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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颖
郡僚举措不当轻脱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八、《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
判官为郡僚之长,本府趋走之吏皆当屏息以听命。
李允福一推吏也,如何屡呼不至?
今日蔑视郡僚,则他日必蔑视郡守,纪纲体统皆扫地矣,所系岂不重欤?
勘杖八十。
但追呼吏人,走卒事也,判官何必亲造其家。
若官司追人,必待躬行而后可获,则居官者不亦劳乎?
昏暮叩人之门户,无乃非所以示观瞻乎?
此盖出一时血气之怒,殊欠三思耳,今后举措切宜自重。
刘陶李允福有何干预,而乃为之解纷。
若是士人,固不应冒然而前,自取羞辱。
果是食人,又曾经断,则必是奸猾矣,追问。
析县不留意狱事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八、《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
伊尹谓一夫不获时,予之辜;
孔明谓匹夫有死,皆亮之罪。
圣贤用心真是如此,吾侪幼学壮行,果为何事,而乃以狱事为等闲,以六、七无辜之人,累累然械系于吏卒之手,淹时越月,押上押下,以饱诛求,以厌捶楚,仁人君子其忍之乎?
于公治狱,恐不如是。
帖权县具因依状申,并解承吏来。
束州县属官不许违法用刑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八、《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二
访闻判官厅每每违法用刑,决挞之类动以百计。
照得在法笞杖自有定数,笞至五十而止,实决十下,杖至一百而止,实决二十下,未尝有累及百数者。
惟军中用重典,则有法外之行,然必是其罪合减死一等,始有决小杖一百者,亦岂可常也。
今州县属者非军将,吏卒所犯非军令,不应辄行军法,以作淫虐。
此皆由郡政不纲之故,合行约束。
准令,诸见任官、本厅或本司所辖兵级、公吏犯杖以下罪,听申长吏,借杖勘决。
朝廷立法曲尽至此,其恤刑之意可见矣。
今后各厅吏卒决二十以下,听从便遣决,杖以上照条申借,不得仍前任意专决外,知县系是长吏,职兼军政,巡、尉系辖弓手、土兵,与掌军事体一同,合听斟酌轻重施行。
县令老缪别委官暂权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八、《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二
县令之职最为劳人,自非材具优长,智识明敏者鲜能胜任。
王知县年龄已暮,精力已衰,而乃投身于繁剧之地,其以不职得罪此郡也宜矣。
观权府所判,则其为人大略已可概见。
当职到任之初,正藉同僚相与协济,而有令如此,将何赖焉!
若遽去之,又非尊老之意,请刘司法特暂权管县事两月,急更缪政,疾戢吏奸,王知县且燕居琴堂,坐享廪禄,弗烦以事,惟适之安,岂不美欤!
刘司法以俊才结知台阃,必能副拳拳之望。
申诸司,并牒权府照会。
赃污狼藉责令寻医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八、《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二
监税以世禄入官,本亦粗识趋向,今其所为悖缪赃污狼藉者,皆其妻有以致之也。
阿除久居中瓦,耳濡目染,岂复有廉洁之行。
帷薄既不能修,则簠簋宁复能饬邪?
执状趋庭,譊譊长舌,无非路岐杂剧人口中言语。
昔也闻而知之,今也见而知之矣。
此等人若留在仕途,决无改过自新之日,即限两日取寻医状申。
如违,径上按章也。
司法旅榇还里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八、《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二
司法到官未及踰年,遽至于斯。
家贫子幼,道阻且长,世无巨卿可以托死,营护归葬,谁其任之?
当职辱在同僚,固不敢禁脱骖之赙,然出疆之后,则吾未如之何也已。
申屠子龙送同舍人伍子居之丧,以归乡里,遇司肆从事于河巩之间,从事又为之封传护送。
司法旅榇将自湘乡登舟,醴陵安陆二邑皆潭属也,封传护送,都运、安抚大卿必所乐为。
申运司,乞行下湘乡与之雇舟,醴陵与之雇夫,凡其费用皆所自备,不敢为两县之扰,特欲借官司之力,以图办事之易耳。
王诚既为厅吏,虽万里之程亦当往送,况千里而近乎!
