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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宠东汉 ? — 106
省刑疏 东汉 · 陈宠
 出处:全后汉文 卷三十二
臣闻先王之政,赏不僭,刑不滥,与其不得已,宁僭不滥。
故唐尧著典曰:「流宥五刑,眚灾肆赦」。
帝舜皋陶,以「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文王重《易》六爻,而列重棘之听。
周公作《立政》,戒成王「勿误乎庶狱」。
伯夷之典,「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由此言之,圣贤之政,以刑罚为首袁宏《纪》作「必以刑罚为首。咨叹相戒者,重刑之至也」)
往者断狱严明,所以威惩奸慝,奸慝既平,必宜济之以宽。
陛下即位,率由此义,数诏群僚,弘崇晏晏。
而有司执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犹尚深刻。
断狱者急于篣格酷烈之痛,执宪者烦于诋斯放滥之文,违本离实,棰楚为奸,或因公行私,逞纵威福。
夫为政犹张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绝。
子贡非臧孙之猛法,而美郑乔之仁政。
《诗》云:「不刚不柔,布政优优」。
方今圣德充塞,假于上下,宜因其时,隆先王之道,荡涤烦苛之法。
轻薄棰楚,以济群生;
全广至德,以奉天心(《后汉·陈宠传》,又见袁宏《后汉纪》十一,《晋书·刑法志》,《通典》一百七十)
奏驳贾宗断狱尽三冬议 东汉 · 陈宠
 出处:全后汉文 卷三十二
冬至之节,阳气始萌,故十一月、射干、芸、荔之应。
《时令》曰:「诸生荡,安形体」。
天以为正,周以为春。
十二月阳气上通,雉雊鸡乳,地以为正,殷以为春。
十三月阳气已至,天地已交,万物皆出,蛰虫始振,人以为正,夏以为春。
三微成著,以通三统。
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
若以此时行刑,则殷、周岁首皆当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
《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狱刑,无留罪」。
明大刑毕在立冬也。
又:「仲冬之月,身欲宁,事欲静」。
若以降威怒,不可谓宁;
若以行大刑,不可谓静。
议者咸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
臣以为殷、周断狱,不以谓宁;
若以行大刑,不可谓静。
议者咸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
臣以为殷、周断狱,不以三微,而化致康平,无有灾害。
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异,往往为患。
由此言之,灾害自为它应,不以改律。
奉为虐政,四时行刑,圣汉初兴,改从简易。
萧何草律,季秋论囚,俱避立春之月,而不计天地之正,二王之春,实颇有违。
陛下探幽析微,允执其中,革百载之失,建永年之功,上有迎承之敬,下有奉微之惠,稽《春秋》之文,当《月令》之意,圣功美业,不宜中疑(《后汉·陈宠传》,《通典》一百六十六)
奏请删除律令 东汉 · 陈宠
 出处:全后汉文 卷三十二
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今律令,犯罪应死刑者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七耐罪,七十九赎罪。
《春秋保乾图》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
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
又律有三家,说各驳异,刑法繁多。
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应经合义可施行者,大辟二百,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合为三千,与礼相应。
其余千九百八十九事,悉可删除,使万民改易视听,以成大化,致刑措之美,俾传之无穷(《后汉·陈宠传》,《晋书·刑法志》,《通典》一百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