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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驳贾宗断狱三冬 东汉 · 陈宠
 出处:全后汉文 卷三十二
冬至之节阳气始萌,故十一月射干芸、荔之应。
时令》曰:「诸生荡,安形体」。
以为正,周以为春。
十二月阳气上通雉雊鸡乳,地以为正,殷以为春。
十三月阳气已至,天地已交,万物皆出,蛰虫始振,人以为正,夏以为春。
三微成著,以通三统
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
以此时行刑,则殷、周岁首皆当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
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狱刑无留罪」。
明大刑毕在立冬也。
又:「仲冬之月,身欲宁,事欲静」。
以降威怒不可谓宁;
若以行大刑不可谓静。
议者咸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
以为殷、周断狱不以谓宁;
若以行大刑不可谓静。
议者咸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
以为殷、周断狱不以三微,而化致康平无有灾害
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异,往往为患
由此言之,灾害自为它应,不以改律
奉为虐政四时行刑,圣汉初兴,改从简易
萧何草律季秋论囚,俱避立春之月,而不计天地之正,二王之春,实颇有违。
陛下探幽析微允执其中,革百载之失,建永年之功,上有迎承之敬,下有奉微之惠,稽《春秋》之文,当《月令》之意,圣功美业不宜中疑(《后汉·陈宠传》,《通典》一百六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