如或半途而反,定行决断。
戒揽户不得过取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八、《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
当职轸念郡民困于赋敛之重,故于去岁秋苗,特与减斛面米,罢市利钱,盖将以惠服田力穑之农也。
又虑揽户欺罔愚民,仍前多取,复与立定规约,令除输官之外,所赢不得过三分。
既见之镂榜晓示,又勒各人责其决配罪状,付案为照,三令五申,亦云至矣。
意谓幽远小民,必已俱被其泽。
兹因张灯之夕,村夫野老杂沓户庭,当职微服诡辞,问所疾苦,言及税事,莫不蹙然以悲,多者一㪷纳及千六以上,少者亦不在千二以下。
参考众论,如出一口。
若是则揽户之取盈,不啻加陪于官府矣,何无忌惮之甚!
诛之不可胜诛,不诛则无以示戒,合择其太甚者,惩治一二,以警其馀。
魏六乙、周七乙各决脊杖十五,刺配本州,枷项市曹,示众十日,馀人责戒励一次。
仍备榜。
顽户抵负税赋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八、《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
等抵负国税,数年不纳,今追到官,本合便行勘断,惩一戒百。
当职又念尔等既为上户,平日在家,为奴仆之所敬畏,乡曲之所仰望,若一旦遭挞,市曹械系,则自今已后,奴仆皆得侮慢之,乡曲皆得欺虐之,终身抬头不起矣。
当职于百姓身上,每事务从宽厚,不欲因此事遽生忿嫉之心,各人且免勘断。
但保正、户长前后为催尔等税钱不到,不知是受了几多荆杖,陪了几多钱财,若尔等今日只恁清脱而去,略不伤及毫毛,则非惟奸民得计,国赋益亏,而保正、户长亦不得吐气矣。
案具各乡欠户姓名,锢身赵等以次人,承引下乡,逐户催追,立为三限,每限十日。
其各人正身并寄收厢房,候催足日方与收纳本户税。
如违不到,照户长例讯决。
一则可以少纾户长之劳,一则可以薄为顽户之戒。
义米不容蠲除合令照例送纳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八、《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
义米之增,其来已久。
揆之于法,虽非所宜,然推原其由,亦是因郡计窘缩之故,不得已而为之,非皆作法于贪也。
迪功之诉于上台,其词固不可谓之不直,但本府两县,凡有田之家,无多无少,皆是如此输纳。
官司逐年靠定此米,以充经常之用,一日去此,则官吏欠四、五月之俸,士卒欠四、五月之粮,不复可以为州
太守者,虽廉如夷、齐,循如龚、黄,亦无缘可以去之。
非不欲去也,盖以官吏决不可以数月无俸,士卒决不可以数月无粮也。
两县之间,非无豪富之家,非无健讼之人,皆俯首帖耳,甘心听命,无一人有词者,亦知其势不得行耳。
两县之人皆无词,而区迪功乃独有词,何哉?
本府当来若见得此米当去,则当一切蠲除,不当独免区迪功之一家;
若见得不可去,则当条具利害,申闻上台,不当泯泯而止免一家,而不免两县,则是放饭流歠而问无齿决也。
有词者则得免,无词者则不得免,则是吐刚茹柔,虐茕独而畏高明也。
当官而行当如是乎?
当职假守两年,未尝分毫过取百姓,官吏士民皆知之,天地神祇与闻之。
乃者受纳秋苗,减斛面米,罢市利钱,会无一毫靳惜,使此义米可去,则必不待来年然后已矣。
以当职拳拳为民之心如此其切至,尚不能去,则岂是州郡之虐取哉?
