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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令老缪别委官暂权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八、《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二
县令之职最为劳人自非材具优长智识明敏者鲜能胜任
王知县年龄已暮,精力已衰,而乃投身繁剧之地,其以不得罪此郡也宜矣。
权府所判,则其为人大略已可概见
当职到任之初,正藉同僚相与协济,而有令如此,将何赖焉!
若遽去之,又非尊老之意,请刘司法特暂权管县事两月,急更缪政,疾戢吏奸,王知县燕居琴堂坐享廪禄,弗烦以事,惟适之安,岂不美欤!
刘司法俊才结知台阃,必能副拳拳之望。
申诸司,并牒权府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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