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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议著令 西汉 ·
 出处:全汉文 卷十八
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监、所治、所行、所将,其与饮食计偿费,勿论
它物,若买故贱,卖故贵,皆坐臧为盗,没入县官
迁徙免罢,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财物夺爵士伍,免之。
无爵,罚金二斤,令没入所受。
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臧(《汉书·景纪》:元年七月廷尉信与丞相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