大桀、小桀,故贤者之所不为,大貉、小貉,亦贤者之所不能也。
本府每岁苗额,相近二万,仓廪之盈虚,固不以一家为轻重,第一家既免,则人人皆将援例,不从则无以为词,从之则无以为继,合勒令照众例送纳所有三年内未纳之米。
今不欲监赔,访闻其家颇好施舍,近见跃龙桥未有屋宇,自欲捐金捐廪,成此美事,若果能如此,当以此米为助。
知县更行劝谕。
纲运折阅皆梢火等人作弊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八、《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
州县装发纲米,斗斛升合皆有定数,纵是东量西折,相去亦能几何。
皆缘梢火等人侵移偷盗,押纲官吏或与通同为奸,或不用心照管,所以折欠过多。
且如今此张细、王太运载和籴米,自新化装发,至潭州交卸,以水程计之,不过千四、五百里,溪水泛涨,顺流而下,半月可达。
何为六月旦日离岸,至七月望日才到,濡滞若是,意果何为?
多为一日之留,则多作一日之弊。
当时官吏亦且听其所为,更不催督,岂皆念不到此哉?
路上有花并有酒,一程分作两程行,盖亦有所利而然也。
遂使亏折之数,已居十分之二。
千里之程,半月之内,其弊已如此,若更远于此,必至于满船空载月明归矣。
傥或佚罚,则自此人人是则是效,将吏人既已均赔,船户各决脊杖十五,配本州。
学舍之士不应耕佃正将职田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八、《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
掌计之为人贤否固未可知,但李癸发衣儒衣冠,名在学籍,而乃耕佃正将职田,则是以学校之士子,而作正将之庄佃也,何无廉耻如此邪!
陈良之徒陈相与其弟辛负耒之滕,愿为之氓,孟子犹深辟之。
樊迟请学稼,孔子犹不许之学。
学者,学为孔孟者也,李癸发所学果安在哉?
且其言曰,刘掌计所以罢其供者,只欲使某侥倖预贡,无由沾丐学中分送之钱,此言尤为鄙陋。
国家大比兴贤能,所望于诸生果何事,而今其所志乃在于得钱而已,何其言之不怍也!
鸣鼓攻之,不亦宜乎!
牒学照会。
户贯不明不应收试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八、《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
本府昨于六月十八日据邓杰等状,乞行收试,称是三代居于邵阳三溪
当职心窃疑之,遂判云:既是三世居于是邦,则就试已非一次,何为今日始有词?
寻据所供,谓自高祖以来,惟务耕稼,至诸父始读书应举,于嘉泰年间,尝因就试,为士友所攻,遂经漕台,蒙判下本府收试,后以疾病、丧服相仍,所以蹉跌至今。
当职复判云:岂有四十馀年之久,皆是居丧、养病之日,伯叔兄弟之众,皆是居丧、养病之人,此说不通,送学保明。
未几,在学诸生与两邑之士皆群然入词,攻其妄冒,而邓杰又复陈请不已。
本府以科举事重,阻其来,则恐绝其功名之路,情实可怜;
容其来,则又真伪特未可知,恐激场屋之鬨。
遂委曲谕之,令其诣漕台经陈,行下潭州,勘会累科曾与不曾用湘乡户贯赴举,及有烟爨在本县,如果非湘乡人,即乞行下收试。
如此,则他人不得以拒矣。
六月二十六日所判也。
邓杰若自反而缩,一闻此言,自合戴星而往,即日投词,自台而州,自州而县,不过兼旬,可以毕事。
今准漕使所判之状,乃是八月初六日所陈,不知邓杰四十日所干何事。
状中所乞,并不曾言及下潭州湘乡县勘会一节,但乞行下本府,照县官、保正、乡司勘会收试。
此必于中有慊,所以故作迟缓,意谓迫试期而行下,则本府自不容不遵奉。
殊不思户籍既未明,非特本府不敢有违条令,场屋之士亦决不肯相容,犯众怒而成专欲,尤非自身之利。
且观其兄弟年甲,皆方踰弱冠,少迟一科,亦未为淹。
相拒之词,是乃相爱之语。
门示,仍备士人词申运司
妄诉田业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八、《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
词讼之兴,初非美事,荒废本业,破坏家财,胥吏诛求,卒徒斥辱,道涂奔走,犴狱拘囚。
与宗族讼,则伤宗族之恩;
与乡党讼,则损乡党之谊。
幸而获胜,所损已多;
不幸而输,虽悔何及。
故必须果抱冤抑,或贫而为富所兼,或弱而为强所害,或愚而为智所败,横逆之来,逼人已甚,不容不一鸣其不平,如此而后与之为讼,则曲不在我矣。
刘纬自是姓刘,乃出而为龚家论诉田地,可谓事不干己。
想其平日在乡,专以健讼为能事。
今事在赦前,固难追断,然若不少加惩治,将无以为奸狡者之戒。
从轻决竹篦十下。
刘良臣押下佥厅,唤龚孝恭供对。
佥厅所拟,反覆曲折,凡千百言,龚孝恭之虚妄,已灼然可见,纵是有理,亦不应隔百馀年而始有词,况理曲乎!
