斯格重为,故不近似此类,不得出以意妄议,其馀皆以律令从事
然后法信于下,人听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
人主轨斯格以责群下大臣小吏各守其局,则法一矣。
古人有言:「善为政者,看人设教」。
看人设教,制法之谓也。
又曰:「随时之宜」。
当务之谓也。
然则看人随时,在大量也,而制其法。
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群吏岂得在成制之内,复称随时之宜,傍引看人设教,人设教,以乱正典哉!
何则
始制之初,固已看人而随时矣。
今若设法未尽当,则宜改之。
若谓已善不得以为制,而使奉用之司公得出入以差轻重也。
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
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以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以不信之法。
先识有言,人至愚而不可欺也。
不谓平时法意断,不胜百姓愿也。
上古议事以制,不为刑辟
夏殷及周,书法象魏
三代之君齐圣,然咸弃曲当妙鉴,而任徵文直准非圣有殊,所遇异也。
今论时敦朴不及中古,而执平者欲适情之所安,自托议事以制。
臣窃以为听言则美,论理则违。
天下至大事务众杂,时有不得悉循文如令
故臣谓宜立格为限使主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轻重,则法恒全。
无正据,名例不及大臣论当,以释不滞,则事无阂。
至如非常之断,出法赏罚,若汉祖楚臣私己,封赵氏之无功,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
然后情求傍请之迹绝,似是而非之奏塞,此盖齐法之大准也。
主者小吏处事无常
何则
无情法徒克,有情挠法
积充似无私然乃所以得其私,又恒所岨以卫其身。
断当恒充,世谓尽公,时一曲法,乃所不疑。
故人不善倚深似公之断,而责守如令之奏,然后得为有检,此又平法一端也。
夫出权制措施一事,厌情合听,可适耳目,诚有临时当意之快,胜于徵文不允人心也。
然起为经制终年施用,恒得一而失十。
小有所得者,必大有所失;
近有所漏者,必远有所苞。
谙事识体者,善权轻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远。
曲当之近适,以全简直之大准
不牵于凡听之所安,必守徵文以正例。
每临其事,恒御此心以决断,此又法之大概也。
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不及,皆勿论
法吏以上,所执不同,得为异议
如律之文,守法之官,惟当奉用律令
至于法律之内,所见不同,乃得为异议也。
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为驳,唯得论释法律,以正所断,不得援求诸外,论随时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晋书·刑法志》:刘颂三公尚书,又上疏云云;《艺文类聚》五十四:刘颂刑狱云云;又见《通典》一百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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