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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伯刍北宋
命官等贩盐事奏宣和五年十二月 北宋 · 魏伯刍
 出处:全宋文卷三一四○、《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五之二一(第六册第五二二五页)、《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七七四页
检准朝旨,见任及停闲命官、有荫子弟、得解举人与本州县公人之家,并不得作铺户与客人用钞取盐,及自用钞请盐贩卖,或将停塌盐钞转卖,违者徒二年,赏钱一百贯等。
今来命官与得解举人之家并有荫子弟,各系久来曾兴贩钞盐,愿依旧兴贩,及开铺买盐,欲听从便。
于盐法有犯,即依进纳人例,不用荫赎。
所有得解举人,若使令家人或干当人以用钱本一面兴贩,亦乞听许。
举人本身即依元降指挥,不得干预。
公人之家贩盐事奏宣和五年十二月 北宋 · 魏伯刍
 出处:全宋文卷三一四○、《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五之二一(第六册第五二二五页)、《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七七四页
契勘曾充本州县公人之家,于不曾充役处别州县开铺,算请兴贩之类,已奉朝旨听许。
其本州县应罢役公人之家,如充役之人身死十五年已上,自后更不曾有人充本州县公人,合依旧开铺贩盐。
今欲曾充本州县典书副典书之类,应掌管行遣文案簿书之家,依准前项指挥
所是曾充手力、弓手、㪷子、保正、长之类,如罢役已及十年,后来本家别无充役之人,亦乞许于本州县开铺,算请兴贩。
乞合赴盐场私盐不得令元解人送纳奏宣和六年正月 北宋 · 魏伯刍
 出处:全宋文卷三一四○、《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五之二二(第六册第五二二五页)、《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七七四页
今后应弓兵等解到私盐,如合赴盐场送纳,即封记本州差人押赴送场,不得令元解人送纳。
仍分明出榜晓示巡捕弓兵知委。
两浙东西路提举盐事官乞通融比较课额奏宣和六年十一月 北宋 · 魏伯刍
 出处:全宋文卷三一四○、《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五之二四(第六册第五二二六页)、《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七七四页
勘会两浙盐事,旧系作一路差官提举缘州军数多,地里阔远,蒙朝廷分东、西两路各行置司,差官管勾
逐路并是产盐地分,未分路以前,客人投下盐钞,两路并许互相番改请盐,以便临时兴贩。
自分路后来,逐路并不令客人改番文钞,虽承朝旨行下,自合听从客便。
窃恐两路各争课额,终是阻节客钞。
今相度欲自宣和七年为始,两浙东、西路每岁支拨住卖比较课额,两路提举官并通融管勾比较。
其馀巡历按察等事,自依分定州管勾
庶使盐法两路协同,课额增羡。
乞以榷盐增羡宣付史馆宣和中 北宋 · 魏伯刍
 出处:全宋文卷三一四○、《宋史》卷一八二《食货志》下四
朝廷所以开阖利柄,驰走商贾,不烦号令,亿万之钱辐凑而至,御府须索,百司支费,岁用之外沛然有馀,则榷盐之入可谓厚矣。
顷年盐法未有一定之制,随时变革以便公私,防闲未定,奸弊百出。
政和立法之后,顿绝弊源,公私兼利。
异时一日所收不过二万缗,则已诧其太多,今日之纳乃常及四五万贯。
以岁计之,有一郡而客钞钱及五十馀万贯者,处州是也;
有一州仓而客人请盐及四十万袋者,泰州是也。
新法于今才二年,而所收已及四千万贯,虽传记所载贯朽钱流者,实未足为今日道也。
伏乞以通收四千万贯之数,宣付史馆,以示富国裕民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