户婚之法,不断则词不绝,龚孝恭杖八十,刘良臣照契管业。
随母嫁之子图谋亲子之业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八、《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
李子钦甫数岁,即随其母嫁于谭念华之家,受其长育之恩,凡三十年矣,其与的亲父子何异。
李子钦背德忘义,与其母造计设谋,以离间谭念华之亲子,图占谭念华之家业。
谭念华愚蠢无知,昵于后妻之爱,堕于李子钦之奸,遂屏逐其前妻所生之子,勒令虚写契字,尽以田产归之于李子钦
今将李子钦所赍到朱契一十道逐一点对,内五契是嘉定十年以后所立,五契是绍定端平年间所立,皆谭未死时事也。
谭念华未死,则其兄产业皆谭念华主之,其子谭友吉安可擅自典卖?
纵出于谭念华之意,则所立之契,谭念华并合着押,何为嘉定年间五契、绍定年一契,皆无谭念华押字,其所有者,独绍定三年五年端平元年嘉熙元年四契而已。
又将投印年月考之,其嘉定间立契,内有三契,系淳祐二年二月之所投印,相去凡二十四五年,绍定已后五契,亦有一契是同时印者,相去亦有十三、四年。
以此两项大节目论之,已于条法大段违碍矣。
又据邻保所供究实状,李子钦戊辰年随母嫁谭念华,随身并无财本,前父亦无田业,李子钦长成之后,亦不曾作是何生事,并系谭念华与之衣食,与之嫁娶。
其母阿魏憎恶谭友吉兄弟,谗于谭念华而逐之,止存李子钦在旁。
谭念华之财物,则搬传与李子钦,田业则假卖与李子钦,至于屋宇之类,皆一并为李子钦所有,而谭友吉兄弟并不染指焉,此岂近于人情也哉!
谭念华之抚鞠李子钦,过于亲子,则李子钦之视谭念华如亲父,则谭友吉兄弟皆亲兄弟也。
父母在堂,兄弟之间,其可自为交易乎?
论至此,则所立之契,非特无谭念华押字者不可用,虽绍定以后四契,内有谭念华押字,亦不可用矣。
揆之法意,揆之人情,无一可者,而李子钦乃欲以口舌争之,其可得乎?
李子钦虽一村夫,而其奸狡为特甚,三十年包藏祸心,以毒害谭友吉兄弟,苟可以遂其兼并之图者,无所不用其至。
使谭友吉兄弟不少知礼,则以不肖之心应之久矣,安肯逐之出外,则安心于出外,勒之书契,则俛首以书契,隐忍以至今日,而后兴争哉!
其意盖恐重伤父之心耳。
及其父已死,然后有词于官,盖其势有不容已者矣。
官司若不与之从公定夺,惑于李子钦之奸谋,以成谭念华之私志,则谭友吉之兄弟必将饥饿而死,谭氏之鬼不其馁乎?
