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韩竹坡南宋
伪冒交易判 南宋 · 韩竹坡
 出处:全宋文卷八○二七
君实之子梦回,同其所生母周八娘,诉论林假契盗卖其烝尝田。
追到林镕,初执出所卖青梅园契以为證,继而知其田已转与赵孟錪,又据錪赍去莫君实卖契及林镕转卖与錪契。
周八娘又执出君实临死遗嘱之文,乞与辨验君实押字笔迹。
寻与点对,则契上君实押字,与遗嘱笔迹不同,可疑一也。
唤到君实母亲赵氏,不特不认佥契,而赵氏当厅亦自能书写,笔迹亦自不同,有可疑二也。
君实淳祐十一年死,此契以十年立,契立于君实未死之前,似若可信,而印赤于宝祐元年,乃君实死后之三年也。
大凡人家交易,固有未能授印,然契主一亡,便合投印,岂有印契于业主已死三年之后?
此盖伪立于君实既死之后,以月日参差,而母亲之佥,亦是假伪而为之也。
况交易传承,必凭上手与砧基簿,今其契乃云,所有砧基簿并上手契系叔晞孔收,今只凭赤契文关,如将来赍出砧基白契,更不行用。
此说大为可笑,不知上手既为晞孔所收,却又凭何人赤契交关,若果有上手赤契,则林镕转卖,自当并缴,今当厅口称为錪所匿,而契上即无声载,则是当来所谓赤契者妄也。
至于割税一节,尤可笑之甚者。
君实之契则曰,从莫通判户割入赵知县户,若其税林镕已曾收入林司法户,则后来卖与錪,自当从林司户割出,今从莫通判户割出,则是莫通判之田,不曾变卖与林司法林司法户亦未尝收莫通判税色。
验之契字,纸迹不同,实赵氏不曾佥,委既无上手,又不割税,则是林镕虚立死人契字,盗卖莫通判产税,赵知县为富不仁,一至于此。
林镕勘杖一百,监钱还赵孟錪,田还莫梦回管佃。
追到三契,毁抹付案(《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
文:疑作「交」。
同宗争立判 南宋 · 韩竹坡
 出处:全宋文卷八○二七、《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
古人宗族之恩,百世不绝,盖以服属虽远,本同祖宗,而况一家叔伯兄弟之亲,血脉相通,何有内外间隔。
今观王文植家争立互诉之词,大可伤叹。
文植无子,初立其兄文枢次子伯大为己之子,伯大亡,遂命其亲房侄志学之子志道,为伯大继,以嗣以续,出于一家,法甚顺也。
文植初立志道之时,文枢之长子伯达者,欲以其弟伯谦争立为文植之子,而不之遂。
伯谦,即鹤翁也,文植固尝有词于本司,诉鹤翁之打碎家堂香火矣。
志道为文植后者四年,往往此四年间,鹤翁朵颐文植家业,求一染指其间,所以观衅俟隙于志道者,无一日不憧憧往来于怀也。
乘文植小疾,即出二婢,以亲药饵,人之高年,悦于人之奉己,文植游其术,而不自知,喜怒爱憎之心,遽从而生焉,于是鹤翁之谋遂也。
志道为文植嗣,曾承祖母重服,又已娶妻生子,祖孙相依四年,雍雍无间言也。
向使志道常念尔祖之高年,当其有怒,和颜以开解之,有命,竭力以奉承之,有疾,夜不解带,躬尝汤药以侍奉之,则尊者之心,自然快乐,一家之内,盎然如春,离间何从而来哉!
观文植立嗣之初,有志道可爱之语,遣嗣之际,有初心未忍之言。
物之逆其天者,其终必还,而况油然此理之天,本无所间然哉。
拖详案卷,凡文植见恶于志道之词,皆鹤翁纵横之笔为之,非出于尊长之本心也。
逐志道而别立鹤翁,于立嗣遣子孙条无碍也。
但鹤翁尝招文植讼之矣,昔讼之而今立之,文植自为之背驰,未害也。
志道已经给据立之矣,久立而遽逐之,鹤翁蹊人之田,而夺其牛,于心果安乎?
观文植诉志道之词,无以甚加之罪,亦惟曰狠戾自用而已。
狠戾,可消平也;
自用,可训化也。
志道挈其妻与子妇,而悔罪悔过于其祖,天理油然而生矣。
第独以志道为嗣,鹤翁垂涎物业之久,已为几上肉,囊中物矣,决不能已于词。
不若佥厅两立之说,以止终讼。
文植景薄崦嵫,日暮途远,子孙致孝致敬,相与娱逸其老可也。
听伯达、节臣之互为谋主,簸弄词诉,必至于破家析产而后已,王氏之重不幸,而尊者曰有挠其怀,甚可悯也。
古诗云:「百年能几时,奄若风中烛。
达孝在承宗,可免亲龄促」。
文植八帙馀老,固可优游数年,以享期颐之寿,为人子若孙者,亦合体《孝经》养则致其乐之语,朝朝奉养无阙,有以顺适其亲之意,使之喜乐,勿伤伦谊,以促其亲之龄,则可承宗矣。
今两立鹤翁、志道,不许别籍异财,各私其私,当始终乎孝之一字可也
天下万善,孝为之本,若能翻然感悟,劝行孝道,天地鬼神,亦将祐之,家道日已兴矣!
倘或不然,再词到庭,明有国法,有司岂得而私之哉!
出继子破一家不可归宗判 南宋 · 韩竹坡
 出处:全宋文卷八○二七、《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
黄康功生发未燥,已为黄氏养子,今已二十七年,荡尽物业,又辄盗卖本宗之田,以一身而为两家不孝子,其何以立于戴履间哉?
今又逐去斗焕,而复归何氏,则非惟何氏田业将无孑遗,而其母既不相安,必至饮恨,不得其所,是何存忠之残业、遗孀,并为此不肖子所折。
今揆之天理,决不可容,佥厅所拟,已尽情理,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