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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
更议著令 西汉 ·
 出处:全汉文 卷十八
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治、所行、所将,其与饮食计偿费,勿论。
它物,若买故贱,卖故贵,皆坐臧为盗,没入臧县官
吏迁徙免罢,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
无爵,罚金二斤,令没入所受。
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臧(《汉书·景纪》:元年七月廷尉信与丞相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