昔欧阳公作五代义儿传,有曰:世道衰,人伦坏,亲疏之理反其常,干戈起于骨肉,异类合为父子。
今谭友吉兄弟为谭念华之亲子,遭谗被逐,而不得以有其家,而李子钦乃有之,岂非反亲疏之常理欤?
蕞尔小人,虽不足以关世道人伦之兴衰隆替,然履霜坚冰,所由者渐,不可不早正而预定之也。
所合将李子钦赍到契书十道,并当厅毁抹,送县行下本保,唤集谭氏族长,将谭念华所管田业及将李子钦姓名买置者,并照条作诸子均分。
李子钦罪状如此,本不预均分之数,且以同居日久,又谭念华之所钟爱,特给一分。
所有离间人父子,图占人家产之罪,却难尽恕,从轻杖一百。
父在立异姓父亡无遣还之条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八、《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
准法,诸养子孙,而所养祖父、父亡,其祖母、母不许非理遣还。
郑文宝无子,而养元振以为子,虽曰异姓,三岁已下即从其姓,依亲子孙法,亦法令之所许。
文宝养元振,不经除附,当时年岁固不可考,然当文宝生前,郑逢吉折简与之,已呼之为侄,以此勘验,昭然不诬。
文宝既亡,虽使其母欲以非理遣还,亦不可得,况伯叔乎?
使逢吉有感于人灭鄫之事,恶族类之非我,恐鬼神之不歆,则但当以理训谕弟妇,俾于本宗择一昭穆相当者,与元振并立,如此为犹出于公也。
若其不听,在法,夫亡妻在者,从其妻,尊长与官司亦无抑勒之理。
今据所画宗枝图,却言自己有二子,其意果在是乎?
真欲紾兄之臂而夺之食也。
弟在则诬诉弟,弟亡则诬诉侄,用心不臧,一至于此。
当职平日疾恶此辈如寇雠,今日当官,何可不治,杖一百,枷项市曹,令示众十日。
今晚寄厢,来早断。
叔教其嫂不愿立嗣意在吞并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八、《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
李学文既娶而亡,其祖又尝为立嗣,则非未成丁之子矣。
阿张昨以所命继子,是李学文亲堂弟,昭穆不顺为词。
本府遂与勒令归宗,别令命继。
而今此所陈,乃称学文自亲弟下不愿更与之立嗣,如此则是绝学文之后矣!
阿张一愚妇耳,无所识,此必是李学礼志在吞并乃兄之家业,遂教其母以入词。
忘同气之恩,弃继绝之谊,废其祭祀,馁其鬼神,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
此等禽兽异类,当职恶之如寇雠,若非赦恩在近,便当勘断编管。
且锢身押下佥厅,同本宗尊长供具昭穆相当之人,以凭命继。
又唤到尊长,供无昭穆相当之人,乞立异姓。
国立异姓曰灭,家立异姓曰亡,春秋书人灭鄫,盖谓其以异姓为后也。
后世立法,虽有许立异姓三岁以下之条,盖亦曲徇人情,使鳏夫寡妇有所恃而生耳,初未尝令官司于其人已死,其嗣已绝,而自为命继异姓者。
今李学文既无昭穆相当之子,而其母阿张又常有不愿命继之词,在官司岂可强令求之异姓。
但当与之分定一户田业,一分还李惟贤,一分还阿张与李学礼母子同共掌管。
候李学礼将来如有两子,令将一子以继学文之后。
如亦无子,则听阿张区处。
李学礼放。
侵用已检校财产论如擅支朝廷封桩物法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八、《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
湖湘之民率多好讼,邵阳虽僻且陋,而珥笔之风亦不少。
然自当职到官以来,每事以理开晓,以法处断,凡素称险健者,率皆屈服退听,未尝有至再讼者。
独曾仕珍父子狠戾顽嚚,犯义犯刑,恬不知畏。
本府未及结断,而遽经漕司
漕司方为索案,而又经帅司
帅司方为行下,而又经宪司
使其果抱屈抑,亦须候逐处官司施行了当,方可次第经陈,岂有首尾不及两月,而遍经诸司者。
何况本府之所处断,未尝敢容一毫私意己见,皆是按据条令。
又其越狱之罪,已从宽恕,不复穷究,亦可谓曲尽矣。
而小人略不知辜,恃其能讼,辄敢求胜不已。
使其讼于诸司者,曰本府断狱不当,犹云可也。
今乃一则曰禁死其父,再则曰禁死其父,曾不思囹圄之中,有官有吏,有同禁之人,若或死于非命,十目所视,十手所指,何可诬也。
况其逃窜之后,其亲戚邻里有见之者,藏之者,案牍可考而知,其人可追而问,此又何可诬也。
曾元收乃敢妄为此言,以诬罔台阃,以诬赖州郡。
观此一节,则其平日罪恶,信有如乡邻之所云,侄女之所讼者矣。
此一段事既在宪台,本府当置之于不问。
但准敕:辄支用已检校财产者,论如擅支朝廷封桩钱物法,徒二年。
又律:诈为官司文书及增减者,杖一百。
曾元收擅支已检校钱六百馀贯,银盏二十只,又揩改朱契六道,其视法禁何有哉?
若不照条科断,则闻者将谓本府亦为其所持,莫敢致诘,自此奸民皆将是则是效矣。
讵可不以柱后惠文弹治之乎?
二事俱发,以重者论,曾元收决脊杖十五,其曾士殊一分家业,照条合以一半给曾二姑。
佥厅推官所拟,乃止给三分之一,殊未合法。
大使司劄内明言:兴词虽在已嫁之后,而户绝则在未嫁之先。
如此则合用在室女依子承父分法给半,夫复何说。
馀一半本合没官,当职素不喜行此等事,似若有所利而为之者,姑听仕珍、仕亮两位均分外,仕殊私房置到物业,合照户绝法尽给曾二姑。
限三日对定,照已判,专人解推吏并词人抱案赴提刑司
叔父谋吞并幼侄财产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九、《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
李文孜蕞尔童稚,怙恃俱亡,行道之人,所共怜悯。
李细二十三为其叔父,非特略无矜恤之心,又且肆其吞噬之志,以己之子为兄之子,据其田业,毁其室庐、服食、器用之资,鸡豚狗彘之畜,毫发丝粟,莫不奄而有之。
遂使兄嫂之丧,暴露不得葬,孤遗之侄,逃遁而无所归。
其灭绝天理亦甚矣!
纵使其子果是兄嫂生前所养,则在法,所养子孙破荡家产,不能侍养,实有显过,官司审验得实,即听遣还。
今其不孝不友如此,其过岂止于破荡家产与不侍养而已,在官司亦当断之以义,遣逐归宗。
况初来既无本属申牒除附之可凭,而官司勘验其父子前后之词,反覆不一。
又有如主簿之所申者,上则罔冒官司,下则欺虐孤幼,其罪已不可逃,而又敢恃其强悍,结集仇党,恐喝于主簿体究之时,劫夺于巡检拘收之后,捍拒于弓手追捕之际,出租赋、奉期约之民,当如是乎?
若不痛惩,何以诘暴!
准敕:诸身死有财产者,男女孤幼,厢耆、邻人不申官抄籍者,杖八十。
因致侵欺规隐者,加二等。
厢邻不申,尚且如此,况叔侄乎!
因致侵欺,尚且如此,况吞并乎!
又敕:诸路州县官而咆哱凌忽者,杖一百。
凌忽尚且如此,况夺囚乎!
又律:诸斗以兵刃斫射人,不着者杖一百。
斫射平人,尚且如此,况拒州县所使者乎!
合是数罪,委难末减。
但子听于父者也,李少二十一岂知子从父令之为非孝。
原情定罪,李细二十三为重,李少二十一为轻,李细二十三决脊杖十五,编管五百里,李少二十一勘杖一百,押归本生父家,仍枷项,监还所夺去李文孜财物、契书等。
李文孜年齿尚幼,若使归乡,必不能自立于群凶之中,而刘宗汉又是外人,亦难责以托孤之任,此事颇费区处。
当职昨唤李文孜至案前,问其家事,应对粗有伦叙,虽曰有以授之,然亦见其胸中非顽冥弗灵者,合送府学,委请一老成士友,俾之随分教导,并视其衣服饮食,加意以长育之。
其一户产业,并从官司检校,逐年租课,府学钱粮,官与之拘榷,以充束脩服食之费,有馀则附籍收管,候成丁日给还。
亲邻之法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九、《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
照得所在百姓多不晓亲邻之法,往往以为亲自亲,邻自邻。
执亲之说者,则凡是同关典卖之业,不问有邻无邻,皆欲收赎;
执邻之说者,则凡是南北东西之邻,不问有亲无亲,亦欲取赎。
殊不知在法所谓应问所亲邻者,止是问本宗有服纪亲之有邻至者。
如有亲而无邻,与有邻而无亲,皆不在问限。
见于庆元重修田令,与嘉定十三年刑部颁降条册,照然可考也。
今谭亨所欲执赎堂弟出典之田,既是有亲无邻,则是于法有碍,合照佥厅所拟行。
典买田业合照当来交易或见钱或钱会中半收赎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九、《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
李边赎田之讼凡九载。
县家所定与漕司所断,皆以李边为不直。
当职今将案牍逐一披阅,见得李边果是无状之甚,供吐之间,说条道贯,不但欲昏赖典主,直欲把持官司。
执减落会价为词,一则曰有违圣旨,二则曰有违圣旨,使官司明知其非,瑟缩而不敢加之罪,典主明遭其诬,窒碍而不敢与之争。
自非老奸巨猾,习于珥笔,安得设谋造计,以至于此!
殊不知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
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
称提楮币,朝廷之法,固曰断断乎其不可违。
州县之赋租,商贾之贸易,已既并同见钱流转行使,独有民户典买田宅,解库收执物色,所在官司则与之参酌人情,使其初交易元是见钱者,以见钱赎,元是官会者,以官会赎,元是钱、会中半者,以中半赎。
自畿甸以至于远方,莫不守之,以为成说。
如近日提举司所判颜时升赎李升田之类是也。
今李边乃欲以见钱五十贯、官会六十五贯,而赎唐仲照见钱一百二十贯典到之业,何不近人情之甚邪!
强之不从,而遂讼以减落会价,经县经台,咸不得逞,复不知止,又来经州
蕞尔编氓,县令折之既不从,监司折之又不伏,则其狡狯亦可知矣。
且观唐仲照不肯退业之因,只是持见钱典见钱赎之说,初未尝欲以时价折估官会,安得横以减落百陌之罪诬之?
向使当来果是钱、会中半,其时旧会系作七百七十行使,今既减作二百文省,则李边亦当以五偿一,除五十贯见钱之外,尚合还旧会四百五十馀贯
纵曰取赎之时,在朝廷新会未出之前,旧会未减之日,则亦不应以六十五官会,而准七十钱,此虽三尺童子,亦知其必不可行矣。
李边自反有愧,无以藉口,乃以赎后进典一契,谓其瞒昧卑幼,谓兄弟不知。
官凭文书,岂可以虚辞胜,作伪而愈拙,欲盖而愈彰,但怀求胜之心,罔念终凶之戒。
若不痛治,何以戢奸,本府昨准漕司行下监李边备钱陪还唐仲照,如不伏,收勘从条行。
今据佥厅所拟,李边合勘杖一百,但其状首自称前学生,意其或是士类,遂欲免断。
就观李边前后状词,皆是齐东野人之语,无一毫诗书意味,安得附于儒生之列?
况采之舆论,皆谓其健讼有素,积罪已盈,傥于此时又获幸免,则凡丑类恶物,好行凶德之人,稍识丁字者,皆得以士自名,而恣为悖理伤道之事,官司终不得而谁何矣!
此长恶之道也,岂为政之方哉!
照条勘杖一百,引监元钱还唐仲照,日下退契,秋成交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